一、PACE加速程序 PACE请求适用于加快检索或审查程序两个阶段,需分别提交请求,每个程序阶段只能提交一次,并且每次只能针对一个申请。在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触发加速审查,如果申请人希望加速审查,则可以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提交PACE请求。 限制条件:每个阶段仅能提交一次加速请求,且需使用指定表格在线提交;若申请人请求延期答复或撤回申请,则加速程序自动终止;申请人需确保申请文件质量。 二、waiver程序(权利放弃加速) EPO的Waiver程序是除PACE程序外的另一种加快授权的方式,通过放弃审查过程中答复修改的权利而加快审查进程。Waiver可以放弃的权利包括3种: 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 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放弃权利后无法再修改申请文件,可能影响专利质量或保护范围 1.放弃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2.放弃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 3.放弃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三、提前进入欧洲阶段 当通过PCT途径申请时,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所适用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1个月。31个月届满前,EPO不会处理欧洲阶段的申请,申请人不需要等待整整31个月才开始审查,申请人可向EPO提交提前进入请求,欧洲专利审查可以在WIPO公开申请(18个月)后立即开始。这种早期程序可以节省长达13个月的时间。 四、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基于其他国家/地区专利局的积极审查结果(如中国、美国、日本等),请求 EPO 加快审查。仅适用于与 EPO 签署 PPH 协议的国家/地区(目前包括 15 个国家/地区) 目前EPO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即便申请人提交了PPH请求,EPO的审查员通常会进行独立的检索和审查。因此,通过PPH途径来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效果可能不太明显。 欧洲专利加快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但需根据技术领域、商业需求及预算综合决策。PACE 程序是最直接的加速方式,而 PPH 和放弃修改权利则适用于特定场景。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加速途径,以期尽快获得欧洲发明专利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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