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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VS美国 | 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指引有什么区别? 27Apr

中国VS美国 | 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指引有什么区别?

PART 01《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指南》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4年7月发布了《专利客体审查指南更新》,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专利适格性(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提供了新的说明和示例。

    该指南重申:AI相关发明并没有特殊的额外门槛或豁免,其客体审查仍按照现有的专利适格性框架进行。也就是说,无论一项发明是否由AI开发或包含AI元素,审查员都应应用Alice/Mayo两步法,首先确认权利要求属于法定类别,然后判断其是否“涉及司法例外”以及是否包含“显著超过”司法例外的附加元素。USPTO明确指出:“AI辅助完成的发明并非在专利适格性上被一刀切地排除”,发明是否可专利取决于其权利要求内容本身,而非研发过程中使用了AI与否。


    针对AI发明在审查实践中的难点,新指南着重澄清了两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引用了抽象理念,二是当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理念时,如何评估其是否被整合进实际应用(尤其是是否改进了计算机功能或其他技术领域。指南承认,对于AI发明而言,Step 2A第一步可能具有挑战性,因为许多AI发明都涉及数学算法或数据处理等抽象概念。因此,USPTO强调审查员需区分“权利要求认定了抽象理念”(则需要进一步适格性分析)与“仅涉及或基于抽象理念”(则可能不属于司法例外)。简单来说,如果权利要求的限定仅仅“在使用”某种算法或数学方法,但整体上并未将其作为发明主题加以主张,则不应一概视为认定了抽象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新指南还再次强调了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原则:仅由AI自主完成的创新不属于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AI可作为工具辅助发明创造,但不能取代人被列为发明人。


    总的来说,2024年7月的这次指南更新为AI相关的专利申请提供了更清晰的客体适格性判断标准,并附带了三个全新示例案例(47/48/49)来说明如何应用这些标准。




PART 02《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试行)》

    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该指引在现行专利法和审查指南框架下,进一步细化了AI领域专利审查政策,针对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中的热点法律问题提供了操作指引。


主要内容包括:

   
    1、专利客体标准:明确了如何判断AI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技术方案,避免被认定为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


    2、创造性评价:给出了在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虑算法特征技术贡献的标准,提出了“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判断思路。


    3、充分公开要求:针对AI算法复杂、“黑箱”等特性,提供了说明书撰写的指导原则,帮助申请人满足专利法对充分公开的要求。


    4、其他问题:例如发明人资格(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及伦理考虑等,也有所提及。


    《指引》的发布对AI相关专利审查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方面,它为审查员和申请人提供了统一预期,减少理解分歧,提高审查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关键审查标准(客体、创造性、公开等),帮助申请人更清晰地了解专利申请要求,避免因理解不当导致驳回,提高申请成功率。


    总之,《指引》为人工智能创新提供了及时的专利保护指引,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AI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对常见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指引》进行了类型划分,以便针对不同类型给出有侧重的申请建议。

    

人工智能三大专利类型


(1)模型本身的专利

    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改进或优化,例如新的模型结构、模型压缩方法、模型训练算法等。这类发明专注于AI技术本身的突破,是对AI模型内部机理的改进。


(2)模型的功能

    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所实现的功能。这类发明并不侧重于改变模型的内部结构,而是将现有AI模型用于实现特定的技术功能,作为发明方案的内在部分。常见的AI功能包括:自然语言处理(使计算机理解/生成语言)、计算机视觉(使计算机“看懂”图像/视频)、语音处理(识别和合成语音)、知识表示与推理(如知识图谱)、数据挖掘分析等。发明人可以利用这些AI功能模块,赋能传统技术方案以实现新的效果。


(3)模型在特定领域的应用

    涉及将人工智能模型应用于具体行业领域或场景的发明。这类专利关注AI赋能传统领域,利用AI技术解决该领域特有的技术问题。应用领域广泛,包括交通运输、电信、医疗健康、安全、商业、教育、娱乐、金融等各行各业。


    以上三类典型类型涵盖了“AI算法本身创新”到“AI赋能通用功能”再到“AI赋能具体行业”的不同层次创新。《指引》针对每种类型的特点提供了相应的审查关注点和撰写建议,以帮助申请人有针对性地准备申请文件。


    《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指引》通过细化客体标准、创造性判断和充分公开等关键要求,为AI领域的专利申请提供了明确的路线图。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发明类型,参考指引中的建议撰写申请文件和权利要求,避免纯算法堆砌,突出技术效果证明,并详尽披露实现过程。只有将AI发明放在技术方案的框架下充分阐述,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才能被审查员正确认知,从而大幅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面对日益激烈的AI技术竞争,善用《指引》精神来布局专利,无疑将使创新成果获得更有力和稳健的保护。


PART03中美人工智能指引对比

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最新指引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专利客体标准

  • 中国:根据2024年12月31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及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强调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要解决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等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如果是处理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要利用相关方法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解决提升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才属于保护客体。

  • 美国:2024年7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包括AI的专利客体的审查指南更新》,主要依据美国法典第35卷的101条款,采用“拟制现有技术排除法”,关注抽象概念是否有实际应用,若抽象概念应用到实际应用场景,则可能通过保护客体判断

    2、创造性评价

  • 中国: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专利审查指南》,创造性判断遵循“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 美国: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的103条款,创造性判断多依靠过往判例,强调现有技术需要给出改进或组合的明确启示,即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

    3、充分公开要求

  •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要求清楚、完整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否则会被认为“揭露不充分”。

  • 美国: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a)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包括发明的书面描述,以及制作和使用的方式和过程等,要使同一领域或相关领域有一般知识的人能制作和使用该发明,还应阐述最佳模式。近年更强调最初提交申请中要有适当支持,不能过于笼统,要能证明发明人拥有实现特定结果的算法等。

    4、发明人资格认定方面

  • 中国:2024年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明确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专利发明人,主要关注自然人在发明创造中的实际贡献等。

  • 美国:2024年2月13日发布的《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指南》强调只有自然人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AI系统不能成为发明人,并提出仅向AI系统提出问题等情形的自然人可能不符合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资格等5条指导原则。

    美国与中国在专利客体(适格性)方面有着不同的法律框架,但对于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审查,双方近期发布的指南表现出趋同的理念:纯粹的算法或数据智力活动不应获得专利,只有当AI方案结合了具体技术手段并解决实际技术问题时,才被视为可专利的技术方案。

    总之,中美两国针对AI专利的审查基准都在与时俱进地细化。美国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阐明了抽象理念与技术应用的边界,中国则通过归纳情景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方案的判定标准。两国制度差异下,申请人需分别注意:在美国,关注附加技术元素和改进效果以避免101拒绝;在中国,确保整个方案具备技术导向且不触碰法律排除领域(如纯智力规则)。

    鉴于两国法律框架不同,申请人应因地制宜地调整策略。在美国申请AI相关专利时,务必关注101适格性问题,充分强调发明的具体实用技术意义;在中国申请时,则要确保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体现充分的技术属性,避免使用过于概念化的表述,并注意不触及中国专利法的不授予领域。

    两套指南提供的理念和示例,实际上可以交叉借鉴:申请人既要像美国指南那样思考如何将AI发明融入实际技术应用,也要像中国指南要求的那样写明技术问题和手段,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各管辖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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