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案件简介
蜜雪冰城认为,被告冰语公司图形商标、门店装潢、产品宣传、店员服装等方面均摹仿蜜雪冰城,侵害蜜雪冰城商标权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 NO.2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该标识与蜜雪冰城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淄博冰语时间授权加盟商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以及广州顺意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均侵害了蜜雪冰城的商标专用权。 除了商标侵权之外,法院还认定:蜜雪冰城奶茶杯装潢、店面招牌、店铺装潢、店员服装等整体设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淄博冰语时间和广州顺意小吃店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1.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停止对蜜雪冰城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淄博冰语时间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相同服务、商品上使用与蜜雪冰城近似的装潢; 3.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在微博平台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蜜雪冰城的影响; 4.判令淄博冰语时间向蜜雪冰城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5.判令广州顺意小吃店向蜜雪冰城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NO.3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是餐饮连锁加盟行业大规模装潢类不正当竞争的胜诉案件。法院通过细致比对商标、装潢元素,结合品牌知名度、侵权规模及主观恶意,明确了“搭便车”行为的违法性,判决结果不仅为餐饮行业的竞争秩序划定清晰边界,也为连锁品牌在商标、装潢等多维度知识产权保护上提供了实践范本。 企业商标确权与民事侵权诉讼同步推进的维权策略:本案被告注册了多个“冰语时间”商标,若按常规流程,需先解决商标权属问题再提起诉讼,耗时可能长达数年。但鉴于被告已发展百余家加盟店且持续扩张,对蜜雪冰城经营造成实质影响,亟需制止侵权行为。 因此,蜜雪冰城采取“商标确权与侵权诉讼双轨并行”策略:一方面对“冰语时间”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另一方面,绕开对仍然存续“冰语时间”商标的侵权主张,针对被告使用“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低”是普遍难题,但本案最终获赔500万元。关键突破在于:蜜雪冰城对案件进行精心筹备,跨省对“冰语时间”门店进行70余次证据保全,线上实施实时监控与定期取证保全,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原告充分举证基础上,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将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资料的行为纳入证据妨碍规则,加重其赔偿责任。可见,尽管赔偿标准存在客观因素,但个案中举证策略与司法规则的协同运用仍是破局关键。 本案的胜诉判决,也彰显出蜜雪冰城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维护企业品牌的决心。此外,从业者要明白,无论侵权方式多么隐蔽,主观恶意就是原罪,唯有尊重知识产权、坚持创新发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长远未来。”标识及店铺装潢同步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快速施压以遏制侵权行为。此策略对存在类似侵权困境的品牌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