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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授权的条件有哪些?

基本条件(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发明/实用新型:涉及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色彩等结合的设计。排除范围:科学发现、疾病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等不可专利(各国具体规定可能不同)。

  2、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申请内容不得危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赌博设备、克隆技术等)。

实质条件(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新颖性

  (1)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无他人已向专利局提出相同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布的文献中。

  2、创造性

  (1)发明:相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2)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标准低于发明)。

  3、实用性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如解决技术问题、提高效率等)。

实质条件(适用于外观设计)

  1、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前无相同或近似设计公开)。

  (2)无抵触申请(他人在申请日前提交、申请日后公开的相同设计)。

  2、区别性与现有设计或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避免混淆。

  3、不冲突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先合法权利。四、形式条件1、申请文件完整规范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技术领域、背景、具体实施方式等)、权利要求书、摘要(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2、充分公开说明书需清晰完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技术方案。

  3、单一性原则一件申请仅限一项发明创造(属于同一构思的多个发明可合并申请)。

其他注意事项

  (1)先申请原则:同样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2)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需先通过保密审查方可向国外申请。

  (3)分案申请:若申请不符合单一性,需分案提交。

  新颖性

  1.丧失新颖性的是现有技术已公开。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

  技术公开的方式有三种:

  (1)出版物公开,即通过出版物在国内外公开披露技术信息。其地域标准是国际范围。这里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写的,也可以是采用电、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载体,如缩微胶片、影片、磁带、光盘、照相底片等。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是指技术内容向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公开。公开的程度以所属技术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

  (2)使用公开,即在国内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其地域标准是在我国境内。

  (3)其他方式的公开,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方式公开,如通过口头交谈、讲课、作报告、讨论发言、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有关技术内容。其地域标准是在国内。

  2.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更高。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它有两层含义:

  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

  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跨境电商中专利侵权风险及应对策略

常见的专利侵权风险



  外观专利:产品形状、图案等设计与已申请专利的产品高度相似,如模仿网红灯具、热门玩具造型。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结构、构造设计抄袭他人专利,像手机支架的折叠结构、桌椅的收纳设计。

  发明专利:核心技术方案被指侵权,常见于智能设备、医疗仪器等高科技产品。



专利布局与风险规避



  严格选品筛查利用  USPTO、E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数据库围绕产品关键词、技术特征进行全面检索;对于结构复杂或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侵权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降低侵权风险。

  强化产品创新通过微创新实现产品差异化,例如优化服装剪裁细节、为电子产品添加特色功能。鼓励自主研发,并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核心竞争力。规范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合作时,要求其提供产品专利证明文件,核查历史侵权纠纷记录。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侵权赔偿责任,确保供应链合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跟踪行业专利动态,借助专业专利监控工具,实时掌握新申请专利信息,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引入保障措施考虑购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部分地区有政府补贴。提前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建立联系;了解平台专利纠纷处理规则,提前准备应对材料。



被指控侵权时如何应对?



  01核实指控查询专利数据库确认投诉方是否为权利人;比对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判断侵权合理性。

  02协商沟通主动联系投诉方表达解决诚意;协商赔偿金额、下架产品、改进设计等和解方案。

  03法律应对若协商无果,可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准备研发资料、销售记录等应诉材料,积极维权。

  企业出海浪潮下,跨境电商市场前景广阔,机会众多,但专利侵权风险如同暗礁,只有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合规布局,才能在市场里稳步发展 。


企业产生的新的研发技术,是不是一定要申请专利

企业产生的新的研发技术并非一定要申请专利,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以下是具体情况分析:

  需要申请专利的情况:

  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若研发技术在现有基础上有显著创新,能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申请专利可防止他人抄袭,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例如华为在5G通信技术领域的创新,通过专利保护巩固了行业领先地位。

  技术有市场前景:预计技术能带来可观经济效益时,申请专利可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优势,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取收益。如高通的通信技术专利,通过向其他厂商许可收取费用,获得巨额收入。

  技术易被逆向工程:若技术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拆解产品等方式获取,申请专利可有效保护技术秘密,避免被轻易复制。例如电子产品的内部电路设计,产品上市后易被分析,专利可防止模仿。

  技术是企业商业模式的核心:对于支撑企业商业模式的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可确保商业模式不被轻易模仿。如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若早期布局专利,可对后续类似模式形成保护。

  企业有上市或融资需求:专利是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体现,在上市或融资时,专利可增加投资者信心,提高企业估值。科创板、创业板等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明确要求,专利是重要的资产证明。

  不一定需要申请专利的情况:

  技术保密性好且难以被模仿:若技术具有很强的保密性,难以被竞争对手获取和模仿,可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未申请专利,而是通过严格保密措施保护。

  技术更新换代快:对于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的领域,申请专利可能无法及时跟上技术发展,且专利申请和维护需时间和成本。此时可先专注于技术研发,待技术相对稳定后再考虑申请专利。

  技术市场价值有限:若研发技术市场价值较低,申请专利的成本可能高于技术带来的收益,可不申请专利。例如一些小众领域的技术改进,对业务影响不大,申请专利性价比不高。

  技术存在侵权风险:若研发过程中可能无意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评估侵权风险。若风险较高,可能需调整技术方案或放弃申请专利。

  综上,企业应根据技术特点、市场前景、保密难度、成本收益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申请专利,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知识产权顾问,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


专利过期了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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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保护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 15 年。这期间得交年费维持专利,不然未按期缴费就视作放弃,专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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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过期情况


  一、过期1个月内

  在未按期限缴纳年费或缴纳不足,有1个月的延缓缴纳期。

  二、过期2~6个月

  超过1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书》,通知书中会仔细列出专利权人理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包括年费、滞纳金等。

  三、超过6个月

  超过6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一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专利权人依然可以保住自己的专利权。逾期不理会,则彻底丧失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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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过期的补救办法


  1、过期1个月内,有1个月延缓期,及时补缴年费,不用交滞纳金。

  2、过期 2-6个月,会收到《缴费通知书》,2-6个月分别要交当年全年年费的 5%、10%、15%、20%25%作为滞纳金。

  3、超过 6个月,会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 2个月内交年费、25%滞纳金和专利权恢复费,还能申请恢复权利。

  4、逾期不理会,接到通知书 2个月内没办理恢复手续并缴费,专利权彻底终止,没法恢复,大家都能用。

  5.彻底丧失专利权,很多专利已没新颖性,加上专利权丧失,只能重新申请专利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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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时要缴纳申请费;其次是专利审查合格需要颁发专利证书时,要缴纳专利登记费。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上写明的数额和事项缴纳费用。此外,申请人还应及时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实质审查费,再次是以后要逐年缴纳年费。

  以上提到的5项费用是最重要的费用,申请人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关于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的需要和专利审查的情况随时缴纳。


专利申请避坑指南:5 个常见误区,帮你绕过 90% 的弯路

误区一:必须做出实物,才能申请专利?


  不少申请人存在这样的误解:申请专利得先做出实物原型。但实际上,专利法的核心要求是 “清晰、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  只要能通过文字、图纸等形式,说清楚发明创造的实现方法和具体功能,就算没有实物成品,也能申请。

  案例:深圳一位工程师研发出智能门锁的控制模块后,没着急申请专利,而是先带着原型机去参加展会收集反馈。

  3 个月后他准备提交申请时,发现同行已经根据展会上公开的技术细节,抢先一步递交了专利申请。最终,这位工程师的申请因丧失 “新颖性” 被驳回。

  避坑要点:技术方案一旦确定,别等实物,立刻启动专利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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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自己上网填资料,就能搞定专利申请


  现在线上申请流程越来越简化,很多人觉得自己动手填报就行。但专利申请里的 “权利要求书撰写”“附图规范绘制”  等环节专业性极强,非专业操作很容易导致保护范围模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案例:浙江一家服装厂的老板,自己申请新型防皱面料专利时,只简单写了面料成分,没明确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授权后,他发现同行在使用相似技术,可因为权利要求书说得不清楚,维权时根本拿不出有力依据,最终维权失败。

  避坑要点:如果没有专利申请经验,建议找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代理人帮忙办理,别盲目自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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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申请就能授权,授权率就能万事大吉


  很多人以为专利申请提交后就能通过,授权后就能全面保护创新成果,这其实是两个常见误解。首先,专利授权需要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是提交就一定能过;其次,专利的保护范围完全以  “权利要求书” 的内容为准,并非自动 “全面覆盖” 所有相关技术。

  数据参考:据 2024 年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授权率约为 45%,实用新型专利约 80%,外观设计专利约  75%。申请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包括:技术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不足、申请材料不合规等。

  避坑要点:

  1.申请前先做专利检索查新,评估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做无用功。

  2.撰写文件时,合理布局 “独立权利要求” 和 “从属权利要求”,既要争取更广的保护范围,也要留足后续修改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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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国内申请了专利,海外市场也能保


  专利有个重要特性  ——“地域性”,也就是说,只有在你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或地区,专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只在国内申请专利,一旦创新成果在海外被抄袭,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广东一家电子企业,只在国内为新型蓝牙耳机申请了专利。产品出口欧洲后,他们发现当地有企业在抄袭自己的技术,但因为没在欧盟申请专利,不仅没法起诉对方,反而还面临被对方反告侵权的风险。

  避坑要点:如果有海外市场布局计划,可通过PCT  国际申请,一次性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针对核心市场(比如美国、欧盟、日本)单独提交国家申请。

  误区五:拿到专利证书,就不用管后续了?很多人觉得拿到专利证书就  “一劳永逸”,但实际上专利授权后需要持续维护,否则很可能失效,或者错过维权时机。常见的问题包括:忘记缴年费导致专利失效、没及时监控侵权行为导致证据不足等。

  避坑要点:

  1.建立专利维护清单,记录专利号、年费缴纳期限等关键信息,设置提醒,避免漏缴年费。

  2.定期用专利检索工具监控同行的专利和产品动态,一旦发现侵权,及时收集证据(比如产品样本、销售记录等),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维权。

  3.专利授权后,也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让专利产生实际的商业价值。

  专利申请是个 “细节决定成败”  的过程,提前避开这些误区,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如果对某个误区的应对方法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具体的流程拆解,随时可以进一步探讨。


企业必看!知识产权合规要点+侵权保护指南

PART 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常见的三大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这些权利赋予创作者或发明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独占使用权,从而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从其创造性劳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01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PART 2

知识产权的四大特征



01

无形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的作品、商誉或创造发明等客体,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无形性也可称为非物质性。

一般获得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另外,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举例来说,我们所购得某位作家的出版书籍,该作家的出版书籍可以拆分为两类客体:

①出版书籍的有形物质载体——物权的客体;

②出版书籍中的文字内容——著作权的客体

我们购买出版书籍后获得的是所有权,但并未取得出版书籍中的著作权,所以不可私自对其进行复制、发行等。


02

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其依法取得的地域内受法律保护,除非有明确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定权利,还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中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与本国各项法律规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简单理解,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仅在中国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在日本注册商标权,那么该商标权仅在日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03

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将自行终止,相关的智力成果将被纳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利用的公共资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都为10年,其中商标权可以申请延续。

著作权(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著作权(法人作品、视听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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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独有,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知识产权专有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


PART 3

知识产权的取得




商标权

获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该商标便会成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可不限次数地续期。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后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五年。


著作权

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只要创作完成,无需特意声明,便可获得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剩余的所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直至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PART 4

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转让



一、商标权的使用与转让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禁止性行为:《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称等所有注册事项,且不可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予使用,否则将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的取得:①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③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典型案例】

取得商标使用许可≠取得所有权

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

后红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要求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因此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意】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双方最好约定使用许可的范围与具体内容。

独占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的使用权完全转让给被许可人,所有人自己也无权在该范围使用其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与一个被许可人共享使用权,授予排他许可后,不得再许可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将使用权与被许可人共享,且授予后,依然可以许可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二、专利权的使用与转让

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的报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使用许可禁止性行为: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共有专利权的使用: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专利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典型案例】
专利权权属界定

本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及“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某航天公司为上述专利所有方,认为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与其合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以航天公司提供的技术申请涉案两专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专利权归航天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基于航天公司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但有关改进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故判决两涉案专利权归航天公司所有。

二审认为,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不能证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属于使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技术贡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界定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改进方获得专利权的基础,所以企业在进行他人技术改进的时候,要注意是否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最好有实质性技术改进的资料,能够帮助维权。

【注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类型,以明确相关专利使用权利义务。

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前三种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条件相同)

分实施许可:若约定被许可人有权将该专利再许可给第三方,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就是分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中收取部分提成。

交叉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两个或多个拥有不同专利的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自行约定各自利益的许可。


三、著作权的使用与转让

著作权的使用包括依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存在以下情况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仍需向其支付报酬,主要包括: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图形作品;

(2)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载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如果不符合上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那么使用他人的作品,需要与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同样的,转让著作权也需要双方签订权利转让合同,


【典型案例】
侵权行为严重的,赔偿加倍

李某为某历史图书的创作者,于2020年5月与河南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版代理合同,约定李某共支付16.4万元出版费用,由文化公司负责出版制作540册涉案图书并全部运送给李某,图书出版后发行权及经营收益权归李某所有,文化公司不参与图书发行。

6月,该文化公司与北京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出版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授权传播公司出版发行图书,后者应按合同约定的540册数量安排生产并交付。

7月,上述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伪造李某签字,使图书出版社相信其全权代理李某的涉案图书出版发行事宜,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协议书,传播公司支付4.5万元,出版社负责印制、装订1000册涉案图书交由传播公司发行。李某在将已出版图书进行发行的过程中,被相关发行商告知因市面在售涉案图书数量太多故无法通过馆配渠道发行,网上销售涉案图书的供货商系北京某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经核实方知涉案图书多印制460册,传播公司已将绝大部分多印制的图书出售给北京某书店公司等商家书店。

因此,李某认为该文化公司和传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且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9万元。

法院最终审理支持了李某的相关诉讼请求,上述传播公司采取伪造作者授权签名的欺骗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情节已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本案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5倍。


PART 5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议



企业要做好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范围、知识产权日常维护、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情况、是否具有可改进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许可与分许可,全面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1、做好申请与授权登记工作

中小微企业对自主创新的技术、产品设计、商业标识、生产作品应及时申请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与著作权登记。在进行注册申请前,对行业内的相关知识产权做好检索核查工作,规避侵权风险。


2、做好日常的侵权预警工作

为了避免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无意识侵犯他人产权的情况发生,企业可以在平时多关注同行业的技术发展情况。


3、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需要在内部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归档工作,包括相关研发记录、产权合同等,在发生纠纷时也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4、注意合作方与第三方的共同侵权风险

企业要及时梳理合作方与上下游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和生产时,要保存好交易往来记录,注意审查对方的相关产权文件,最好在合作合同中作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据可循。


5、遇到侵权要积极维权

企业如果遇到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可以通过调解、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途径进行维权。


6、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容忽视

商业秘密的泄露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首先要及时对公司秘密进行归类,确定需要加强保护的商业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不仅要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还要在日常做好人员、技术等全方位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更是推动社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激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投入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作中,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趋势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相关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


中美欧科技博弈:十五五规划下的高质量专利格局分析

01 中国“十五五”规划重点科技领域布局


“十五五”规划将科技创新置于核心位置,明确提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发展新质生产力。

规划重点关注的科技领域包括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6G通信、低空经济等。

创新驱动是“十五五”规划的主线。规划强调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加强科教协同和产学研深度融合。计划到203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有望进一步提升,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也将持续增长。

规划还特别指出要“鼓励探索、宽容失败”,为科研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创新环境,这有助于促进更多高质量专利的产出。

02 全球高质量专利分布总体格局


从全球范围看,中美两国在高质量专利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欧洲紧随其后。根据国际金融论坛(IFF)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竞争力指数报告》,中国和美国在AI科研产出和专利布局上占据主导地位。

专利数量方面,中国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实现了显著增长。以人工智能为例,2019-2023年间,中国AI领域专利申请量从2.9万件增至近6.3万件,增速远超美国。

然而,在衡量专利质量的指标上,如每件专利的新颖性和影响力,美国仍在许多细分领域保持优势。欧洲创新者在所有关键技术领域均相对滞后,但其创新体系具有独特特点。

03 中美欧关键技术领域专利对比


人工智能领域


中国在AI专利申请量上位居全球第一,总量达到52.96万件,美国以46.57万件紧随其后。但在专利布局策略上,两国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企业更注重AI底层技术和中间层技术,如处理器架构、机器学习等。这种布局策略确保了美国在AI基础理论和核心算法方面的持续领先。

中国企业则更多聚焦于应用层技术,如识别方法、语音交互等。这种差异化布局反映了中国庞大的应用市场和丰富的应用场景优势。

欧洲在AI领域的专利数量相对较少,但学术研究质量较高。德国在医疗AI领域表现突出,英国帝国理工学院与DeepMind的合作成果丰硕。

半导体与芯片领域


半导体是“十五五”期间中国重点突破的“卡脖子”领域。从全球专利布局看,美国在半导体领域专利总量上占主导地位,每年超过21万件。

中国创新者在半导体领域表现相对更优,三个领域的前沿创新者分布均介于美欧之间。近年来,中国在半导体专利申请方面增长迅速,但高质量专利比例仍有提升空间。

欧洲在半导体领域的专利数量最少,但其在特定细分市场仍有一定优势。

量子技术领域


美国在量子计算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专利数量最多。美国的创新主要来自科技企业,且集中度较高。

中国和欧盟在量子计算领域紧随美国之后,但欧盟与中国的差距有扩大趋势。欧洲在量子计算领域相对表现较好,排名与中国创新者接近,但其前沿创新者大多来自研究机构而非企业。

04 区域创新生态体系比较分析


美国的创新生态系统以企业为主导,科技巨头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方面投入巨大。以加州大学系统为例,其通过年均超3亿美元的AI专项研究经费,与科技巨头深度合作,近五年在顶尖会议发表论文占全球高校12%。

中国的创新模式体现出显著的产学研协同特征。以浙江大学为例,其依托杭州数字经济生态,形成了从基础研究到应用落地的完整创新链条,成为全球AI专利持有前15名中唯一上榜的高校。

欧洲则展现出跨学科整合优势,德国亥姆霍兹协会在工业AI和医疗AI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欧洲的创新更多来源于研究机构,基础研究实力雄厚。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学者已成为全球AI研究的重要合作伙伴。美国、法国、德国学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中国学者均是最主要的合作方。

05 “十五五”期间中国专利质量提升路径


面对当前高质量专利竞争的全球格局,中国在“十五五”期间可能采取以下策略提升专利质量:

一是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规划明确提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比至发达国家水平。2024年中国基础研究经费达2497亿元,较2023年增长10.7%。

二是优化专利评价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正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更加注重专利质量、转化效率、经济社会价值及国际标准影响力。

三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规划明确要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等“卡脖子”领域取得决定性突破。这些领域的专利布局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四是深化国际合作。中国学者已成为全球研究网络的关键节点,未来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未来五年,中国将推动专利质量持续提升。到2030年,中国有望在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技术等关键领域实现高质量专利比例的显著提升,并在一些细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全球科技竞争是一场马拉松而非短跑。欧洲虽然在专利数量上不占优势,但其扎实的基础研究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为其长期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的竞争格局仍存在变数,但可以肯定的是,高质量专利将是决定各国在未来科技竞争中最关键的战略资源


发明专利申请的四大核心维度:从合规到战略的全流程把控
一、基础构建:技术交底书撰写

技术交底书是连接发明人技术构想与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载体,其质量直接决定专利说明书的完整性与逻辑性,进而影响审查员对 “技术可实现性” 与 “创造性” 的判断。撰写需围绕“合规性”与“清晰性”两大原则,规避常见误区:
1.1“充分公开”
专利法明确规定,说明书需“清晰、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部分发明人因担心技术泄露而隐藏核心细节,反而会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规范的技术交底书需包含五大核心模块:
技术领域:明确技术所属的具体领域(如“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热管理领域”而非笼统的“汽车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客观阐述现有技术的不足(需标注相关文献或专利编号),为发明的“必要性”铺垫;
发明内容:精准描述技术方案的核心架构,包括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及实现路径;
附图说明:附图需以黑白方框图、结构示意图或流程图呈现,标注所有部件名称及连接关系,避免图文矛盾;
具体实施方式:提供1-2个可复现的实施例(含关键参数、操作步骤),用数据支撑技术效果(如“相较于现有方案,能耗降低20%”)。
同时,需保持术语统一性:避免使用无解释的英文缩写(如将 “BMS” 首次出现时标注为“电池管理系统(BMS)”),不使用行业外生僻表述。
1.2 聚焦 “创新差异” 的明确界定
技术交底书需清晰区分“现有技术”与“本发明改进点”,避免模糊表述(如 “本发明更先进”“效果更好”)。应通过“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有益效果” 的逻辑链,突出创新核心:
明确发明目的(如 “解决现有电池热管理系统在低温环境下效率骤降的问题”);
详述改进的技术细节(如 “新增温度感应模块与动态加热回路,通过 PID 算法实时调节功率”);
量化有益效果(如 “低温环境下电池充放电效率提升 15%,使用寿命延长 2 年”)。
二、风险规避:前置专利检索未开展前置检索的专利申请,本质是“盲投”行为:不仅可能因技术已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还可能落入他人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导致授权后面临侵权诉讼。检索需覆盖“新颖性验证”“侵权风险排查”“成本优化”三大目标:
2.1 新颖性检索:覆盖全球专利数据库
申请前需通过多平台开展全面检索,确保技术方案未被在先申请或公开:
核心数据库: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专利检索系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PATENTSCOPE、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数据库等;
检索策略:结合“关键词扩展”(如“电池热管理”扩展为“电池温度控制”“电池散热”)与“分类号定位”(如 IPC 分类号 H01M10/48),避免因关键词遗漏导致检索盲区;
检索范围:需覆盖近20年的专利文献(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相关期刊论文,确保无在先公开技术。
2.2 侵权风险分析:提前设计规避方案
若检索发现类似现有专利,需进一步分析其权利要求范围,制定技术规避策略:
排查现有专利的 “独立权利要求”(最大保护范围),判断本技术是否落入其界定的技术特征集合;
若存在重叠,需通过 “增加技术特征”(如在现有方案基础上新增防过载模块)或 “替换技术手段”(如将 “机械散热” 改为 “液冷散热”)调整方案,避免侵权;
同步关注现有专利的法律状态(如是否有效、是否处于终止 / 无效状态),优先规避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权益界定:权利要求书的科学化布局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的“法律边界”,其撰写质量决定了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范围过宽易被驳回,过窄则无法有效阻止竞争对手模仿。需通过“层次化布局”“精准化用词”“平衡化范围”三大策略,实现权益最大化。
3.1 层次化布局
采用 “独立权利要求 + 从属权利要求” 的层级结构,形成保护梯队:
独立权利要求:界定最宽的保护范围,仅包含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如 “一种电池热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温度检测模块、控制模块及散热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分别与温度检测模块、散热模块电连接”);
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基础上增加“附加技术特征”(如“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模块为液冷散热结构,包含冷却液循环管路”),形成多维度防御;
布局方法:可参考“7 步法”—— 确定核心区别特征→构造独立权利要求→审定技术主题→校核权利要求有效性→分层次布置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其他权利要求组(如方法类权利要求)→整体审核逻辑一致性。
3.2 精准化用词
权利要求的用词需满足“清楚、简要”的法定要求,避免因表述不当缩小保护范围或被认定为 “不清楚”:禁用模糊术语、采用行业标准用语、句式规范。
3.3 平衡化范围
保护范围的设定需结合前置检索结果,找到“授权成功率”与“保护力度”的平衡点:
若检索发现现有技术较少,可适当扩大独立权利要求范围(减少必要技术特征);
若现有技术较接近,需通过增加必要技术特征缩小范围,确保与现有技术存在 “创造性差异”;
实操技巧:可通过 “虚拟侵权者测试” 验证范围合理性 —— 假设竞争对手试图绕开保护,思考其可能采用的替代方案,若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范围,则布局有效。
四、专业保障:代理机构选择
部分发明人因成本考量选择自行申请,却因格式错误(如附图未标注部件)、法律表述不专业(如权利要求缺乏说明书支持)导致驳回。选择专业代理机构,本质是借助“技术+法律”的复合能力,降低申请风险、提升保护效果。
4.1 锁定 “技术 + 法律” 双背景团队
代理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理解技术”与“精通专利法”的结合,筛选需关注三大维度:
代理师资质:优先选择具备理工科背景(如电子、机械、生物等)且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人员,尤其需匹配技术领域(如AI技术申请需选择有算法领域经验的代理师);
机构合规性:通过CNIPA官网“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查询机构名录,排除无资质的 “黑代理”;
过往案例:要求提供同领域专利申请案例(如生物医药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率),评估其专业能力。
4.2 协作机制
代理师需深入理解技术本质,而非套用模板,沟通环节需注意:首次沟通时,提供技术交底书及相关实验数据,明确发明的核心创新点;过程中要求代理师解释权利要求的布局逻辑,确保发明人理解保护范围;定期跟进申请进度(如受理、实质审查、补正等节点),及时反馈审查意见。
4.3 全周期服务:覆盖授权后维护
专利申请并非 “一劳永逸”,授权后的维护直接影响权益有效性:
费用管理:代理机构需提醒关键费用节点(如申请费需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年费需在每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缴纳),避免因漏缴导致专利失效;
权益监控:授权后协助监控市场上的侵权行为,提供侵权分析及维权建议;
特殊情形:对于在中国内地无经常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需由代理机构依法办理申请,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结语:专利申请的本质是价值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绝非简单的法律流程,而是贯穿“技术研发-市场竞争-权益维护” 的战略行为。无论是技术交底书的精准撰写、前置检索的风险排查,还是权利要求书的科学布局、代理机构的专业选择,核心目标均指向“最大化创新价值”。
对企业或发明人而言,需摒弃“提交即结束”的误区,以“全流程思维”把控每个环节:前期通过检索规避无效风险,中期通过精准布局界定权益边界,后期通过专业维护确保权益有效。唯有如此,才能让技术创新真正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成果→专利权益→商业价值”的闭环。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
一、拆解涉嫌侵权的技术特征

明确涉嫌侵权产品/方法所对应的技术方案,将其完整拆解为若干可独立界定的技术特征(如产品结构、部件功能、方法步骤等),确保无遗漏关键技术要素。
二、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确认被侵权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聚焦其权利要求书(优先独立权利要求,因其包含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内容拆解为若干不可或缺的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保护的技术边界。
三、技术特征对比判断
若涉嫌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该特征的等同物,即与必要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实现相同功能、达到相同效果的技术手段),则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若涉嫌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任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或无其等同替换),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关键点:权利要求书的解读、技术特征分解、等同原则的应用、现有技术抗辩等,需要极高的专业能力。

专利权保护的是什么?
问:专利权保护的是什么?

答: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技术思想本身,而不是抽象的发现、科学理论或纯美学设计(这些由著作权、外观设计或其他法律保护)。

发明: 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是保护效力最强、审查最严、价值最高的类型(保护期20年)。例如:一种新的化合物、一种新的制备方法、一种医疗器械的结构改进。

实用新型: 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10年)。俗称“小发明”,创造性要求相对低于发明,只保护有“型”的产品。例如:一个有新结构的节能水龙头、一个改善握持感的手工具。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15年)。保护的是视觉感受,不涉及内部结构或功能。例如:汽车的外观造型、饮料瓶的图案设计、桌子的独特轮廓




专利获得授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颖性: 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不抵触申请)。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通过发表、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

创造性 (对发明/实用新型):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通俗讲是要有非显而易见性

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必须是技术上可行、可再现、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新规!专利预审需3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社保人数3人+研发创新能力|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注册或登记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1年以上,社保人数3人以上;

()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温州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三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备案主体若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预审申请的,不受本条前款第()()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第九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温州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