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过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内容进行。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阔为4~12小时,则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因此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cc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如果发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例如:“起重机用吊钩”是指仅适用于起重机的尺寸和强度等结构的吊钩,其与具有同样形状的一般钓鱼者用的“钓鱼用吊钩”、相比,结构上不同,两者是不同的产品。 又例如:权利要求为用X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上述X方法包含了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的在特定温度下退火的步骤,使得用该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在耐碎性上比对比文件的玻璃杯有明显的提高,则表明要求保护的玻璃杯因制备方法的不同而导致了微观结构的变化,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内部结构,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案例:针对于1995年1月1日提出的涉及“一种防污染密封膜”的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防污染密封膜,它是一种通过与具有耐气体透过性和耐透湿性的薄膜叠合而使其对于污染物质具有阻挡性,并使各层薄膜之间具有黏合性的防污染密封膜,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膜是总厚度为50~80μm的多层密封膜,它以第一层作为最内层,所述第一层包括选自线形低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1中的至少一种树脂,在第一层的外侧,通过第二层而叠合有第三层,所述第二层 由无定形聚烯烃、黏合性聚烯烃或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组成作为黏结剂层,所述第三层由乙烯-乙烯醇共聚物组成。 2.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污染密封薄膜,其中,第一层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或低密度聚乙烯组成,第二层由无定形聚乙烯、黏合性聚乙烯或乙烯一乙酸乙烯酯共聚物组成。 1、确定技术方案,对技术主题进行分析 (1)由三层薄膜叠合成的防污染密封膜产品。 2、寻找相关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步骤 1)使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 CPRS)的高级检索界面 (1)在“关键词”提示框输入:(密封*膜) *(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 聚烯烃,检索命中15篇。 (2))初步确定大组分类号。浏览相关内容的文献,初步确定大组的分类号为B32B 27。 (3)用分类号“B32B 27”大组进一步对“关键词”进行限定,检索命中9篇。浏览著录项目和文摘以及全文,找到最接近的中国专利文献申请号为87104707,分类号为B32B 27/32。 根据(1)~(3)选择出最适当的分类号为“B32B 27/28”,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以下内容核对: B32B 27/00实质上由合成树脂组成的层状产品 B32B 27/28 8 ·由未全部包含在下列任一小组的合成树脂的共聚物组成的 B32B 27/30 ·由 乙烯基树脂组成的;由丙烯基树脂组成的 B32B 27/32 ·由聚烯烃组成的 B32B 27/34 ·由聚酰胺组成的 B32B 27/36 ·由聚酯组成的 最终确定检索分类号为“B32B 27/32”。 2)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数据库中检索 若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中找不到最适当的分类号,则可在DWPI数据库中重复进行上述(1)~(3)步骤,直至找到最适当的分类号。 3、正式检索 1)在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中检索 (1)在关键词中检索,使用以下逻辑运算。 (2)在摘要中检索,使用以下逻辑运算。 (3)逻辑运算“关键词”和“摘要”,去重。 (4)用大组分类号检索,以免漏检。 (5)用大组分类号与“关键词”和“摘要”检索,以免漏检。 (6)用准确的小组分类号检索,以免漏检。 (7)用大组分类号与“关键词”和“摘要”和准确的小组分类号逻辑检索,以免漏检。 (8)用公告日1985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进一步限制检索。 2)在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系统中检索 4、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1( EP0236099A)所公开的薄膜是关于食品包装用的薄膜,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本发明申请涉及的防污染效果。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16页公开了一种包装用多层薄膜,包括一个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芯层、两个黏合性聚合材料中间层和两个聚合材料外层;外层的聚合材料包括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和极低密度聚乙烯的混合物,聚丙烯、乙烯丙烯共聚物或它们的混合物,黏合性聚合材料包括羧酸或酸酐改性的聚烯烃,(如聚乙烯);多层膜的总厚度为0.013~0. 05mm(即13~50μm)。 可见,对比文件1的乙烯—乙烯醇共聚物芯层即权利要求1的第三层,对比文件1的羧酸或酸酐改性的聚烯烃(如聚乙烯)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层,对比文件1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层即权利要求1的第一层,权利要求1限定的膜的厚度也与对比文件1有一个共同的点,即50μm。由上述分析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对应的产品已经由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属于已知产品。 一种已知物质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物质。虽然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强调“具有耐气体透过性和耐透湿性”对其薄膜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l没有公开其产品具有上述性质,但是,就本申请而言,这种新的性质的发现和应用并不能改变产品的结构或组成,从而使其变成新的产品。因此,权利要求 l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层由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或低密度聚乙烯组成。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层,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技术主题词(关键词):密封膜、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聚烯烃、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
一些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研发的产品/技术,不需要经过专利申请就能获得保护,甚至认为只要在公开场合发表了,就表示拥有了该产品/技术。
可是专利权与著作权不同,著作权因作者创作作品而自动产生,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而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是以先申请为原则的,谁先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也就是说自主研发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果发明人不及时申请专利,被他人抢先申请并授权,不仅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反而还会成为被告。
这类案例不在少数,例如韩国拿到牛黄清心丸配方,稍加改变就申请了19个国家的专利,这一配方年销售额高达7000万美元,再如我国科学家屠呦呦发明的青蒿素,却被德国人抢先申请了专利,让我国每年损失19亿。
另外我国许多专利都已经被他国恶意抢注,其中包括:被美国抢注专利的人参蜂王浆,被日本抢注专利的六神丸,以及又是被德国抢住的银杏叶制剂,这些无疑都成为了这个时代的阵痛,由此可见,保护专利有多么重要。
许多企业抱着探路的心态,未申请专利就将产品投入市场,曝光了专利成果后再进行专利权的申请。这种做法就算将来要对侵权者进行诉讼,也极其容易被侵权者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公开为由反驳,最终败了官司。 也有企业认为专利一定要有实际的产品,或者投入生产的工艺流程,才能申请专利。这容易使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丧失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沦为大众可使用的专利技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总而言之,专利申请的基础并非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产品,在产生切实可行的想法之前,就可以着手准备专利的申请事项。 有些专利权人认为申请了一项或者几项专利后就能获得永久的保护,就忽视了后续的研发和申请工作。这种一劳永逸的想法限制了专利技术的延伸与发展,更是专利保护的一个巨大的漏洞。 一成不变的专利技术是不足以应付社会的需求的。尤其是一些更新换代比较快的行业,如果没有及时跟上专利迭代的步伐,让他人对专利进行了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人就只能拥有前一项专利的保护。 这样不仅会影响原专利价值的发挥,还会反过来限制原专利的更新换代,甚至使原专利权人沦落为侵权的一方。 许多人都觉得一个产品/技术只需要申请一项专利,就可以获得全方位的保护,这是对专利的误解。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三种,保护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只要符合专利申请的要求,同一个产品完全可以同时申请多个专利,从不同角度保护自身的专利发明。 例如,一些初创企业会认为,开发一个软件只要做好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就可以了,但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只能保护代码,而只要软件足够优秀,前沿,还可以申请专利,从而保护整个软件的设计。 这其实也是绝大多数人的误区,获得了专利证书也不代表真正拥有专利权。得到专利证书,并非代表你获得有效的专利权,仅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 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即使在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该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也就是说能获得证书。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就可能会被无效,失去专利权。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虽然有实质审查,但也无法确保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的文献资料都进行过检索,所以发明专利也存在一定的被无效的风险。 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很多创意或者思路,一旦被申请或被公开了,就无法再申请了。在实际中,许多申请人都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自己的发明技术没有在市面上公开,从而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前忽视了查新检索这一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无法保证,无从知晓技术方案是否被公开或公开使用过。 据国外统计数据显示,在一项新的技术或新的发明中,约90%的知识是通过各种文献信息而获得的,真正创造性的工作仅占10%左右。这时,专利检索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工作。 如果别人已经就某项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已经公开过,你通过检索查出来了,那也就省下了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就急于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把专利申请排在了后面。然而发表文章或进行相关的成果鉴定就不可避免要公开技术内容,这将会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 这类误区通常发生在高校,老师或同学没有意识到要先申请专利,再进行论文的发表,很多时候,专利检索到的就是他们自己公开的论文。也有一些人急于展示自己的创意,在网上随意公开自己的研究材料,结果在审查的过程中就会出现对比文件。还有一些即使没有被查到,但因为提前在网上公开了,以后也会被用作无效的证据。 有发明人认为,把自己的东西交给代理人办理,就存在泄密的风险。这就存在代理人的信用问题,实际上,代理人需要经常接触新的技术,一旦泄露客户的资料,不仅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无法在这一行内长久地从业。当然也不能以个别代理人的不当行为以偏概全,忽略自己对专利进行申请保护。 也有发明人担心专利公开会导致技术被盗用的问题。专利本身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如果技术不公开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一些没有具体实施方式的专利也无法获得授权。但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些配方,是允许给范围的。不仅如此,对于一些必要的关键技术,还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所以,发明人应该权衡好专利保护和技术秘密两方面,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对那些难以保密,行内人容易知晓的技术成果采用专利保护;而对那些容易保密,他人难以知晓的技术成果则采用技术秘密保护,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至今都是绝密的。 发明人在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有时候出于对专利技术的过度保密,在技术方案上一笔带过。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代清楚,导致代理人无法撰写出合适的专利申请文本。 有些发明人会以技术保密为由回避,害怕更多的材料泄密,没有把握好保密与公开的度。一味要求保密,忽视了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专利申请文件就会显得特别单薄,专利公开的信息分量过少,也是导致专利被审查员驳回的原因之一。数据表明,一件专利申请若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该专利申请98%会被驳回。 专利申请过程繁复,其中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可以过宽,过于宽泛容易被驳回,也不可以过窄,过窄会使专利得到的保护变弱。这时就需要提前规划专利的布局,这样才能使专利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建议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全程负责。
“战略性新兴产业”一般是指该发明专利在某个领域带来卓越的创新突破或解决了重要的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向导性。主要包括以下9大领域:
①节能环保产业:涉及高效节能和先进环保技术。
②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下一代通信网络、新型平板显示、物联网等技术。
③生物产业:涵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等领域。
④新能源产业:涉及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技术。
⑤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技术。
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智能装备等技术。
⑦新材料产业:包括特种功能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
⑧数字创意产业:数字创意技术设备制造、数字文化创意活动、数字创意与融合服务等。
⑨现代服务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服务领域。
海外同族专利权是指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同一项技术发明或创新的专利组合,这些专利具有相同的优先权申请日,且涉及到相同的技术内容,因此被称为“同族专利”。同族专利通常由主要专利和相关专利组成,其中主要专利是第一个申请同族专利的专利,而相关专利则是在其后的时间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的专利。这类专利通常具有更广泛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发明专利有效保护期限是20年,但许多专利往往在授权后一定时间内,因技术更新迭代,自身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下降,专利权人可能会主动放弃维持发明专利。此外随着维持年限的增加,发明专利也会收到越来越多无效挑战,若一项专利能维持10年以上,说明其稳定性、技术价值、法律价值都是值得肯定的,这些专利通常也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商业价值。
专利质押融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使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权来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如果专利通过质押融资等方式能够获得了较高的资金支持,也表明其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融资能力。 国家科学技术奖和中国专利奖是我国科技领域和专利领域的最高奖项,这类奖项的评审严苛,不仅注重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也非常关注专利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对市场转化有一定考量。因此,能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说明这项专利的各个方面都高于行业水平,其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不言而喻。
1.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专利申请需要提交清晰、完整的技术方案,确保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方案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这意味着,只要方案具备可实施性,即使没有实物,也可以申请专利。
2.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要求申请的技术方案必须满足“三性”要求: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专利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颖性:未被公开或使用过;
实用性: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3.专利申请的书面材料
申请专利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包括技术背景、具体实施方式等)、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如适用)。
二、为什么不需要做出实物 1.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 专利的本质是保护技术创意,而非实物。只要技术方案能够被描述清楚,并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专利。 2.实物制作并非专利审查的必要条件 专利审查主要依据提交的文件内容,审查员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物或样品。只要技术方案具备可实施性,即可通过审查。 3.早期申请的重要性 专利申请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获得保护。因此,尽早提交申请可以避免技术泄露或被他人抢先申请。 三、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1.充分公开技术细节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务必详细描述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包括必要的技术特征和实施条件。这有助于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2.避免技术方案泄露 在申请专利前,避免公开技术细节,以免影响专利的新颖性。 3.选择合适专利类型 根据技术特点,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类型的专利在审查流程和保护期限上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申请专利并不需要将产品实际制造出来,关键在于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只要方案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并能够被清晰描述,即可提交申请。尽早申请专利不仅可以保护技术创意,还能为后续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提供法律保障。
1、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发明/实用新型:涉及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色彩等结合的设计。
排除范围:科学发现、疾病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等不可专利(各国具体规定可能不同)。
申请内容不得危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如赌博设备、克隆技术等)。
1、新颖性 1.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无他人已向专利局提出相同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布的文献中。 2、创造性 1.发明:相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2.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标准低于发明)。 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如解决技术问题、提高效率等)。 1、新颖性 1.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前无相同或近似设计公开)。 2.无抵触申请(他人在申请日前提交、申请日后公开的相同设计)。 与现有设计或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避免混淆。 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在先合法权利。 1、申请文件完整规范 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技术领域、背景、具体实施方式等)、权利要求书、摘要(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说明书需清晰完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技术方案。 一件申请仅限一项发明创造(属于同一构思的多个发明可合并申请)。 1.先申请原则:同样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2.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需先通过保密审查方可向国外申请。 3.分案申请:若申请不符合单一性,需分案提交。 丧失新颖性的是现有技术已公开。 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技术公开的方式有三种: (1)出版物公开,即通过出版物在国内外公开披露技术信息。其地域标准是国际范围。这里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写的,也可以是采用电、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载体,如缩微胶片、影片、磁带、光盘、照相底片等。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是指技术内容向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公开。公开的程度以所属技术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 (2)使用公开,即在国内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其地域标准是在我国境内。 (3)其他方式的公开,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方式公开,如通过口头交谈、讲课、作报告、讨论发言、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有关技术内容。其地域标准是在国内。 2.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更高。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企业申请专利不仅能强化技术和权利掌控能力,显著提升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为初创公司带来更高的曝光度和评价价值,而且随着企业逐步成熟,这些专利将转化为宝贵的无形资产,在IPO时显著提升资产评估价值,增强在并购等商业谈判中的筹码和话语权,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对初创公司而言更是如虎添翼,助力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专利本身具有独占权和排他权,一旦某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就能有效阻止他人再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并在专利获得授权后,更好地防止他人占用或使用该技术。随着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这些受保护的技术往往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技术,进而成为企业在行业内建立垄断地位的筹码,显著增强其与竞争对手的对抗能力。特别是在智能手机、无人机、区块链、大数据等热门领域,率先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将能大幅提升打击竞争对手的能力。
对于人力有限、处于起步或创业阶段的企业而言,若未能及时对其创意或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保护,一旦这些技术被其他企业抢注,将陷入被动局面。相反,若这些企业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专利进行投入申请,在研发或创意阶段就进行布局,将能不断扩大专利池,形成全方位的保护网。这不仅能巩固其在后续技术垄断中的地位,还能显著增强与其他企业,甚至是竞争对手的谈判实力,有时甚至可以以小博大,实现蛇吞大象般的逆袭。
在当前技术主导创新的背景下,专利申请和授权不仅是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还能通过合适的方式保护技术秘密,并在公开或授权后增强与技术合作方的影响力。技术合作中,专利权的界定是关键讨论点,拥有专利相关技术能提升合作中的话语权,通过专利许可、专利技术入股等多种灵活多变的方式,既增强了技术影响力,又保留了专利本身的价值,充分展现了专利技术的多重效益。
在一些高端技术领域,尤其是智能手机行业,专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缺乏专利往往意味着难以立足,因为许多关键技术已被广泛申请专利,相互许可成为行业常态。企业申请专利,不仅能有效进行自我防御,防止技术被盗用或竞争对手恶意使用,还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专利诉讼泥潭。拥有足够的专利布局,还能在对方发起专利诉讼时进行反诉,增加谈判和和解的筹码,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纠纷。
对于新产品和新技术而言,及时采取合适的专利保护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这些创新成果流入市场,若缺乏专利保护,很容易成为他人起诉的目标。许多企业因忽视专利申请保护,盲目推出产品,结果反被后来者捷足先登,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在新产品、新技术上市前,务必做好专利布局,确保自身技术的合法使用,同时有效阻止他人的恶意诉讼,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市场竞争优势。
近年来,NPEs(非专利实施实体)日益盛行,它们专注于申请专利但并不从事相关生产,而是通过起诉实体企业专利侵权来获取收益,这类机构常被称为“专利流氓”。尽管其行为在法律上未必违规,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若自身技术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一旦被这些机构抢注,将面临被起诉的被动风险。国内外均有众多此类机构活跃,它们不仅利用专利进行诉讼获利,还针对即将上市的企业,在知识产权层面寻找漏洞以施加压力。企业若拥有相关专利,则能有效抵御这类机构的侵扰。
同时,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还能显著提升企业的产品变现能力。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许可或出售专利直接获取收益,还能将专利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此外,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不仅能彰显企业的创新实力,还能大幅提升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利润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06采用专利技术进行宣传包装,提升产品形象,避免被平台下架
产品类专利技术在市场推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不仅被用于产品包装和宣传,通过广告中的专利技术展示,提升产品的品牌形象,给消费者留下正品和高质量的印象。此外,在各大互联网平台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拥有产品的相关专利和证书成为了企业宣传和推广产品的关键。这些专利和证书能够有效防止产品因被其他同行投诉而遭平台下架,确保产品的正常销售和推广。
专利保护带来的独占性效果也是其备受青睐的原因之一。一旦企业拥有某项技术的专利证书,就能要求其他在平台上销售相关技术产品的商家下架,从而实现独占性销售。这种独占性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也为专利技术的流通提供了可能。一些没有相关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拥有该专利的专利权,进行生产、包装和运营,同样能够享受到专利技术带来的市场优势。
07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能享受政府相关资助,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能享受更多实惠
除了专利技术申请并获得授权所带来的直接好处外,企业还能享受诸多现实利益。一旦专利获得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据此申请各类项目,进而利用专利优势获得政府的资助。此外,成功申请相关项目后,企业还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人才招聘等方面获得更多实惠,这些都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当前,众多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针对本地企业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制定了详细的资助计划。企业一旦获得专利授权,便有机会享受这些资助。同时,在申请与科技相关的项目时,企业通常需要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作为支撑。由于专利是国家层面认可的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因此在地方上的各类科技项目中,专利往往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与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紧密相关。
专利是政府授予发明创造主体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在规定的法定保护期限内(以发明专利为例,保护期为20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实施该专利所涵盖的技术。 就中国而言,专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发明专利:主要针对技术方案提供保护,像新药的配方、算法的优化改等均属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畴。 • 实用新型专利:重点保护产品结构、形状方面的改进创新,例如新型螺丝的设计等。此类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聚焦于产品外观的保护,涵盖手机造型、图标设计等方面。其保护期为15年。 专利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 • 技术垄断优势:借助专利的排他性,能够有效阻止竞争对手对相关技术进行模仿,从而保障自身在市场中的独特地位。 • 商业变现途径: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所有权,或者利用专利进行融资等方式,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获取收益。 • 竞争力提升手段:专利数量是企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的直观体现,丰富的专利储备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增强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专利申请的“三性”要求: 1.新颖性:技术方案需在全球未被公开,公开形式如论文发表、展会展示、产品售卖等。申请前务必保密,提前公开会使申请大概率无效。 2.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要有显著进步,非简单拼凑。如普通杯子加温度传感器无创造性,而能自动调温且算法独特的杯子则符合要求。 3.实用性:技术方案要可实际制造或应用,永动机等违背自然规律、无法实现的方案,不符合实用性,不可获专利。 可申请专利的典型场景: 1.产品创新:涉及新型材料的研发、机械结构的改进创新、电子设备的设计与制造等方面的创新成果,均具备申请专利的潜力。 2.方法改进:对于生产工艺的优化、检测方法的创新、算法的改进(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算法优化需结合硬件实现才能申请专利)等技术方法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 3.组合创新:当发现现有技术的新用途时,例如将原本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的老药,开发出新的治疗用途,这种对现有技术的创新性组合应用,同样可以申请专利。 4.设计创新:产品外观的独特设计、用户界面的新颖构思、包装图案的创意设计等,都属于设计创新的范畴,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不可申请专利的情形: 1.自然现象与科学发现:诸如发现新的元素、推导出数学公式等,这些属于对自然规律和科学知识的探索与发现,并非是技术方案,因此不能申请专利。 2.疾病诊疗方法:像手术流程这类直接针对疾病进行治疗的方法,通常不被授予专利权。不过,用于疾病诊疗的医疗器械,如果具备创新性,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3.动植物品种:在中国,单纯的动植物品种暂时不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动植物的育种方法,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三性”要求,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4.违反公序良俗: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涉及克隆人技术的相关发明等,这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技术方案,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专利申请最佳时机: 1.研发完成时:研发结束后尽快申请专利,确保技术方案完整且可操作。完整方案能清晰划定保护范围,可操作性符合实用性要求,是申请成功的关键。 2.公开前:在论文发表、产品发布、参展等公开前完成申请,避免因公开丧失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申请核心,公开会使技术被视为已知,无法获保护。 3.商业化前:产品上市前必须获得专利,防止被抄袭,保障市场份额和利益。专利是市场竞争的法律屏障,能防止侵权。 4.合作/融资前:合作或融资前申请专利可提升技术估值,展现企业创新力和价值,还能降低技术泄密风险,保障利益安全。 专利提前布局策略: 1.分阶段申请:先申请基础专利保护核心技术,后续改进成果申请衍生专利,如分案申请。基础专利搭框架,衍生专利扩范围,完善布局应对竞争。 2.防御性公开:不计划申请的技术主动公开,使其进入公有领域,阻止他人垄断。技术公有后人人可用,避免被专利限制,保障企业及行业技术使用自由。 准备材料:技术交底书、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提交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或目标国专利局提交。 初步审查:检查格式和基本要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仅发明专利):评估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耗时1-3年)。 授权与维持: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想法”可申请专利 → 需具体实施方案。专利全球通用 → 需逐国申请(PCT简化流程但非自动授权)。 风险:专利被无效:技术提前公开或缺乏创新性。 侵权风险:未检索现有专利可能导致无意侵权。
1、有效登记注册地在各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满半年且参保人员3名以上;
2、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网址:https://cnippc.cn)注册通过;
3、具有实体生产、经营行为和自主研发能力,且生产、经营或研发方向与各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所服务的产业领域一致;
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原则上需要至少1件该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能证明企事业单位具备真实研发活动的补充材料;
5、有预审申请的实际意愿和需求;
6、自提交备案申请前无未处理完毕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高企认定中的专利要求
2025年,高企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专利成为核心指标之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需满足以下专利要求:
数量要求:企业需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通常,企业需拥有至少一项发明专利或多项实用新型专利。
质量要求:专利需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能够体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
相关性要求:专利需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能够支撑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
有效性要求:专利需处于有效状态,未失效或被宣告无效。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专利是企业创新能力的直接体现。拥有专利的企业通常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储备,能够持续推出创新产品。高企认定中,专利数量和质量是评估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据。2025年,随着技术更新加快,企业需通过专利展示其技术优势,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增强市场竞争力 专利赋予企业市场独占权,防止竞争对手模仿或侵权。高企认定中,专利不仅体现技术实力,还展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能够通过技术壁垒巩固市场地位,提升品牌价值。 获得政策支持 高企认定后,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专利作为认定的核心指标,直接影响企业能否获得这些政策红利。2025年,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高企的政策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专利的作用更加凸显。 提升融资能力 专利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能够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高企认定中,专利数量和质量是投资者评估企业价值的重要依据。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融资渠道更加畅通。 促进技术合作 专利是企业技术合作的重要桥梁。高企认定中,专利能够展示企业的技术实力,吸引更多合作伙伴。2025年,随着技术合作的深化,专利将成为企业拓展合作网络的关键工具。 推动技术升级 专利是企业技术升级的驱动力。通过持续申请专利,企业能够不断推动技术升级,保持技术领先地位。2025年,随着技术更新加快,企业需通过专利布局,确保技术优势。 提升品牌价值 专利是企业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核心专利的企业能够通过技术壁垒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2025年,随着品牌竞争的加剧,专利将成为企业提升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 增强抗风险能力 专利能够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专利布局,企业能够有效应对技术侵权和市场风险,确保业务稳定发展。2025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将成为企业应对风险的重要工具。 促进国际化发展 专利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国际专利布局,企业能够在全球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提升国际竞争力。2025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专利将成为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关键因素。
技术交底书:核心文档,需包含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实施例等;
申报主体: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线上提交: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费用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
审查材料完整性,非技术内容(如格式、分类号);
常见补正举例:权利要求书编号错误、说明书附图缺失。
公开日:申请后18个月自动公开
(注:可申请提前公开)
实质审查:需额外缴纳实审费,审查员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
缴纳登记费、首年年费;
电子证书20个工作日内下发。
发明:2-3年(可选择加急申请);
实用新型:6-12个月;
外观设计:4-8个月。
02三大核心材料撰写要点
背景技术:直击行业痛点,量化现有方案缺陷;
发明效果:用对比实验数据证明;
避坑口诀:能画图不空谈,能量化不模糊。
独立权利要求:用最少技术特征定义最大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逐级细化技术细节,形成保护梯度;
高危雷区:功能性描述过多。
实施例:至少2组;
技术效果:避免“提高用户体验”等主观描述。
答复策略:修改权利要求+补充实验数据(需原始交底书有依据);
终极方案:可提起复审。
逾期6个月内可补缴;
超6个月可做恢复,有2个月恢复期,恢复期需缴纳额外费用。
发明:保护方法、材料、系统级创新(如AI算法、药物配方);
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结构、硬件改进(如机械零件、电路布局)。
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权属,否则默认归双方共有;
建议条款:“甲方出资并享有专利权,乙方保留署名权”。
国内适用“相对新颖性”: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破坏专利;
紧急预案: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
费减备案: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个人年收入低于60000元/人,可减免85%费用;
批量申请:同一技术衍生专利可共享检索报告,降低单件成本。
优先审查周期:发明12个月左右、实用新型4个月左右;
预审审查周期:发明4个月左右,实用新型3个月左右。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我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专利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可以看出,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因此,有人把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小发明专利,把取得专利的实用新型称为小专利。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上比发明专利更窄。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所以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五个阶段。 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审批中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主要针对新颖性、实用性问题审查。 因此,发明专利的审查检索更加严格,而实用新型专利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下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所以实用新型相较于发明更容易授权。
由于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更广,不同技术领域的审查周期差别较大,有的技术领域可能需要2-3年,甚至更久。虽然,近几年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进行了优化,审查时间大大缩短了,但是发明的平均授权时间仍然在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而实用新型专利是实行事后审查的,先授权,当有专利纠纷时才会去实质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实用性,所以实用新型专利一般7个多能够拿到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要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短得多,这主要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较短,所以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短一些。
由于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更大,而且已经经过实质审查,在后期专利维权上占很大优势,而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没有事前审查,快速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的致命伤就是一旦成型没法修改,这也导致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被无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所以用发明专利去提出诉讼,不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用实用新型的话,则必须提供一份权利评价报告。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实用新型对申请诉前禁令的力度很低,也很容易在申请过程中被诉讼终止。最后扩展补充一点,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也就是说涉及到形状、构造及其结合的技术,即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遇到这种技术,申请人可以考虑选择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在申请时注明同样的内容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两种专利。 这样,在发明专利未授权时,可以先以实用新型专利权来保护发明创造,如果因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导致发明专利没有授权,则能保证有一个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还可以尽量延长专利受保护时间,实用新型先获得授权,可以取得10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发明专利也授权了,则申请人可以放弃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同一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期限延长至20年,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较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发明成果。
技术交底书是发明人向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审查员全面、准确介绍自己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重要文件。它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发明人的创新思路和专利申请的规范流程。一份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能够让专利代理师深刻理解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技术优势以及创新点,从而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为专利的授权和有效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反之,如果技术交底书撰写得模糊不清、逻辑混乱、关键信息缺失,专利代理师就难以准确把握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可能导致申请文件无法充分展现发明创造的价值和创新性,进而影响专利的授权前景。即便侥幸获得授权,由于权利要求书界定不清晰、保护范围不合理等问题,专利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也会面临巨大困难,难以有效阻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某企业研发了一种新型的节能电机技术,在技术交底书中只是简单提及采用了新的控制算法来降低能耗,但对于该算法的具体实现步骤、与现有算法的关键差异以及在电机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作用机制等关键信息未作详细说明。专利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细节,难以突出该发明创造的创新点,最终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企业前期投入的大量研发成本和申请费用都打了水漂。 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界定,而权利要求书是基于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的。如果技术交底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不够全面、深入,未能涵盖发明创造的所有关键技术特征和创新点,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就会受到限制,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 比如,某项发明专利的技术交底书主要围绕产品的核心功能部件进行描述,却忽略了与之配套使用的辅助装置及其协同工作方式。在后续的市场竞争中,竞争对手推出了一款在核心功能部件上稍作改动,但通过改变辅助装置的连接方式实现了类似功能的产品,由于该产品未完全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眼睁睁看着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蚕食。 在专利转让、许可等商业合作中,对方通常会对专利的技术细节、创新程度以及实施可行性进行深入评估。如果技术交底书无法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对方可能会对专利的价值产生质疑,从而降低合作意愿或压低合作价格。 例如,某科研团队拥有一项看似很有潜力的技术专利,但在寻求与企业合作进行技术转化时,由于技术交底书对技术方案的描述过于简略,缺乏关键数据和实验结果支撑,企业难以判断该技术的可靠性和市场竞争力,最终放弃了合作机会,导致该专利无法实现其应有的商业价值。
在技术交底书的开头,应清晰界定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并详细阐述该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本发明的目的和意义。通过这样的背景介绍,能够让读者迅速了解发明创造的产生背景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为后续技术方案的描述做好铺垫。
这是技术交底书的核心部分,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描述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技术方案的组成结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工作原理、操作步骤以及关键技术参数等。对于涉及算法、程序等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还需要提供算法流程图、程序代码示例等详细信息,以便专利代理师能够全面理解并准确撰写申请文件。
明确指出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创新点和优势,这是体现发明创造价值的关键所在。创新点可以是技术方案中的某个关键技术特征、新的组合方式,也可以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突破。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技术效果和实验数据,详细说明这些创新点所带来的优势,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性能等。
为了增强技术方案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技术交底书中应提供至少一个具体的实施例,详细描述该实施例的具体操作过程和实现效果。如果有相关的实验数据,也应一并附上,通过数据对比和分析,直观地展示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和创新性。
技术交底书的撰写应使用简洁明了、准确规范的技术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过于口语化的表述。同时,要注意内容的逻辑性和条理性,按照一定的顺序组织材料,如先总体介绍技术方案,再分别阐述各个组成部分或技术环节,最后总结创新点和优势,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
在专利申请的道路上,技术交底书的撰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不仅关系到专利能否顺利获得授权,更决定了专利在后续保护和运用过程中的价值。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充分重视技术交底书的撰写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确保技术交底书的质量,让专利真正成为保护创新成果、提升竞争力的有力武器,而不是一张毫无用处的“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