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定义数学式中的各项参数
要使包含数学式的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必须要明确定义数学式中各项参数的含义。
那么,在当下技术难度不断增加,数学式复杂度不断攀升,数学式中参数角标愈加复杂的情况下,应如何定义数学式中的参数呢?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逐一定义每项参数
为了避免遗漏,可以沿着一定顺序逐一定义数学式中出现的参数。
例如,将数学式中的参数按照整体从左到右、角标从上到下的顺序定义为:
2、将带角标的参数作为整体进行解释
该方法能够同时明确多项参数的含义,保证权利要求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尤其适用于参数的角标较为复杂且角标中存在变量的情况。
3、将带角标的参数作为整体进行解释的同时逐一解释各项角标
该方法是将带角标的参数作为整体进行解释的同时,逐一解释角标中的每项参数。
该方法能够保证每项参数都被定义,但是,可能导致参数解释过多,权利要求不够简要。该方法更适合在说明书中使用,以便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同时也为后续审查意见的答辩提供坚实的基础。
上述数学式中的参数解释方式各有千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能够明确定义数学式中的各项参数即可。
二 规范撰写数学式中的各项参数
在撰写角标较为复杂的参数时,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角标样式,规范撰写数学式中的各项参数,也有助于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该方法虽然不涉及对参数含义的直接定义,但是在原始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参数定义时,可以起到补救的作用。
具体的,当参数定义并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也无法根据原始申请文件内容推导其含义时,如果未定义的参数使用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角标样式,表达的也是相同的含义,则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向审查员提供证据,证明参数的含义是本领域的常规含义,该证据可以是在原始申请文件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论文、专利或者出版的教科书等。
例如,泊松多伯努利混合滤波器中,通常使用
表示k-1时刻已检测到的目标t对k时刻泊松成分u的预测概率,如果原始申请文件中使用该样式的参数表示下一时刻已检测到的某个目标对上一时刻某个泊松成分的预测概率,即使原始申请文件中遗漏了该参数的定义,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也可以直接通过举证的方式,利用现有技术给出该参数的定义;但是如果原始申请文件所使用的参数的样式不规范,不是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参数样式,例如,
由于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参数样式存在较大差异,则无法直接利用现有技术给出其定义,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很难通过举证的方式获得审查员认同。
综上,在撰写包含数学式的权利要求时应明确定义数学式中的各项参数并进行规范撰写,以确保权利要求能够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什么是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由此可以理解的是,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一个或一组技术特征,其中既包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也包含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二、为什么必要技术特征如此重要? 1 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的内容主要由技术特征组成,因此,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不全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是引入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则会导致专利保护范围变小,从而无法对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2 影响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来评估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以及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未被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则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都将会受到影响。 三、如何识别必要技术特征? 例如:一种带有自动调整支撑杆的雨伞,传统雨伞在强风条件下容易翻转或损坏,影响使用体验和安全性。改进方案提供一种能够在强风中稳定使用的雨伞,防止翻转并提高耐用性。 技术方案: 一种带有自动调整支撑杆的雨伞,支撑杆能够根据风力变化自动调整伞面支撑角度,确保伞面始终与地面保持一定角度,防止翻转。 四、如何撰写必要技术特征? 一旦识别出必要技术特征,接下来就是如何将其准确地写入权利要求中。以下是几个撰写建议: 1 简要 专利法第26条4款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因此,必要技术特征的描述应当简要,避免冗长复杂的表述。每个特征应当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达,确保读者能够快速理解其含义。 2 逻辑清晰,方案完整 必要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逻辑清晰,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各个特征按顺序排列,确保每个特征都能与其他特征相互关联。例如,可以按照“输入—处理—输出”的顺序描述一个系统的运作过程,或者按照“原因—结果”的逻辑描述一个方法的实现。 3 突出创新点 在撰写必要技术特征时,要特别突出发明的创新点。这些创新点通常是发明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所在,也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因此,应当在权利要求中明确列出这些创新点,并在说明书中详细解释其工作原理和技术优势。例如,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可以采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撰写形式,将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从而在“其特征在于”之后的特征部分撰写突出创新点的必要技术特征。当然,当采用这种方式不适于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时,也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4 与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相适应 在初步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时,可以尝试用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推导技术效果,确认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发现某个技术特征对于推导技术效果无用,则该技术特征可能为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如果发现技术效果的推导必须提到某个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则该独立权利要求很可能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参考以上撰写必要技术特征的四条建议,为上述带有自动调整支撑杆的雨伞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具有自动调整支撑杆的雨伞,其特征在于,包括: 伞面; 伞柄; 风力传感器,用于检测风力; 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风力传感器检测到的风力数据确定伞面支撑角度; 自动调整支撑杆,用于根据所述伞面支撑角度为所述伞面提供支撑。 五、总结 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离不开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准确识别和描述。通过分析技术问题、对比现有技术、考虑技术效果,并结合现有应用案例,可以更好地识别出发明创造的核心点,并将其转化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
优点:
(2)强化了专利申请质量。预审服务会对申请文件的形式问题和影响授权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严格的预先审查。这一流程能够减少后续审查过程中的潜在问题,在提高专利授权成功率的同时帮助企业培育高质量、高价值专利,为企业带来长期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 缺点: (2)专利预审标准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尽管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会配备专业审查员,并力求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开展专利预审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中心对于预审标准的把握仍存在差异。
理解审查意见
在创造性问题的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首先会采用对比文件1(以下简称D1),评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以下简称权1)中的技术方案,以说明D1公开了权1中的哪些技术特征,而未公开哪些技术特征。对于权1中未被公开的技术特征,则通常采用“对比文件+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或“公知常识或容易想到”等方式评判。接着,对于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也通常采用上述方式评判。这些评判结论表达了审查员的评判意见,发明人需结合这些评判结论、评判结论中涉及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才能深入理解审查员对每个权利要求的评判意见,后续才能针对性的分析技术差异。
技术差异分析 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了解可能不及发明人深入,有时会出现技术特征对比不准确、技术启示判定有误、惯用技术手段认定有误等问题,因此,发明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分别进行技术差异分析。 (1)发明人在采用引证的对比文件评判技术方案时,通常更注重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似性,有时会出现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差异较大的问题。发明人需要确认对比文件与本申请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以确定审查员引证的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的错位问题。 (2)审查员在阐述引证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本申请的哪些技术特征时,通常会采用“对比文件中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或“对比文件记载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中的……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等描述。发明人需从所比对的技术特征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否一致、所比对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相同这些方面来综合判断用于比对的技术特征能否等同,以确定审查员是否存在技术特征对比不准确的问题。 (3)在一些技术方案中,存在几个技术特征组合后能达到不可预见的技术效果,即超出这些技术特征本身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的叠加的情况。相较于发明人,审查员对技术方案了解不深,因而在阐述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差异时,有时会存在将结合作用的多个技术特征拆分为多个单独的技术特征,以在后续分别评判的情况。因此,发明人需根据自身对技术方案的了解,核查审查员所拆分出的几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是否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技术特征被评判。 (4)审查员在对技术特征差异或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评判时,通常会采用“D1+对比文件x(以下简称Dx,指除了D1以外的对比文件)”或“D1+Dx+常规手段”或“对比文件+常规手段”等方式评判。发明人需分析D1与Dx之间,以及对比文件与常规手段之间是否存在结合障碍或反向教导。 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没有将技术领域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结合的动机,若D1与Dx明显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则说明D1与Dx之间存在结合障碍。又例如,若D1中明确记载若使用Dx中的特定技术手段(即审查员指出的要与D1相结合的技术手段)无法达到D1所需的预期效果,则说明D1与Dx之间存在反向教导。又例如,若能从技术角度明确分析出D1使用Dx中的该特定技术手段无法达到D1所需的预期效果时,也说明D1与Dx之间存在反向教导。同理,若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使用特定惯用技术手段(即审查员指出的要与该对比文件相结合的惯用技术手段)无法达到该对比文件所需的预期效果,则说明该对比文件与该特定惯用技术手段之间存在反向教导。若能从技术角度明确分析出该对比文件使用该特定惯用技术手段无法达到该对比文件所需的预期效果时,也说明该对比文件与该特定惯用技术手段之间存在反向教导。 (5)审查员在评判技术特征差异或从属权利要求时,有时会将一些技术手段认定为惯用技术手段。发明人需依据自身对技术方案和公知常识的了解,核查审查员认定惯用技术手段的说法是否成立。 分析结果的撰写 在创造性问题的意见通知书的正文部分,审查员通常采用不同段落依次阐述对每条权利要求的评判结论。为条理清晰起见,发明人在撰写分析结果时,可以针对每一个权利要求的评判结论撰写对应的分析结果。 在具体撰写时,若核查出存在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错位问题,则需从各自的技术方案出发并结合公知常识,详细写明各自的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以及技术领域或应用场景之间的差异或技术壁垒。若核查出存在技术特征对比不准确问题,则需写明技术特征对比不准确的依据。若核查出存在技术特征未被正确拆解问题,则需采用推导式写法写明相应的技术特征组合起来为何能达到不可预见的技术效果,以及能达到何种不可预见的技术效果,必要时可提供一些证据辅助说明。若核查出对比文件之间或对比文件与惯用技术手段之间存在结合障碍或反向教导,则需写明存在结合障碍或反向教导的具体原因。若核查出认定惯用技术手段有误,则可通过提供行业标准(例如,行业白皮书或国家标准等)或其他有利证据来具体写明技术特征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理由。 结 语 专利答复是技术与法律的深度博弈。存在创造性问题的专利的顺利授权离不开发明人和专利代理师的共同努力。发明人通过准确的审查意见理解、精准的技术差异分析、详实的分析结果撰写能够为专利代理师后期的论述提供有效的答辩论据,从而克服专利创造性答复难题,提高专利授权的几率。
专利导航可以满足多领域的决策需求,对多个应用场景提供更加精准的信息服务和战略指导,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01. 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
一方面,以区域布局为目标,对产业、科教、专利等资源进行静态匹配和动态协调分析并为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提出建议;另一方面,结合创新要素聚集、创新产出、创新收益以及专利活动与科技投入、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匹配度,对区域创新质量进行评价。
02.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将该区域产业发展现状与全球产业链中具有较强专利控制力的各类主体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产业发展方向以及该区域的产业发展定位,从人才培养、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等方面提供产业发展的路径指引。
03. 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
通过分析竞争对手专利布局、市场趋势和技术风险,帮助企业在投资并购、上市、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等经营活动中制定针对性的竞争战略和风险防范策略。
04. 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
在研发立项前和研发过程中,通过对产业发展环境、技术发展态势、市场竞争力和专利风险等方面分析,科学评估立项风险及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规避风险和优化技术的相关建议。
05. 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
一方面,对人才所属行业分析和对应技术领域的专利分析,挖掘出适配目标需求的人才;另一方面,结合人才信息真实性、人才匹配性、人才创新能力和人才使用风险,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
从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来看其应用注意事项: 1.成功案例:某新能源车企通过专利导航发现固态电池技术空白点,提前布局专利,规避了日韩企业的技术封锁。 2.失败教训:某地区盲目引进“专利密集型”产业,但因忽略本地配套能力导致项目搁浅,凸显区域适配的重要性。 综上,专利导航的实务应用需以数据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以落地为目标,结合技术动态风险和本地化需求,才能实现从“信息分析”到“决策赋能”的跨越。
当前,我国专利申请前评估的规范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出台一系列政策,如2020 年 2 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2023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明确指出要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加快实施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但专利申请前评估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仅有部分地方政府(如陕西省、重庆市等)和行业组织(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开展探索。这些地方性和行业性规范对专利申请前评估的概念界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实务角度,远诺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采用“技术经理人+评估专家”双评估模式。首先,由技术经理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技术交底书的应用领域、市场前景、技术先进性、转化前景以及市场规模等进行初评;其次,由评估专家从创新性、实用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对技术交底书的授权前景进行判断;最后,技术经理人和评估专家对技术交底书进行评级并出具报告。
进行专利优先审查能够带来以下好处:
(1)缩短审查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天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 1年内结案,而普通流程需要18-36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比普通流程快6-12个月。
(2)更快获得商业价值
专利优先审查能够缩短技术成果权利化周期,加速获取专利授权文件,帮助企业尽早布局生产和融资,为企业维持技术领先地位提供制度保障,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
(3)利于专利保护范围
优先审查只审核技术领域,不会因创新性不够受阻,能直接以原始递交的权要进入正式审查,相比于专利预审,更能在不缩小或低缩小范围的情况下拿到授权,不会因为加速审查存在牺牲保护范围的风险。
技术效果是什么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这里,有益效果也即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就是指您的技术交底书的方案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好在哪儿,能带来什么实际的好处。 例如,举个生活中的例子:假如现有技术中普通保温杯装热水4小时后变温,而您发明的保温杯因为用了新材料,新材料的保温杯装热水12小时还是烫的。那么,保温时间更长就是您这件保温杯方案的有益效果。
PART/2 技术效果的重要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专利审查指南》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见,从法律规范与审查要求角度来讲,有益效果本就是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的不可或缺组成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中还规定: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有益效果直接体现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的改进程度。有的技术方案看似简单,但实际却能够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方案看似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做的改动很微小,但针对特定场景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痛点。以上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很充分地将有益效果描述清楚,对于确定其方案“进步性”将会有很大的影响。此外,有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但技术效果却被描述得仅仅能够与现有技术相当,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分析技术方案的构思巧妙之处,从而得出技术方案具有更优技术效果的结论。因此,写好有益效果(技术效果)是十分必要的。
PART/3 如何撰写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基于《专利审查指南》的以上规定,我们建议您这样写技术效果: (1)基于技术特征推导出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这里,技术特征是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包含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通俗理解为技术方案中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手段。 实际上,在有益效果中对于技术方案的分析、推导,篇幅虽短,但却是一个对于厘清逻辑主线至关重要的内容。由于该分析、推导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出发,因此,必然会介绍方案的核心技术方案,而分析、推导的过程中又会阐述方案的核心发明思路,介绍发明思路是如何用以解决现有技术缺点的,再加上分析、推导之后所得出的有益效果,这些内容整体上构成发明的逻辑主线。好的有益效果的描述,应当使读者在没有看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情况下,就能够掌握方案的核心发明思路,进而对于方案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 示例性的,针对以下技术方案,提供了两种有益效果的表述方式: 一种GaN肖特基二极管,包括: 衬底; 缓冲层;所述缓冲层叠加在所述衬底上; n+GaN层;所述n+GaN层叠加在所述缓冲层上; 空气槽;所述空气槽将所述缓冲层和所述n+GaN层均分隔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渐变n-GaN漂移层;所述渐变n-GaN漂移层叠加在第一部分的n+GaN层上;所述渐变n-GaN漂移层的掺杂浓度由下至上逐渐降低; 阳极电极;所述阳极电极设置在所述渐变n-GaN漂移层上; 阴极电极;所述阴极电极设置在第一部分的n+GaN层上,并与所述渐变n-GaN漂移层隔开; 金属桥接结构;所述金属桥接结构的一端搭接所述阳极电极,另一端搭接第二部分的n+GaN层,以在所述GaN肖特基二极管中形成空气桥。
表述方式1: 方案提供的GaN肖特基二极管提高了GaN肖特基二极管的截止频率,降低了GaN肖特基二极管的电阻,提高了GaN肖特基二极管的击穿电压。
表述方式2: 方案提供的GaN肖特基二极管中,n-GaN层是一种渐变n-GaN漂移层,渐变n-GaN漂移层的掺杂浓度由下至上逐渐降低,因此渐变n-GaN漂移层的上表面是低掺杂的,可以有效减小GaN肖特基二极管中的空气桥与渐变n-GaN漂移层之间的寄生电容,从而有效降低GaN肖特基二极管的总电容,相应的提高GaN肖特基二极管的截止频率。并且,由于渐变n-GaN漂移层的上表面是低掺杂的,因此可以扩展GaN肖特基二极管的耗尽区宽度,降低其结电容,进一步降低GaN肖特基二极管的总电容,提高GaN肖特基二极管的截止频率。并且,由于渐变n-GaN漂移层的掺杂浓度由下至上逐渐降低,因此渐变n-GaN漂移层的下表面是高掺杂的,这样可以增加GaN肖特基二极管的载流子浓度,从而降低GaN肖特基二极管的电阻,更进一步提高了GaN肖特基二极管的截止频率。此外,渐变n-GaN漂移层的上表面低掺杂还可以缓解电场,降低电子的隧穿几率,从而降低漏电,提高GaN肖特基二极管的击穿电压。
对比可见,表述方式2的有益效果是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中以分析推导的方式得出的,由此读者能清楚知晓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的进步之处具体是什么,进而据此确定技术方案的“进步性”,这样的有益效果才更具有说服力,也更能建立起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之间的逻辑联系。 (2)与现有技术对比说明方案的技术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通俗来讲,您的方案好在哪,并不是自夸方案有什么有益的效果,而是需要找个参照物来进行对比,这个参照物就是现有技术。 下面是两个简单示例:
示例一: 现有液压系统采用风冷散热器,在高温环境下(>40°C)冷却效率低,导致油温常超过80°C,引发油液氧化和设备磨损。方案通过在散热器中集成微通道热交换管和相变材料,优化了流体路径,通过这一结构改进和材料创新,显著降低油温并提高能效,解决了高温工况下的液压系统可靠性问题。
示例二: 传统农药颗粒剂(如含毒死蜱)在施用后快速释放活性成分,导致:药效期短(7天内降解70%),土壤残留毒性高,危害生态环境。方案采用壳聚糖-海藻酸钠复合包衣包裹农药核心,通过pH响应控制释放速率,通过缓释技术平衡药效与环保性,既延长作用时间,又减少环境污染,符合绿色农业需求。
(3)用实验/仿真数据辅助说明技术效果 关于实验/仿真数据,审查指南有着相关规定: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实际中,在化学、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技术效果往往无法通过对技术方案理论推导或逻辑推理得出,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必须提供实验数据证明其真实性和显著性,否则可能因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或“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而对于机械、电气等领域中的一些技术方案,尽管其技术效果可以通过对技术方案理论推导或逻辑推理得出,但如果有更进一步的实验数据的佐证,则好处包括不限于:(一)能够验证技术方案的理论预期,排除技术方案被认为不具备实用性的质疑;(二)使专利申请文明满足高标准的专利审查要求,从而提高技术方案被认为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可能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如果未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或者虽然给出了实验条件和方法,但实验条件或方法是模糊不清或不完整的,则实验数据有可能不会被认可,相应的技术效果的可信性也就大打折扣。 (4)不建议断言式地描述技术效果 断言式地描述技术效果是指在介绍完技术方案后,不经分析、推导就直接得出方案具有某某优点的表述。 通过对比上述GaN肖特基二极管的两种技术效果表述示例就已经可以看出,反面示例(表述方式2)的技术方案本身和有益效果之间缺乏分析、推导过程。这会造成不知道上述两个方案的技术方案到底因为什么、借助何种技术原理来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从而获得所述的有益效果。不能建立起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会使有益效果没有说服力,使得审查员质疑方案的有益效果,会认定有益效果无技术依据支撑,最终可能导致方案可能被认定为“无显著的进步”,进而可能缺乏创造性被驳回。因此,十分不建议断言式地描述技术效果。
PART/4 结语
通过上述技术效果的深度剖析可见,技术效果是撰写技术交底书中的重要环节。技术效果在撰写时需要遵循推导、对比和数据佐证原则,避免断言式描述。掌握这种撰写方法,方能将技术效果从“文字堆砌”升维至“授权利器”。
一、准备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有电子形式和纸质形式两种办理方式。
(1)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撰写电子申请文件;
(2)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下载申请材料表格,填写后打印申请文件。
二、递交申请文件: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网上提交、当面提交、邮寄提交三种方式。
(1)采用电子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文件;
(2)采用纸件形式办理的,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的受理窗口、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当面提交纸件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提交。
三、受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进行受理审查。予以受理的,给予申请号,确定申请日,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若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不受理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原因。不受理的文件不退回当事人。
四、缴纳费用: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缴纳专利费用,缴费方式包括网上缴费、当面缴费、通过银行和邮局转账(应备注申请号及费用种类和金额)三种形式。在实操中,发明人通过提交专利申请对其创新成果赋予的独占权构建起坚实的保护壁垒,为成果的后续推广与交易奠定合法基础;再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使用、自主产业化等多元成果转化路径,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从而形成“研发创新 — 专利保护 — 价值转化”的良性循环。
什么是发明构思
发明构思是发明中最核心、最本质的创造性想法。它不是具体的产品或代码,而是解决那个技术问题的“金点子”和“独特思路”。 一个简单的比喻:建房子 最终的房子 = 你的专利产品(如:一个具体的可折叠手机) 砖块、水泥、施工图纸 = 专利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如何实现的技术细节) 建筑师的设计理念 = 发明构思(例如:“通过铰链和柔性屏幕的结合,实现屏幕在折叠时不受损”) 专利审查员和竞争对手最看重的,可能不是你的“砖块”(这些大家都能买到),而是“建筑师”独一无二的设计理念。
PART/2 为什么发明构思如此重要
1. 决定专利授权可能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 (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遵循‘三步法’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对发明构思的分析是创造性判断的实质内容和关键环节。若缺乏对发明构思的提炼,以体现出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高度和难度,即便技术细节描述详尽,也可能被归类为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组合。 2. 影响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本质上是以公开技术方案细节换取保护范围的艺术,而发明构思就是这项艺术的灵魂。一个强大的发明构思能够支撑更宽的保护范围。 3. 增强专利稳定性 基于坚实发明构思的专利更难被无效。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焦点往往集中在发明构思是否真正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4. 提高专利价值 专利交易和许可中,受让方最看重的是核心构思,可能并非是具体实施方式。一个强大的发明构思意味着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更高的许可费率。
PART/3 重视发明构思的成功案例
案例1 申请号:202211326910.X 专利名称:应用于智能识别终端群的数据传输方法及监控设备 原技术交底书内容为:智能识别终端群如图1所示由至少一个智能摄像头和多个普通摄像头组成,普通摄像头和智能摄像头建立通信连接,由智能摄像头通过收集普通摄像头拍摄的图像进行智能识别,并将异常视频和异常告警信息传输给后端服务器。 专利代理师对原技术交底书内容提出的疑问:这样的交互方式不是现有常规的交互处理么?目前技术交底书中这样的技术方案创新难点在哪里? 经专利代理师与发明人沟通,修改后的技术交底书内容中,增加了应用于智能摄像头和普通摄像头之间数据交互的新的数据传输协议相关内容,比如该新的数据传输协议的数据格式,以及在各个阶段如何利用该新的数据传输协议实现智能摄像头和普通摄像头之间数据传输的详细过程。 为了让审查员更快理解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专利代理师在申请文件具体实施例中介绍本申请方案前,先用一段话总结了其核心创新思想:“经发明人研究发现,虽然现有的智能摄像头与普通摄像头并存的场景中,智能摄像头可以用于识别自身拍摄的图片和视频数据,但是其自身的计算能力并未最大程度的被利用,因此可以考虑利用智能摄像头强大的计算能力来处理普通摄像头拍摄的图片和视频数据。而且,智能摄像头与普通摄像头组成的智能识别终端群,内部形成局域网,普通摄像头和智能摄像头建立通信链接,由智能摄像头通过收集普通摄像头拍摄的图片数据进行智能识别,并将异常视频数据和异常告警信息传输给后端服务器,避免了传统普通摄像头必须将数据传输至后端服务器才可以进行识别,而带来的占用大量网络带宽的问题。但是,现有更多实现的是智能摄像头、普通摄像头分别与后端服务器之间的数据传输,而非智能摄像头、普通摄像头之间的数据传输,因此缺少满足智能摄像头、普通摄像头之间进行数据传输的数据传输协议,并且该新的数据传输协议的定义还需要满足智能摄像头、普通摄像头之间数据传输的所有需求,即需要综合考虑智能摄像头和普通摄像头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来定义合适且合理的数据传输协议,并基于现有成熟的协议控制方式,实现智能摄像头、普通摄像头之间的数据传输”。 可见,通过对发明构思的总结与强调,能够有效引导审查员的检索与审查思路,使其关注于本申请的核心创新点,从根本上避免因其被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而引发的创造性争议。 专利目前状态:直接授权。
案例2 申请号:202411056005.6 专利名称为:一种具有高抗短路能力的VDMOSFET及制备方法 原技术交底书内容为:仅有图1+图2所示器件结构,以及效果描述:简单的工艺步骤实现了降低JFET区电流密度,增大了短路过程中热耗散面积的目的,从而抑制了短路电流,降低了短路热烧毁,提高了器件的短路时间。与此同时该结构不需要额外的工艺制程,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又没有增加额外的芯片面积。 专利代理师对原技术交底书内容提出的疑问:本申请与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申请号为202310092700.7,结构如图4所示)均采用了非对称结构,这两个非对称结构有什么不同? 经专利代理师与发明人沟通,修改后的技术交底书内容中,增加了现有非对称结构存在的问题,本申请为什么采用方形元胞结构,这样的方形元包如果被对比文件采用为什么不会得到本申请方案的详细分析,以及增加了本申请器件实现的机理。 为了让审查员更快理解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专利代理师在具体实施例中介绍本申请方案前,先用一段话总结了其核心创新思想:“传统的VDMOSFET器件结构中,为了能够降低器件比导通电阻,通常采用沟道密度最高的方形半元胞结构。随着技术的进步,针对一些可靠性需求,不对称结构被提及,这些不对称结构在阻断能力、栅氧保护能力等方面有着显著优势。但经发明人研究发现:对于不对称结构,由于不对称关系,器件图形尺寸相较于传统的方形元胞结构会急剧缩小,而对于光刻机而言,曝光长的窄线条要比短的窄线条形成的图形更加容易,例如对于精度0.5μm的光刻机而言,一般可以曝光10*0.5μm的图像,但对于0.5*0.5μm的图形就会出现边缘模糊、棱角不清晰等问题,这一情况下一般要增大图形尺寸,也就意味着元胞尺寸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满足光刻要求,不对称结构被做成条形结构,这样才能保证元胞尺寸受到光刻限制,元胞尺寸不会过大。对于条形结构,由于需要分步进行注入形成PWELL、P+源区等结构,这样一来由于光刻套刻偏差,工艺控制问题较为严重,同时器件尺寸也受限于套刻偏差而进一步提升。多次光刻也意味着需要增加额外工艺过程,最终使得不论是制造成本,还是器件比导通特性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见,虽然不对称结构对于器件短路能力有一定的提升,但工艺处理会严重恶化比导通特性,因此要想将不对称结构更好地被应用于VDMOSFET器件,需要通过改变器件结构,以降低器件比导通电阻。” 可见,通过对发明构思的总结与强调,使得即便审查员检索到类似的对比文件,也有助于将本申请方案与对比文件方案进行有效区分,并更准确地理解本申请方案的创新点与非显而易见性,从而避免其直接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专利目前状态:授权,审查意见为部分创造性问题。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更多的关注点是自己的技术方案如何实现,而忽略了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发明构思。通过技术交底书的修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总结与强调了发明构思后,能够从整体上凸显本申请相比于现有技术的创新高度,使得专利授权率大大提高。
PART/4 结 语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方案细节是血肉,而发明构思是灵魂。没有灵魂的专利只是一堆技术描述的堆砌,难以让审查员理解到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因而难以获得授权,即使获得授权价值也很有限。 因此,建议专利申请人在准备专利申请时,最先且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清晰地提炼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准备专利申请时,不妨先试着问自己:我的专利发明构思是什么?这个构思足够强大吗?它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回答好这些问题,该专利申请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一 专利费减备案的条件
1.个人申请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收入低于6万元)。 2.企业申请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3.其他申请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 可减缴的费用
1.申请费(不含公布印刷费、附加费) 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权当年起10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三 减缴比例
单一申请人/单位:减缴85%。 两个及以上申请人/单位:减缴70%。
四办理流程
1.注册账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按提示完成注册。 2.提交费减备案材料: 2.1个人申请人 1)有工作单位 ·身份证正反面 ·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年收入低于6万元) 2)无工作单位 ·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证明,证明无固定工作或者无收入。 3)学生 ·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生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能表明学生身份的证明。 2.2企业申请人 1)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 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只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费减备案操作指南: 打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 通过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单位备案选择“法人登录”;个人备案选择“自然人登录”。
点击 费减备案--业务办理, 进入费减备案请求页面。 根据备案人类型对应选择。企业账号登录后进入如下界面:
填写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页面。 在预览页面,点击“专利收费减缴证明文件”提交证明文件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业务办理。
等待专利代办处审核处理,一般3-5个工作日出结果。 当备案状态为“备案通过”时,即备案成功。
五 注意事项
1. 每年10月1日起可办理下一年度费减备案。 2. 材料需真实,虚假申报将被撤销资格并补缴费用。 3. 申请专利时需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否则无法享受减缴。 建议各位申请人提前准备材料,按系统提示操作,确保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