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xin
案例解析:哪些行为构成专利权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第二,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

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具有专利侵权风险防范意识,既要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也要注意采取措施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都应提高专利侵权风险意识,建立专利侵权规避机制,在合同中设立知识产权责任条款,约定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保证义务,即双方在合同项下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并明确违反义务时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尽可能减少和降低专利侵权风险。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需要制定完备的诉讼策略,以下几方面可供参考:
第一,不侵权抗辩。企业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应证据后,应当立即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排查,核实该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诉讼程序中提交的不侵权抗辩意见应当更为完整和具体,最好由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业的意见分析,有助于法院采纳企业的观点和证据。
第二,在先使用抗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企业发现自己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可以在先使用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四,合法来源抗辩。我国《专利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一般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取得方式。
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0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锅壳(XX)”的外观专利,2001年6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XXXX,并于2001年7月11日授权公告,A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年费,A公司取得专利后,于2002年将该款产品推向市场。2002年8月至9月,A公司发现B公司开始生产涉嫌侵权产品“多用锅”并投放市场,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争议焦点
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B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该以整体观察、间接对比、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把扣押的涉嫌侵权产品某火锅与A公司外观专利图片锅壳(XX)相比较,两者系同一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锅壳图的布局、形状、排列组合均与原告的专利相同,只是花的颜色不同;经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相同,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B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生产落入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电火锅,构成对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电商销售附赠的礼品侵权,怎么判?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电商商家在销售牙签时附赠的牙签筒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判决该商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原告李某是一款专利号名称为“牙签筒(圆形自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2024年10月,李某发现,被告邓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某某餐具厂”店铺中销售牙签,并以随机赠送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牙签筒。李某经比对认为,所赠牙签筒与其专利产品在整体形状及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后李某将邓某及某电商平台诉至三明中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明中院经审理查明,邓某在其店铺中销售牙签时,确实随机附赠了被诉侵权的牙签筒,该商品已销售3万余单。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牙签筒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且外观设计高度近似,无实质性差异,已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针对争议焦点——附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虽然被诉侵权牙签筒名义上是“赠品”,但其获取以消费者支付牙签对价为前提,成本实际已内化于商品定价中,本质上是商家为促进销售而采取的营利性促销手段。依据商业惯例及交易实质,此类以营利为目的的附赠行为,应认定为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邓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包含被诉侵权牙签筒的商品组合,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系附赠销售、获利程度相对较低、赠品包含多种牙签筒导致侵权产品占比不明、专利价值以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上述赔偿金额。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电商平台承担责任的诉请,法院认为,作为平台方,某电商平台诉讼后及时采取屏蔽侵权产品链接、下架侵权商品等必要措施,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制止的情形,故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三明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商家采用附赠礼品方式进行促销十分普遍。但商家必须确保赠品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无论是直接销售还是作为赠品,只要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许可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他人享有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广大网络商家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进货渠道,避免因“小赠品”而引发“大纠纷”,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是否侵权了?专利侵权中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专利侵权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要构成侵权行为,要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本身,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是有关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三是有关行为的实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四是没有法定豁免事由。
法官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要注意从以上四个方面把握。第一个、第二个要件可以称为积极要件,第三个、第四个要件可以称为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
行为本身
哪些行为属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哪些行为应当归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关键要根据《专利法》保护专利权的基本精神以及利益平衡的基本法理,对有关行为是否可以归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类型做出合理的界定。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为什么要规定“生产经营目的”要件?如何理解“生产经营目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搞清楚。
《专利法》为什么要规定“生产目的”要件?这需要用利益平衡的基本法理来作出解释。利益平衡是指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兼顾各方主体,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适当兼顾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
首先,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要保护好专利权人的专利市场,确保其专利权获得足够的商业回报。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行为并不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市场造成多大的影响。
其次,我们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普通公众在其日常生活中,没有义务去检索专利文献,没有义务回避他人的专利权,否则就会极大地失去行为自由。
再次,针对个人的日常行为进行专利执法也是不现实的,会造成极高的制度成本。因此,《专利法》规定“生产经营目的”要件是合理的。
如何理解“生产经营目的”?
这需要回归《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立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否则无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首先,商业上的经营活动必然包括在内,不必多言。其次,事业单位、非营利单位在单位的事业目的范围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都应当界定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如,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自行制造、使用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即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为科研活动就是科研机构的“生产经营”。可以这么说,除了个人学习、研究和生活以外的行为,大致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行为。
消极要件
有关行为的实施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当然不是侵害行为,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制造、使用等行为才具有违法性,这点不必多言,容易理解。
有关行为没有法定豁免事由
《专利法》第七章规定了若干抗辩条款,这些条款就是法定的豁免条款,如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权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科学实验抗辩、临时过境抗辩、Bolar例外抗辩等。如果被告有抗辩事由,其相关行为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当然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除了法定豁免,司法个案中法院也会根据利益平衡的法理给予豁免,如抵触申请抗辩。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是鉴于存在抵触申请,其行为可以被豁免。


员工另设公司转售正版软件,原单位索赔194万——“正版再销售”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北京奥龙信科技有限公司、刘颖、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0)京73民初876号 

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4号



(一)基本案情

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创公司)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张勇、刘颖曾为爱创公司的员工。张勇的近亲属成立北京奥龙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奥龙信公司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瑞公司)之间共签订8份涉及涉案软件的交易合同,涉案软件销售金额共计194万元。

爱创公司主张,张勇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刘颖擅自利用其经营资源,通过奥龙信公司向辉瑞公司销售涉案软件,侵害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辉瑞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其复制权,要求奥龙信公司、张勇、刘颖、辉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爱创公司同时主张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张勇辩称,奥龙信公司系爱创公司的代理商,后者知悉涉案销售行为,且所销售软件均为正版软件,不构成版权侵权行为。张勇未参与奥龙信公司经营,无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刘颖、奥龙信公司同意张勇的答辩意见,刘颖同时辩称其系正常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辉瑞公司辩称其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勇、奥龙信公司的涉案行为侵害爱创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辉瑞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仍继续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与张勇、奥龙信公司构成对涉案软件复制权的共同侵权。同时,认定应对张勇、奥龙信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判决奥龙信公司、张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奥龙信公司、张勇连带赔偿爱创公司经济损失388万元,辉瑞公司对其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奥龙信公司、张勇、辉瑞公司连带赔偿爱创公司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爱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版权纠纷案,典型意义在于充分分析论证了在该类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并明确了侵权软件最终用户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可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1.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正式设立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对故意侵犯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的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上述规定建立了《著作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并明确在具体侵权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即需同时满足侵权人“故意”与“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关于“故意”要件。故意是一种主观状态,而被诉侵权人自认具有明知故犯恶意的可能性较低,权利人亦难以直接证明他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法院通常只能通过分析在案证据所呈现的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勇曾为爱创公司的员工,并历任与软件销售业务相关的职务,其接触过涉案软件的可能性较高。奥龙信公司系由张勇亲属成立,且张勇亦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张勇在明知未获授权的情形下,协助奥龙信公司向辉瑞公司销售侵权软件,并以爱创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的销售及售后的沟通联系,行为涵盖软件销售全过程,明显系有意利用在爱创公司任职的便利进行侵权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情形。

关于“情节严重”要件。本案中,奥龙信公司、张勇以爱创公司授权代理商的身份多次销售涉案软件,并让爱创公司员工参与涉案软件的销售及售后过程,利用爱创公司的相关资源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涉案软件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

2. 关于最终用户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

本案对最终用户辉瑞公司的涉案行为以收到本案诉讼材料时间为节点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分别评价。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最终用户在不知道且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知道所持软件产品构成侵权时,应当停止使用、予以销毁。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前,由于张勇与奥龙信公司故意利用爱创公司经营资源所采取的一系列销售及相关行为,辉瑞公司未能发现所购软件系侵权产品具有合理理由,且亦已支付相应对价,故其在该阶段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当收到有关侵权的诉讼材料后,辉瑞公司已明知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其仅依据奥龙信公司提供的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证明、保证书等材料即认可了其授权代理商身份并继续使用侵权软件,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已不能被认定为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辉瑞公司应就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仍继续使用侵权软件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对最终用户行为的具体评价分析,法院对其不同阶段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并明确侵权软件最终用户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为相关领域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提供了司法指引。


专利复审和专利答复,两者有什么区别?
Q
什么是专利答复?

A:

专利答复,即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是专利正常审批过程中下发审查意见后,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的程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审查意见。


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需要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了解审查意见。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能够撰写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修改文件,申请就有可能被快速授权。反之,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则会延长审查时间或导致驳回。


Q
什么是专利复审?

A: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对专利复审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Q
专利复审和专利答复,两者间有什么区别?

A:

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部门会先下发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进行答复。答复之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例如授权或者下一次的审查意见(即所谓的“N通”)。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答复中能够满足审查员提出的驳回条件,那么就会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专利复审程序。专利复审是一个救济程序,这个程序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救济机会,以便他们能够重新争取到自己的专利权。


已经答复的通知书不能用答复审查意见或答复补正再次提交,此时需要使用补充陈述意见进行答复。


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域名可以作为商标法上的在先合法权益获得保护。

认定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域名权益,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域名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并且诉争商标与该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域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宣传和使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该域名是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依据。


注册商标+版权登记,才是真正的全方位品牌保护!
案例简介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打造“萨米特”品牌,“萨米特”亦是新明珠陶瓷的主打品牌,但由于种种原因,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对“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进行注册。

2002年,自然人苏某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并表示将公开使用“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进行商品销售,这极易混淆消费者,不仅侵占了新明珠陶瓷的销售份额,且其较低的产品质量还将使得新明珠的品牌形象受损,导致企业的信誉与声誉下降。

根据新明珠估算,苏某和的抢注商标行为对新明珠造成了约2000万的经济损失。除了上述损失,新明珠陶瓷集团还面临无法再使用“萨米特”商标的困境,其继续生产、销售萨米特瓷砖的行为存在着被苏某和起诉商标侵权的风险。如果新明珠通过购买的方式向苏某和取回“萨米特”商标,按照当时市价及“萨米特”的价值,则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费用。

所幸,新明珠陶瓷集团虽然没有注册“萨米特”商标,但早在苏某和抢注商标之前,对设计完成的“萨米特”商标图形进行了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登记证书。新明珠陶瓷集团以苏某和注册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版权,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提交了其登记的萨米特图形的版权证书作为证据,证明新明珠在苏某申请商标前,已获得萨米特图形的版权。

最终,苏某和所注册的萨米特商标被撤销。之后,新明珠陶瓷集团分别在第6类、第11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以保护商标合法权益。

将商标标志登记为版权有哪些好处?
1、众所周知,商标申请是按类别的进行注册的,相应的保护也是按类别,如果你的商标暂时还没有做到全类覆盖,那么版权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
2、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3、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4、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版权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
5、除了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外,版权还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版权作为知识产权非常重要的部分和商标一样,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转让、质押贷款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但是,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性质不同,评价报告作出后不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只能请求更正。负面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法官可以就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在案除负面评价报告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侵权或者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等情况,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在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是否仍坚持诉讼,并释明如果原告明知专利权本身获得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妨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承担败诉反赔风险。

第三,法官还可以基于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专利权存在不稳定因素,引导当事人通过利益补偿承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


企业必知的8大专利核心要点:从专利确权到维权的关键法则

1.  专利类型与价值侧重:

    发明专利:保护创新技术方案(产品/方法),技术含量最高,审查严格,保护期20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侧重“小改进”,审查较快,保护期10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保护期15年。

    价值层级:发明专利通常市场价值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具体价值取决于技术本身和市场应用)。

2.  专利权利归属:专利权人 vs 发明人

    专利权人(申请人):拥有专利所有权、处置权(如转让、许可、质押),可以是个人或单位(职务发明归单位)。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无权处置专利。

3.  发明人排名意义:

    第一发明人通常被认为是核心创新者或主要贡献者,在职称评定、奖项申报、技术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4.  专利申请状态与交易:

    专利在审查中、公开后或已授权状态,均可进行转让或许可交易。及早布局交易可抢占市场先机,实现技术变现。

5.  专利的保护区域怎么划分:

    专利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仅在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地区有效。若需全球保护,需在目标市场逐一申请(可利用国际条约如PCT)。

6.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什么节点开始计算:

    所有专利类型的保护期均从中国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期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7.  专利后续费用的要求:

    授权后每年需按时缴纳年费。逾期将产生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缴,专利权将终止失效,若还想要该专利权利,则需在下发权利终止通知书后2个月内提交权利恢复并缴纳相应的权利恢复费和年费滞纳金,若逾期将彻底终止失效。

8.  共同申请专利,其权益是否一致:

     多个申请人共同拥有专利权时,行使权利需协商一致或按约定。实践中,排名靠前的申请人往往被认为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或价值份额,合作前务必签订清晰的权益协议。


企业与创作者必看:商标、版权、专利如何精准保护创新成果

一、保护领域不同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性符号。可由文字、图形、声音、三维标志等组合构成。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标识让消费者直接关联到特定品牌,避免与同类产品混淆。未注册的商标虽可使用,但缺乏法律排他性,容易形成侵权影响,只有注册后才能获得专用权保护。

专利:是国家授予发明者的排他性权利,以公开技术方案为代价换取有限期保护,包括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色彩等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版权:即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涵盖小说、音乐、软件代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 。其核心原则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作品完成即自动产生版权,无需登记即可享有权利。

二、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需要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无异议后核准授权,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后核准授权。

版权: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自动产生了,我国的版权登记是自愿的,它主要的作用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提供有力的证明。
三、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理论上可以是“永久”,商标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算期满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延长10年,只要权利人按时续费,商标权就可以一致存续。
专利: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到期后技术进入公共领域 。

版权: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久保护;财产权及发表权,自然人作品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为发表后50年 。

为了更好地区分理解,我们以一个创新的“智能水杯”为例来分析都能做哪些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从商标注册层面上来看,产品的品牌名以及产品的设计LOGO→ 需要申请商标保护,防止别人用相同或近似的名字卖水杯。


其次,水杯的外观造型 →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防止别人抄袭其独特美观的外观。水杯内部结构设计以及特征 → 可以申请发明、实新专利,保护其核心技术。


最后,为水杯开发的手机App界面、宣传文案和广告视频 → 自动受到版权保护,可做版权登记保护,拥有证书后是防止他人直接复制其表达内容的有利证据。


由此可见,一个成功的产品,往往需要商标、专利、版权三者协同作战,构建起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 “版权固源头、专利护产品、商标树品牌” 的三步保护策略,能为企业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防护网,让抄袭者在品牌、产品、设计三个维度均无漏洞可钻,切实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与市场竞争力。


为什么商标注册没有100%成功?原因竟然在这里!

1. 无法避免的盲查期

   这是最大的客观风险。当您提交申请后,该数据需要1-3个月才能被录入官方的公开数据库。在这段“盲查期”内,如果有人比您早几天或几周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您是查询不到的。您的申请一旦遇上,就会被驳回,这就像一场与未知对手的时间赛跑。

2. 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审查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就有主观性。对于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问题,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您认为创意十足、绝不近似的设计,在审查员眼中可能就有风险。这种主观性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3. 突如其来的异议程序

   即使您的商标幸运地通过了官方审查,还会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在此期间,社会上的任何第三方,如果认为您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对方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您的商标仍可能会失效。

身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人员来说,非常能理解那种想“稳稳拿到结果”的心情,谁不想在商标这件事上求个“一劳永逸”?

那些看似不确定的“盲查期”“主观判断”,甚至公告期里突然冒出来的异议,本质上是市场给所有创业者设置的公平门槛。它不是在故意刁难谁,毕竟,没有哪个品牌,是靠“等一个百分百确定的结果”诞生的,反而都是在“做好准备、直面风险”的过程里,一步步扎稳了根基。

因为,品牌的安全感,从来不是别人给的“保证”,而是自己主动争取来的“底气”。


商标注册必看:这些禁用词一碰就驳回!

一、绝对禁止:国家/官方标志类

含有国家、国际组织、官方标志、触及公共利益,具有不良影响等标志的,都是绝对禁止条例。

例如:中国、联合国、红十字会、绿色食品认证等等。

二、欺骗/不良影响类: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即便创意再新颖也都会驳回
1、虚假宣传:“最佳”、“100%纯天然”等,无事实依据的宣传词容易误导消费者;
2、违背公序良俗:低俗词汇、暴力暗示、涉赌用语等,因有害社会风尚被禁止;
3、敏感歧视类:民族歧视词、宗教敏感词等,触及文化红线,造成不良影响,也是禁止注册的类型;
4、误导性词汇:含有特定情形,让人一眼能联想到的行业用词,用作其他类商标注册,易使公众对产品特性产生误认,已被明确列为禁用词。
三、缺乏显著性类:无法区分来源
商标的核心是区分商品来源,过于普通或通用的词汇,自然无法获得专属保护。
1、行业通用名称:“洗衣粉”、“绿茶”、“益生菌”等,属于行业公有词汇,禁止垄断使用;
2、直接描述特性:“智能”、“便捷”、“纯净”、“保暖”等,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缺乏独特性;
3、简单无意义标识:纯字母缩写(如ABC)、数字串(如123)、无设计的通用图形等,因无法让消费者识别来源,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四、侵权/近似冲突类:蹭热点、仿名牌
试图蹭他人知名度或模仿名牌的商标,不仅会被驳回,还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1、仿冒近似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发音、图形上近似,均会被驳回;
2、侵犯在先权利:未经同意使用名人姓名、企业名称、原创图形、域名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姓名权;
3、抢注热点词汇:热门名称、网络热梗,因属于“非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均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
五、恶意注册类:非使用目的
《商标法》明确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这类申请即便避开了其他禁用词,也会被驳回。
1、囤积商标:一次性申请几十上百个无计划使用的商标;
2、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知他人正在使用某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力,却提前抢注;
3、批量仿冒热点:跟风注册网红品牌、热点事件相关词汇,谋取不当利益。

商标注册是品牌保护的第一步,想要快速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在注册前期一定要提前规避这些行业禁用词。合法合规的商标,才是开拓市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