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北京奥龙信科技有限公司、刘颖、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0)京73民初876号
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4号
A:
专利答复,即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是专利正常审批过程中下发审查意见后,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的程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审查意见。
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需要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了解审查意见。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能够撰写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修改文件,申请就有可能被快速授权。反之,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则会延长审查时间或导致驳回。
A: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对专利复审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A: 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部门会先下发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进行答复。答复之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例如授权或者下一次的审查意见(即所谓的“N通”)。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答复中能够满足审查员提出的驳回条件,那么就会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专利复审程序。专利复审是一个救济程序,这个程序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救济机会,以便他们能够重新争取到自己的专利权。 已经答复的通知书不能用答复审查意见或答复补正再次提交,此时需要使用补充陈述意见进行答复。
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但是,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性质不同,评价报告作出后不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只能请求更正。负面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法官可以就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在案除负面评价报告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侵权或者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等情况,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在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是否仍坚持诉讼,并释明如果原告明知专利权本身获得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妨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承担败诉反赔风险。
第三,法官还可以基于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专利权存在不稳定因素,引导当事人通过利益补偿承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
1. 专利类型与价值侧重:
发明专利:保护创新技术方案(产品/方法),技术含量最高,审查严格,保护期20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侧重“小改进”,审查较快,保护期10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保护期15年。
价值层级:发明专利通常市场价值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具体价值取决于技术本身和市场应用)。
2. 专利权利归属:专利权人 vs 发明人
专利权人(申请人):拥有专利所有权、处置权(如转让、许可、质押),可以是个人或单位(职务发明归单位)。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无权处置专利。
3. 发明人排名意义:
第一发明人通常被认为是核心创新者或主要贡献者,在职称评定、奖项申报、技术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4. 专利申请状态与交易:
专利在审查中、公开后或已授权状态,均可进行转让或许可交易。及早布局交易可抢占市场先机,实现技术变现。
5. 专利的保护区域怎么划分:
专利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仅在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地区有效。若需全球保护,需在目标市场逐一申请(可利用国际条约如PCT)。
6.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什么节点开始计算:
所有专利类型的保护期均从中国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期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7. 专利后续费用的要求:
授权后每年需按时缴纳年费。逾期将产生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缴,专利权将终止失效,若还想要该专利权利,则需在下发权利终止通知书后2个月内提交权利恢复并缴纳相应的权利恢复费和年费滞纳金,若逾期将彻底终止失效。
8. 共同申请专利,其权益是否一致:
多个申请人共同拥有专利权时,行使权利需协商一致或按约定。实践中,排名靠前的申请人往往被认为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或价值份额,合作前务必签订清晰的权益协议。
一、保护领域不同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性符号。可由文字、图形、声音、三维标志等组合构成。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标识让消费者直接关联到特定品牌,避免与同类产品混淆。未注册的商标虽可使用,但缺乏法律排他性,容易形成侵权影响,只有注册后才能获得专用权保护。
专利:是国家授予发明者的排他性权利,以公开技术方案为代价换取有限期保护,包括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色彩等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版权:即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涵盖小说、音乐、软件代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 。其核心原则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作品完成即自动产生版权,无需登记即可享有权利。
二、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需要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无异议后核准授权,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后核准授权。
为了更好地区分理解,我们以一个创新的“智能水杯”为例来分析都能做哪些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从商标注册层面上来看,产品的品牌名以及产品的设计LOGO→ 需要申请商标保护,防止别人用相同或近似的名字卖水杯。 其次,水杯的外观造型 →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防止别人抄袭其独特美观的外观。水杯内部结构设计以及特征 → 可以申请发明、实新专利,保护其核心技术。 最后,为水杯开发的手机App界面、宣传文案和广告视频 → 自动受到版权保护,可做版权登记保护,拥有证书后是防止他人直接复制其表达内容的有利证据。 由此可见,一个成功的产品,往往需要商标、专利、版权三者协同作战,构建起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 “版权固源头、专利护产品、商标树品牌” 的三步保护策略,能为企业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防护网,让抄袭者在品牌、产品、设计三个维度均无漏洞可钻,切实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与市场竞争力。
1. 无法避免的盲查期
这是最大的客观风险。当您提交申请后,该数据需要1-3个月才能被录入官方的公开数据库。在这段“盲查期”内,如果有人比您早几天或几周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您是查询不到的。您的申请一旦遇上,就会被驳回,这就像一场与未知对手的时间赛跑。
2. 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审查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就有主观性。对于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问题,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您认为创意十足、绝不近似的设计,在审查员眼中可能就有风险。这种主观性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3. 突如其来的异议程序
即使您的商标幸运地通过了官方审查,还会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在此期间,社会上的任何第三方,如果认为您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对方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您的商标仍可能会失效。
身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人员来说,非常能理解那种想“稳稳拿到结果”的心情,谁不想在商标这件事上求个“一劳永逸”?
可那些看似不确定的“盲查期”“主观判断”,甚至公告期里突然冒出来的异议,本质上是市场给所有创业者设置的公平门槛。它不是在故意刁难谁,毕竟,没有哪个品牌,是靠“等一个百分百确定的结果”诞生的,反而都是在“做好准备、直面风险”的过程里,一步步扎稳了根基。
因为,品牌的安全感,从来不是别人给的“保证”,而是自己主动争取来的“底气”。
一、绝对禁止:国家/官方标志类
含有国家、国际组织、官方标志、触及公共利益,具有不良影响等标志的,都是绝对禁止条例。
例如:中国、联合国、红十字会、绿色食品认证等等。
二、欺骗/不良影响类:违背公序良俗
商标注册是品牌保护的第一步,想要快速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在注册前期一定要提前规避这些行业禁用词。合法合规的商标,才是开拓市场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