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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23Feb

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销售商是否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是要根据销售商是否取得专利权人许可来确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生产,将产品进行销售,不知道是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话,那么如果能够证明这种商品是有着合法来源渠道的话,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对于上游的供应商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同时要对销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有一个区分,如果二者没有关系的话,那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二者是有关系的,并且明知道是伪造的,或是清楚是侵犯专利的产品,还进行销售的话,那么此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与上游的供货商承担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就算自己是生产当中的一部分,或者是承诺销售的销售商,如果生产或者是销售的这种阶段专利的产品的话,要看自己对于这个产品的来源是不是有一个认知的态度。

  如果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这是一个侵权的商品,而且能够提供出上游的供货商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证明该产品是有合法来源的,而自己仅仅是一个销售商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自己完全就不参与侵犯专利的事情,而仅仅负责销售,所以在此时是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第二,如果自己不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之下,就需要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1.所谓不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就是不能够说明自己这个产品的上游是从哪里来的,也就是说自己有可能是参与着整个侵犯专利过程当中的一份子,自己和生产商勾结,一方负责生产,一方负责销售,而整个形成一个链条,这整个链条都是非法的,那么当然不可以说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在法律上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这是属于专利侵权的一部分,自己是属于共犯或者是从犯。

  2.在销售了他人专利产品之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时候,必须要对于上游的供应商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同时要对销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有一个区分,如果二者没有关系的话,那就不需要负赔偿责任,不过如果二者是有关系的,并且明知道是伪造的,或是清楚是侵犯专利的产品,还进行销售的话,那么此时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与上游的供货商承担相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在我国已经申请登记了的专利,也就是说如果自己发明出一项专利之后,在我国只要到专利相关的登记部门来进行登记备案之后,那个自己就是这个专利的所有权人,如果其他人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而擅自使用的这个技术或者是产品的话,那么就属于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在法律上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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