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金某公司是“金AB”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其在黄金珠宝行业深耕多年,凭借优质产品和持续推广,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C商行在其店铺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与金某公司的“金AB”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字母“a”与“A”字形近似。金某公司认为C商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C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50万元。
C商行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香港金aB”与“金AB”存在地域和图形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的“香港”属于区域,“金aB”属于企业字号,“珠宝”属于行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注意习惯,“金aB”为主要识别部分。因此C商行使用“香港金aB珠宝”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金aB”企业字号的行为。 金某公司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中文均为“金AB”,故“金AB”是涉案商标中最具有识别性的要素。而C商行突出使用的“金aB”与“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在字形上差异较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金某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成立,但C商行在我国境内对该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C商行未规范使用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将“香港金aB珠宝”进行突出使用,故C商行主张其享有正当使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C商行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标识,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知产小结 当前,市场主体通过先在港澳或海外地区注册含有与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而在境内商业活动中弱化地域属性、暗示关联关系的行为呈多发态势。本案认定未规范使用被授权的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明确了境外授权名称的合法性不得对抗境内在先注册商标权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遏制了“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仿冒知名品牌”的新型侵权链条,防止“跨境同源”假象的产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捷径可抄”,企业在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时,务必确保该名称的合法性,并避免与境内知名品牌的核心标识产生混淆,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来源,避免被不法商家利用“跨境同源”假象所蒙骗。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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