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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粤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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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专利侵权指控来袭?这几招不侵权抗辩 “秘籍” 请收好!
一、先用权抗辩先用权抗辩的核心逻辑在于,若你比专利权人更早使用相关技术,那么在一定条件下,你的使用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好比一场赛跑,虽然对方后来获得了“专利授权证书”这张“官方认证”,但你起跑更早,在特定规则下,你仍有继续在原赛道前行的权利。二、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的原理通俗易懂:如果对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现有的公开技术中早已存在,那么你使用该现有技术的行为自然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这就好比对方拿着一本大家都能看到的“旧技术手册”,声称其中内容为自己独创并要求他人付费使用,而你一直以来都在合理借鉴这本“手册”中的技术,自然无需理会这种不合理的指控。法律设立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将已处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据为己有,阻碍技术的正常传播与应用。权利用尽抗辩主要是为处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经销商“量身定制”的一项保护机制。其核心要义在于,若经销商能够证明所销售的专利产品来源,是通过专利权人许可或认可的途径获得,那么在该产品后续的流通、销售过程中,专利权人的权利即被视为用尽,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简单来说,专利权人就像产品的 “源头制造商”,当他允许产品以合法途径流向市场后,就不能再对该产品在市场上的正常流转 “横加干涉”。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权利用尽抗辩中的产品来源,绝非普通意义上的合法来源,必须是权利人许可或认可的来源。举例说明,专利权人授权甲公司销售其专利产品,同时市场上还有乙公司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同款产品。此时,经销商若从乙公司处进货,即便进货渠道看似合法合规,价格合理,且能提供相应凭证,但由于并非来自专利权人许可的途径,一旦被诉侵权,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需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其他条件)。只有从甲公司这种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渠道进货,经销商的销售行为才符合权利用尽原则,可主张不侵权抗辩。这一规定旨在精准打击未经授权的产品流通,维护专利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实际运用这些抗辩依据时,务必注重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无论是先于专利申请日的准备工作记录、现有技术的公开文献,还是产品来源的许可凭证,每一项证据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定期进行专利检索与风险评估,防患于未然,尽可能降低侵权风险。若不幸卷入专利侵权纠纷,也不要慌乱,及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依据具体案情,合理运用不侵权抗辩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