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粤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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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哪种情况可能会侵犯到他人商标权利?
1.未经合法授权,在同一种或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这是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情况。比如“耐克”已经获准注册,企业在未经耐克授权的前提下,在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耐克”标识,就侵犯到了“耐克”的商标专用权。2.未经合法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此类侵权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易误导消费者。比如,“福临门”是食用油上的注册商标,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在自营的食用油等方面使用了“福气临门”商标标识,虽与 “福临门” 存在一定差异,但从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判断,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这就是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也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现。3.未经合法授权,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侵权情形需准确界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比如“农夫山泉”是使用在饮用水等方面的商标,某企业在其生产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上使用“农夫山泉”,尽管果汁饮料与饮用水并非完全相同的商品,但由于两者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相似性,消费者极有可能因商标相同而误认商品来源,或认为两种商品存在某种关联。这也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销售环节在商标侵权链条中起着关键作用,即便销售者并非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但若明知或应知所售商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进行销售,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未经“安踏”商标权利人的授权,私自售卖“安踏”商标相关的服装鞋帽,除非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符合权利用尽原则),否则即构成侵权。5.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作为商标的物质载体,承载着商标的识别功能。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此类伪造标识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伪造、制造、销售“中华”香烟商标标识,无论其是否将该标识实际用于假冒香烟产品,均构成侵权。6.未经合法授权,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俗称 “反向假冒”,同样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将“旺仔牛奶”的商标换成“旺子牛奶”后再销售)。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此类行为虽未直接实施商标侵权的核心行为,但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支持与帮助,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
企业字号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标识作用,若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比如,将“肯德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突出使用。9.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
驰名商标因其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也构成侵权。比如使用 “蓝之梦”(模仿 “梦之蓝”)、“河洋”(模仿 “洋河”)等商标。10.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如,某企业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上销售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这种行为构成侵权。11.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非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搜索引擎或第三方平台(如:58同城)的关键字,在搜索结果上展示给相关公众,误导公众。
比如,某搬家网站买了“蚂蚁搬家”的列表词,搜索后,结果展示不是蚂蚁搬家,或搜索结果是蚂蚁搬家,但点进去该链接不是“蚂蚁搬家”的官方链接。驰名商标因其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法律上享有更为广泛和严格的保护。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无论在何种商品或服务上,都极有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即使使用行为并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领域,也可能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效力而构成侵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商标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法律上也得到了更大力度的保障,侵犯他人的商标可能会给自己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导致几年的辛苦经营付之东流,得不偿失。因此,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不要侵犯到他人的商标,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