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产业,它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设备,或者制造一种物品,还可以包括例如驱雾的方法,或者将能量由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 不具备实用性的接种情形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2.违背自然规律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审查员应当特别注意,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而认为其构件本身也不具备实用性。 4.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外科手术方法包括治疗目的和非治疗目的的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例如,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或者采用外科手术从活牛身体上摘取牛黄的方法,以及为辅助诊断而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例如实施冠状造影之前采用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5.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会对人或者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者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以下测量方法属于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 (1)通过逐渐降低人或者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者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 (2)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 6.无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案例1:CN1051602A 秦晋两省禹潼运河技术方案 该发明申请记载了一种秦晋两省禹潼运河技术方案,利用黄河禹门口朿狭的天然关卡上游,水流稳定可靠的有利条件,在口内左(山西侧)右(陕西侧)两岸,分设取水口(闸),然后开凿河(渠、隧洞)道,将水送往下游,分别实现灌溉、航运、供水(电灌站供水)、水力发电、开发滩涂、防洪护岸、水产养殖等效益。为了改善取水条件,可在此基础上,于禹门口上设坝、抬高水位、澄清泥沙,然后送往下游兴利除害。 解析: 根据申请文件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满足“黄河小北干流”(禹门口至潼关)两岸的灌溉、航运、水电开发等的需要。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主要是自禹门口自流引水至某地终止(不一定到潼关)。由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利用了禹门口这一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案例2:CN106912338A 煽除雾霾方案 该发明申请记载了一种煽除雾霾方案。监测风速和空气质量,当空气质量开始下降,并在发布雾霾蓝色预警前,发动并组织群众定时、定向造风,建立风压,使空气定向流动起来,清除在城市建筑物之间正在形成的雾霾堤坝,将雾霾扼杀在摇篮里,不给轻度雾霾的形成和向重度雾霾的过度提供机会。 以北京市为例:如果有1500万人参加为煽除雾霾而进行的造风运动,并在相同的时间内向相同的方向煽动除霾扇,则可建立起强大的风压,迫使带有雾霾颗粒的空气向同一方向流动起来,在1小时内至少可将10800亿立方米的空气定向推移1米,等同于把40米高、20公里长、20公里宽的地面低层空气顺着风向,在1小时内定向推移了68公里,而北京市城8区的面积也只有396平方公里(相当于20公里长、20公里宽),这种风力足够将首都刚刚形成的轻度雾霾移出北京城,并避免重度雾霾发生。 解析: 该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施,需要动用极大的人力资源,而且同时调动上千万人在同一时间内按照指定方向扇风,其实施是极其困难的,不可能重复实现;并且,即使能够每次组织足够的人力资源参与上述技术方案的实施,其必然会消耗大量人力成本、制造煽除活动用具的经济成本等社会成本,还会间接造成其他各方面损失,上述技术方案明显脱离社会需求,缺乏有益效果; 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在地表几米的范围内造风,其风速、风量不足以影响大气气压,继而不足以影响厚度为1-2公里的低层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也无法实现“煽除雾霾”的目的;且,当前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制造出强度、广度能与自然界风媲美的人工风,因此,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再现性而在产业上无法实现,不能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 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东莞市东城区东纵路208号万达广场6栋 1704-06室
服务热线:400-1688-019
固定号码:0769-89918816
手机号码:13729985535 13712887903
QQ 号码: 2881368678
电子邮箱:2881368678@qq.com
为您的公司提供完善的专利解决方案
致力于为中国智造加油!
Copyright © 版权所有:凯粤智华专利事务所 2013-2026 粤ICP备20041094号 网站地图 标签管理
技术支持:有品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