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未通过出版物、使用、展览、网络等任何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公开。
不存在抵触申请:无他人就同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过申请,且该申请在申请日后被公开。
判断标准 时间标准 以专利申请日为分界线,此前公开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例外:申请日前6个月内,若因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学术会议首次发表或他人泄露导致公开,仍可保留新颖性。 地域标准 绝对新颖性:要求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未被公开(我国采用此标准)。 混合新颖性:对出版物公开采用全球标准,使用公开等其他方式仅限国内(部分国家采用)。 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包括书籍、论文、专利文献等。 使用公开:如销售、展示、实施等使技术被公众知晓的行为。 其他方式:如演讲、广播、网络传播等。 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区别 新颖性:强调“独一无二”,技术方案未被现有技术覆盖。 创造性:要求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和显著进步。例如,在现有水杯基础上增加防滑层可能具备新颖性,但需结构或效果显著改进才满足创造性。 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者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 者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1.专利授权的基础 2.避免重复研发与侵权风险 3.维护市场竞争力
新颖性是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之首,若丧失新颖性,直接导致无法授权。
企业需通过专利检索确认技术未被公开,否则可能因重复申请被驳回,或陷入侵权纠纷。例如,比亚迪曾通过检索发现索尼电池专利缺乏新颖性,成功使其无效。
新颖性保护确保技术独占性,使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市场,回收研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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