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注意事项 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提交复审申请(《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可在期满前提交延期 30 天申请,但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证明、法院裁定书等)。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系统自动记录驳回通知的电子送达时间,申请人需登录系统查看并确认送达日期(《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十条)。 此功能仅针对商标被部分驳回后,需要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和分割申请的用户,只提交分割申请的用户,应通过线下提交。具体操作如下: (1)不提交分割申请的用户,在【是否分割】选项选择“否”。 (2)要提交分割申请的用户,在【是否分割】选项选择“是”,系统弹出确认窗口,点击【确定】后,在【分割申请书】上传盖章确认的分割申请书。 复审申请人与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此选项。具体操作如下: (1)名义发生变更且未在商标局完成名义变更审核的,在【是否变更名义】选项勾选【申请人名义】,上传名义变更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共有商标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在【是否变更名义】选项勾选【共有商标代表人】,上传变更代表人申请书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因其他情形导致复审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在【是否变更名义】选项勾选【其他】,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注:申请商标发生转让,但转让尚未核准的,应当以转让人的名义提交复审申请。 选择 “需要提交补充证据”,需在提交复审申请后3 个月内一次性上传,逾期将无法补充。补充证据需与原证据目录对应,建议命名为 “补充证据 + 序号”。此项为必选项。 商标驳回复审的官费通常为每件申请750元人民币。 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载体,更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只有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商战中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为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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