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Oct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1年以上,社保人数3人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温州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三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四)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备案主体若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预审申请的,不受本条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第九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温州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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