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颖性不足
公开时间:在申请日之前,如果发明创造已在国内外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如出版物发表、公开使用、网络传播等,就会丧失新颖性。
公开范围:全球范围内的公开都会影响新颖性,即使是在国外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公开介绍或在国外网站上发布相关内容,也可能导致新颖性丧失。
公开内容:若公开的内容足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创造,即使是部分公开也可能使整个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
2、创造性欠缺
技术进步不显著: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明显的改进或突破,无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或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技术方案显而易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创造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缺乏独特的技术构思和创新点。
技术效果不突出:发明创造没有带来预期的技术效果,如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质量等方面没有明显优势,难以体现创造性。
3、实用性不够
可实施性差:发明创造在产业上难以制造或使用,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例如技术方案过于理论化,无法在实际生产中实现。
有益效果不明显:不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如无法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质量等,或者带来的负面效果大于正面效果。
技术方案不确定:技术方案模糊不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理解和实施,导致实用性受到质疑。
其他原因
1、不充分的技术披露
申请人为保护核心技术而过于简略地描述,导致审查员无法理解发明的关键技术内容和创新点,影响对专利申请的评估。
2文件内容错误或不完整
申请文件中存在错误分类、格式不符合要求、必要信息遗漏等问题,使审查员难以准确审查。
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或未按时缴纳费用等,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视为撤回。
3、忽视专利审查意见
专利撰写质量的问题
对核心技术方案挖掘不深入,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无法形成合理的保护层次,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易出现修改超范围的情况。
4、缺乏有效的专利检索
先发技术的存在
未按时间期限答复或缴费
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以及未按时缴纳专利申请费,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
6、非正常行为申请专利
申请缺乏实际技术创新、无技术研发,下发非正常申请审查函后无法提供研发数据等,这类专利通常无法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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