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补缴相关减缴费用;
(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
(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六)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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