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申请专利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申请人在经过一系列申请流程后,取得相应的专利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各国之间不能通用。
近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办了一起美国专利在国内违法宣传的案件。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销售仓储设备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中有一款是美国M公司生产的门柱防撞装置。该防撞装置上的某个部件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专利的申请人和受让人均是M公司。当事人作为授权经销商,在自建的网页上上传了该防撞装置的照片,并在装置图解说明中,将获得美国专利的部件进行了文字说明“拥有专利设计的尼龙连接件”,网页上无关于专利的其他信息。在调查中,当事人称之所以这么写是基于该装置部件已经取得美国专利这个事实。 在案件定性时,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中存在专利标识标注不当,误导公众,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涉案的装置产品虽然取得美国专利,但在中国没有进行专利申请,该美国专利在中国属于无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行政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授权后,专利权才能被确权。当事人在网站上宣称“拥有专利设计”,没有标注是美国专利。同时,该网页的受众主体在国内,会引起该装置已取得中国专利的误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同时,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故意,而是由于对法律认识的错误,造成假冒专利的违法结果。最终,执法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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