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粤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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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一项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条件呢?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项实质条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又有所不同。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技术方案根本不能被投入实际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对它进行保护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专利实质审查中,首先会对实用性进行审查。1、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必须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照说明书予以实施的程度。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是不可能被实施的。如 “永动机”的设计,是不可能被制造出来的。2、可再现性,要求专利技术方案是可被稳定重复实施的。高度借助独一无二的自然或个人条件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是不可能被稳定重复实施的。如,高度依赖医生独特的经验、技巧和心理素质以及病人的独特体质的外科手术方案不具有可再现性。基于西湖独特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苏堤和白堤也不具有可再现性。3、有益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或者具有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十全十美的技术方案。存在某种缺陷,但没有严重到使该技术方案无法重复实施或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仍然可以判定为具有实用性。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二是不存在抵触申请。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这三种行为均可导致技术被公开,从而成为公众可获知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要求专利授权必须具有新颖性,旨在避免对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重新授予专利权。新颖性审查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然后再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含有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2)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2)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4)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如“80至 100 摄氏度”)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落在其中(如“90 摄氏度”),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新颖性,反之则有新颖性。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上图中,乙的发明创造虽然是在甲的专利申请公开之前完成的,但甲的在先申请对乙的在后申请构成抵触申请,从而导致乙的申请丧失新颖性。依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首次发表的;
对于发明而言,创造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创造性是指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远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与判断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同,为判断创造性进行技术比对时,应将相同或相近领域中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作为对比的基础。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找到比较的对象和参照。第二步:找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第三步:确定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只有当这种技术启示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是“很难”想到的,才能判断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由于创造性的审查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1)解决了长期渴望解决但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2)克服了技术偏见。(3)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 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这适用于专利授权后被要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专利产品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当然只有当商业成功是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才能将商业成功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因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新颖性同样要求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所谓“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没有与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属于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所属类别,这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果在申请日之前,他人在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种类的产品上公开过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不影响其新颖性。指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有美感的产品外观。如果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使产品具有技术功能,在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