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粤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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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企业如何运用专利导航、查新检索和FTO?
创新型企业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总是重复着“确定研发方向 - 研发并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市场”这样的过程,在这三个大的阶段中企业分别面临不同的问题:1.1 在确定研发方向的阶段,企业需要确定正确的研发方向,合理地配置人才和预算其他成本,但是企业对于技术现状、技术发展方向、技术空白等方面的了解是片面的,因此难以做到在技术、人才、数据、成本等要素各方面的合理规划,导致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出现研发决策困难、研发方向不明确、研发方向重复等问题,研发投入的成本难以带来预期的市场利润。1.2 在研发并保护新技术的阶段,企业需要对新技术进行保护从而避免竞争对手以很低的成本瓜分新技术带来的市场,申请专利是保护新技术的一种常规手段。但是发明专利具有严格的审查流程,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流程中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价,只有采用了充分证据证明技术具有创造性才会被授予专利权,然而如何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对技术的创造性进行相对准确的评价、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的创造性是企业在申请专利过程中难以自行解决的问题。1.3 在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阶段,企业针对新产品已经取得了专利权,然而仍然会遭遇行政投诉、侵权诉讼,特别是在产品出口、产品国外展销等情形之下,可能遭遇产品被国外法院扣押、撤销展销,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复杂的流程,并付出高额的赔偿或者和解费用、高额的律师费,甚至高额的产品出口/展销成本打水漂,因此新产品投入市场时的侵权风险是让企业非常担忧的问题。上述三个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均有对应的解决机制,分别是专利导航、专利查新检索、专利 FTO,这三个解决机制都是对大数据进行检索、分析,从而获得企业需要的信息来解决上述问题,这三种解决机制的过程及输出的结果分别具有不同的侧重。专利导航是一种利用多维度大数据对相关技术领域所面临的产业、专利、技术进行结构化分析,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决策支持和发展路径指引的一种分析手段,最终形成导航分析报告,具有系统总结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当所述的相关技术领域被指定为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时,导航被称为微导航,国家标准 GB/T 39551-2020 规范地指导了专利导航实施的流程。专利查新检索是指在专利申请之前,针对新技术的创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以所有可以检索到的资料(包括论文、期刊、专利、网页、书籍等)为现有技术,将新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评价新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种分析手段,并为企业评估新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以及指导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的创造性。FTO是Freedom To Operate,一般翻译成自由实施尽职调查。对被调查人(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完整调查,包括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调查、被调查人自己的知识产权状况。旨在确定当前技术或产品的实施是否符合自由实施的要求,因此FTO应当在产品即将投入市场时进行而不应当过早或者过晚。除了规避侵权风险外,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FTO报告可用于证明企业非故意侵权,从而免于惩罚性赔偿。2.4 专利导航、查新检索、FTO 报告核心内容比较专利导航、查新检索、FTO 虽然都以报告形式体现专利信息分析结果,但是在报告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下面列举常规报告形式进行对比:专利导航、查新检索、FTO 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利用数据分析形成报告,分析对象以专利信息为主,其他信息为辅,不同点在于FTO分析的主要对象是已授权的专利和正在审查中的专利,通常不包括已经失效的专利,给出是否侵权、侵权可能性大小的结果;而导航、查新检索分析的主要对象是所有专利信息及非专利信息,包括已经失效的专利,但查新检索只需要将与新技术密切相关的信息与新技术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新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给出是否建议申请专利的结果,而导航需要从宏观上梳理技术脉络并输出更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路线、技术空白、重点技术等。专利查新检索和专利 FTO 都需要阅读专利技术内容并将新技术与其进行对比,但专利查新检索不能代替 FTO,一方面的原因是二者进行的阶段不同,结果不可相互参考,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二者的报告内容不同,专利查新检索报告并不进行侵权风险评价,而 FTO 报告通常不会评价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此外,产品具有专利权并不会排除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因此在产品的技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之下,仍然有对产品进行 FTO 的必要,特别是产品出口、产品国外展销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