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粤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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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案例解析:哪些行为构成专利权侵权?
间接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第二,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具有专利侵权风险防范意识,既要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也要注意采取措施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都应提高专利侵权风险意识,建立专利侵权规避机制,在合同中设立知识产权责任条款,约定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保证义务,即双方在合同项下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并明确违反义务时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尽可能减少和降低专利侵权风险。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需要制定完备的诉讼策略,以下几方面可供参考:第一,不侵权抗辩。企业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应证据后,应当立即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排查,核实该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诉讼程序中提交的不侵权抗辩意见应当更为完整和具体,最好由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专业的意见分析,有助于法院采纳企业的观点和证据。第二,在先使用抗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企业发现自己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就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的,可以在先使用为由进行抗辩。第三,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四,合法来源抗辩。我国《专利法》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一般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取得方式。2000年11月10日,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锅壳(XX)”的外观专利,2001年6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XXXX,并于2001年7月11日授权公告,A公司按照规定缴纳年费,A公司取得专利后,于2002年将该款产品推向市场。2002年8月至9月,A公司发现B公司开始生产涉嫌侵权产品“多用锅”并投放市场,现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B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该以整体观察、间接对比、综合判断的方式进行。把扣押的涉嫌侵权产品某火锅与A公司外观专利图片锅壳(XX)相比较,两者系同一类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锅壳图的布局、形状、排列组合均与原告的专利相同,只是花的颜色不同;经过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相同,落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B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生产落入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电火锅,构成对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