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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知的8大专利核心要点:从专利确权到维权的关键法则

1.  专利类型与价值侧重:

    发明专利:保护创新技术方案(产品/方法),技术含量最高,审查严格,保护期20年。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侧重“小改进”,审查较快,保护期10年。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富有美感的新设计,保护期15年。

    价值层级:发明专利通常市场价值最高,其次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具体价值取决于技术本身和市场应用)。

2.  专利权利归属:专利权人 vs 发明人

    专利权人(申请人):拥有专利所有权、处置权(如转让、许可、质押),可以是个人或单位(职务发明归单位)。

    发明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无权处置专利。

3.  发明人排名意义:

    第一发明人通常被认为是核心创新者或主要贡献者,在职称评定、奖项申报、技术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4.  专利申请状态与交易:

    专利在审查中、公开后或已授权状态,均可进行转让或许可交易。及早布局交易可抢占市场先机,实现技术变现。

5.  专利的保护区域怎么划分:

    专利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仅在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地区有效。若需全球保护,需在目标市场逐一申请(可利用国际条约如PCT)。

6.  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什么节点开始计算:

    所有专利类型的保护期均从中国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期满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

7.  专利后续费用的要求:

    授权后每年需按时缴纳年费。逾期将产生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缴,专利权将终止失效,若还想要该专利权利,则需在下发权利终止通知书后2个月内提交权利恢复并缴纳相应的权利恢复费和年费滞纳金,若逾期将彻底终止失效。

8.  共同申请专利,其权益是否一致:

     多个申请人共同拥有专利权时,行使权利需协商一致或按约定。实践中,排名靠前的申请人往往被认为拥有更大的话语权或价值份额,合作前务必签订清晰的权益协议。


企业与创作者必看:商标、版权、专利如何精准保护创新成果

一、保护领域不同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性符号。可由文字、图形、声音、三维标志等组合构成。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标识让消费者直接关联到特定品牌,避免与同类产品混淆。未注册的商标虽可使用,但缺乏法律排他性,容易形成侵权影响,只有注册后才能获得专用权保护。

专利:是国家授予发明者的排他性权利,以公开技术方案为代价换取有限期保护,包括发明(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实用新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形状、图案、色彩等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版权:即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独创性表达,涵盖小说、音乐、软件代码、摄影作品等多种形式 。其核心原则是“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作品完成即自动产生版权,无需登记即可享有权利。

二、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需要向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无异议后核准授权,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后核准授权。

版权:作品创作完成的那一刻就自动产生了,我国的版权登记是自愿的,它主要的作用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能提供有力的证明。
三、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理论上可以是“永久”,商标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日起算期满可无限续展,每次续展延长10年,只要权利人按时续费,商标权就可以一致存续。
专利: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到期后技术进入公共领域 。

版权:分人身权与财产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久保护;财产权及发表权,自然人作品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法人作品为发表后50年 。

为了更好地区分理解,我们以一个创新的“智能水杯”为例来分析都能做哪些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从商标注册层面上来看,产品的品牌名以及产品的设计LOGO→ 需要申请商标保护,防止别人用相同或近似的名字卖水杯。


其次,水杯的外观造型 →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防止别人抄袭其独特美观的外观。水杯内部结构设计以及特征 → 可以申请发明、实新专利,保护其核心技术。


最后,为水杯开发的手机App界面、宣传文案和广告视频 → 自动受到版权保护,可做版权登记保护,拥有证书后是防止他人直接复制其表达内容的有利证据。


由此可见,一个成功的产品,往往需要商标、专利、版权三者协同作战,构建起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 “版权固源头、专利护产品、商标树品牌” 的三步保护策略,能为企业构建起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防护网,让抄袭者在品牌、产品、设计三个维度均无漏洞可钻,切实保障企业的创新成果与市场竞争力。


为什么商标注册没有100%成功?原因竟然在这里!

1. 无法避免的盲查期

   这是最大的客观风险。当您提交申请后,该数据需要1-3个月才能被录入官方的公开数据库。在这段“盲查期”内,如果有人比您早几天或几周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您是查询不到的。您的申请一旦遇上,就会被驳回,这就像一场与未知对手的时间赛跑。

2. 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审查是由人来执行的,而人就有主观性。对于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具有“显著性”等问题,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断。您认为创意十足、绝不近似的设计,在审查员眼中可能就有风险。这种主观性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

3. 突如其来的异议程序

   即使您的商标幸运地通过了官方审查,还会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步审定公告期。在此期间,社会上的任何第三方,如果认为您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对方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您的商标仍可能会失效。

身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人员来说,非常能理解那种想“稳稳拿到结果”的心情,谁不想在商标这件事上求个“一劳永逸”?

那些看似不确定的“盲查期”“主观判断”,甚至公告期里突然冒出来的异议,本质上是市场给所有创业者设置的公平门槛。它不是在故意刁难谁,毕竟,没有哪个品牌,是靠“等一个百分百确定的结果”诞生的,反而都是在“做好准备、直面风险”的过程里,一步步扎稳了根基。

因为,品牌的安全感,从来不是别人给的“保证”,而是自己主动争取来的“底气”。


商标注册必看:这些禁用词一碰就驳回!

一、绝对禁止:国家/官方标志类

含有国家、国际组织、官方标志、触及公共利益,具有不良影响等标志的,都是绝对禁止条例。

例如:中国、联合国、红十字会、绿色食品认证等等。

二、欺骗/不良影响类: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社会道德风尚,即便创意再新颖也都会驳回
1、虚假宣传:“最佳”、“100%纯天然”等,无事实依据的宣传词容易误导消费者;
2、违背公序良俗:低俗词汇、暴力暗示、涉赌用语等,因有害社会风尚被禁止;
3、敏感歧视类:民族歧视词、宗教敏感词等,触及文化红线,造成不良影响,也是禁止注册的类型;
4、误导性词汇:含有特定情形,让人一眼能联想到的行业用词,用作其他类商标注册,易使公众对产品特性产生误认,已被明确列为禁用词。
三、缺乏显著性类:无法区分来源
商标的核心是区分商品来源,过于普通或通用的词汇,自然无法获得专属保护。
1、行业通用名称:“洗衣粉”、“绿茶”、“益生菌”等,属于行业公有词汇,禁止垄断使用;
2、直接描述特性:“智能”、“便捷”、“纯净”、“保暖”等,直接体现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缺乏独特性;
3、简单无意义标识:纯字母缩写(如ABC)、数字串(如123)、无设计的通用图形等,因无法让消费者识别来源,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四、侵权/近似冲突类:蹭热点、仿名牌
试图蹭他人知名度或模仿名牌的商标,不仅会被驳回,还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1、仿冒近似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文字、发音、图形上近似,均会被驳回;
2、侵犯在先权利:未经同意使用名人姓名、企业名称、原创图形、域名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姓名权;
3、抢注热点词汇:热门名称、网络热梗,因属于“非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均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
五、恶意注册类:非使用目的
《商标法》明确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这类申请即便避开了其他禁用词,也会被驳回。
1、囤积商标:一次性申请几十上百个无计划使用的商标;
2、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知他人正在使用某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力,却提前抢注;
3、批量仿冒热点:跟风注册网红品牌、热点事件相关词汇,谋取不当利益。

商标注册是品牌保护的第一步,想要快速拥有一个好的商标,在注册前期一定要提前规避这些行业禁用词。合法合规的商标,才是开拓市场的利器。


外观专利申请前必看:这些注意点直接影响专利授权!
一、外观专利的产品定义更精准

1、必须是工业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外观设计,单纯的平面图案(如海报、LOGO等)若未结合产品形态,不再纳入外观专利保护范畴;

2、排除功能性设计:仅为实现技术效果而必然呈现的形状(如螺丝刀的刀头形状),无法获得外观专利授权;

3、局部外观设计可单独申请:比如手机摄像头模组的外观、汽车轮毂的造型,无需提交整个产品的设计图,针对性保护核心创意更灵活。

二、外观专利的审查更规范

1、不再孤立对比局部特征,而是以整体观察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来评判专利授权标准

2、细微改动不被认可:比如仅在产品边角添加小装饰、改变颜色深浅,若核心设计与现有专利高度相似,仍会被驳回;

3、需提前排查近似设计:申请前通过专利检索平台,全面查询同类产品的已授权专利,避免因“无意抄袭”浪费时间成本。

三、专利材料标准更具体

1、视图要清晰:需按要求提供正确的各个面视图,若有局部设计,需单独提交局部放大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

2、产品设计要具体:需明确设计要点、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的理由等,避免因说明模糊导致审查员误判;

3、避免形式缺陷:视图中不能有多余背景、阴影,尺寸需符合规范,文件格式需为JPG或PNG,否则会被要求补正,延长审查周期。

四、禁止恶意申请

1、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外观设计若已向国内或国外申请过专利,需在申请时声明优先权,避免重复提交;

2、不得抄袭模仿:严禁抄袭现有产品的外观设计、恶意囤积专利(无实际使用意图却大量申请),否则可能被宣告专利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如实披露信息:申请材料中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会被驳回申请,且影响后续其他专利的申请。

外观专利的授权,是对申请人创意的认可,专利审查标准的不断完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鼓励创作者的创意成果。看着复杂,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要求提供,精准掌握产品保护要求,才能让产品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企业申请专利的10大误区~

误区一:专利不申请注册就有知识产权

1、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没有经过申请、注册成功的专利,就是知识产权黑户,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得不到法律所赋予的“垄断权”;

2、在我国,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一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权就属于谁。

3、如果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数不胜数。


误区二: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进行申请文件的撰写了。这样,才能最根源遏制专利被侵权的事情发生!


误区三: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要再申请专利

1、有些发明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此种想法是很危险的,其后果不亚于未申请专利。

2、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


误区四: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事实上,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1-3种专利。

2、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采取“双管齐下”“一拖一申请”,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现尽早使用权力。


误区五: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1、对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而言,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不低创造性和新颖性进行审查,但专利权不处于的稳定状态。

2、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对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由于人工的因素,仍有一定的盲区。

3、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通过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


误区六:技术方案交待不清

1、很多单位的发明人为了保密,在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资料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几句话,这给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

2、大量的案例表明,因此而形成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会使这件专利申请有98%概率被驳回。


误区七: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1、有些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

2、不检索,就无法确定技术方案新颖性,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误区八: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1、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给予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

2、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误区九: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

1、企业申请了很多专利,但无人专人管理。

2、专利文件之间有的互相冲突。

3、有的已无市场价值还在缴纳年费。

4、有的专利权已经遭受侵权,但企业管理者对专利特征不了解,不能及时提起诉讼。

5、还有的则是专利文书撰写的申请质量差,不能起到应该有的保护作用。


误区十:缺乏长远的专利战略规划

1、制定切实有效的专利战略,并实施,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2、首先,可以避免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一些企业毫无目的的申请大量专利,结果导致授权率低,并产生大量的垃圾专利,浪费时间和精力。

3、其次,可以突破国外企业的专利包围。找到技术突破口,排除他人专利障碍,确立自己专利优势。


专利申请,无形资产变“真金白银”
01 构筑无形资产,提升企业价值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犹如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璀璨明珠,为企业的价值评估增添重重砝码。对于企业而言,每一项专利都是创新实力的见证,是在资本市场上的 “硬通货”,能极大提升企业的市场评估值,在吸引投资、寻求合作,甚至企业上市或并购时,成为不可估量的宝贵资产。
02 赋予垄断优势,增强竞争底气
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宛如坚固的护城河,将竞争对手阻挡在外。企业拥有专利,就如同手握尚方宝剑,可以利用专利权进行自我防御,避免被竞争对手起诉索赔;还能主动出击,打击对手侵权行为,迫使对方进行专利许可或转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更大份额,获取丰厚利润,确立并巩固自身在行业内的垄断地位。
03 促进技术合作,拓展创新版图
专利申请虽然是技术公开的一种方式,但企业可以通过巧妙的专利策略,在保护技术秘密的同时,借助专利增强在技术合作中的话语权。华为,这家全球知名的通信科技企业,在 5G 技术领域拥有海量专利。凭借这些专利,华为与全球众多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技术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华为的专利成为重要筹码,吸引合作伙伴投入资源,共同推动技术创新。通过专利明确技术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合作中的纠纷,提升合作效率。专利让企业在技术创新的浪潮中,借助外部力量拓展创新版图,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攀登科技高峰。
04 抵御专利诉讼,降低法律风险
专利诉讼往往伴随着高额成本和巨大声誉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冲击巨大。而申请专利,就如同为企业穿上一层 “防弹衣”。比亚迪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积极申请专利,涵盖电池技术、自动驾驶等多个核心领域。这使得比亚迪在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威胁时,能够凭借自身坚实的专利基础进行有力抗辩。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比亚迪提前排查侵权风险,及时改进技术或获取专利许可,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专利诉讼困扰,确保企业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05 实现专利变现,增添经济效益
专利技术具有强大的变现能力,为企业开辟多元增收渠道。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许可,将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专利许可费。此外,专利抵押也是可行途径,企业以专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缓解资金压力,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将专利技术融入产品或服务,提升其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产品销量增长,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
在现如今的创业发展中,申请专利对企业的好处数不胜数。它是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伞,是提升竞争力的利器,是拓展发展空间的桥梁。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专利申请的重要性,积极布局专利战略,让专利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强大助推器。


专利“太抽象”,司法如何精准定价?

市场“仿品”频现 上市企业提起诉讼


某电子集团公司创立于2006年,是一家致力于为半导体、显示以及新能源等领域提供产品测试和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同年,以“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为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获得发明专利权。

“该专利是用于8K或10K超高分辨率的液晶屏生产过程中对面板进行发光显示检测的技术,是一种方法和设备相结合的专利。”据某电子集团公司介绍,公司自主开发电讯检测技术,打破国外垄断,专利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公司主要客户涵盖国内外主要面板、模组厂商。

2020年,该公司经调查发现,H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两种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中,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同时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模块结构,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某电子集团公司认为,H科技公司以显著低于“原品”的价格,将系统检测方法搭配设备大量销售给某电子集团公司的重要客户,严重侵蚀了其市场份额,于是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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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品实物可供检测 法庭依法认定实验结果


本案属于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的案件,涉案专利技术不仅包括信号处理装置,还包括信号处理方法。

“其复杂疑难之处不仅在于行业,也在于技术。”法官解释说,就行业而言,本案被控侵权技术属于TOB专用设备领域,“产品一对一定制,客户有需求,供应商才会提供一套整体解决方案,所以原告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供取证的实体产品。”

“就技术而言,首先需要说明一下原理,涉案专利技术是一种蕴含在软件程序中的抽象技术,不是可见可感的实物,并且是以软件加载硬件的形式投入实际应用。就拿我们经常会看的液晶屏举例,它的图像呈现由一个个极其精微的发光点组合而成,在出厂前就需要对每一个点都进行显示测试。固有的老旧技术布线复杂,测试效果不佳,而使用原告公司的专利技术则会大幅提升检测质效。”

承办法官指出,以往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双方会就涉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举证质证,并在法庭中一一呈现,这个过程是非常直观的,而本案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为解决这个障碍,原告公司想到在客户公司当场进行实验的举证方案。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这是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举证义务。”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最直观的载体,权利人会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进行技术对比,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对权利人而言,其举证只要达到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所需的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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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证据可相互印证 二审支持一审高额判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固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体包括:以公证取证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并拍摄图片和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以及被告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专利文件。

“我们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确被告专利所涉的产品型号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法官说,被告亦确认相同型号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实现过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致性。

经逐一比对,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9770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即原告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技术比对意见都是单方面猜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制造和销售,并由案外人等实际使用,原告公司的取证存在实际困难,其在本案中已经尽力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能够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同时包括信号处理装置和信号处理方法的技术特点,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评述,并无不当。尤其在被告公司始终没有提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驱动软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实验结果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检测过程和结果的一般理解,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理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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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析


合理量化专利技术贡献率 精准厘定侵权赔偿金额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此,要确定实际损失,首先需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总数。诉讼过程中,经向税务部门调取被告公司的开票明细并进行多次质证后,双方均认可以260套的数量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接下来要计算合理利润。“这是本案裁判思路创新所在,即以整套检测系统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并使用专利产品单价乘以专利产品利润率乘以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来精准确定‘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涉诉专利技术并非进行相关检测时所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案,因此该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就成为重要的计算考量因素。

由于原告为上市企业,因此在结合企业披露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专利产品单价为124000元/套,专利产品利润率为36.08%。此时,关于涉案专利技术对整机产品增量价值贡献率的认定,就直接关系到侵权赔偿的精确厘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仅是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量涉案专利及其价值对信号检测系统整套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具体可适用两步法确定。

首先,根据产品支持的信号数量来推定每种信号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本案专利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都可支持包括V-BY-ONE在内的三种信号检测,在未对每种信号检测方法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推定按照每种信号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单种信号检测方法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

其次,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根据第一步推定的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综合考虑本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包含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专利剩余有效期较长,专利技术创新程度较高,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优势和技术效果,整机产品因专利技术产生的盈利能力强等因素,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产品整体利润中所发挥的贡献应高于其他两种信号检测方法。最终,法院全面衡量各要素校正后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

综上,法院认定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为专利产品的单价×专利产品利润率×专利技术的贡献率,故原告公司因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失为:260套×124000元/套× 36.08%×55%=6397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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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国斌


本案涉及认定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计算两大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的专利技术比较复杂,如何分配侵权事实的举证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诉争的专利方法实际上是通过转接盒等电子元器件以及计算机程序共同实现,其操作步骤或元器件的物理结构并不直观呈现。即便权利人拿到被告出售的显示器设备,也很难很直观地证明,该设备具备实现上述图像处理方法的功能模块。对法院而言,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无疑是很大的挑战。

本案权利人通过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比较直观地证明其有专利所要求的特定格式图像信号的输入接口,也有该格式图像信号的输出接口,并结合多方面直接或间接证据,推断设备内部的构造或操作步骤。比如,原告在某些环节测试被告制造的设备,参考被告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产品规格书揭示的相同型号产品工作原理,依靠被告宣称自己采用特定技术标准这一事实,推断被告产品内部的工作原理。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辅助证据可以帮助解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二审法院也肯定这一思路。

过去,在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有法院利用间接证据来推定被告的产品具有侵权特征。比如,权利人证明自己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而被告宣称自己的产品符合该技术标准,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两相对比,本案综合多方面证据认定被告产品落入权利要求范围,可能比标准必要专利案的结论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值得肯定。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案原、被告最终就产品的销售数量认定达成一致,法院在此基础上计算损害赔偿额。不过,双方对于是否应该采用最小可售单元计算法产生争议。理论上,在多数案件中,法院的确应该尽可能以最小可售单元的售价作为基数来评估权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因为整个产品的售价可能远远高于该可售产品单元的定价。比如,侵权产品是汽车的零配件,却以整车的售价作为计算侵权利润的基数,尽管法院可以调整零配件贡献的利润比例,但是,庞大的基数很容易放大计算误差。

本案中,一审法院强调,专利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产品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且包含实施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所指向的产品仅仅是整套信号检测系统中的一部分,但是专利技术对整套信号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专利部件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软硬件相互连接,共同实现图像检测的技术功能。最终,法院没有采用所谓的最小可售单元计算法,而是选择在原告主张的产品最低售价的基础上,确定产品的平均税后利润率,将之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考虑了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本案中,权利人应该只是出售整套信号检测系统,并未单独出售体现专利技术的转接盒等部件。一审法院因此对损害赔偿计算基数作变通处理,并权衡了专利技术的利润贡献率,是合理的选择。法院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基数选择的理论分析,有进一步的学术探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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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手记


 技术思维与法律思维共融共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审查员 糜增元


本案涉及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涉案专利为信号处理方法以及装置。审理难点在于,涉案技术为抽象的信号处理方法,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实物可供检测。本案涉及装置中的存储模块,需深入理解电路模块的技术原理,才能准确把握其相关技术特征。因此,跨领域技术专家的协作至关重要。

针对上述难点,作为本案的技术调查官,我与我们单位的电学领域技术专家跨领域合作,探索如何根据已有证据来对无法直接比对的特征进行推定。基于多项在案证据,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功能,实现技术功能的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梳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最终确定出了完整的技术方案。

通过参与本案诉讼,我深刻体会到技术问题的把握应回归技术实质,不能陷入文字的泥淖。如对本案争议的“剪切处理”“恢复时钟”等特征的理解,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陷入僵化比对的困境,而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确定其实质技术功能,并结合证据作出合理认定,帮助厘清技术事实的审理思路,为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另外,沟通协作、凝聚专业力量必不可少。技术调查官在案件中并非孤立存在,与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沟通至关重要。与法官的沟通有助于了解案件的技术需求和关注点,使技术比对更具针对性,能将技术思维有效融入法官的法律思维。本案中,我与承办法官就技术问题讨论了十多次,将V-BY-ONE信号自身技术特点作为推定技术事实的重要依据,进行技术特征分析,辅助法官对侵权盖然性作出判断。而与当事人及其技术人员的沟通则有助于获取更全面的技术信息。同时须保持中立客观,避免被一方观点过度引导,以确保技术比对的公正性。


如何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原则上讲,两个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认为具备单一性,可以写入一件专利申请。
据此原则,如果发动机的改进和轮胎的改进不是在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之下提出的,而是孤立的两个方案,则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以发明为例,从审查实践来讲,初审阶段审查员并不审核单一性问题,而实审阶段如果发现存在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相应的技术方案或者采用分案方式对并列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专利申请之如何进行专利挖掘分析
前期准备阶段

1. 明确技术领域与目标
确定研发方向
分析行业技术趋势

2. 组建跨职能团队
研发人员(技术细节把控)
专利工程师(专利性评估)
市场人员(商业价值分析)
专业代理人(法律视角补充)
技术分解与创新点识别
1. 技术模块拆解
对各层级进行子功能拆分,标注技术痛点

2. 创新点挖掘方法
TRIZ理论:运用矛盾矩阵解决技术冲突
反向工程:分析竞品专利权利要求,寻找规避设计空间
场景延伸:将技术应用于新领域
专利性评估与筛选
1. 新颖性检索
重点比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差异

2. 创造性判断
采用“问题-方案-效果”三角分析法:
现有技术未解决的具体问题
本方案技术手段的创新性
取得的显著效果
专利布局策略
1. 组合式申请
核心专利 + 外围专利
实施例扩展(针对不同应用场景撰写多个实施例)

2. 类型选择
结合技术特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如GUI界面可申请外观+发明复合保护)

持续优化管理
1. 建立创新日志
研发过程中实时记录技术改进点
跨部门评审,筛选高价值提案

2. 动态监控
跟踪竞品专利公开情况
定期更新FTO(自由实施)分析,规避侵权风险


通知!专利申请文件中禁用AI直接生成内容
近日,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禁用AI直接生成内容的通知。其中提到,

1.严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AI直接生成的内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人工撰写、制图、编辑及整理完成。


2.严禁使用AI生成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数据报告、技术研发文档、科研成果说明等。研发证明材料应是在真实的研发活动中产生,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研发过程与成果,且具备可验证性与可追溯性。



各申请主体、代理机构:


近期,南京市知产保护中心在开展预审案件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呈现出明显的程式化特征,经过严格核查,确认相关内容系人工智能直接生成。为保证后续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文本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原创性,维护公平公正的申请环境,现特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用要求

1.严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AI直接生成的内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人工撰写、制图、编辑及整理完成。


2.严禁使用AI生成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数据报告、技术研发文档、科研成果说明等。研发证明材料应是在真实的研发活动中产生,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研发过程与成果,且具备可验证性与可追溯性。


二、违规后果说明

1.对于违反禁用规定的,相关预审案件将不予通过,并向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发放《预审质量告知书》。


2.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宁知保〔2024〕32号)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预审服务资格,并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的负面清单。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将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依法对申请主体与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核查措施告知

南京市知产保护中心在后续预审案件审查中,将采用多种方式对申请文件及研发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运用专业的文本检测工具分析内容的原创性;组织审查专家对文件的合理性、逻辑性、专业性进行评估;要求申请人对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进一步的支撑材料等。


特此通知。


化被动为主动!专利无效宣告的四大时机!
一、侵权诉讼答辩期——以攻为守

当企业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在答辩期内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这不仅为企业争取了宝贵的应对时间,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侵权案件审理,为无效宣告程序留出充足的空间。更有策略者,会通过多轮无效宣告,不断补充证据,层层递进,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二、新产品上市前——未雨绸缪,化解风险
新产品上市前的FTO分析如同企业的“预警雷达”,一旦发现侵权风险专利,企业应立即制定应对策略。若无法通过商业手段或规避设计化解风险,则应果断在产品上市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否则,一旦产品上市,专利权人将更容易获取侵权证据,并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等方式维持专利有效性,使企业陷入被动。
三、竞争对手IPO期间——精准打击,抢占市场
IPO期间是企业最脆弱的时期之一,此时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犹如“釜底抽薪”,能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打击。一旦核心专利被无效,企业将面临仿制品泛滥、盈利能力下降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IPO失败。因此,抓住竞争对手IPO的窗口期,精准打击其核心专利,已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
四、技术研发阶段——提前布局,扫清障碍
在技术研发初期,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大数据分析,明确研发方向并识别潜在风险。若发现基础性专利可能阻碍技术研发,则应提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为自身技术创新扫清障碍。这种未雨绸缪的策略,不仅能降低研发风险,还能为企业未来市场竞争赢得先机。
专利无效宣告并非简单的法律程序,而是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有效把握以上四大黄金时机,企业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赢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