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EUTMR的规定,欧盟商标分为以下种类:(一)个体商标(二)集体商标(三)证明商标。 (一)个体商标 个体商标是一种表明受保护商品和/或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无论其国籍如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为欧盟个体商标的所有人。 (二)集体商标 欧盟集体商标(EU collective mark)是一种特殊的欧洲传统商标,根据EUTMR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集体商标为“具备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将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三)证明商标 EUTMR第83条第(1)款将欧盟证明商标定义为 “能够将商标所有人在材料、商品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能、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性(地理来源除外)方面认证的商品或服务与未认证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 欧盟证明商标可能认证的特性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可以涉及材料、制造方式或性能、质量或准确性以外的特性。但它明确排除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进行认证的可能性。 证明商标的所有者不一定要自己提供认证服务,认证过程在其控制和监督下进行即可。 (一)提交申请 1.申请主体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是欧盟商标(EUTM)的所有人,并且一般都可以成为向主管局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唯一的例外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有权的某些限制。 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对其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订立合同或完成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起诉和被起诉,则被视为法人。 在EEA[包括欧洲联盟(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内有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在商标或外观设计事务中向主管局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无须代理。在EEA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EEA内没有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法人,必须由EEA内的代表代理,除非指定代表不是强制性的。 2.申请人信息 2.1 EUTM申请确定当事人身份所需的信息有:(1)名称;(2)地址;(3)如果是自然人,其住所所在国;如果是法人实体,其住所或所在地或营业地所在国。 2.2 EUTM申请代表人: 在EEA的所有成员国中,法律程序中的代理是一种受监管的职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在向主管局提起的申请中,代表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从业人员[EUTMR第 120(1)(a)条]是专业人士,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完全有权在国家主管当局代表第三方。 (2)其他专业人员[EUTMR第 120(1)(b)条]需要符合更多条件,并需要被列入由EUIPO确定的专业代表名单(EUIPO专业代表名单)。EUIPO将这些其他专业人员统称为 “专业代表”。 (3)最后一类代表由作为向EUIPO提起申请的当事人的雇员组成或经济上有联系的法人的雇员。 (二)审查程序 1.申请阶段 EUTM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对于通过EUIPO用户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EUIPO可提供称为 “快速通道 ”的加速程序,一旦提交了欧盟商标 (EUTM) 申请,主管局将给予一个临时申请日期,并签发一份收据。但只有在支付申请费后,申请日期才会确定。 2.审查阶段 2.1 签发收据后,主管局用欧盟所有官方语言对商标的语言要素进行语言检查,并编写欧盟检索报告。欧盟检索报告会指出可能与 EUTM 申请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但是,即使检索报告没有指出任何类似的在先权利,在 EUTM 申请公布后,仍然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检索报告的结果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公布前撤回 EUTM 申请,监督函将会把类似的新 EUTM 申请通知在先 EUTM 的持有人。 2.2 在审查程序中,主管局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日期、手续、分类、优先权和/或适用的优先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定以及绝对驳回理由。申请人将被告知任何不足之处,并有2个月的时间进行补救和/或提交意见。 3.公示阶段 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将被接受公布,并送交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受理条件,则予以公布。 审查员必须确保在适用情况下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申请文件号; (2)申请日期; (3)商标的表现形式; (4)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 (5)除文字商标外的商标类型说明,例如图形商标、形状商标、位置商标、图案商标、全息图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动作商标、多媒体商标和其他商标; (6)商标说明; (7)颜色代码; (8)《维也纳分类法》中的形象要素; (9)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10)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11)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12)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 (13)尼斯分类法中的商品和服务; (14)提交的优先权数据; (15)提交的展览优先权数据; (16)经备案的资历数据; (17)转化数据。 一旦审查员确认所有这些要素正确无误,且EUIPO收到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申请将被公布。 (一)一般费用(EUR) 申请人必须用EUR(欧元)支付申请费用,其他货币支付是无效的。 (二)超期附加费 如果在EUIPO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基本费,申请将会被撤回。但是,如果向主管局提交证据,证明付款人(a)在相关期限内向银行机构发出了转账指令,(b)支付了应付款总额10%的超期附加费(最多200 欧元),则申请日期可以保留。 如果提交证据证明付款是在1个月期限届满前10天以上发起的,则无需支付超期附加费。 (三)额外类别费 如果申请涉及一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则每增加一个类别,需缴纳额外的类别费。 如果已缴费用或活期账户中的金额少于申请表中所选类别的应缴费用总额,则会发出欠款通知函,规定在2个月内缴清余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欠款,则未缴费课程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来确定所缴费用应包括哪些级别,办事处将按照级别的顺序(从级别号最小的开始)进行分类。 如果在纠正分类缺陷后需要支付额外的类别费,将发出缺陷通知函,规定2个月的付款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付款,对于因重新分类而产生的、但实际支付的费用未包括在内的级别,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来确定所缴费用应包括哪些类别,办事处将按照类别的顺序(从类别号最小的开始)进行分类。 (四)申请撤回退款 一旦撤回商标申请,申请费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被退回。
申请途径
直接向美国专利局申请
通过巴黎公约申请
通过海牙体系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姓名、地址(中英文)。 设计人:姓名、地址(中英文)。 外观设计名称(中英文)。 产品设计图:立体图(展开图)和 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七面视图的尺寸比例必须一致。 优先权文件(如要求优先权):如果已在其他国家申请了同一外观设计的专利,并希望享受优先权,需要提供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图纸要求 美国外观专利图纸要求更为严格和详细。这包括提供产品的各方向视图、线条的虚实表达等细节。 1.图纸:Letter、A4,四周保留适当空白。建议首先提交以黑白线条为主的设计图,以提高审批通过的概率。彩色图纸、渲染效果图以及产品照片的提交一般不推荐,审查员下审查意见的概率比较大。如果确实需要提交渲染图或产品照片,应以黑白为主,并附上相关声明和解释。 2.视图:通常用8张图,以完整揭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外观,即主视图、后视图、左右视图、顶部和底部视图,另外提供2张不同角度的立体图,能更好显示产品的三维设计和形状。如产品保护需要更加细致和全面,可适当增加放大图及使用细节图。 3.线条: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中,线条图通常用到的线条有三种,实线、虚线、阴影线。 实线:用于表示产品要求保护部分的轮廓。 虚线:不构成要求保护的设计的一部分可用虚线表示。例如:结构周围的环境或边界(注:虚线中不能描绘阴影线)。 阴影线:图纸表面应添加适当的表面阴影,以清楚地显示设计的任何三维方面的所有表面的特征和轮廓。 申请流程 专利申请提交 将申请材料递交到美国专利局。 形式审查 美国专利局首先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实质审查 审查员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估,确定其新颖性和独特性,审查员可能会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信息,申请人需对其进行答复。 申请授权或拒绝 授权:如果审查员认为产品外观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专利将被授予。 驳回:如果审查员认为存在问题,可能会驳回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提起上诉或修改申请。 专利授予 如果审查通过,专利局将颁发专利证书,申请人获得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权。 美国专利证 审查流程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 美国专利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图纸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形式审查中发现问题,美国专利局会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核心阶段。审查员会对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详细审查,评估其新颖性和独特性。审查员会检索现有技术,比较申请设计与已知设计的相似性。 ※注意:如果该产品已公开、已申请过专利,且已超过优先权时限,申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有可能会被驳回。 专利的保护期限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自授权日起15年。在此期间不需要缴纳年费。 费用 ※注意: 与中国申请专利的官费缴纳标准不同,美国除了对不同专利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缴费标准,还对发明人及申请人所处的企业的性质不同针对性的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将企业分为了大实体,小实体和小微实体,针对小实体和小微实体有相应的减缴政策。 大实体 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大于500人,只能以“大实体”资格申请专利,费用不可享受减免优惠。 小实体 专利权人为个人、人员规模少于500人的企业、或非牟利的组织机构,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部份专利费用。 小微实体 具有小微实体资格的指申请人/发明人(非受让人)合乎以下所有条件者: 符合小实体资格(个人或员工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申请人/发明人的上年度总收入不超过美国中等家庭收入的三倍(按美国人口普查局数据); 申请人/发明人均未曾转让其专利给一个年收入超过美国中等家庭收入的三倍的实体资格者; 以该申请人或以该发明人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不超过四个,不包括临时申请。
未经许可的使用:在商业活动中,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混淆可能性: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且可能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著名商标的侵权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德国国内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这种行为导致该著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无合理原因不正当利用或损害该著名商标声誉。
单一国家注册:直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德国途径申请。 注意:德国属于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马德里指定欧盟获得商标保护。 商标查询 在提交申请前,查询拟申请商标是否可以注册,排除拟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商标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驳回的可能性,提高成功率。 提交申请 单一申请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若是马德里注册申请需要通过国内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核查商标基础资料,核查通过即予以注册,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随后转交至指定保护的国家进行审查。 审查阶段 这个阶段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商标符合注册要求,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商标公告 审查通过后,商标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异议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商标被异议,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如果答辩不通过或者不答复商标将会被取消。 核准注册 如商标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商标将会被正式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德国商标注册证 德国商标从申请日始计算,有效期为10年。 商标续展需要在到期前6个月申请,有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续展后有效期为10年,宽展期过后仍未续展的商标将会失效。 德国商标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会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接受一标多类。 德国商标连续5年不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提起撤销请求。 德国属于欧盟成员国,也可以通过马德里指定欧盟获得保护。
申请途径
直接提出申请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
通过海牙体系途径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 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外观设计图应该包括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六面视图的尺寸和比例必须一致;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优先权文件:如有优先权,需要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委托书。 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递交申请:可以通过直接申请、巴黎公约途径或海牙体系途径提交加拿大外观专利申请。 形式审查:递交申请后,审查员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文件符合要求。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将审查该申请在待审、注册和公布的外观设计中有无相似之处,是否具有新颖性。符合要求,将被核准注册并公告;如不符合要求,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会下发一份审查报告,报告中会列明审查员对注册的反对意见以及需要修改的内容,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仍未通过,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将发出驳回决定。 专利授予: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审查员认为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或申请人经过答辩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错误和缺陷,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将颁发证书。 加拿大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的审查制度 形式审查:提交申请后,该申请进入形式审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这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以确保申请符合要求。如果申请文件存在缺失或错误,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将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其进行补充或修正。 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创性。审查员会检索已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公开文献,以确定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似。如果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并指导如何进行修改。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这些意见进行回应,若回应不当或超出时限,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专利的保护期限 加拿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授权日起10年,或者从申请日或母案申请日起15年;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申请途径
直接申请
巴黎公约申请
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日本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补交日文译文。
PCT途径
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日本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交日文译文。
申请材料 发明专利申请表:该表包括专利名称,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详细信息。 专利定稿:包含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向日本专利局申请专利之前要先向国内专利局申请保密审查。(可选) 优先权文件:如果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了同一发明的专利,并希望享受优先权,需要提供相应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如果适用) 专利定稿翻译件:翻译语言:日语。可以用中文或英文递交申请,然后补交日文译文。
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日本国家专利局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对准备好的定稿进行专业翻译。 提交申请: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日本国家专利局。可以通过邮寄或在线递交的方式进行申请。确保所有材料都是完整和准确的。 初步审查:提交材料后日本专利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公布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授予:如果您的申请通过审查并满足专利法的要求,日本国家专利局将颁发发明专利证书给您,确认您的专利权。
审查流程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形式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日本申请递交同时提交实审请求后: 大概10个月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答复期限3个月;1个月后会收到授权缴费通知书,授权缴费期限为30天; 完成缴费15天左右下发授权证书。 ※如果案子符合pph加速条件,申请人可递交加速审查,后续的审查流程和授权下证都会加快。 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有效期是20年 医药品和农药类发明专利有效期可延长至25年 年费从第4年开始缴纳
费用 申请日本发明专利都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官费(必须缴纳): 1.申请官费14000日元 2.实质审查官费178000日元 3.优先权费10000日元 4.授权阶段官费21900日元 其他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1.律师费 2.杂费 3.实质审查超出10条的权利要求费(每增加一条,官费增加4000日元) 4.授权超出10条的权利要求费(每增加一条,官费增加900日元)、翻译费、意见审查答复费等。 申请人提交PCT申请时,费用的缴纳可选择以下方式: 网上缴费 银行汇款至专利局银行账户 专利局面交 特别说明:缴纳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时,不接受邮局汇款的方式。
注意事项 1、专利类别相互转换 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类别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种制度方便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改变保护类型,根据需要来选择保护手段。 2、优先权一致 日本专利如果有优先权,申请信息必须与优先权一致。 3、日本商标下证的证书皆为电子证书 2024年4月1日后下证的证书,皆为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将成为过去。
1.确定发明创造的属性
要明确发明创造的属性,即该发明是涉及产品、方法还是改进了现有技术。属性不同,申请的专利类型和保护范围也会有所改变。对于一项发明,应当仔细评估其所属的专利类型,以便在申请过程中准确描述和界定保护范围。
2.查找专利相似性
在申请发明专利之前,务必对已存在的相关专利进行详细的检索和分析。这有助于确定你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避免无效的申请和侵权风险。在检索过程中,可以借助专业的专利搜索引擎,如Google Patents、欧洲专利局等。
3.确保技术的完整性和可专利
在提交申请之前,必须确保发明技术的完整性和可专利性。这涉及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效果等方面的详细描述,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和分析。确保技术的完整性和可专利性可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并为今后的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4.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多种类型,如普通申请、紧急申请、国际申请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型至关重要。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紧急需求的发明,可以选择紧急申请以尽快获得专利保护。另外,对于涉及国际范围的发明,可以考虑申请国际专利,以便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
5.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
6注意保密和公开的平衡
6.注意保密和公开的平
07
7.维护良好的沟通渠
8 .关注后续程序和维权措施
8.关注后续程序和维
(一)总体决策
01 决策摸底准备 被控侵权产品与生成被侵权的专利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是否侵权; 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侵权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直接诉讼成本,如法律服务费用; 间接诉讼成本,如企业可能进行的诉讼可能损失的订单、市场等。 其次,可以视情况与权利人接触,了解对方的意图、底线。 02 决策考虑因素 若经过评估,当前企业存在特殊情况:如特定时期不能影响重要客户的信心或者企业正在从事其他重要法律活动,必须避免侵权诉讼的发生,则应有理有节地回应权利人,同时展开谈判,尽量在能够承受的成本范围内达成和解。 若经过评估,不侵权抗辩胜诉几率较高,但可能付出较大代价,例如可能因专利侵权风险而损失大量订单和和造成损失,或者引发专利战,或者法律服务成本费用远远高于和解代价,则同样不宜贸然选择进行诉讼,而应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非诉途径。 若经过评估,认为确实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专利侵权,且涉案专利权相对稳定,则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撤出相关市场。 但是,如果由此造成的损失极大甚至对企业的生存造成实质影响,则被控侵权企业一方面应当做好尽可能充分的应诉准备,另一方面以最大努力及诚意促进和谈,争取代价最低的的和解条件的达成。
(二)应诉对策 01 回复警告函 如果侵权成立,则应积极与对方谈判,了解对方意图,力争达冷和解,避免损失的扩大。其间可视情况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公司收购、反诉或者针对性地提出其他诉讼,或与其他企业战略联合采取行政、商业、司法、市场等手段给对方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对方停止威胁。 如果侵权不成立,则应当及时做好应诉准备,收集相应证据,同时向对方回函阐述己方认为不侵权的观点,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回函阐述观点时不应将具体的抗辩理由、关键证据全盘托出,以防导致日后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处于被动。 02 收集证据 在侵权纠纷中,收集证据对涉嫌侵权人同样重要。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不侵权或者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证据。 例如,使涉案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享有先用权的证据;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证据。 03 调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 涉嫌侵权人在接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警告函或者起诉状副本后,应当迅速查明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一般来说,要查明该专利是否是中国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或优先权日、公开日、终止日,并查明专利年费是否一直缴纳等。然后,根据获得的这些基本信息,采取相应的对策。 例如,根据该专利的申请日,判断自己是否享有先用权,如果享有先用权,可以以此进行不侵权抗辩。 显示专利法律状态的是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专利证书作为专利的凭证,记载发明创造的名称、发明人、专利权号,专利权人等信息。但专利证书一经颁布,无论,以后上述信息发生何种变化,专利证书上都不会重新改动和记载。 因此,仅仅依靠专利证书来确定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是不够的。专利证书的上述限制可以由专利登记簿得到弥补。 专利登记薄包括以下事项: 专利权的授予; 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 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和恢复;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的姓名、国籍等。 在专利权授予后,如果发生专利权的变化,会随时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 04 判断是否属于不视为侵权行为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包括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和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四种。涉嫌侵权人应当审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这四种例外情形之一。 如果自己的行为确实属于上述情形,就可以不必再对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是直接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05 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首先,涉案侵权人应当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的检索和调查,寻找该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同时,分析涉案专利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专利无效的缺陷。如果找到这样的证据或缺陷,被控侵权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检索的范围,包括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文献、有关技术领域的专业期刊等。检索工作的专业性较强,最好由专门的专利检索人员进行。对现有技术的调查,主要调查同类产品的说明书、广告、目录等,以确定专利申请日前是否有同类产品在市场销售,以及该专利技术是否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公开了。 06 判断审查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嫌侵权人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的同时,还应当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等同替代原则、禁止反悔规则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分析自己实施的技术是否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运用专利侵权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后,如果认为并没有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涉嫌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判定自己实施的技术落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涉嫌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的,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07 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函后,一方面要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和谈判,争取较低的损害赔偿数额,或者以自己认为有利的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取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或交叉许可等。 需要指出的是,涉嫌侵权人在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和谈判之前,所做的收集证据和全面研究分析相关技术问题的工作,对于在协商和谈判中争取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涉嫌侵权人通过技术分析,认为涉案专利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就可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谈判结果。 08 充分利用程序权利积极应诉 专利权人就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涉嫌侵权人应当积极应诉,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例如,原告是否合格、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从而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或者管辖权异议。其次,被告可以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通过在答辩状中对技术问题的详细分析,说服法官裁定中止诉讼。诉讼程序的延缓或中止,通常可以给被告更为充裕的应对准备时间,在对诉讼没有准备或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 总之,专利侵权纠纷融合了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无论专利权人还是涉嫌侵人,都需要大量的取证、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并结合一定的谈判技巧和诉讼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侵权抗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被控侵权人的侵权指控不一定成立。在很多情况下,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人可以针对侵权指控从多个方面进行抗辩,从而得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被控侵权人可以援引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专利权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
01 专利权无效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最为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是专利权无效。一项专利的授权仅意味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认为其符合授权条件,但如果该专利遭到无效质疑,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根据无效请求的内容对其有效性重新进行审理,以确定专利权是否应被维持(部分)有效。 例如,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时候,如果审查员对足以否定申请创造性的时候,如果审查员对足以否定申请创造性的文献出现漏检,而被告查询到该文献并据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将被宣告无效。另外,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其有效性是待定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要能证明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就不用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首先,确认提起侵权诉讼方使用的专利是哪一项专利,查询该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比如在被控实施侵权行为之时该专利是否仍然有效。 其次,明确对方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是哪一项或哪几项,以这些权利要求的无效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最低目标,最好是争取专利权的全部无效。 再次,委托专业人员对专利文件以及审查过程进行取证和分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此外,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可以依法申请中止相关侵权诉讼。 02 主张未落入保护范围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经常主张其所实施的技术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被告的行为不构构成侵权。这一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需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主要理由包括:被控侵权物没有使用与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或者是被控侵权物没有使用与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严格地这,种主张是一种否认而不是抗辩。 03 诉讼时效抗辩 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则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起算。其中,“得知”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权利人将无法提出侵权诉讼。 例如,专利权人发现某企业未经许可正在生产专利产品。“应当得知”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知道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事实为基础。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则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例如,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大规模地销售,或者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做了广泛宣传,都可以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如果自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超过两年,专利权人将失去胜诉权。 需要指出的是,专利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一样,是绝对权。对于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这种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则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被告基于连续并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 04 非故意行为抗辩(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使用者和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运用此抗辩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非故意行为抗辩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侵权行为确实成立。 应证明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一般需要证明相关产品是在公开市场上合法取得且价格合理,相应证据包括涉及相关产品的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送货单等。 要说明主观上“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实践中,“不知道是侵权产品”作为消极事实难以证明;一般由原告举证证明“知道是侵权产品”,例如原告曾经向被告发出过警告函。 05 不视为侵权抗辩 为了防止专利权的行使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例外行为,作为对专利权行使的限制。在这四种情形下,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具有违法性。这四种例外情形是: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人在经自己同意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其专利权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再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同时,这也有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被控侵权人在主张专利权用尽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相关产品投入市场是经权利人同意的合法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的相关产品进入市场不产生专利权用尽的后果。被控侵权人在主张专利权用尽时,必须证明相关产品的合法来源。二是在后行为人的行为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相关产品,不包括生产、制造。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我国专利制度采取“先申请原则”而不是“先发明原则”或“先使用原则”,,因此,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专利权授予后禁止先用着继续实施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因此,专利法规定上述在先使用行为产生先用权,可以对抗专利权。 关于先用权,还需要注意:先用权必须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所谓“原有的范围”,一般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的范围。先用权的转移是受限制的,它只能随同原企业或实施该专利的原企业的一部分一起转移,而不能单独转移。 时间条件:必须证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被控侵权人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独立性:制造或者使用的技术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窃取专利权人的; 实施限度: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和规模之内,即制造目的、使用范围、产品数量都不杯得超出原有的范围; 如果在先的制造、使用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则优选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不是主张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例外规定的原因是为了保证国际交通运输的自由和畅通。 06 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在专利诉讼中,被告方应注意原告的诉讼资格,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原告不具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提出抗辩。 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原係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不能单独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在由单位享有专利权仅的职务发明.发明人仅有署名权和获秩得物质报酬权。如果侵权纠纷针对的是署名权以外的权利,则发明人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专利权发生转让的情形中,原专利权人无权就转让后的专利纠纷提起诉讼。 在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中,若专利权属于某一方,则另一方无权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即使其是该发明创造的实际发明人。 07 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如被控侵权技术属于涉案专利权申请日之前的现技术,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公知技术抗辩是一种法定的抗辩权,现有的规定较为原则,争议颇多,以下仅就司法实践中的较统一作法进行介绍,不作理论探讨。 现有技术辩中,涉及原告专利、被控技术和引证技术(现有技术)三个对象。被告可以直接将被控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属于现有技术,则抗辩成功。当然,被告也可以先被控技术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主张未落人保护范围,再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切忌直接将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以主张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
直接向美国专利局申请
通过巴黎公约申请
PCT途径申请
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美国专利局提出进入申请。
1.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英文名称、地址、国籍 2. 英文说明书 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 说明书摘要 摘要附图 3. 优先权信息:优先权日期、优先权号及国家/ PCT号及书面检索报告,未公开的请提供PCT申请文件及优先权信息。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美国专利局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对准备好的定稿进行专业翻译。 提交申请:专利申请可通过邮寄纸质文件向美国专利局提交,或通过美国专利局官网进行电子提交。 初步审查:提交材料后,美国专利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在结束了初步审查之后,申请将排队进入实质审查的环节。 专利授予:如经审查,美国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符合美国专利的授权要求,则会下发授权及缴费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费用后,美国专利局将会颁发专利证书。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主要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 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美国专利局将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一般需要1-2个月。对于PCT申请,如果PCT还未公开,美国专利局会等待PCT公开后才开始形式审查,这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审查通过后,专利申请将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18个月自动公布,或者在申请人要求的情况下,在18个月内进行公开。 实质审查 一般在1.5-2年后收到审查意见,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提出答复。申请人有权提出延长答复期限的请求,最长可延期至第6个月。 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可能会收到1-2个实质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克服审查意见,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此时可以选择继续答复、提交答复及RCE或者请求上诉。 如果审查通过且无驳回理由,美国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书后的3个月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和缴费通知书后,缴纳的颁证费中,已经包含了前3年的专利年费,所以自授权日起第3年半、7年半、11年半缴纳三次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与中国申请专利的官费缴纳标准不同,美国除了对不同专利类型设置了不同的缴费标准,还对发明人及申请人所处的企业的性质不同针对性的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将企业分为了大实体,小实体和小微实体,针对小实体和小微实体有相应的减缴政策。 大实体(专利费用无减免) 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大于500人,只能以“大实体”资格申请专利,费用不可享受减免优惠。 小实体(专利费用减免50%) 专利权人企业人员规模如果少于500人,可以以“小实体”资格减免一半即50%的专利费用。 小微实体(专利费用减免75%) 为了进一步鼓励创新,《美国发明法案》引入了 “微实体”的概念,即如果一个申请人符合“微实体”资格,那么,大部分的专利费用可以减免75%。 符合小实体资格(个人或员工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年收入均不超过177,117美金; 申请人和发明人均未曾转让其专利给一个年收入超过177,117美金的实体资格者; 以该申请人或以该发明人的名义作为发明人的美国申请均不超过四个,不包括临时申请及已转让给第三方的申请。
具有小微实体资格的申请人,系指发明人(非受让人)合乎以下所有条件者:
01 申请专利的目的
申请专利的目的
首先,申请专利的目的至关重要。对于一项发明创造,考虑是否申请专利时,需要明确申请的目的是什么。有时候,即使技术方自己对专利的授予有所犹豫,但在风险与机会的平衡中,及时申请专利仍然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不仅是为了获得授权,更是为了抢占市场、威慑竞争对手。在取得市场先机的情况下,专利的目的就算达到了。
02 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符合《专利法》规定 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都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也必须与已知设计有明显区别。因此,在决定申请专利时,要对相关法规有清晰的了解,并确保科技成果符合这些规定。
03 具有商业价值 具有商业价值 专利的价值在于运用,而不仅仅是保护。专利资产如果只是用于保护而不进行有效运用,就可能成为负担。因此,申请专利时需要考虑科技成果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专利申请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
04 知识产权质量的审核与评估 知识产权质量的审核与评估 为了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发明创造的披露和申请过程需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这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或者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可以更好地筛选出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并确保专利申请的质量。
05 保护的有效性 保护的有效性 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多种方式,而申请专利是其中之一。在专利公开的前提下,通过法律保护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然而,并非所有技术都适合申请专利,有些更适合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时,需要综合考虑保密的有效性。对于潜在的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泄露,确保信息的安全。
综上所述,申请专利是科技项目研发中的一项关键决策,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目的性、法规符合性、商业价值、有效性以及知识产权质量。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离不开对这些关键因素的深入思考和科学决策。
发明人姓名的变更
发明人姓名变更一般包括以下3种情况: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人因姓名变化做变更的,需要提交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一般指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因为填写错误(最常见情形是写错别字)做变更的,需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签字的请求更正的声明。
若涉及外国发明人更改中文译名的,一般需要提交本人签字的变更声明。
发明人资格纠纷引起的变更
发明人资格纠纷引起的变更一般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因此证明文件一般是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因错填或漏填引起发明人变化需做的变更
发明人(或设计人)因错填、漏填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全体申请人及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章的变更声明。
对于因发明人离职、专利权转移或发明人协商一致要求做发明人变更的,审查员均会下发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专利发明人变更常见问题
专利发明人可以更改吗?
专利发明人可以更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发明人变更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可以参照“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该如何处理”的内容。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为同一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则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
(1)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设计人那取得了发明创造得专利申请权,并申请专利的。
(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所以说,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发明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
专利授权后,还能增加发明人吗?
实际工作中,申请人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错填和漏填发明人、发明人顺序错误,也可能是某个人购买这件专利,想把自己的名字加上,还可能是这件专利有了法律纠纷等情况,需要增加发明人。
专利在授权之后是可以添加发明人的,但是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到专利局审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别的专利,想要添加发明人需要的材料也有区别。
办理发明人变更时,对于发明人姓名更正、发明人顺序错误、删减发明人的变更相对容易,提供发明人变更声明和对应发明人身份证文件就能顺利准予变更。
发明人变更不通过常见的审查意见 变更后发明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一起发明创造,获得本技术方案的?有何研发过程材料予以证明? 现有发明人仅为第二发明人是否能以个人名义就本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申请权是否存在纠纷? 在专利审查周期里为何都未发现漏填发明人,而在办登期间发现了呢? 在授权通知书和办登通知书中均未包含发明人信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是如何主动发现漏填发明人的? 申请人后续会否转移专利权?
一、PPH简介:
PPH是通过国际合作加速专利审查的一种方式。专利审查高速路的英文全称为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
申请前提:如果申请美国的专利是通过中国优先权(巴黎公约)或者提交了PCT国际阶段申请,如果国内已经授权或者此技术三性良好(PCT国际阶段下发的书面意见上有所体现),那么基于该国内的优先权或者基于PCT国际申请进入美国就可以通过PPH进行加速了。
二、申请PPH的时间:
对于美国申请而言,提出PPH请求的时间要求是,该美国专利申请尚未开始进行实质审查。
三、加快效果:
根据USPTO官网公布的数据,一件普通的专利申请从递交日起,一般需要17个月左右收到首次OA;而通过PPH申请的案子,从PPH请求成功到首次OA只需要2-8个月的时间。
四、授权率:
美国申请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的授权率为87.8%。根据JPO(日本专利局)的统计数据,请求PPH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为87.8%,而未请求PPH的发明专利授权率为76.7%
五、提交PPH的条件:
1.PPH加速的前提一定是申请有授权前景,而且,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请求PPH加速时,提交的权利要求需要与PCT或中国专利申请中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实质对应。
2.由在先审查局审查的对应申请与美国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
3.需要提供在线审查局下发的所有审查意见中英文。
4.保证PCT申请中的权要要三性良好(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注:针对美国提PPH有一个绑定条件就是必须要提IDS(信息披露声明),其中IDS需要提交的资料:
1.需要提供在先审查局下发的所有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提到的所有对比文件。
2.申请文件中提到的参考文件(包含专利性和非专利文件)。
3.申请人自身参考的资料但是未体现到申请文件或者审查报告中的。
4.检索报告中提到的所有相关文件。
一、技术交底书是什么?
技术交底书是发明人提交给专利代理师的“技术说明书”,核心任务是回答三个问题: 划重点:专利代理师不是技术全能选手,一份逻辑清晰、细节到位的交底书,能省去80%的沟通成本 二、技术交底书的作用 对发明人 1️⃣ 引导其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系统化、结构化梳理和归纳提炼。 2️⃣ 帮助其对自己发明内容形成更清晰、系统的认识。 对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工程师 1️⃣ 加快对技术创新内容及发明贡献的理解和把握,减少沟通次数。 2️⃣ 为企业后续专利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包括专利布局、申请策略等方面的判断,以及把控专利申请文件质量。 对于发明人按照专利工作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其技术创新成果来说十分重要。 技术交底书的阅读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另一类是公司内部进行提案材料审核的专利工程师。技术交底书可以看作发明人与专利代理师或专利工程师之间的桥梁。 对于机构的专利代理师来说,一份清楚、完整反映发明内容的技术交底可以加快对技术创新内容及发明贡献的理解和把握,减少与发明人之间的沟通次数,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可根据专利提案材料撰写形成技术内容完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恰当的专利申请文件,从而使技术创新的成果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对于企业的专利工程师来说,技术交底书清楚完整地反映发明内容,可以帮助专利工程师理解发明内容及其贡献,进而从专利布局、申请策略等方面快速作出是否进行专利申请、如何专利组合有效保护、申请的时机、申请的地域等方面的判断,同时也为专利工程师把好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关提供一个正确的审核基础。 三、技术交底书的组成 发明名称 要求:技术领域+保护主题(产品/方法)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目的 要求:直击痛点,用简洁语言说明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方案 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例 1、发明名称应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产品or方法)。正确示例:防滑轮胎及具有该轮胎的汽车错误示例:汽车轮胎防滑技术(技术是产品还是方法?不清楚) 2、技术领域是发明创造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领域,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本身。例如,一项关于茶杯的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在茶杯的把手上设置凹槽,便于持握和防滑。正确示例:本发明涉及一种茶杯,尤其涉及在其把手上设置有便于使用拿握的防滑结构的茶杯。错误示例:本发明涉及日常生活用品。错误示例:本发明涉及一种把手上带有凹槽的茶杯。 3、背景技术(现有技术)介绍与发明创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简要说明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方法和原理,引证文件的出处,并客观地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4、发明目的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本发明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5、技术方案是技术交底书的核心内容,应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手段,应突出发明点,足够详细,且能够实现。对于方法发明来说,重点在于介绍方法流程以及流程中各环节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产品发明来说,重点在于描述产品的结构以及各结构单元之间的关联。 6、有益效果发明创造所起的作用以及产生的有益效果。例如,产量、产率、精度、效率的提高;能耗、材料、时间的节省;操作、控制、使用的便捷;等等。应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可采用实验数据+理论分析来描述。 7、附图及其说明用图形补充文字的描述,帮助大家理解发明创造,需要按照机械制图的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名称、图示等内容做简要说明。发明专利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附图。 8、具体实施例实施例是对发明创造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技术交底书中应至少描述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具体实施例对于公开、理解和实现该发明创造,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极为重要。 四、技术交底书的撰写误区 1、只有发明目的,无技术方案,导致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例如:某材料只是简单地提到利用设备达到特定目的,其具体实现过程是基于某个设备,然而,对于设备如何执行上述动作的具体流程以及其中部件与部件的结合,这些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部分完全没有描述。整个交底书只是给出了目的,但没有方案。 一个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大小、专利质量的高低,与技术交底书的完整性是息息相关的!撰写好专利技术交底书是提高专利授权成功率是重要前置条件。
1️⃣ 痛点在哪? 现有技术存在什么问题?
2️⃣ 方案是啥? 你的发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3️⃣ 效果如何? 技术方案带来了哪些实际提升?
错误示例:“汽车轮胎防滑技术”(主题不明确)
正确示例:“防滑轮胎及汽车”。
要求:精准定位,避免“大而空”。
错误示例:“本发明涉及日常生活用品”(范围太大)。
正确示例:“一种茶杯,尤其涉及把手上带防滑凹槽的茶杯”。
要求:客观分析现有技术的缺陷,引用权威文献。
错误示例:“现有技术都不好用”(缺乏具体依据)。
要求:细节到位!产品发明说结构,方法发明讲流程。
错误示例:“通过程序控制实现功能”(无具体实现步骤)。
要求:用数据或原理证明效果,拒绝“拍脑袋”!
错误示例:“显著提升用户体验”(缺乏量化分析)。
要求:按国标制图,图文结合更易懂(实用新型必须附图)。
要求:至少一个实施案例,支持技术方案落地。
解决方案:对技术方案进行深入思考,详细给出技术方案的技术要素构成以及技术要素之间的联系或连接、有关的方法步骤,在此基础上提出能切实实现发明目的的详细方案。
2、技术方案过于概括,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例如:某技术方案通过在底座支架轴设置可以转动的小马达,在平板电视增加电路,驱动马达转动,实现遥控器对平板电视进行旋转控制以解决现在的平板电视转动角度,需要观众的外力来实现,操作不方便。但是,该技术方案对于马达设置的位置、控制过程、电路的设置均没有提及,导致实施本方案的方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此方案。
解决方案:从机械结构、电路结构、具体软件控制、成分、组分等多个角度去考虑其具体实现方法,最终给出的技术方案完整到一个技术人员不用再去猜测推断,直接可以实施这个方案的程度。
3、无产生有益效果的推导或证据
例如:某发明利用两张纸盆,采用两个折环悬挂方法,解决了传统采用单纸盆结构的低音扬声器在低频大动态信号冲击下易出现严重的谐波失真的问题,避免打底的缺陷。同时,在技术内容部分,发明人提供了详细的附图以及附图说明。但是,该提案通过文字描述并配以附图,给出了详细的技术内容,但没有结合技术内容进行详细分析给出技术内容切实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主观臆断地给出了“降低了单元的谐振频率及谐波失真”这样的有益效果。
解决方案:分析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推导出这些特征必然带来的有益效果,而不是简单地臆断有益效果;或者给出测试结果证明有益效果。也可以从结构原理上来深入剖析,解释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如果能解决技术问题,自然会达到效果,有益效果的描述也是水到渠成。此案经发明人提供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了此技术方案确实能达到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