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常见问题
凯粤智华
4
2025.12.20
是否侵权了?专利侵权中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专利侵权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要构成侵权行为,要有四个要件:一是行为本身,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法官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要注意从以上四个方面把握。第一个、第二个要件可以称为积极要件,第三个、第四个要件可以称为消极要件。哪些行为属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哪些行为应当归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类型?司法实践中,关键要根据《专利法》保护专利权的基本精神以及利益平衡的基本法理,对有关行为是否可以归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类型做出合理的界定。《专利法》为什么要规定“生产经营目的”要件?如何理解“生产经营目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搞清楚。《专利法》为什么要规定“生产目的”要件?这需要用利益平衡的基本法理来作出解释。利益平衡是指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兼顾各方主体,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一方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适当兼顾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首先,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要保护好专利权人的专利市场,确保其专利权获得足够的商业回报。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的个人行为并不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市场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次,我们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普通公众在其日常生活中,没有义务去检索专利文献,没有义务回避他人的专利权,否则就会极大地失去行为自由。再次,针对个人的日常行为进行专利执法也是不现实的,会造成极高的制度成本。因此,《专利法》规定“生产经营目的”要件是合理的。这需要回归《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立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生产经营目的”的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否则无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首先,商业上的经营活动必然包括在内,不必多言。其次,事业单位、非营利单位在单位的事业目的范围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都应当界定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例如,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自行制造、使用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即属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为科研活动就是科研机构的“生产经营”。可以这么说,除了个人学习、研究和生活以外的行为,大致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行为。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当然不是侵害行为,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制造、使用等行为才具有违法性,这点不必多言,容易理解。《专利法》第七章规定了若干抗辩条款,这些条款就是法定的豁免条款,如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权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科学实验抗辩、临时过境抗辩、Bolar例外抗辩等。如果被告有抗辩事由,其相关行为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当然就不构成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除了法定豁免,司法个案中法院也会根据利益平衡的法理给予豁免,如抵触申请抗辩。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是鉴于存在抵触申请,其行为可以被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