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述
2012年,重庆某设备公司申请了一件“微烟磁灸装置” 发明专利(专利号 201210128652.4,以下称涉案专利),2015年获得授权,产品兼具灸疗、磁疗功能,且能通过调节出气口控制温度,在多家医院有稳定供货记录。
湖南某医疗公司曾是重庆某设备公司的产品代理方,后自行生产“灸疗装置”,不仅在产品结构上高度相似,还以更低价格(36.8元/盒/10柱vs重庆某设备公司256元/盒/32柱)抢占原合作医院的市场(仅重庆某中医院5个月就采购7520盒,销售额27.6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重庆某设备公司诉讼请求,湖南某医疗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侵权认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位于灸筒盖的出气口轴向高度大于灸筒本体的出气口”,而被诉侵权产品是“位于灸筒盖的出气口轴向高度小于灸筒本体的出气口”(编者注:高度正好相反)。
法院认为,两者仅仅是高度位置有所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设置方式中能够根据使用需要选择,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替换手段。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两者构成等同特征,所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这一认定凸显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灵活性: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细微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非实质性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显然,对企业而言,简单的设计绕行可能不足以避免侵权风险,核心技术的实质性创新才是关键。
案件启示
简单的设计绕行可能不足以避免侵权风险,核心技术的实质性创新才是关键。企业不要试图通过“微调技术细节”规避侵权,即便细节有差异,只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相同,仍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一定要做好检索,规避专利侵权问题,如果您需要进行专利挖掘布局,可以联系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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