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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vs商标注册:企业该怎么选?一篇说透核心逻辑

四大核心维度,直击两者本质差异


1. 时间成本:快与慢的生死竞速


商标注册堪称“长线投资”,从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公告期,顺利情况下需12-18个月,若遭遇驳回、异议,耗时可能延长至2年以上。对于急需上线产品、抢占季节风口的企业来说,这样的等待足以错失整个市场窗口期。某服装品牌曾因注册“暖绒”商标耗时过久,错过冬季销售旺季,直接损失数千万元营收。


商标转让则是“快车道”,依托已注册成功的商标,省去审核博弈,6-10个月即可完成权属变更,部分案例甚至147天就能落地使用。对于计划融资、急于拓展市场的企业,这份时间优势能直接转化为竞争先机——某科技公司通过转让商标,在B轮融资中估值提升1.2亿元,溢价达40%。


2. 成功率:稳与险的概率博弈


商标注册的“高风险”早已是行业共识,2023年全国商标注册驳回率高达38%,近似商标、缺乏显著性、查询盲期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努力白费。某化妆品公司注册“花颜”商标,因存在近似商标被驳回,复审10个月仍未成功,前期投入全部沦为沉没成本。


商标转让的成功率近乎100%,核心前提是确认商标无权利瑕疵——只要通过正规渠道完成尽职调查,核实权属清晰、无质押、无纠纷,就能稳妥获得商标权。数据显示,转让商标的后续纠纷率仅为注册商标的1/7,是确定性更强的选择。


3. 经济投入:省与贵的价值权衡


商标注册的直接成本较低,官方官费仅数百元,委托代理机构的总费用通常在千元左右,对预算有限的初创企业十分友好。但隐性成本不容小觑:等待期间的品牌推广费用、注册失败后的重复投入、错失市场的机会成本,累计起来可能远超预期。


商标转让的价格跨度极大,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取决于商标的知名度、市场基础和类别稀缺性。看似前期投入较高,实则能快速兑现商业价值:某食品企业收购“老灶台”商标后,重新定位为非遗品牌,产品溢价提升300%,年营收突破2亿元,很快收回转让成本。


4. 品牌适配:专与合的个性选择


商标注册的最大优势是“量身定制”,能完全契合企业的品牌理念和视觉定位,从名称到图形都独一无二,为打造差异化品牌形象奠定基础。但新商标需从零开始培育市场认知,某初创电商品牌花18个月推广新注册商标,品牌认知度仅达12%。


商标转让可直接获得具有一定市场基础的标识,某电商品牌受让“优购”商标后,3个月内品牌认知度跃升至43%,季度销售额增长210%。不足之处在于可能需要在品牌理念与现有商标间做微调,若能找到高度契合的标的,便能实现“借力起飞”。

避坑指南:转让与注册的关键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避坑要点


• 提前做好全面检索,避开查询盲期内的近似商标,降低驳回风险;


• 确保商标具备显著性,避免使用通用名称、地名等禁限词汇;


• 规划多类别注册,构建核心类别+防御类别保护矩阵,防止被抢注。


商标转让避坑要点


• 尽职调查是前提:核实商标权属、有效期、是否存在质押或许可使用记录;


• 合同条款要明确:约定转让范围、历史纠纷责任划分、违约责任,避免“隐形负担”;


• 流程合规是关键:确保一标多类商标全部转让,材料签字盖章规范,跟进官方审核进度直至核准公告。

终极决策:哪种方式更适合你?


选择商标注册,适合这样的你:


• 初创企业,预算有限且时间充裕,追求原创品牌调性;


• 有明确的品牌理念,希望从0到1打造专属标识;


• 不急于短期上线,能接受1-2年的培育周期。


选择商标转让,适合这样的你:


• 急需商标布局市场,面临明确的时间窗口(如新品上市、电商入驻);


• 资金充裕,追求快速盈利和品牌溢价;


• 行业竞争激烈,需快速构建品牌壁垒,抢占品类认知。


判决侵权后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协调适用

裁判要旨
在侵权行为复杂但可区分的侵权案件中,可结合案情在同一案件中协调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结合全案侵权事实足以认定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对于可查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基数的侵权行为适用法定赔偿,从而实现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协调适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案号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18511号
案件概要
原告中某公司经台某公司授权,取得“台达”注册商标的授权及维权权利。被告台某通公司官网发布的产品使用手册目录、被诉1688店铺销售页面的产品名称和商品详情页面、被告陈某通过微信提供的产品使用手册和销售合同的文档名称中使用了“台达”“上海台达”字样。
原告认为两被告与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对台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上海台某公司具有极强的历史承继关系,两被告以侵权为业,生产多款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大,属于恶意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8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具有侵害台某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故意,在其关联公司因侵权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又再次实施类似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结合两被告存在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模式、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其中,对于被诉1688店铺所涉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可查明的店铺销售金额及同类产品的利润率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并结合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适用三倍倍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对于线下无法查明销售数据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则结合两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故意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
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实践中,申请人对证据提交的形式、种类、实质要求等存在诸多困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编写了《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帮助和引导商标复审申请人积极、全面、规范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证据重点问题问答》


问题一:申请人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问题二:申请人为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三:申请人关于真实使用意图提交的证据,哪些易被判定为缺乏证明力、难以被采纳?
问题四:申请商标因为和外国国名近似被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五:申请商标被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六:将含“中国”的企业简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被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
问题七:申请商标因与烈士姓名相同被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考虑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
问题八:申请商标被以不规范汉字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考虑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
问题九:申请商标因文字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另有含义,可以认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吗?
问题九:申请商标因含有的外文文字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证据证明其含义生僻,可以认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吗?
问题十:申请商标被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驳回,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
问题十一:申请人为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可以从哪些方面提交证据?
问题十二:申请人提交的哪些证据易被判定为无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问题十三:申请人为证明具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资格,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十四:申请人为证明有权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地理标志商标,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十五:申请人为证明具备监督检测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能力,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十六: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生产地域范围,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十七: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十八: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特定生产地域范围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十九:申请人为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其声誉,可以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二十:指定中国的地理标志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应当如何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证据材料?
问题二十一:在驳回复审案件中,是如何认定商标代理机构的?
问题二十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但在驳回复审时已经删除了该经营项目,可以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吗?
问题二十三:申请商标虽由商标代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但申请过程中已转让给非商标代理机构的,可以认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吗?
问题二十四: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注册的“代理服务”具体是哪些服务项目?
问题二十五:驳回复审案件中涉及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主要指什么情形?
问题二十六:适用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被驳回的国际注册商标,提交驳回复审申请时应该怎么办?提交什么证据?
问题二十七: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情形?
问题二十八:驳回复审案件中可以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产生来源混淆吗?
问题二十九:申请案件中止审理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非正常专利认定制度与专利法第一条相违背吗?
近日,国知局就非正常专利认定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Q:请问非正常专利认定制度与专利法第一条相违背吗?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A:关于非正常申请,您可参阅《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局令第77号)。其中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维护专利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
构成要素

颜色组合商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颜色是其唯一构成要素,不依赖具体形状、文字或图形。例如,高露洁洗牙用制剂的白红颜色组合商标,仅通过颜色比例与排列顺序形成商标标识。
商标指定颜色:以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构成要素,颜色是辅助识别工具,核心在于文字、图形等元素。如麦当劳的黄色“M”标识,图形“M”是核心,颜色起强化记忆作用。
形状特征
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形状,形状可能随商品或服务载体的变化而变化。如金霸王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组合,其形状由电池形状决定。
商标指定颜色:通常有固定形状,图形或文字的轮廓、结构是明确的,不会因使用场景变化而改变。
显著性来源
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源于颜色组合本身,需通过长期使用使公众将颜色组合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联系。若颜色组合过于常见或缺乏独特性,可能缺乏显著性。
商标指定颜色:显著性主要来自文字、图形等元素,颜色可增强识别性,但非核心。即使颜色改变,只要文字、图形不变,仍可能具有显著性。
保护范围
颜色组合商标:保护颜色组合本身,无论颜色应用于何种形状或载体,只要颜色比例、排列顺序一致,均受保护。
商标指定颜色:保护着色后的文字、图形等组合元素,颜色与图形、文字共同构成保护对象,单独改变颜色可能影响商标的识别性和保护范围。
申请注册要求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时需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提交色块图样或虚线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同时在“商标说明”栏注明色标和使用方式。
商标指定颜色:申请时无需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直接提交着色的图样即可,图样中颜色与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商标标识。


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边界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吴甲持有包含“红树林”字样的第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相关商品上,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某生态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海鸭蛋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红树林特产”、“广西北部湾红树林”等字样后,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庭,索赔损失。
【案件焦点】
吴甲注册了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是否属于对该注册商标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抑或是商标性使用,这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吴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一、关于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核心理由在于被告对“红树林”文字的使用属于法律允许的“正当使用”。理由是:本案中,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海鸭蛋产品所使用的表述虽含有“红树林”相关文字,但该处文字与其他描述产品规格、品质的词语连用,其意在表明其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为放养于滨海红树林植物群落的鸭子所产,突出其产品的品质及特性,其文意并非表明产品品牌;该处“红树林”字体也与吴甲的商标中的文字字体有明显区别,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首页和产品详情页均未使用吴甲的“XX”商标,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即可辨别二者商品的来源,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吴甲主张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生态公司存在故意攀附的意图,但吴甲商标并未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吴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上述某生态公司对“红树林”文字的使用情况无法认定某生态公司有故意攀附吴甲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二、关于某生态公司在其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对于红树林是一种植被名称均无异议,从吴甲提供的各类报道中可以看出,吴甲认为红树林中养殖的海鸭相较于其他海鸭营养更丰富,有其独特性,某生态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可见,红树林的通用含义是一种滨海植物群落,“红树林海鸭蛋”的通用含义是放养于红树林植物群落中的鸭子所产的蛋,而非表明吴甲商标的商品。某生态公司在其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标明其产品来源及品质特性,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的规定,属于正当使用,吴甲无权禁止某生态公司在其海鸭蛋产品介绍中使用“红树林”文字。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红树林”文字是为了描述商品的真实属性,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原告无权禁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吴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某生态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标题中使用“红树林”三个字是否侵害吴甲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如构成侵害商标权,造成的损失应如何确定。
首先,某生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本案中,某生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吴甲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某生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涉案商品时,在商品下面的文字介绍中使用了“红树林特产烤海鸭蛋”“广西北部湾红树林”等文字,但某生态公司在使用包含有“红树林”文字时是与其他商品描述文字如该商品的规格、制作方法、产品属性等文字共同使用于商品下方的商品描述中,从整个文句的语义、内容来看,应当是指其经营的海鸭蛋来源于放养在红树林的海鸭所产的蛋以及对蛋品的规格、制作方法、产品特性的描述,并非指该鸭蛋的品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某生态公司在产品下方的文字描述中以及网店介绍、产品的详情页中均没有单独使用“红树林”三个字,也没有突出使用“红树林”三个字,更没有使用吴甲的注册商标“XX”,仅凭某生态公司在产品下方使用包含有“广西红树林”“北部湾红树林海鸭蛋”等文字,普通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吴甲主张某生态公司在网上销售海鸭蛋产品下方的标题中使用包含“红树林”三个字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某生态公司经营的商品与吴甲经营的“XX”牌商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某生态公司在产品下方使用包含“红树林”“北部湾红树林”“广西红树林”等文字对产品进行必要介绍,是正当使用“红树林”文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众所周知,红树林是生长于热带、亚热带海岸潮间带,由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乔木或灌木组成的湿地木本植物群落,是鱼、虾、蟹、贝类等海洋生物生长繁殖的重要场所,该场所为鸭子提供丰富的食物来源,当地居民有在红树林下放养鸭子的传统。广西北部湾沿海一带也分布着大片红树林,当地居民历来有将鸭子放养于红树林浅海滩涂的传统,通常把放养在红树林浅海滩涂的鸭子所产的蛋称为“红树林海鸭蛋”,该称谓在吴甲注册“XX”商标前早已经存在,因此,某生态公司在不突出、不单独使用“红树林”三字的情况下,在商品海鸭蛋的下方标题中使用包含有“红树林”的文字对商品的来源地、制作方法等介绍商品的特点,属于正当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文字的行为,吴甲无权限制他人正当使用。
最后,吴甲主张其持有的“XX”商标知名度较高,某生态公司有傍名牌、搭品牌便车的恶意。本案中,吴甲经营的产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持有的“XX”商标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也不属于国家驰名商标,在诉讼中吴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的“XX”商标在广西、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某生态公司存在故意攀附吴甲商标知名度进行销售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吴甲主张某生态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中使用“红树林”三个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驳回了吴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红树林”在吴甲注册“XX”商标前早已存在,且某生态公司在不突出、不单独使用“红树林”三字的情况下,属于正当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文字的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给多方带来警示:商标权人一方面要警惕商标中的元素特别是文字内容有可能被通用化或者成为核准商品上的描述性词汇的趋势,需要宣传、使用以及联系确保自己的商标在显著性上不被弱化;另一方面法律给予了商标权人排他性的商标权保护,在积极使用和依法维权的同时,不能因此通过“碰瓷式维权”消耗商誉,而是通过呵护和培塑自身品牌提升商标的经济价值。对于经营者来说,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同竞争领域的注册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不恶意攀附他人商誉,采用法律许可的正当方式规范经营及宣传行为,同时也要积极应对“碰瓷式维权”式的恶意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玩具” 变 “门铃”?想靠产品标注规避专利侵权?法院这么判!
“小鸟敲击” 引发的侵权之争

原告是一家拥有“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企业,这款专利产品凭借独特造型和趣味性,在玩具市场颇受欢迎。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销售的一款产品,其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功能与自家专利产品几乎一模一样。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收集证据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面对指控,被告却提出了看似合理的辩解:自家产品页面明确标注“门铃”类别,设计初衷是用于安防警示,与原告“娱乐互动”属性的玩具分属不同品类,不存在市场侵占和消费者误购,不满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同类产品”前提,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关键判决:被告销售的产品已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一判决的核心依据,正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看什么?
很多市场主体误以为“产品类别标注不同”就能规避侵权,实则陷入了认知误区。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的是这三点:
1. 产品类别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确定产品用途(进而认定类别),需参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以及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也就是说,产品类别不是侵权方说了算:即便标注的类别与国际分类表一致,分类表也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功能、结构、实际用途上相同或相似,即便标注类别不同,也应认定为 “相近种类产品”。
本案中,被告虽标“门铃”,但产品链接名称含“玩具”字样,且大量买家评价“孩子喜欢”“宝宝玩得开心”,印证该产品实际被广泛用作儿童玩具,具备玩具的核心属性——这才是认定产品类别的关键依据。
2. 外观近似性判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十一条,法院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结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核心特征,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功能上完全一致,普通消费者一眼就能产生“同款”认知,显然满足“外观近似”的判定条件。
3. 侵权认定核心
依据该解释第八条,只要在 “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 “相同或近似” 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试图用“门铃”标注规避责任,但既满足“相近种类产品”(实际为玩具),又满足“外观近似”,自然构成侵权。这种“换标签”的规避方式,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漠视,最终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规避侵权不可取,合规经营是正道
本案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功能融合、使用场景多元化是趋势,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从未模糊。
对于专利权人:创新成果保护需有前瞻思维,若产品用途存在交叉叠加(如既可当玩具也可作装饰),应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明确标注,为后续维权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对于市场经营者:切勿抱有“换标签就能躲侵权”的侥幸心理,产品的实际属性、使用场景才是认定侵权的核心。在开发、销售产品前,务必对相关专利进行全面检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盲目模仿陷入纠纷,损害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发动机”,只有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让企业敢于投入研发,让市场充满活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合规经营意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干货分享!专利实质审查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234(2-102)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 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 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三、实质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如何做海外商标布局?

商标标识的选择


现有商标的海外申请扩展

企业已经在国内有了较好的发展,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拓展海外市场。

新品牌推出

企业有新的产品或服务投入全球市场,因此需要在国内及海外同步申请。

本土化品牌

产品仅在特定的海外推出,通常也仅在当地使用。这种情形下,该商标一般会使用当地的语言,在选择上也应当使用当地需求来进行。


02 各国的不同文化



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数字商标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为商标。例如“999”、“555”,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家申请注册商标被核准。


特定的颜色

特定的颜色,瑞典的国旗主要是蓝色,在瑞典蓝色禁止作为商标使用;阿拉伯国家禁止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商标主色调为黄色的,在相应目标市场应特别加以注意。


法国

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


特定的动物或植物

特定的动物或植物,菊花深受中国人的喜爱,但在某些国家,则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先知,例如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日本把菊花视为皇室的象征,拉丁美洲国家或地区把菊花视为妖花,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玫瑰花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

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止用猪的图形作为商标,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狗作为商标;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人”,例如“山羊”牌产品在英国很难获准商标注册;在以上文化禁忌,应该特别加以注意。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护的专利按照申请主题的不同可以分为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三种。


按照申请流程不同可以分为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国际申请(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和后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PART.2

美国专利申请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


2. 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发明专利12个月,外观专利6个月)


3.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


PART.3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提交后,USPTO会出官方回执。

2.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

3. 公开: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4. 实质审查:一般12至18个月出审查意见,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如果驳回专利,申请人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如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

5. 专利登记手续:如经审查未有驳回理由,则下发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用。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该申请将视同放弃。

PART.4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资料

1、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申请人应当提交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七面视图的尺寸比例必须一致。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5、宣誓书及委托书。

PART.5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时间

受理通知书下达时间:1-2周

注册周期:12-18个月

有效期:15年

PART.6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资料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3、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在申请同时或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

4、宣誓书及委托书。

PART.7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时间

受理通知书下达时间:3-5周

注册周期:2-3年(不加急)

有效期:20年




为什么“专利转化”突然冲上热搜?

热词背后:“转不动”的困境


当这个话题成为热点时,很多人逐渐发现了一个核心痛点:


很多专利的根本问题,并不在“转”,而在“专利本身”。


许多专利被真正拿到产业端、投资机构或企业法务面前时,会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技术路径是否清晰?权利要求能否真正实施?保护范围是否经得起规避设计?这些问题让不少所谓的“可转化专利”,从起点上就不具备转化的条件。


政策风向:起点正在“前移”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召开专题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其中,“纵深推进专利转化运用”被明确写入重点任务。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会议在强调转化之前,反复提到了“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这个顺序本身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它意味着监管层已经意识到,如果专利在形成阶段就缺乏产业可用性,那么后端的转化工具再完善,也像是在进行高成本的修补。专利转化真正的起点,已经前移到了审查尺度、权利要求质量和技术方案本身的扎实程度。


为什么现在“格外着急”?


专利转化在当前时点受到如此集中的关注,背后有两大现实驱动:


 盘点压力显现:随着“十四五”进入收官阶段,高校和科研机构积累的大量专利需要集中盘点。专利数量庞大与转化率不高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节点变得尤为突出。


竞争周期倒逼:面向被视为新一轮产业和技术博弈关键周期的“十五五”,知识产权被明确要求更直接地服务于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专利若停留在“可授权、不可使用”的状态,将难以支撑发展需求。


真正的分水岭:从“怎么转”到“转什么”


未来的风向正在发生明显变化:讨论的焦点正从“怎么转专利”,转向“什么样的专利值得被转”。


这意味着,专利转化的重心将不在于“转化动作本身”,而在于前端的系统重塑。评判标准将更关注:专利是否围绕真实的产业需求形成,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可实施性,技术路线是否与主流产业方向兼容。


由此可知


专利转化冲上热搜,并非因为它突然变得重要,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如果专利本身不改变,转化这道坎,我们还会反复谈论。


专利转化从来不是终点,它只是检验一项专利是否真正有价值的那道门槛。


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