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注册能否下证成功 受很多因素
1商标注册检索 商标注册检索是影响其商标注册能否成功下证的关键因素。 在商标注册这行有这样一句话:“商标注册成功的关键在于商标注册的全面检索”。 而商标注册检索如要细分可分为两块: 商标注册近似检索,这主要是检索该注册商标有没有和已注册商标或提前提交的注册商标有近似风险,除了相同和近似,,还有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存在不良影响。 商标注册意义检索,这块比较细节,跟政策、舆论、道德等等息息相关。比如我们之前分享过一个案例:泉州某广告公司抢注 “半城烟火半城仙” 为商标(第 35 类、第 43 类),并起诉使用该标识的网红餐厅侵权。但法院查明,该短语自 2014 年起便由泉州文旅局用于城市形象宣传,已成为代表泉州的公共文化符号,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涉案商标被无偿捐赠给政府。 2商标盲期风险 盲期风险其实可以理解为未查询到提前提交注册申请的信息,简单说就是全国商标注册信息最终都是汇总到商标总局,全国注册信息每天基本上是上百万的信息提交,这其中有信息存储的延迟,一般定义为有1月数据存储的时间,也就是说有一个月的盲期风险。 在这个期间是查不清楚是否有同名或近似的标提交了注册,或需是同名在查询前十多天提交的,又或是提前一天提交的。 3其他 商标注册也受审查员的影响,有一定的主观判断。 4商标抢注的风险。抢注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世界品牌,也会有 给商标局驳回申请的风险,导致 商标取证不成功 总结来说:商标注册成功关键在于全面检索,找的代理机构越专业,规避风险成功的可能性就越高,但也不能包成功,如果有人告诉你可以百分百包通过,那么你要重新审视这个人,以及他背后的代理机构了
误区一:必须做出实物,才能申请专利?
不少申请人存在这样的误解:申请专利得先做出实物原型。但实际上,专利法的核心要求是 “清晰、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 只要能通过文字、图纸等形式,说清楚发明创造的实现方法和具体功能,就算没有实物成品,也能申请。 案例:深圳一位工程师研发出智能门锁的控制模块后,没着急申请专利,而是先带着原型机去参加展会收集反馈。3 个月后他准备提交申请时,发现同行已经根据展会上公开的技术细节,抢先一步递交了专利申请。最终,这位工程师的申请因丧失 “新颖性” 被驳回。 避坑要点:技术方案一旦确定,别等实物,立刻启动专利申请流程。
二 误区二:自己上网填资料,就能搞定专利申请? 现在线上申请流程越来越简化,很多人觉得自己动手填报就行。但专利申请里的 “权利要求书撰写”“附图规范绘制” 等环节专业性极强,非专业操作很容易导致保护范围模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案例:浙江一家服装厂的老板,自己申请新型防皱面料专利时,只简单写了面料成分,没明确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授权后,他发现同行在使用相似技术,可因为权利要求书说得不清楚,维权时根本拿不出有力依据,最终维权失败。 避坑要点:如果没有专利申请经验,建议找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代理人帮忙办理,别盲目自己操作。
三 误区三:申请了就能授权,授权率就能万事大吉? 很多人以为专利申请提交后就能通过,授权后就能全面保护创新成果,这其实是两个常见误解。首先,专利授权需要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是提交就一定能过;其次,专利的保护范围完全以 “权利要求书” 的内容为准,并非自动 “全面覆盖” 所有相关技术。 数据参考:据 2024 年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授权率约为 45%,实用新型专利约 80%,外观设计专利约 75%。申请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包括:技术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不足、申请材料不合规等。 避坑要点: 1.申请前先做专利检索查新,评估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做无用功。 2.撰写文件时,合理布局 “独立权利要求” 和 “从属权利要求”,既要争取更广的保护范围,也要留足后续修改的空间。
四 误区四:国内申请了专利,海外市场也能保? 专利有个重要特性 ——“地域性”,也就是说,只有在你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或地区,专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只在国内申请专利,一旦创新成果在海外被抄袭,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广东一家电子企业,只在国内为新型蓝牙耳机申请了专利。产品出口欧洲后,他们发现当地有企业在抄袭自己的技术,但因为没在欧盟申请专利,不仅没法起诉对方,反而还面临被对方反告侵权的风险。 避坑要点:如果有海外市场布局计划,可通过PCT 国际申请,一次性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针对核心市场(比如美国、欧盟、日本)单独提交国家申请。
五 误区五:拿到专利证书,就不用管后续了? 很多人觉得拿到专利证书就 “一劳永逸”,但实际上专利授权后需要持续维护,否则很可能失效,或者错过维权时机。常见的问题包括:忘记缴年费导致专利失效、没及时监控侵权行为导致证据不足等。 避坑要点: 1.建立专利维护清单,记录专利号、年费缴纳期限等关键信息,设置提醒,避免漏缴年费。 2.定期用专利检索工具监控同行的专利和产品动态,一旦发现侵权,及时收集证据(比如产品样本、销售记录等),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维权。 3.专利授权后,也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让专利产生实际的商业价值。 专利申请是个 “细节决定成败” 的过程,提前避开这些误区,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如果对某个误区的应对方法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具体的流程拆解,随时可以进一步探讨。
商标使用许可,就是把商标权全部或一部分“租”给别人,也可以理解为授权、出租、加盟,双方只要谈妥条件,签好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3种方式,每种方式略有不同: 独占使用许可——只允许对方使用,你虽然拥有商标但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许可——只授权给一方,对方和你都可以使用; 普通使用许可——除了对方,你还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你还可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或“部分使用许可”,举个例子,你把某商标注册在第1、3、5共三个类别上,“完全使用许可”的意思就是你允许对方在所有这三个类别上使用该商标,“部分使用许可”就是你只允许对方在其中一部分类别上使用你的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 交易方式:自由协商,签订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适用场景:1.流动资金短缺;1.生产力不足;3.不想丧失商标权; 成功案例: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加多宝使用,每年收取授权费。这种方式可扩大品牌影响力,同时获取经济回报。 特点:1.价格自己定;1.许可方式自己定;3.授权数量自己定; 注意事项:1.报商标局备案;1.核实被许可人资质;3.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及不当使用商标。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转让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转让 交易方式:自由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核准后交易完成; 适用场景:商标闲置; 成功案例:苹果公司6000万美元买下唯冠公司“ipad”商标,实现品牌资源的优化配置。 特点:1.价格任性要;2.不用承担使用连带责任;3.无驳回风险; 注意事项: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周期6~12个月。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 商标质押不涉及商标权的变更,商标抵押之后,持有人还可以继续使用这枚商标,但是就不能随便“出租”或转让了,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商标质押 交易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商标估值,双方谈妥后签合同,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银行拿到质押登记证后发放贷款。 适用场景:流动资金短缺、需要融资、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 成功案例:湖南重啤一品营销有限公司,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获得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的700万元贷款; 特点:不分权,不放权,还能贷出钱,同时是保住了房子车子等固定资产; 注册事项:银行会审查商标,对授信额度进行评估,贷款额度根据商标估值而定。 当然,商标“变废为宝”的方式远不止于此,相信只要运营得当,一定能发掘出更多的商标潜在价值,毕竟商业才是商标最终的归宿。
01 案情简介
金某公司是“金AB”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其在黄金珠宝行业深耕多年,凭借优质产品和持续推广,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C商行在其店铺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与金某公司的“金AB”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字母“a”与“A”字形近似。金某公司认为C商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C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50万元。
C商行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香港金aB”与“金AB”存在地域和图形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的“香港”属于区域,“金aB”属于企业字号,“珠宝”属于行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注意习惯,“金aB”为主要识别部分。因此C商行使用“香港金aB珠宝”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金aB”企业字号的行为。 金某公司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中文均为“金AB”,故“金AB”是涉案商标中最具有识别性的要素。而C商行突出使用的“金aB”与“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在字形上差异较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金某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成立,但C商行在我国境内对该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C商行未规范使用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将“香港金aB珠宝”进行突出使用,故C商行主张其享有正当使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C商行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标识,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知产小结 当前,市场主体通过先在港澳或海外地区注册含有与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而在境内商业活动中弱化地域属性、暗示关联关系的行为呈多发态势。本案认定未规范使用被授权的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明确了境外授权名称的合法性不得对抗境内在先注册商标权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遏制了“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仿冒知名品牌”的新型侵权链条,防止“跨境同源”假象的产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捷径可抄”,企业在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时,务必确保该名称的合法性,并避免与境内知名品牌的核心标识产生混淆,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来源,避免被不法商家利用“跨境同源”假象所蒙骗。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