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还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还可能 “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截止到现在,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 这就是说,全中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重视知识产权。
一、非正常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侵权怎么认定
PATENT APPLICATION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被告一般的对抗措施是: (1)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专利无效的答辩,那么一审法院将中止审理。原被告双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打一个专利有效性确定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一个决定书。一审法院拿到决定书后,恢复庭审,这就是专利的“两个诉讼”。 (2)被告会提出自己在先使用来抗辩构成侵权,因为在先使用专利法规定是不构成侵权的。 如何计算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 PATENT APPLICATION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第21号)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500万元,下限为3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实践中,只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专利需要进行登记,这样才有利于维护产权不被他人侵犯。然而生活中还是存在已经申请的专利被盗用的情况,面对专利被侵权怎么办呢?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协议和解获得赔偿,二是向专利部门举报,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取得较好的作用。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选择起诉的法院可以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之,如果遇到专利被盗用的情况,需要做的就是将自己申请的专利权的资料准备齐全,对方侵权的证据也需要收集并一起提交。选择协商的办法则要有理有据将走法律途径产生的后果说明,专利权的案件处理比较麻烦,选择法律途径最好请律师代理。
#1外观相似可以合案申请题
相似的外观设计,最好合案申请。若将相似的外观设计分案申请,这些外观设计可能会被误认为是雷同设计而被要求只能提交其中一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升级换代也可先不申请
产品升级换代并不一定非要再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新产品外观与原专利外观差距较小的情况下,其仍在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提交新申请可能由于缺少创新点无法获得授权,即便侥幸授权,维权阶段也可能由于与原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他人提无效。
若产品在升级换代时仅有某一部件的外形发生了改变,可以单独将这一部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单独部件,其外形的变化足以与现有设计产生区别,容易获得授权。
#3打造多重专利布局
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外观包含多个创新点,为了节约成本,申请人可能将产品整体作为一个专利申请。其实,申请人也可以将产品外观的众多创新点分别申请专利,打造多重专利布局,从而更好的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4优先为形状申请专利
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均有创新,建议大家先将产品在形状上的创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产品的形状要比颜色、图案更有辨识度,能更好的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被侵权。
#5若无必要不建议申请色彩保护
在能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外观设计说明书中可避免请求色彩保护。一些申请人认为,请求保护色彩能使专利与自己的产品更接近,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其实,一旦申请了色彩保护,他人可能仅需改变产品颜色就能规避专利,仿冒你的产品。
#6专业的事要找专业人
虽然相较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较低,获得授权比较容易。但确权不应是专利的最终目的,后续的用权和维权才是将专利转化为价值的关键,而这正是专业代理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建议大家还是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吧。
PATENT
专利转让的途径 PATENT APPLICATION 这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的突飞猛进,表明企业经营者对专利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于自身科研能力并不强、在专业领域技术积累并不多的企业,又想要快速获得专利,购买、受让市场已有专利不失为最佳选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那么,对于专利转让的四种途径你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目前,为促进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各级政府和相关商业机构都会定期开展技术交易展会,专利所有人可以在此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自己的技术。这类活动是推广宣传专利的好办法,但在参加这些活动方面也需有选择,尽量选择项目、技术、资金都有参与的展会。 专利交易专家指出,通过这种方式转让专利,一般可以获得较为理想的转让价格,但也会产生较高的媒体宣传成本,不少专利所有人可能无法承受。成功效率也较低,于是,很多专利所有人选择与中介机构合作。 3. 委托专利中介机构转让专利 由于中介机构手中握有较多的专利需求方信息,他们在鼓励引导投资人购买专利方面会下功夫,通过这种方式转让专利,成功率较高。 随着互联网+渗透各行各业,转让专利有了第四种方式——通过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买卖专利(如鳄鱼苗就是专业的专利转让平台)。大家都知道,专利早已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由于集聚了大量的专利买卖双方资源,可快速高效匹配供需双方的需求。 PATENT 专利转让的注意事项 PATENT APPLICATION (1)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例如:a.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专利权登记簿副本,以表明专利的法律状态;b.发明专利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专利权稳定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专利权稳定性;等。 (2)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并严格审核转让协议条款。 例如:交付资料、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的审核;对实施许可的约定和审查;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例外情况的约定;过渡期条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 需要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不仅仅需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还需要到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
1. 参加各种技术展会
2. 自行寻找有需求的企业转让
4. 以及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转让
但由于专利交易牵涉到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法律风险等多方权益,在转让过程中,仍然少不少了专业知识产权顾问提供中间服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申请专利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申请人在经过一系列申请流程后,取得相应的专利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各国之间不能通用。
近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办了一起美国专利在国内违法宣传的案件。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销售仓储设备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中有一款是美国M公司生产的门柱防撞装置。该防撞装置上的某个部件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专利的申请人和受让人均是M公司。当事人作为授权经销商,在自建的网页上上传了该防撞装置的照片,并在装置图解说明中,将获得美国专利的部件进行了文字说明“拥有专利设计的尼龙连接件”,网页上无关于专利的其他信息。在调查中,当事人称之所以这么写是基于该装置部件已经取得美国专利这个事实。 在案件定性时,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中存在专利标识标注不当,误导公众,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涉案的装置产品虽然取得美国专利,但在中国没有进行专利申请,该美国专利在中国属于无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行政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授权后,专利权才能被确权。当事人在网站上宣称“拥有专利设计”,没有标注是美国专利。同时,该网页的受众主体在国内,会引起该装置已取得中国专利的误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同时,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故意,而是由于对法律认识的错误,造成假冒专利的违法结果。最终,执法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专利,一些企业都会纠结这样一个问题:“自主研发和购买的专利有什么区别?”
其实换个角度,若能清楚明白“用哪种方式获得的专利会对企业发展更合适?”后,就会知道该如何选择了。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下,专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企业所处的行业当中,如果没有核心的自主研发专利,那么就无法形成强劲的竞争力,导致的最坏结局将是企业因产品缺少创新技术含量而逐渐被市场淘汰。 那么拥有自主研发的专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还有哪些实质性帮助呢? 从政府的扶持政策来看,拥有自主研发专利的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主要扶持和评奖的对象,所以企业将更有机会得到当地政府在财政及有关政策上的大力扶持与补助。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拥有自主研发专利的企业必定要比没有的企业更加深受消费者的信赖,有利于企业提升维持现有消费群体和吸引潜在消费者的能力,稳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下,专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在企业所处的行业当中,如果没有核心的自主研发专利,那么就无法形成强劲的竞争力,导致的最坏结局将是企业因产品缺少创新技术含量而逐渐被市场淘汰。 那么拥有自主研发的专利,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还有哪些实质性帮助呢? 从政府的扶持政策来看,拥有自主研发专利的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主要扶持和评奖的对象,所以企业将更有机会得到当地政府在财政及有关政策上的大力扶持与补助。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拥有自主研发专利的企业必定要比没有的企业更加深受消费者的信赖,有利于企业提升维持现有消费群体和吸引潜在消费者的能力,稳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 重要的是,自主研发的专利一般都是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产品,并且自己研发的专利大多都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而进一步创新提升的。所以在后期实际落地到产品上时,转化贴合度会更高更好,从而高效的帮助企业有力占据市场资源。 而购买别人的专利则难免会出现技术或产品已经过时、失去新颖性等要素问题,尽管会有处于当前领先水平的专利,但价格自然也一定是非常贵的。而且购买的专利一般不能直接转化到产品上,对于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存有一定困难。 综合来看,购买专利或许在时效性上会更快一些,但对于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主研发而获得的专利,将更加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长足发展,以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当然了,若不考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由于购买专利是短时期内企业增加专利储备的最直接方法。所以对于需要尽快扩充专利数量去申报高新项目的企业来说,购买专利仍然是不错的选择。 总之,无论是自主研发的还是购买的专利,企业都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根本需求进行衡量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
专利年费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 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专利局电子申请网,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网上缴费仅限于拥有专利电子申请账户的用户登陆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办理缴纳费用,其他通过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用户则无法使用网上缴费。 2、邮局汇款或银行转账 邮局汇款至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收费处,银行转账至国家知识产局专利局,具体账号可上专利局官网查询。 通过以上两种汇款方式缴纳专利年费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此外在汇款转账完成后,用户还需要注册和登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并补充填写相关缴费信息等。 3、专利局办事大厅或各地专利代办处的窗口现场缴纳 窗口现场缴纳的优点就是当场即可拿到缴费收据,而不需要等待邮寄收据;缺点就是需要亲自前往窗口地点;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有窗口缴费,一般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才会有专利局代办处的服务窗口。 4、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为缴纳专利年费 目前市面上很多,可以百度上搜索一下即可,可以代缴年费,还可以监控年费期限等等。
专利侵权的后果
(1)专利侵权将遭受民事制裁 依照《专利法》的要求,没经专利权人批准,私自以生产运营为目的性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可要求终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依照专利权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确认。实际上,专利权人不但能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能够要求采取措施恢复专利权人的商业信誉度。 (2)专利侵权手段将遭受行政处罚 依照《专利法》的要求,仿冒他人专利、泄漏国家机密、弄虚作假等手段均属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分。 (3)专利侵权将遭受刑事制裁 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专利侵权通常会遭受民事制裁,但有时候也需要刑事制裁。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利侵权必须承担的责任 (1)制止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的是侵权人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决策或是人民检察院的裁定,理应马上终止实施专利侵权手段。 (2)损失赔偿 主要是指的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金额,依照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认;侵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可以确认的,能够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认。 (3)清除影响 主要是指的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危害专利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商誉,侵权人理应采用适度手段承担清除影响的
由于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过程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即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了授权,但专利权却未必就是稳定的。如果在开始诉讼后才发现专利未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稳定性不足,导致专利评价报告出现负面结果,那么不仅前功尽弃,前期投入的金钱、时间也瞬间化作无用功。 所以,如果被侵权专利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在发现侵权线索的时候首先应该申请专利评价报告。确定专利评价报告是正面的,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因为发明专利申请时需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如果被侵权专利是发明专利,则可以直接跳过此项。 侵权对比分析 在确定好专利稳定性以后,就可以开始进行侵权对比分析。通常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采用的对比分析方法也不同,但一般都会从“技术”、“法律”两方面进行侵权对比分析。 对于外观专利,首先需要确定疑似侵权的产品与本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似。然后以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确认外观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不考虑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及不影响(或者影响较小)整体外观设计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由以上判断疑似侵权产品是否与本产品外观相同或相似。 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将疑似侵权产品的技术与本产品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如果疑似侵权产品的技术中包括了本专利记载的全部专利特征,则初步认定侵权;如果疑似侵权产品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某些特征并不相同。此时,就需要做更进一步的分析,根据其特征是否构成等同判断疑似产品是否侵权。通常,对于技术方面是否构成等同的判断都是由专业的人员进行鉴定。 取证调查、为诉讼做好准备 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进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均会构成专利侵犯。但通常,比较容易发现和取证的主要是许诺销售和销售环节。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一般说来,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会更加广泛、精确。 取证调查的方式有很多,但不管采取哪种取证方法,都要保持客观性,万万不能篡改证据、伪造证据。 计算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计算主要有3种方法: 1. 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或根据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计算。 2. 第一种方法难以确认具体金额时可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3. 以上两种方法均无法确定的,则采用法定赔偿。 诉讼前沟通和解 在起诉前可以就对方的侵权行为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对方积极回应,可以与对方沟通相关事宜。若双方达成共识和解,不仅能快速地解决专利纠纷,还免去了诉讼的成本。如果对方并未对律师函做出任何回应,则需做好诉讼的相关准备。 但还需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专利权人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果没有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侵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的诉讼。 准备起诉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在制造商所在地或销售行为地进行起诉,在实际中,侵权产品销售地和制造地经常不一致,这时我们就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作为管辖地,进行诉讼。 聘请律师 专利纠纷案件具有其专业性,建议专利权人可以在发现侵权线索后,首先不要打草惊蛇,让对方有机会破坏证据,然后尽早地聘请律师介入,从而更全面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对同一研究成果究竟应先发表论文还是先申请专利心存疑惑,疑惑的点主要有两个:
一、先发表论文是否会破坏在后提交的专利的新颖性?
二、先申请专利是否会影响在后投稿的论文的创新性?
先发表论文是否会破坏在后提交的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的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从以上概念即可看出,同一技术方案,只要被先发表的论文所记载就变成了现有技术(与论文作者和专利发明人是否为同一人无关),大概率下会影响到在后提交的专利的新颖性。 为什么说是大概率呢?因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给出了一个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学术论文都是发表在期刊上的,期刊并不在以上条件之内,其次,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专利需要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且需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由此可见,大多数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且证明材料的获得也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先发表论文会破坏在后提交的专利的新颖性。 先申请专利是否会影响在后投稿的论文的创新性?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专利和学术论文所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中对学术论文的定义: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由此看出,专利和学术论文在保护客体上是有差异的。此外,还有法律意义上的差别,专利实际上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或地区给与专利权人的一种排他权,除非专利权人允许,他人不得实施同样的专利技术,法律强制性很强,但是论文则完全没有这种法律约束,研发人员发表的论文,并不能制约其他人实施该论文所记载的技术。 因此,期刊审稿人在审核学术论文的创新性时,并不像专利中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要求那么严格,审稿人更加侧重于机理的讨论、是否形成新的理论体系等等,而技术方案的作用大多在于推导和证明最终的结论,因此,哪怕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为公众所获知,只要其见解和观点具有创新性,也不会影响其发表的价值。 其次,一项专利从申请到公开需要半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在专利未公开前,审稿人是检索不到该专利的。若发明人对此不放心,还可以选择发明专利自申请日十八个月后再公开。通过上述介绍,研发成果应该先发表论文还是先申请专利,相信大家的心中已经有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