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香港系列商标是指在香港商标法体系下,允许在同一申请中注册多个与同一类商品或服务有关、且仅有非实质性差异(如颜色、大小、位置、字体等)的相似商标。其申请注册费用与单个商标相同,数量不能超过4个,超出需单独提交。
申请香港系列商标的注意事项应包括:
1. 符合系列商标的三个条件:相似性、非实质性差异、不影响整体显著性。
2. 数量限制:不超过4个商标图样在同一申请中。
3. 商标查询:确保系列商标中每个商标都不与现有商标冲突。
4. 类别选择:所有商标必须属于同一商品或服务类别。
5. 设计独特性:每个商标需具备显著性,差异不能过大。
6. 异议处理:公告期(3个月)内若被异议,需对所有系列商标统一答辩,否则可能导致整个申请失败。
A:
一、欧盟商标注册相较于单一国家注册的优势
(一)保护范围广,显著降低注册成本
欧盟商标注册成功后即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有效,无需再逐国申请。后续商标维护统一续展、变更或转让,无需分单国管理。
(二)审查程序简化,提高效率
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集中审查统一管理,审查流程和标准相对统一。同时异议可以基于欧盟及各成员国的基础商标,胜诉后可在所有成员国生效。商标有效性、侵权认定适用欧盟法规,减少各国法律差异的冲突。
二、潜在风险
(一)申请驳回风险
欧盟商标具有统一性,若商标在任一成员国被驳回、被异议或被无效导致商标失效,则可能导致欧盟注册整体失效。同时,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并不都为英语母语国家,因此商标文字含义可能在部分语言中产生负面含义导致驳回。
(二)异议风险较高
欧盟商标申请可能面临较多异议。欧盟成员国数量多,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欧盟或任意欧盟成员国基础提出异议,潜在异议人多。
(三)使用要求严格
真实使用义务:欧盟商标注册后5年内需要在欧盟范围内真实使用,否则可能被撤销。如面临提供使用证据的情形,官方要求使用证据所反映的商品/服务必须严格对应商标注册中指定保护的商品/服务,并且需要体现使用的地点、时间、范围和性质。
综上所述,建议商标申请人采取欧盟整体申请+核心市场单国申请的策略,提前进行多语言检索和各成员国在先权利检索以降低申请风险,同时注意有意识的留存多个欧盟成员国的使用证据。
A:
年费逾期未缴纳,按照逾期时间来讲,分为:1个月无后果期,6个月内的滞纳期,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的恢复期和专利权终止。
专利年费逾期未缴纳恢复权利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在当年对应的申请日起1个月内,补缴年费即可;
2. 滞纳期内,需要补缴年费和对应的滞纳金;
3. 在恢复期,需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和年费;
4. 如果过了恢复期,且无不可抗力因素,则专利权失效。
A:
专利转让费用一般包括两部分:
1. 一部分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双方诉求而产生的转让费,通常会考虑专利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其它附加作用,也可以参考行业内同类型专利的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来协商当次转让费用;
2. 另一部分是基于转让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专利转让声明,完成著录项目变更程序而产生的官费以及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时产生的代理费。
A:
一、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从何时起算:
根据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此时由于发明专利仍未被授权,因此成为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因此,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自其公布日起至授权公告日止。
二、实施临时保护期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技术不构成侵权,但在临时保护期结束后继续实施则构成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在正式授权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存在三个阶段:申请至公布阶段、公布至授权阶段、授权后阶段。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实施相同技术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A:
国际商标中所谓的系列商标是指在实质性细节上彼此相似的多个商标,仅在某些非实质性特征上有所区别,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商标系列。这种商标系列形式允许在一份商标申请中同时提交多个图样。
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通常依赖于音、形、义三方面的实质性相似性,而不影响商标显著性的非实质性差异则被视为可接受的变更。这些非实质性差异包括字母的大小写变化、常规字体的区别、词汇的单复数形式、英美式词汇的不同、中文的简繁体差异、词组中的空格、标点符号或特殊字符的使用,以及不影响显著性的颜色变化和域名后缀的不同等。这些变化涵盖了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常遇到的多种保护需求。
在国际上,系列商标制度在许多英联邦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包括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和巴基斯坦等。
相比于单独注册一个实际使用的商标或逐个注册可能使用的近似商标,系列商标的优势显而易见。它不仅能够帮助权利人最大限度地节省商标注册费用,还能以最小的成本保护更多的商标图样,拓展权利范围。这种制度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更加灵活地调整其品牌策略,迅速应对市场变化,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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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条件
1.存在侵权行为或侵权风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
2.难以弥补的损害: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或者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3.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或者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二、程序条件
1.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除外。
2.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申请人需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详细信息,如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的,需提供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提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等。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保全期限:专利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为三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2.不得重复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A:专利申请人变更(即专利权人变更)通常涉及著录项目变更,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并办理手续。以下是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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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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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需要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为基本设计,其他设计需与基本设计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