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以。若中国申请人所递交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还在中国商标局审查阶段(中国商标局尚未将该申请递交至马德里国际局),可向中国商标局递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撤回申请书”。
若中国申请人所递交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已经递交至马德里国际局,或马德里国际局已经完成审查,申请人可向中国商标局递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注销申请书”以及MM8书式进行注销,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递交MM8书式或通过马德里国际局的线上系统“cancel registration”办理。
什么是专利检索?
查新检索通常也被称为新颖性检索。专利领域的查新检索就是为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对各种公开出版物上的有关现有技术进行的检索。查新检索应检索所有的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数据库(中文和外文)、非专利数据库(例如期刊、硕博论文、会议论文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物等)。
为什么要先专利查询再申请专利?
避免申请专利的重复、相同或近似
避免自己的研发工作是在重复别人已经完成的成果
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判断专利新颖性、创造性,针对性优化他人技术优势,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检索专利还能帮助我们洞察该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找寻研究热点和空白点
节约申请成本,避免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驳回,前期投入的申请费用、代理费用等都将付诸东流
所以,不妨前期做点检索,避免显而易见的问题,也可以降低潜在的侵权权风险
专利检索常见方法
√关键词检索:
直接输入与发明内容相关的关键词检索。可以使用多个关键词组合,提高检索的准确性。
√分类号检索:
利用专利分类体系,通过特定的分类号来查找相关领域的专利。
√申请人/发明人检索:
根据特定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名称进行检索
√日期检索:
根据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等时间信息检索
√引文检索:
查找引用某一专利的其他专利或文献
√同族专利检索:
查找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申请的同族专利,全面了解该技术的全球保护情况
√图像检索:
对于包含特定图形或设计的专利,可以通过图像检索来查找相关专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方通常会采取专利无效宣告作为核心防御策略。这一策略具有双重价值:其一,若能成功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则可从根本上化解侵权指控;其二,即使未能完全无效涉案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维持专利有效性所作出的限缩性陈述,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从而为被诉侵权方提供不侵权抗辩的依据。这种策略不仅能够直接应对侵权指控,还能通过程序博弈为后续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在产品研发和上市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全面的自由实施(FTO)分析。当发现存在潜在侵权风险的专利时,除采取专利许可、规避设计等传统方式外,主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已成为重要的风险防控手段。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消除潜在风险专利,可以从源头上规避侵权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阶段提起无效宣告需要谨慎选择请求主体,以避免过早暴露商业意图,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在专利纠纷中,无效宣告往往被用作重要的谈判筹码。被诉侵权方不仅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还可能针对权利人的其他核心专利发起挑战。这种策略旨在增加权利人的专利维护成本,迫使其重新评估诉讼风险,从而推动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权利人其他核心专利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这种以打促谈的策略往往能取得显著效果。
在科创板IPO等关键时期,专利无效宣告常被用作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手段。由于科创板对企业的专利数量、质量以及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有严格要求,竞争对手通过大规模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即使不能直接阻止IPO进程,也可能通过削弱企业的专利储备来影响其上市估值和投资者信心。这种策略在科技密集型行业的竞争中尤为常见,已成为企业间专利博弈的重要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专利无效宣告已从单纯的法律程序演变为集法律、商业、战略于一体的综合性工具,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企业在运用这一工具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商业利益和战略目标,制定最优的应对策略。
实践过程中,企业在遭遇专利侵权后,首先要识别对方专利侵权行为,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诉讼维权计划,这样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所以,企业在识别专利侵权行为前,务必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其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是指专利在有效保护期内,行为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一般而言,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有两种:一种是形式要件,另一种是实质要件。
形 式 要 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法律文件、规则制度等一系列的形式表达的产物,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形式要求一般包括:
第一,涉案专利必须为有效专利。专利的有效性是权利人拥有该专利权的证明,也是发起诉讼的首要条件。如果涉案专利是一个尚未授权,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终止时的专利,那他人实施的行为不会构成侵权;
第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只有权利人拥有该项专利权,同时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第三,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须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牟利为目的”才符合专利侵权的行为标准。
实 质 要 件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一般指的是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行为人就可能构成专利侵权。
在了解完专利侵权构成要求外,企业也应当熟悉专利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以及间接侵权行为。
直 接 侵 权 行 为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间 接 侵 权 行 为
间接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专利侵权,但其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人权利,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有恶意侵权的倾向,在客观上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例如,行为人在知道某专利零件、部件只能用于特定产品上时,仍将该零件、部件提供给第三人;抑或是行为人故意提供、出售或进口用于权利人方法专利的材料、器件或专用设备给第三人。
另,在判断间接专利侵权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1. 跟已注册的商标近似率太高,审核不通过。
2. 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十条与第十一条的,例如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缺乏显著性,夸大宣传,对社会有不利后果等。如果是非法的,那就没有复审的必要了。
3. 盲查期导致的驳回商标。
4. 使用证据有问题。
解决方法:
1. 如果是因为商标近似,可以申辩,解释两者的区别。近似度太高的话就需要换一下了。但是商标近似度这个问题可以在注册之前多查询几次,进行检索。
2. 证据不足的,可以补充证据。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证据不要随便找一个代理机构就让做,一定要真实,自己不能做的就找有专业资质的机构。
上述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分析之后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商标驳回复审,可以直接在反驳审查员的引证商标近似程度上面进行撰写;如果过于近似,直接进行区分通过率很低的情况,可以进行方案注册。方案注册一般都是在加入撤销无效异议等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建议,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还有就是审查员觉得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像是上述不具备显著性的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来解决,因为在没有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没有可以对比分析的商标,只能通过复审,说明我们的商标设计来源,过程以及我们使用的证据等等来实现商标的公告,所以,商标的驳回复审是很有必要的一步,也是拿下有些商标的唯一途径。
例如,当初“饿了么”商标被驳回就是因为缺乏显著性,之后通过驳回复审来提交了大量宣传使用证据,证明该商标具有了显著性,才得以成功注册的!
所以说,商标被驳回要不要复审,一方面需要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另一方面需要看商标的重要程度,怎样选择主要看申请人的态度,而代理机构只能从成功率的角度提出建议,代理机构肯定是愿意帮助每位客户来争取商标权益的。
忽视商标注册的结果,是使中国一些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努力树立起来的名牌商标和传统商标被外商抢先注册或者假冒,轻易占有。
“可以防止被人抢先注册”
如中国生产的在英国已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其商标被瑞士商人抢先在英国注了册,中国“火炬牌”打火机因此被迫退出英国市场。
上海“芭蕾牌”珍珠霜在国际上有良好的声誉,但未及时在销售国和地区注册,结果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我方为保护该商标的专用权,反而不得不花20多万美元从外商手中将此商标专用权买回。
“还可以为创名牌打下基础”
上海“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但其商标被日本商人抢先在日本注册,从而要求我方按“英雄牌”金笔在日本的销售量向他支付5%的佣金,致使我方在日本的代销商因无利可图而停止代销,我方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既没有自己出口“长虹”品牌的产品到南非,也没有授权任何国内贸易公司向这个市场出口,但该市场上就发现了“长虹红太阳”彩电。而在印尼、泰国等地,“长虹”商标被国内的另一家电器生产企业抢注。
用于电视机的“牡丹”、“PEONY”商标被荷兰销售代理商在荷兰、瑞典、挪威、比利时、卢森堡等五国抢注。“红塔山”、“阿诗玛”、“云烟”“红梅”等香烟商标被菲律宾商人抢注;“丰收”桂花陈酒在法国抢注;“三角牌”、“金鸡牌”商标在智利抢注。
因此,商标在国外注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凡是想把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的厂家,都应及早到国外注册商标,以便使自己的商品在销售国不被排挤,销售市场不被他人抢占。
还可能 “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
商标注册是为了取得商品销售国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了,其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了,从而可以防止侵犯中国企业在销售国的合法权益,也就争得了市场。
同时,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经过注册后,产生商标争议时便可提起诉讼,得到该国法律保护,取得胜诉。
如中国“蝴蝶”牌缝纫机是出口东南亚和香港地区的重要商品,由于中国进出口公司已在销售地及时申请注册,对仿冒者向该地法院提出控告,法院责成该仿冒者登报道歉。这就维护了中国商品在该地的权益,占领了市场。
中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后,就能长期稳定占领国际市场,扩大销售量,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不及时注册,被人抢先注册,结果虽用了大量资金作广告,也毫无经济效益,反而是帮别人忙,给别人作宣传,为别人创了牌子。 中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得到发展,进而挤进世界大企业的行列,必须制定自己的商标战略,重视商标的国际间注册,争创名牌,争创驰名商标,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知名度,稳定国外市场,扩大国外市场。 从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到国外去注册的商标还很少。截止到现在,中国各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工贸公司在国外的有效商标注册总件数仅为9867件,还不到万件。据了解,日本的松下电器、东芝、日立、住友化学,美国的通用机械,德国的汉高公司,他们拥有的商标注册件数都是从千件到几万件,少数公司的商标甚至达到6-7万件。 这就是说,全中国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不如国外一个企业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多。由此可见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我们应当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应当重视知识产权。
一、非正常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侵权怎么认定
PATENT APPLICATION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只要被告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被告一般的对抗措施是: (1)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专利无效的答辩,那么一审法院将中止审理。原被告双方需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打一个专利有效性确定的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一个决定书。一审法院拿到决定书后,恢复庭审,这就是专利的“两个诉讼”。 (2)被告会提出自己在先使用来抗辩构成侵权,因为在先使用专利法规定是不构成侵权的。 如何计算外观设计侵权赔偿数额 PATENT APPLICATION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第21号)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500万元,下限为3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实践中,只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专利需要进行登记,这样才有利于维护产权不被他人侵犯。然而生活中还是存在已经申请的专利被盗用的情况,面对专利被侵权怎么办呢?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协议和解获得赔偿,二是向专利部门举报,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取得较好的作用。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选择起诉的法院可以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之,如果遇到专利被盗用的情况,需要做的就是将自己申请的专利权的资料准备齐全,对方侵权的证据也需要收集并一起提交。选择协商的办法则要有理有据将走法律途径产生的后果说明,专利权的案件处理比较麻烦,选择法律途径最好请律师代理。
#1外观相似可以合案申请题
相似的外观设计,最好合案申请。若将相似的外观设计分案申请,这些外观设计可能会被误认为是雷同设计而被要求只能提交其中一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升级换代也可先不申请
产品升级换代并不一定非要再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在新产品外观与原专利外观差距较小的情况下,其仍在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提交新申请可能由于缺少创新点无法获得授权,即便侥幸授权,维权阶段也可能由于与原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而被他人提无效。
若产品在升级换代时仅有某一部件的外形发生了改变,可以单独将这一部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单独部件,其外形的变化足以与现有设计产生区别,容易获得授权。
#3打造多重专利布局
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外观包含多个创新点,为了节约成本,申请人可能将产品整体作为一个专利申请。其实,申请人也可以将产品外观的众多创新点分别申请专利,打造多重专利布局,从而更好的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
#4优先为形状申请专利
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均有创新,建议大家先将产品在形状上的创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产品的形状要比颜色、图案更有辨识度,能更好的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不被侵权。
#5若无必要不建议申请色彩保护
在能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外观设计说明书中可避免请求色彩保护。一些申请人认为,请求保护色彩能使专利与自己的产品更接近,起到更好的保护效果。其实,一旦申请了色彩保护,他人可能仅需改变产品颜色就能规避专利,仿冒你的产品。
#6专业的事要找专业人
虽然相较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较低,获得授权比较容易。但确权不应是专利的最终目的,后续的用权和维权才是将专利转化为价值的关键,而这正是专业代理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建议大家还是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吧。
PATENT
专利转让的途径 PATENT APPLICATION 这些年来,我国专利申请量的突飞猛进,表明企业经营者对专利关注度越来越高。对于自身科研能力并不强、在专业领域技术积累并不多的企业,又想要快速获得专利,购买、受让市场已有专利不失为最佳选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那么,对于专利转让的四种途径你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目前,为促进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的产业化,各级政府和相关商业机构都会定期开展技术交易展会,专利所有人可以在此类技术交易活动中发布和推广自己的技术。这类活动是推广宣传专利的好办法,但在参加这些活动方面也需有选择,尽量选择项目、技术、资金都有参与的展会。 专利交易专家指出,通过这种方式转让专利,一般可以获得较为理想的转让价格,但也会产生较高的媒体宣传成本,不少专利所有人可能无法承受。成功效率也较低,于是,很多专利所有人选择与中介机构合作。 3. 委托专利中介机构转让专利 由于中介机构手中握有较多的专利需求方信息,他们在鼓励引导投资人购买专利方面会下功夫,通过这种方式转让专利,成功率较高。 随着互联网+渗透各行各业,转让专利有了第四种方式——通过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买卖专利(如鳄鱼苗就是专业的专利转让平台)。大家都知道,专利早已成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由于集聚了大量的专利买卖双方资源,可快速高效匹配供需双方的需求。 PATENT 专利转让的注意事项 PATENT APPLICATION (1)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例如:a.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专利权登记簿副本,以表明专利的法律状态;b.发明专利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专利权稳定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专利权稳定性;等。 (2)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并严格审核转让协议条款。 例如:交付资料、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的审核;对实施许可的约定和审查;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例外情况的约定;过渡期条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 需要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不仅仅需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还需要到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
1. 参加各种技术展会
2. 自行寻找有需求的企业转让
4. 以及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转让
但由于专利交易牵涉到专利技术价值评估、法律风险等多方权益,在转让过程中,仍然少不少了专业知识产权顾问提供中间服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专利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申请专利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申请人在经过一系列申请流程后,取得相应的专利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各国之间不能通用。
近日,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就查办了一起美国专利在国内违法宣传的案件。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销售仓储设备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中有一款是美国M公司生产的门柱防撞装置。该防撞装置上的某个部件在美国申请了专利,专利的申请人和受让人均是M公司。当事人作为授权经销商,在自建的网页上上传了该防撞装置的照片,并在装置图解说明中,将获得美国专利的部件进行了文字说明“拥有专利设计的尼龙连接件”,网页上无关于专利的其他信息。在调查中,当事人称之所以这么写是基于该装置部件已经取得美国专利这个事实。 在案件定性时,执法部门认定,当事人在网页宣传中存在专利标识标注不当,误导公众,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涉案的装置产品虽然取得美国专利,但在中国没有进行专利申请,该美国专利在中国属于无效专利。根据《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行政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就是说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授权后,专利权才能被确权。当事人在网站上宣称“拥有专利设计”,没有标注是美国专利。同时,该网页的受众主体在国内,会引起该装置已取得中国专利的误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假冒专利行为包括下列行为:(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同时,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谎称取得专利权的故意,而是由于对法律认识的错误,造成假冒专利的违法结果。最终,执法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假冒专利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