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办理途径包括:
1.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2.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3.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申请材料包括: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补发商标注册证的纸质申请官费为500元,电子申请的官费为450元,申请按类别收费。符合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给申请人缴费通知。申请人未按要求缴纳商标规费,不予受理其补发申请。
A:
电学领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后同时进行技术秘密保护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要求如下:
1.区分专利保护与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以明确哪些技术点通过专利公开换取法律保护,哪些技术点需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
2.避免专利披露与技术秘密冲突,以确保专利申请中披露的信息不会泄露需要保密的技术细节。
3.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包括保密规定、保密流程和保密责任等;对技术秘密实施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物理保密(如保密场所)、电子保密(如加密技术)、合同保密(如保密协议)等。
4.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限制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范围;在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合作时,通过保密协议等方式保护技术秘密。
5.定期审查和更新保密措施,确保技术秘密的持续安全性。
6.在技术秘密可能被侵权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权。
A:当事人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欧洲专利局国际检索费时,与国际申请费的缴费方式相同,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费用网上缴费系统进行缴费。该系统适用于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的注册用户,支持使用银行卡支付(个人用户)和对公账户支付(机构用户)。
A:
(一)对该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对于五年内多次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其在该段时间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均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其补缴相关减缴费用;
(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相关的专利申请数量;
(五)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六)对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办理批量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应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办理,离线客户端、纸件方式均无法办理批量转移手续。批量转移不支持纸件专利申请,以纸件方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无法办理批量转移手续。
A:国际商标主要包括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商标注册两种类型。
一、续展流程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可通过中国商标局办理,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即在WIPO 网站上使用E-renewal工具进行在线续展。
(二)单一国家商标续展:一般需通过当地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办理。流程通常包括准备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原件或者扫描件等,准备好材料后向当地商标主管部门提交续展申请。
二、续展时限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国际局将非正式地通知商标注册人有关续展事宜。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二)单一国家商标:不同国家规定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要求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截止前6个月内提出,若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三、续展费用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没有统一规定,通常会因代理机构、商标类别等因素有所不同。
(二)单一国家商标:不同国家费用不同。通常会因代理机构、当国续展官费、商标类别等因素有所不同。
四、未及时续展的后果
(一)商标失效:国际局或各国商标主管部门会注销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丧失。
(二)品牌被抢注:他人可以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导致原商标所有者失去品牌在相关市场的保护,可能面临市场份额被瓜分、品牌声誉受损等问题。
(三)重新注册困难: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可能因他人抢先注册而失败,且重新注册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还存在不确定性。
(四)法律风险:商标失效后继续使用,可能面临侵权诉讼,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专利保有量越来越大,国家层面也在转型,从对量的追求开始转向每年有一定申请量的同时抓质量。
所以专利的审查力度在持续加大,落到实用新型专利上,就是近两年开始,实用新型加入了简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这在之前是没有的,审查的周期在变长、授权率在降低。
审查周期,由原来的6到8个月,变为8到10个月,整体审查周期延长了约2个月。所以如果需要在2025年授权的实用,建议在年初就做申请。
授权率降低,其实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度提出要求,所以在选择第三方时,一定要做好筛选。我司作为国内成立38年的老所,一直以来把专利的撰写质量和授权率当做企业生存的底线
A:
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的申请后,通常通过以下方式通知商标权利人:
1.书面通知: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地址寄送书面通知,说明撤三申请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2个月)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电子通知:如果商标权利人已登记电子邮箱,商标局也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3.公告送达:若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如地址错误或无人签收),商标局会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视为已送达。公告发布后,无论权利人是否实际看到,都视为通知已送达。
若商标注册时由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商标局同时会将通知书抄送给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并提示商标代理机构尽快通知商标权利人。
A:
一、异议申请主体:
(一)在先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他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或者在先权利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提交了模特、演员等就相关人身权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的经纪人。
(二)任何人。
二、异议申请原因:
(一)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1.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其驰名商标权利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抢先注册其商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其地理标志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其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其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或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任何人
1.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
办理时,如不能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可免于提交,申请书无法加盖转让方盖章或者签字的可留空,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提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供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A:
1.申请注册韩国商标的官费约为175美金/类,每个类超过10个商品,从第11个开始算,每增加一个商品增收5美金;
2.申请注册韩国商标,韩国及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约为5000人民币。
综上,申请注册韩国商标的费用与商品个数有关,若是10个以内的商品,注册商标所需费用约为6000人民币;若是10个以上的商品,注册商标所需费用约为6000人民币+超出的商品个数*5美金*美元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