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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保护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 15 年。这期间得交年费维持专利,不然未按期缴费就视作放弃,专利终止。
0 2 专利过期情况
一、过期1个月内
在未按期限缴纳年费或缴纳不足,有1个月的延缓缴纳期。
二、过期2~6个月
超过1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书》,通知书中会仔细列出专利权人理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包括年费、滞纳金等。
三、超过6个月
超过6个月未缴纳专利年费的,将会收到一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专利权人依然可以保住自己的专利权。逾期不理会,则彻底丧失专利权。
0 3 专利过期的补救办法
1、过期1个月内,有1个月延缓期,及时补缴年费,不用交滞纳金。
2、过期 2-6个月,会收到《缴费通知书》,2-6个月分别要交当年全年年费的 5%、10%、15%、20%25%作为滞纳金。
3、超过 6个月,会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但 2个月内交年费、25%滞纳金和专利权恢复费,还能申请恢复权利。
4、逾期不理会,接到通知书 2个月内没办理恢复手续并缴费,专利权彻底终止,没法恢复,大家都能用。
5.彻底丧失专利权,很多专利已没新颖性,加上专利权丧失,只能重新申请专利来挽救。
0 4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办理申请手续时要缴纳申请费;其次是专利审查合格需要颁发专利证书时,要缴纳专利登记费。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申请人可以根据通知上写明的数额和事项缴纳费用。此外,申请人还应及时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和实质审查费,再次是以后要逐年缴纳年费。
以上提到的5项费用是最重要的费用,申请人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关于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人的需要和专利审查的情况随时缴纳。
误区一:必须做出实物,才能申请专利?
不少申请人存在这样的误解:申请专利得先做出实物原型。但实际上,专利法的核心要求是 “清晰、完整地阐述技术方案”—— 只要能通过文字、图纸等形式,说清楚发明创造的实现方法和具体功能,就算没有实物成品,也能申请。
案例:深圳一位工程师研发出智能门锁的控制模块后,没着急申请专利,而是先带着原型机去参加展会收集反馈。
3 个月后他准备提交申请时,发现同行已经根据展会上公开的技术细节,抢先一步递交了专利申请。最终,这位工程师的申请因丧失 “新颖性” 被驳回。
避坑要点:技术方案一旦确定,别等实物,立刻启动专利申请流程。
02 误区二:自己上网填资料,就能搞定专利申请
现在线上申请流程越来越简化,很多人觉得自己动手填报就行。但专利申请里的 “权利要求书撰写”“附图规范绘制” 等环节专业性极强,非专业操作很容易导致保护范围模糊、申请材料不符合规范等问题。
案例:浙江一家服装厂的老板,自己申请新型防皱面料专利时,只简单写了面料成分,没明确界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授权后,他发现同行在使用相似技术,可因为权利要求书说得不清楚,维权时根本拿不出有力依据,最终维权失败。
避坑要点:如果没有专利申请经验,建议找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执业代理人帮忙办理,别盲目自己操作。
03 误区三:申请就能授权,授权率就能万事大吉
很多人以为专利申请提交后就能通过,授权后就能全面保护创新成果,这其实是两个常见误解。首先,专利授权需要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是提交就一定能过;其次,专利的保护范围完全以 “权利要求书” 的内容为准,并非自动 “全面覆盖” 所有相关技术。
数据参考:据 2024 年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授权率约为 45%,实用新型专利约 80%,外观设计专利约 75%。申请未通过的主要原因包括:技术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不足、申请材料不合规等。
避坑要点:
1.申请前先做专利检索查新,评估技术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做无用功。
2.撰写文件时,合理布局 “独立权利要求” 和 “从属权利要求”,既要争取更广的保护范围,也要留足后续修改的空间。
04 误区四:国内申请了专利,海外市场也能保
专利有个重要特性 ——“地域性”,也就是说,只有在你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家或地区,专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只在国内申请专利,一旦创新成果在海外被抄袭,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例:广东一家电子企业,只在国内为新型蓝牙耳机申请了专利。产品出口欧洲后,他们发现当地有企业在抄袭自己的技术,但因为没在欧盟申请专利,不仅没法起诉对方,反而还面临被对方反告侵权的风险。
避坑要点:如果有海外市场布局计划,可通过PCT 国际申请,一次性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针对核心市场(比如美国、欧盟、日本)单独提交国家申请。
误区五:拿到专利证书,就不用管后续了?很多人觉得拿到专利证书就 “一劳永逸”,但实际上专利授权后需要持续维护,否则很可能失效,或者错过维权时机。常见的问题包括:忘记缴年费导致专利失效、没及时监控侵权行为导致证据不足等。
避坑要点:
1.建立专利维护清单,记录专利号、年费缴纳期限等关键信息,设置提醒,避免漏缴年费。
2.定期用专利检索工具监控同行的专利和产品动态,一旦发现侵权,及时收集证据(比如产品样本、销售记录等),通过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维权。
3.专利授权后,也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质押等方式,让专利产生实际的商业价值。
专利申请是个 “细节决定成败” 的过程,提前避开这些误区,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如果对某个误区的应对方法还有疑问,或者需要具体的流程拆解,随时可以进一步探讨。
PART 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常见的三大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这些权利赋予创作者或发明者对其作品或发明的独占使用权,从而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从其创造性劳动中获得经济利益。 01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PART 2 知识产权的四大特征 01 无形性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的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的作品、商誉或创造发明等客体,其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无形性也可称为非物质性。 一般获得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另外,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举例来说,我们所购得某位作家的出版书籍,该作家的出版书籍可以拆分为两类客体: ①出版书籍的有形物质载体——物权的客体; ②出版书籍中的文字内容——著作权的客体 我们购买出版书籍后获得的是所有权,但并未取得出版书籍中的著作权,所以不可私自对其进行复制、发行等。 02 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其依法取得的地域内受法律保护,除非有明确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定权利,还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中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与本国各项法律规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简单理解,如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仅在中国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如在日本注册商标权,那么该商标权仅在日本国内发生法律效力。 03 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权利将自行终止,相关的智力成果将被纳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利用的公共资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都为10年,其中商标权可以申请延续。 著作权(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著作权(法人作品、视听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 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无时间限制。 04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独有,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拥有或使用知识产权专有权利,否则将构成侵权。 PART 3 知识产权的取得 商标权 获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该商标便会成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可不限次数地续期。 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专利权,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后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为十五年。 著作权 著作权采取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只要创作完成,无需特意声明,便可获得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永久的,剩余的所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直至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PART 4 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转让 一、商标权的使用与转让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禁止性行为:《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称等所有注册事项,且不可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予使用,否则将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的取得:①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③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典型案例】 取得商标使用许可≠取得所有权 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了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 后红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要求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因此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注意】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时,双方最好约定使用许可的范围与具体内容。 独占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的使用权完全转让给被许可人,所有人自己也无权在该范围使用其商标。 排他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与一个被许可人共享使用权,授予排他许可后,不得再许可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在一定范围内,商标所有人将使用权与被许可人共享,且授予后,依然可以许可他人在该范围内使用其商标。 二、专利权的使用与转让 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的报酬。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使用许可禁止性行为: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共有专利权的使用: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专利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典型案例】 本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合成气除尘系统”及“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某航天公司为上述专利所有方,认为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与其合作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约定,以航天公司提供的技术申请涉案两专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两专利权归航天公司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基于航天公司技术方案的改进技术方案,但有关改进不具备实质性特点,故判决两涉案专利权归航天公司所有。 二审认为,某化工集团公司、聊城某化工公司不能证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属于使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创造性技术贡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界定了技术来源方和技术改进方获得专利权的基础,所以企业在进行他人技术改进的时候,要注意是否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最好有实质性技术改进的资料,能够帮助维权。 【注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许可使用的具体类型,以明确相关专利使用权利义务。 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前三种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条件相同) 分实施许可:若约定被许可人有权将该专利再许可给第三方,则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就是分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中收取部分提成。 交叉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是指两个或多个拥有不同专利的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实施自己的专利,自行约定各自利益的许可。 三、著作权的使用与转让 著作权的使用包括依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存在以下情况时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仍需向其支付报酬,主要包括: (1)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图形作品; (2)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载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如果不符合上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况,那么使用他人的作品,需要与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同样的,转让著作权也需要双方签订权利转让合同, 【典型案例】 李某为某历史图书的创作者,于2020年5月与河南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版代理合同,约定李某共支付16.4万元出版费用,由文化公司负责出版制作540册涉案图书并全部运送给李某,图书出版后发行权及经营收益权归李某所有,文化公司不参与图书发行。 6月,该文化公司与北京某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出版合同,约定文化公司授权传播公司出版发行图书,后者应按合同约定的540册数量安排生产并交付。 7月,上述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伪造李某签字,使图书出版社相信其全权代理李某的涉案图书出版发行事宜,双方签订图书出版协议书,传播公司支付4.5万元,出版社负责印制、装订1000册涉案图书交由传播公司发行。李某在将已出版图书进行发行的过程中,被相关发行商告知因市面在售涉案图书数量太多故无法通过馆配渠道发行,网上销售涉案图书的供货商系北京某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经核实方知涉案图书多印制460册,传播公司已将绝大部分多印制的图书出售给北京某书店公司等商家书店。 因此,李某认为该文化公司和传播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且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相关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4.9万元。 法院最终审理支持了李某的相关诉讼请求,上述传播公司采取伪造作者授权签名的欺骗手段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十分明显,侵权情节已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本案侵权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5倍。 PART 5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建议 企业要做好知识产权的合规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范围、知识产权日常维护、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情况、是否具有可改进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许可与分许可,全面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1、做好申请与授权登记工作 中小微企业对自主创新的技术、产品设计、商业标识、生产作品应及时申请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与著作权登记。在进行注册申请前,对行业内的相关知识产权做好检索核查工作,规避侵权风险。 2、做好日常的侵权预警工作 为了避免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无意识侵犯他人产权的情况发生,企业可以在平时多关注同行业的技术发展情况。 3、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需要在内部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归档工作,包括相关研发记录、产权合同等,在发生纠纷时也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4、注意合作方与第三方的共同侵权风险 企业要及时梳理合作方与上下游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和生产时,要保存好交易往来记录,注意审查对方的相关产权文件,最好在合作合同中作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据可循。 5、遇到侵权要积极维权 企业如果遇到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可以通过调解、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途径进行维权。 6、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容忽视 商业秘密的泄露也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首先要及时对公司秘密进行归类,确定需要加强保护的商业信息并采取保密措施,不仅要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还要在日常做好人员、技术等全方位的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框架的一部分,更是推动社会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激励更多的个人和组织投入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作中,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趋势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相关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
专利权权属界定
侵权行为严重的,赔偿加倍
“十五五”规划将科技创新置于核心位置,明确提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目标,发展新质生产力。
规划重点关注的科技领域包括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6G通信、低空经济等。
创新驱动是“十五五”规划的主线。规划强调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加强科教协同和产学研深度融合。计划到203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有望进一步提升,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也将持续增长。
规划还特别指出要“鼓励探索、宽容失败”,为科研人员创造更为宽松的创新环境,这有助于促进更多高质量专利的产出。
从全球范围看,中美两国在高质量专利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欧洲紧随其后。根据国际金融论坛(IFF)发布的《全球人工智能竞争力指数报告》,中国和美国在AI科研产出和专利布局上占据主导地位。
在专利数量方面,中国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实现了显著增长。以人工智能为例,2019-2023年间,中国AI领域专利申请量从2.9万件增至近6.3万件,增速远超美国。
然而,在衡量专利质量的指标上,如每件专利的新颖性和影响力,美国仍在许多细分领域保持优势。欧洲创新者在所有关键技术领域均相对滞后,但其创新体系具有独特特点。
中国在AI专利申请量上位居全球第一,总量达到52.96万件,美国以46.57万件紧随其后。但在专利布局策略上,两国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企业更注重AI底层技术和中间层技术,如处理器架构、机器学习等。这种布局策略确保了美国在AI基础理论和核心算法方面的持续领先。
中国企业则更多聚焦于应用层技术,如识别方法、语音交互等。这种差异化布局反映了中国庞大的应用市场和丰富的应用场景优势。
欧洲在AI领域的专利数量相对较少,但学术研究质量较高。德国在医疗AI领域表现突出,英国帝国理工学院与DeepMind的合作成果丰硕。
半导体是“十五五”期间中国重点突破的“卡脖子”领域。从全球专利布局看,美国在半导体领域专利总量上占主导地位,每年超过21万件。
中国创新者在半导体领域表现相对更优,三个领域的前沿创新者分布均介于美欧之间。近年来,中国在半导体专利申请方面增长迅速,但高质量专利比例仍有提升空间。
欧洲在半导体领域的专利数量最少,但其在特定细分市场仍有一定优势。
美国在量子计算领域占据主导地位,专利数量最多。美国的创新主要来自科技企业,且集中度较高。
中国和欧盟在量子计算领域紧随美国之后,但欧盟与中国的差距有扩大趋势。欧洲在量子计算领域相对表现较好,排名与中国创新者接近,但其前沿创新者大多来自研究机构而非企业。
美国的创新生态系统以企业为主导,科技巨头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方面投入巨大。以加州大学系统为例,其通过年均超3亿美元的AI专项研究经费,与科技巨头深度合作,近五年在顶尖会议发表论文占全球高校12%。
中国的创新模式体现出显著的产学研协同特征。以浙江大学为例,其依托杭州数字经济生态,形成了从基础研究到应用落地的完整创新链条,成为全球AI专利持有前15名中唯一上榜的高校。
欧洲则展现出跨学科整合优势,德国亥姆霍兹协会在工业AI和医疗AI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欧洲的创新更多来源于研究机构,基础研究实力雄厚。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学者已成为全球AI研究的重要合作伙伴。美国、法国、德国学者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中国学者均是最主要的合作方。
面对当前高质量专利竞争的全球格局,中国在“十五五”期间可能采取以下策略提升专利质量:
一是强化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规划明确提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比至发达国家水平。2024年中国基础研究经费达2497亿元,较2023年增长10.7%。
二是优化专利评价体系。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正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更加注重专利质量、转化效率、经济社会价值及国际标准影响力。
三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规划明确要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等“卡脖子”领域取得决定性突破。这些领域的专利布局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四是深化国际合作。中国学者已成为全球研究网络的关键节点,未来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未来五年,中国将推动专利质量持续提升。到2030年,中国有望在人工智能、半导体、量子技术等关键领域实现高质量专利比例的显著提升,并在一些细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全球科技竞争是一场马拉松而非短跑。欧洲虽然在专利数量上不占优势,但其扎实的基础研究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为其长期创新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的竞争格局仍存在变数,但可以肯定的是,高质量专利将是决定各国在未来科技竞争中最关键的战略资源。
关键点:权利要求书的解读、技术特征分解、等同原则的应用、现有技术抗辩等,需要极高的专业能力。
答: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技术思想本身,而不是抽象的发现、科学理论或纯美学设计(这些由著作权、外观设计或其他法律保护)。
发明: 产品、方法的新技术方案。是保护效力最强、审查最严、价值最高的类型(保护期20年)。例如:一种新的化合物、一种新的制备方法、一种医疗器械的结构改进。
实用新型: 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保护期10年)。俗称“小发明”,创造性要求相对低于发明,只保护有“型”的产品。例如:一个有新结构的节能水龙头、一个改善握持感的手工具。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15年)。保护的是视觉感受,不涉及内部结构或功能。例如:汽车的外观造型、饮料瓶的图案设计、桌子的独特轮廓。
新颖性: 该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不抵触申请)。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通过发表、使用或其他方式公开)。
创造性 (对发明/实用新型):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通俗讲是要有非显而易见性。
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必须是技术上可行、可再现、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第七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成立1年以上,社保人数3人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温州中心服务的预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需要至少一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三件备案申请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四)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且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备案主体若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预审申请的,不受本条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限制。
第九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向温州中心登记,且被列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之外的代理机构提交的预审案件。
在承诺期限内完成预审审查,审查内容重点包括:
初步预审,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缺陷和明显实质性缺陷预审,并对申请文件中的意识形态敏感信息进行排查;
实质性预审,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缺陷预审,重点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新颖性、明显创造性、实用性、单一性缺陷等,排除低质量专利申请。
对案件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存在缺陷,需要进行补正的,发出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的所有问题并给出修改期限。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不予通过,发出预审不通过通知书: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未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
存在多项形式缺陷或明显实质性缺陷的;
经核查确定不属于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的;
未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修改、答复预审审查意见、答复意见并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或经多次修改、答复后仍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要求的;
专利申请属于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
专利申请在未收到预审结论前,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正式专利申请的;
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扰乱正常专利预审工作秩序的情形。
01
时间对比
商标续展不用走复杂的实质审查,只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通常2-3个月就能拿到续展合格通知,而且办理期间只要商标没注销,还能正常用、受《商标法》保护,不耽误业务。 重新注册等于从零开始,整个流程要8-12个月,期间商标没法合法使用,万一遇到驳回,时间成本更高。对比下来,续展在时间上明显更值,尤其对需要持续用商标的企业来说,省时就是省成本。 02 共铸辉煌业 不少老板觉得“续展官费500元,比注册270元贵”,其实是只看了表面。要知道,商标用得越久,积累的品牌价值越高。要是选重新注册,期间有人趁机抢注、拿到在先权利,很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遇异议,这时候要花钱做驳回复审、异议答辩,花的钱远超续展费;更糟的是,万一没保住,用了多年的商标就拱手让人了,这背后的品牌损失根本不是几百块能算的。 算长期账的话,续展花500元保住现成的高价值商标,比花270元冒丢商标的风险,明显更值。 03共铸辉煌业 商标续展只审查形式要件,不用和数据库里的商标比对,通过率几乎没风险。但重新注册要过实质审查,得和现有商标比对,一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就会被驳回,就算复审也未必成功,最后可能直接丢了商标权。 还有个关键:《商标法》一直在更新,像“中华”“长城”“北京”“两面针”这些老品牌,按现在的法律根本没法新注册,只能靠续展保住权益。从风险角度看,续展能稳稳保住商标权,显然更值。 优质商标人人想要,别因为想省点小钱、嫌麻烦,选了重新注册,最后丢了用了多年的商标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记住:商标到期后,及时续展才是最省心、最省钱、最稳的选择,别等错过时机再后悔!
一 符合快速预审专利:三大核心特征
01 产业适配性:锚定区域优势产业赛道 快速预审政策围绕区域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构建,申请专利需与当地产业规划深度契合。以某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域为例,当地围绕光伏、储能两大核心领域搭建快速预审体系,企业提交的 “高效光伏电池结构改进”“新型储能电池充放电控制方法” 等专利,因与区域产业发展方向高度匹配,更易满足预审准入条件。 此类专利的转化价值,体现在能快速融入本地产业链协同创新网络,加速技术从专利方案向实际产品、产能的落地,助力产业集群强化技术壁垒。 02 技术创新性:聚焦产业关键痛点突破 符合预审要求的专利,需具备显著技术创新性,且能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瓶颈。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为例,针对 “精密传动部件磨损自修复技术” 的专利,精准破解了行业长期存在的 “设备运维成本高、使用寿命短” 痛点。此类专利不仅在技术方案上满足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更因可直接应用于生产环节、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与快速预审 “支持产业快速发展” 的政策目标高度契合。 其转化逻辑在于:通过快速授权占据技术高地,吸引产业链上下游合作资源,推动技术在行业内的规模化应用。 03 转化迫切性:响应市场竞争的实际需求 当企业面临明确的市场竞争压力 —— 如竞争对手已布局同类技术、需快速构建专利壁垒,或已达成明确商业化合作意向(如与下游企业签订技术试用协议),此类专利的转化迫切性将成为预审准入的重要考量。 例如,某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的 “肿瘤靶向药物递送系统” 专利,因收到潜在合作方的技术对接意向,且市场同类研发竞争激烈,快速授权可加速技术落地转化、抢占市场份额,这类专利也更易通过预审的需求审核。
二专利快速预审材料:逻辑框架与实操要点 产业关联证明:构建专利与区域产业的关联纽带 申请主体需通过材料清晰佐证专利与区域优势产业的关联性,核心材料包括: 1、产业规划匹配分析报告:梳理当地官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文件(如 “十四五” 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区域产业发展行动计划等),对照专利技术领域,撰写 “技术 - 产业” 关联分析报告。以智能制造产业为例,若专利涉及 “工业机器人视觉识别算法优化”,需在报告中明确说明该技术如何支撑当地 “打造智能装备产业集群、提升制造环节智能化水平” 的规划目标。 2、产业链参与佐证材料:若企业已融入当地产业链体系(如为区域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加入产业创新联盟等),可提交合作协议、联盟成员证明、配套服务合同等文件。这些材料从实践层面印证专利技术对产业协同发展的价值,进一步强化预审申请的合理性。 2 技术创新材料:夯实专利价值的核心支撑 为证明专利的技术创新性与产业价值,需重点准备两类材料: 1、技术方案深度解析文件:撰写详细的技术说明,明确专利解决的产业痛点、采用的创新路径及技术优势。以 “新型半导体散热结构” 专利为例,需在文件中说明传统散热方案的缺陷(如散热效率低、适配性差)、本专利 “立体散热鳍片 + 相变材料复合结构” 的创新点,以及该结构在实际生产中可 “提升芯片运行稳定性、降低设备能耗” 的具体效果。 2、应用场景验证材料:若专利已有初步应用成果,需提交测试报告、试用反馈、合作备忘录等。以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专利为例,附上 “在某车型实车测试中,电池续航里程提升 12%” 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可直观展现技术转化潜力,增强预审说服力。 3 转化需求佐证:明确快速授权的实际价值 企业需通过材料证明专利转化的迫切性,核心材料包括: 1、市场竞争分析报告:通过专利检索、行业调研,梳理竞争对手在同类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情况,分析本专利快速授权对构建竞争壁垒的必要性。例如,若检索发现竞争对手已提交 3 项类似技术专利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需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若本专利无法快速授权,企业将面临技术封锁风险,直接影响后续产品市场化进程”。 2、商业化意向文件:若专利已明确转化路径(如技术合作、授权许可、产品开发等),需提交完整的意向文件,如技术合作框架协议、授权许可意向书、产品代工协议等。这些文件将专利从 “技术方案” 转化为 “商业资产”,让预审机构清晰感知快速授权对产业、市场的实际价值。
三 快速预审到专利转化:全流程策略 01预审阶段:同步预埋转化路径规划 在快速预审材料准备过程中,需同步嵌入转化路径规划。例如,在技术方案解析文件中增设 “转化应用场景规划” 章节,明确专利技术可落地的产品形态、目标应用领域及潜在合作方向 —— 既让预审机构直观感知专利的转化潜力,也为后续转化提前梳理思路。 02授权阶段:启动转化落地筹备 专利通过快速预审获得授权后,需立即启动转化落地动作。企业可依托区域产业服务平台(如产业创新中心、专利转化对接平台)发布转化需求,或基于预审阶段积累的产业链资源,精准对接合作方。 以高端装备制造专利为例,授权后可通过 “产业链技术对接会”,匹配有设备升级需求的制造企业,加速技术从 “专利证书” 向 “生产现场” 的转移。 03应用阶段:构建技术-市场-研发转化闭环 专利转化需形成 “技术落地 - 产品市场化 - 反哺研发” 的闭环生态。企业可通过 “专利 + 标准” 模式,将专利技术纳入行业标准制定,提升转化价值;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中试基地,解决转化过程中的工程化难题。 例如,某新材料企业的 “耐高温陶瓷涂层” 专利,授权后联合当地产业研究院搭建中试生产线,通过小批量生产验证技术稳定性,同时对接下游钢铁、航空企业开展应用测试,最终实现技术在多行业的转化落地,形成 “研发 - 授权 - 转化 - 再研发” 的良性循环。
结语 专利快速预审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精准赋能区域优势产业,加速专利从 “技术资产” 向 “产业动能” 的转化。申请主体需深刻把握政策逻辑,从 “产业关联、技术创新、转化迫切性” 三个维度构建申请材料,让专利不仅满足预审条件,更能承载产业转化使命。 当快速预审与专利转化形成协同,每一项快速授权的专利,都将成为产业突破技术瓶颈、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支点,推动创新成果从 “纸面专利” 切实融入经济发展脉络,实现技术价值与产业价值的双重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