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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指南!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关键陷阱解析
一、申请前的陷阱

01 缺乏检索
专利检索是申请前至关重要的一步,能帮助申请人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判断自己的创新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在申请前不进行检索,很可能辛苦研发的技术早已被他人公开或申请专利 。
例如,有位发明家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研发了一款新型的智能门锁,满心欢喜地申请专利,结果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类似技术,并且早已有人申请专利。由于缺乏申请前的检索,他的专利申请不仅被驳回,之前投入的心血也付诸东流,还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所以,在申请专利前,务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索,为成功申请专利奠定基础。
02 对专利类型认知不足
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保护对象和特点。发明专利主要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创造性要求较高,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侧重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实用新方案,保护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则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结合的富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进行保护,保护期限为 15 年。
准确把握专利类型,根据自身创新成果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至关重要。
03 技术过早公开
专利申请讲究 “先申请原则”,并且对技术的新颖性有着严格要求。在申请专利之前,一旦技术被公开,就可能丧失新颖性,导致专利申请失败。技术公开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在学术会议上报告、发表论文、产品展销会展示、网络公开等。以科研人员为例,有些科研人员为了尽快展示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就将技术细节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之后当他们申请专利时,专利局会以该技术已在论文中公开,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申请。所以,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严格保密技术,避免过早公开,确保技术在申请时符合新颖性要求。
二、申请过程中的陷阱
01 选择不良代理机构
专利申请过程复杂,很多申请人会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然而,市场上的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一些不良代理机构为了骗取钱财,使出各种套路。比如 “包过承诺”,某些代理机构信誓旦旦地向申请人保证,专利申请百分百能通过,以此吸引申请人委托,并收取高额费用。但实际上,专利申请能否通过取决于技术本身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以及申请文件的质量等多种因素,任何代理机构都无法保证一定能成功申请。此外,“超短时间授权” 也是常见套路,专利申请有严格的审查流程和时间规定,从申请到授权需要一定的周期,那些声称能在极短时间内让专利授权的代理机构,无疑是在欺骗申请人。因此,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一定要谨慎考察,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正规机构。
02 申请文件准备不当
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其质量直接影响申请的成败。申请文件主要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其范围界定要合理,既不能过窄,导致保护范围受限,也不能过宽,使得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无法获得授权。说明书则需要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说明书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关键技术细节或者公开不充分,都会导致专利申请受阻。所以,在准备申请文件时,要高度重视,确保文件的质量,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03 忽视审查意见反馈
专利申请提交后,专利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是专利局对申请文件中存在问题的指出和建议,认真对待审查意见并及时、准确地进行答复和修改,是专利申请成功的关键环节。然而,有些申请人却对审查意见不够重视,敷衍了事。比如,某发明家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为审查员提出的问题无关紧要,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认真修改,只是简单地回复了几句。结果,专利局认为其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不充分,没有解决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驳回了专利申请。还有些申请人因为对审查意见中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款理解困难,不知道如何答复,又不寻求专业帮助,导致错过了答复期限,同样使得专利申请失败。所以,当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一定要认真研究,积极与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士沟通,按照要求进行全面、准确的答复和修改,争取让专利申请顺利通过审查。
三、申请后的陷阱
01 专利管理不善
成功申请专利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后续的专利管理同样重要。专利维护的要点包括按时缴纳年费、关注专利有效期、及时办理专利权的变更手续等。年费是维持专利有效性的必要费用,如果未能按时缴纳年费,专利会被视为放弃,从而失效。辛辛苦苦申请的专利,因为年费问题而失效,实在可惜。此外,专利有效期的管理也不容忽视,不同类型专利的有效期不同,申请人要清楚自己专利的有效期,提前做好规划。如果涉及专利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变更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专利权的合法转移和使用。所以,建立良好的专利管理制度,定期对专利进行管理和维护,是保障专利有效性的关键。
02 缺乏战略规划
对于企业而言,专利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成果的保护,更是一种战略资源。缺乏长远的专利战略规划,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比如,企业没有合理布局专利,导致在核心技术上缺乏专利保护,容易被竞争对手反制。另外,没有制定专利战略,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专利壁垒,无法充分发挥专利的价值。例如,一些企业虽然申请了不少专利,但这些专利之间缺乏关联性和系统性,无法形成一个相互支撑、相互保护的专利网络,无法有效阻止竞争对手的模仿和侵权行为。因此,企业要重视专利战略规划,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和市场竞争情况,合理布局专利,充分发挥专利的战略价值,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如何避免专利申请陷阱
01 做好申请前准备
进行全面专利检索:专利检索是申请前必不可少的环节。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专利检索,利用专利数据库是最常见的方式。像中国专利文献数据库、欧洲专利局数据库等,都提供了丰富的专利信息。
在检索时,我们可以输入关键词、申请人、发明人等信息进行筛选。
除了关键词检索,还可以运用分类号检索。根据专利的分类体系,找到对应的分类号,然后在该分类下进行检索,能更精准地获取特定领域的专利。如果对某一电子设备领域的专利感兴趣,可先确定该领域的分类号,再在数据库中输入分类号进行检索。
此外,引用检索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查看已有的专利文献中所引用的参考文献,追踪相关技术的发展脉络,发现更多相关专利。若检索到一篇关于新型电池技术的专利,查看其引用文献,可能会发现更多与之相关的电池技术专利。对于有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索。这些机构拥有专业的检索工具和经验丰富的检索人员,能够提供更全面、深入的检索服务。
准确判断专利类型:根据自身创新成果的特点,准确选择专利申请类型至关重要。如果创新是一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且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那么适合申请发明专利 。在选择专利类型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各类专利的定义和特点,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申请类型准确无误。
02 选择靠谱代理机构
查看代理资质:正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许可,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首先要查看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我们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如果一家代理机构无法在这些官方网站上查到注册信息,那么很可能是 “黑代理”,千万不能委托。“黑代理” 不仅不注重服务质量,还可能为了牟利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导致专利申请失败或产生其他纠纷。
考察口碑信誉:代理机构的口碑和信誉是衡量其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代理机构的口碑,向同行、朋友打听,查看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上的客户评价,以及专业的知识产权论坛上的讨论等。如果一家代理机构在业内口碑良好,客户满意度高,那么其服务质量通常也有保障。相反,如果代理机构存在大量负面评价,如服务态度差、申请文件质量低、拖延申请进度等问题,就要谨慎选择。
了解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与代理机构沟通时,要详细了解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正规的代理机构应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分析、申请文件的撰写和提交、申请过程中的流程管理、审查意见的答复等。同时,要明确收费标准,避免出现隐形收费项目。有些代理机构可能会以低价吸引申请人,但在后续服务中通过各种理由增加收费,给申请人带来经济负担。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前,一定要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写入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03 积极应对申请过程
与代理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代理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至关重要。申请人要及时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确保代理机构对发明创造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同时,要认真听取代理机构的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代理机构的工作。当代理机构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时,申请人要仔细研究,充分沟通,确保修改后的文件能够准确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如果申请人对代理机构的工作存在疑问或不满意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协商解决,避免问题积累影响申请进度。
认真撰写和修改申请文件:申请文件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其质量直接影响申请的成败。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要做到内容完整、逻辑清晰、表述准确。权利要求书要合理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既不能过窄,也不能过宽;说明书要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自身撰写能力有限,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要认真对待审查意见,按照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时,要注意保持文件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确保修改后的文件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及时回复审查意见: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回复。回复审查意见时,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答复,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如果对审查意见理解困难或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代理机构或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回复审查意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能否通过审查,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04 加强专利管理
建立专利管理体系: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体系是确保专利有效维护和合理运用的关键。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的申请、维护、评估和运用等工作。制定明确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专利管理行为。定期对专利进行盘点和梳理,了解专利的有效期、年费缴纳情况等,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个人也可以建立简单的专利管理记录,记录专利的申请时间、授权时间、有效期等信息,方便管理。
定期评估专利价值:专利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市场环境、技术发展等因素的变化,专利的价值也会发生波动。因此,定期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非常必要。企业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专利战略。对于价值较高的专利,要加强保护和运用,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对于价值较低或已经失去市场价值的专利,可以考虑放弃,节省维护成本。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合理规划专利的使用和处置。



合作方用了你的商标却不付费?商标许可合同里必须写清这3点
一、费用条款

费用争议是商标许可纠纷的高发点,需通过条款将支付细节量化、明确化,避免 “口头约定” 或 “模糊表述”。
明确许可使用费的金额、计算方式(如固定费用或按销售额提成)、支付时间节点(如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比例或违约金金额,以约束合作方按时付费。明确甲方收到款项后需开具的票据类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开具时限,避免因票据问题引发付款拖延。
二、许可使用范围
许可范围模糊易导致合作方 “超范围使用”,进而引发侵权纠纷或费用争议,需从4个维度精准界定:
商标范围: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具体信息,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类别(需与商标注册证一致),避免因 “同类近似商标”“未核定类别” 产生歧义。
地域范围:约定使用商标的地理区域(如中国大陆地区、华东地区,或特定国家 / 地区),超出范围的使用需另行约定并支付费用。
使用方式:明确许可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及具体使用场景(如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线上平台运营等)。
期限范围:写明许可的起止日期(精确到年/月/日),以及期限届满前的续展协商规则(如到期前30日内可协商续约,未协商一致则到期终止使用)。
约定合作方不得擅自转授权或在许可范围外使用商标,避免因不当使用引发纠纷。
三、违约责任
若无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一旦合作方拖欠费用或超范围使用,甲方维权时将面临 “赔偿无据” 的困境。
因此,要明确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指定管辖法院,确保双方在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解决路径。
除上述 3 点核心内容外,需额外明确:商标许可合同需向商标局备案(备案非生效前提,但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中需约定“备案责任方”(通常由许可方或双方共同办理)。
通过以上条款,可有效约束合作方行为,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商标许可方的权益。若涉及高价值商标或复杂许可模式,建议委托知识产权律师起草或审核合同,进一步保障权益。


商标字体改变后需要重新注册吗?
一、《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与第四十九条的直接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此处的 “标志” 包含文字、图形等要素,字体作为文字的表现形式,若改变导致标志整体差异,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改变标志”。例如,将印刷体改为艺术体、改变字体结构或显著特征,均可能触发重新申请义务。

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者可能被撤销注册。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细化解释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包括改变文字、图形等要素的表现形式。例如,若将原商标的宋体字改为黑体字且字形差异显著,可能被认定为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要素,需重新申请。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限定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强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商标注册人仅能在核准的标志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超出该范围的使用(如改变字体导致标志差异)可能丧失法律保护。

四、显著性与识别性的实质性判断

商标局审查时,核心关注字体改变是否导致商标的显著特征发生变化。例如:

实质性改变:将普通字体改为高度艺术化、变形字体(如将 “可口可乐” 英文商标大幅变形),可能因视觉差异显著被认定为新商标。

细微改变:改变个别笔画粗细、字间距或使用手写体(如楷体变宋体 “苹果”),若整体识别性未受影响,可能不视为改变标志。

五、避免混淆的商业使用原则

在第6511078号“好药师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商标注册人因改变标志导致与其他商标混淆,最终被撤销注册。这表明,即使注册商标存在,若字体改变导致与他人商标或自身其他商标混淆,仍可能被认定为不规范使用。
综上,商标字体改变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是否构成 “实质性改变”。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近似检索,避免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另外,还需要分析字体改变对显著特征的影响,决定是否重新申请。建议大家不随意改变商标的字体,如要改变,最好重新申请新的商标。


专利优先审查怎么申请?符合这些条件能大幅缩短授权时间

优先审查的条件


专利申请或复审案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优先审查。

无效宣告案件: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优先审查的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提交申请: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电子申请系统提交优先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
审核与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会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如果同意进行优先审查,将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品牌要出海?两种主流国际商标注册路径对比
马德里国际注册:“批量注册,高效覆盖”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基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覆盖115个缔约方、131个国家,涵盖众多欧洲、亚洲、非洲国家,如中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覆盖全球主要经济贸易区域 。申请人以本国(原属国)已注册或已提交申请的商标为基础,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WIPO国际局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即可指定多个成员国寻求商标保护,实现“一标多国”的注册效果 。
显著优势
手续简便:申请人仅需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书,经原属国商标局审核后转至国际局,无需分别与各指定国的商标代理机构对接,大大简化了跨国注册流程。例如,一家中国企业计划在法国、德国、意大利三国进行商标注册,通过马德里体系,只需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一份申请,后续流程由国际局协调推进,相比逐一国家注册,节省大量沟通成本。
费用经济:费用结构包含基础注册费、指定国家费用及本国商标主管机关费用。若一家企业计划在5个马德里成员国注册同一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的总费用通常低于逐一在这些国家注册的费用之和,尤其适合有大规模多国注册需求的企业。
注册周期相对稳定:从向本国商标局提交申请起,一般2-3个月内申请文件会转至国际局,顺利情况下,自国际注册日起,若被指定国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协议书为18个月)未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以在欧洲多个国家注册为例,若通过单一国家注册,部分国家审查周期长且不确定,而马德里体系能让企业在相对可预期的时间内知晓商标在多数指定国的注册结果。
便于管理:一份申请一个国际注册号,一个到期日。后续需要进行变更、转让、续展、删减、注销的,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即可。还可以在不改变国际商标注册号即商标数量)的情况下,利用“后期指定”的方式扩大地域保护范围。
局限性
依赖基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需基于原属国的基础商标,且商标图样、指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与基础商标完全一致,指定保护商品/服务不能超过国内基础的范围。
“中心打击” 风险: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5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基础商标在原属国出现问题,国际注册在各指定国的保护将自动终止,即便已转让也无法幸免。虽然议定书成员国提供了补救措施,即基础商标失效后三个月内,可将国际注册转化为该国国内注册,但需符合该国规定并支付相应费用,且操作复杂,存在转化失败风险。
注册流程中的潜在问题:由于各国商标审查标准不同,一份马德里注册申请难以同时满足所有指定国对商标描述、商品分类等方面的要求,可能导致部分指定国下发审查意见或驳回通知。且马德里体系仅能查询通过该体系申请的商标信息,无法全面检索各指定国的在先商标,企业难以提前精准评估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风险。
单一国家注册:“精准定制,灵活保护”
单一国家注册,即企业针对目标国家,依据当地商标法规和审查流程,向当地的商标主管机构单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这种方式适用于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无论其是否为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企业可根据自身海外市场拓展节奏,有针对性地选择注册国家。
显著优势
申请灵活:多数国家注册不依赖原属国商标注册基础,企业可根据目标国市场特点、品牌定位,自由设计商标图样,灵活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更好地契合当地市场需求与法规要求。
风险可控:申请前,可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对目标国在先商标进行全面、深入检索,清晰了解自身商标在该国的注册可行性、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提前调整商标策略,降低注册失败概率。
维权有力:注册成功后,企业将获得目标国官方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这是商标专用权在该国的有力证明。一旦遭遇侵权纠纷,可凭借注册证书迅速采取法律行动。
权利稳定:商标在各目标国独立注册、独立审查,权利状态互不影响。某国商标注册后,只要权利人遵守该国商标法规,按时续展,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稳定性高,不会因其他国家商标问题受牵连。
局限性
费用较高:注册成本包含国内代理费、国外代理费及各国官费,不同国家收费标准差异大。部分国家除常规费用外,还可能涉及公证认证费等额外支出。若企业计划在多个国家注册,整体费用将显著增加。
注册周期不确定:各国商标审查周期长短不一,部分国家审查流程繁琐、耗时久,如巴西、印度等,从提交申请到最终获得注册证书可能需数年时间,这对企业海外市场布局节奏产生较大影响。企业需根据不同国家审查情况灵活规划。
管理复杂:每个国家商标注册证、注册号独立,续展、变更等管理工作需逐国分别处理,对企业商标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精力投入要求高。一旦疏忽某个国家的续展期限,该商标在该国的专用权将丧失。
基于企业实际需求的策略考量
市场布局广度与重点:若企业计划短期内快速进入多个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市场,且对品牌标准化要求高,希望以较低成本实现初步覆盖,马德里体系是优选,如一些主打性价比、产品通用性强的快消品企业。而当企业聚焦特定核心市场,如美国、中东地区(部分非马德里成员国),或品牌在不同国家需差异化定位,单一国家注册能精准匹配当地市场法规与消费者偏好,提供更坚实的品牌保护。

品牌发展阶段:处于品牌初创期,尚未在国内获得商标注册,或国内商标稳定性存疑,单一国家注册可避开马德里体系对基础商标的依赖,降低注册风险。若企业国内商标已稳定注册,且有长期、大规模海外扩张计划,马德里体系配合核心市场的单一国家注册,既能高效覆盖多数国家,又能在关键市场强化保护,不失为一种组合策略。

预算与资源配置:预算有限、追求成本效益最大化,且能承担一定风险的企业,可优先考虑马德里体系。若企业资金充足,注重商标注册的确定性与后续维权便利性,愿意投入更多资源确保品牌在各目标国的稳健发展,单一国家注册更契合需求。



商标被“撤三”,重新注册有用吗?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所以说,商标被撤销了,那么,自撤销之日起,你相当于拥有一个为期一年的“保护期”。在这个保护期内,别人无法注册与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您则可以选择在任意时间重新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撤三”)不适用上述一年“隔离期”情形。也就是说,商标被撤三,他人可随时申请注册该商标,原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这一保护期。

  • 一年“隔离期”的立法宗旨是,消除此时期内因合法注册商标权利消亡,但其知名度或标识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尚存于市场,若立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核准相同近似商标注册,致二者在市场上并存所导致的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能性。
  • 基于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市场上亦不存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并无隔离之必要。


这意味着,商标被 “撤三” 后,即使原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也需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竞争,且可能因与他人在先申请冲突而被驳回。

重新回答下上面的问题:商标被 “撤三” 后,重新注册是否有用?

存在重新注册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商标被 “撤三” 后,原商标所有人是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的。不过,原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可能需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竞争,如果有他人抢先将该商标注册成功,那么原商标所有人就无法再次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了。

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商标局对于曾被 “撤三” 的商标,在重新申请时会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即使该商标之前已经成功注册过,重新申请时,审查员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商标的显著性、是否与其他商标存在近似情况等。如果与已有的商标相似,那么重新申请的商标很可能会被驳回。

存在市场竞争风险:在商标被撤销到重新申请的这段时间内,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有其他竞争对手也在关注该商标,并且已经推出了类似的商标或产品。这样一来,即使重新申请成功,该商标在市场上的独特性和竞争力也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达到之前的市场效果。

实务建议


及时应对 “撤三” 申请
商标权人收到 “撤三” 通知后,应在2个月内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广告等),避免商标被撤销怎么避免商标被撤销?你需要留存好这些证据!若证据不足,可通过复审程序补充材料。

监控市场动态
商标被“撤三”后,原商标所有人需密切关注商标状态,若他人抢先申请,可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权,但需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战略调整
若商标价值较高,建议在“撤三”程序中积极应诉;若商标已无实际使用价值,可考虑重新设计商标,避免与他人冲突。


如何判断你的发明创造是否值得申请专利?3个评估维度教你搞定
可专利性维度

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要获得授权,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是衡量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标准。
新颖性:简单来说,你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不能在国内外被公开过。公开的形式包括在出版物上发表、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例如,你研发出一款新型节能灯泡,如果在申请专利前,该灯泡的结构、发光原理等已在论文中被他人发表过,或者在展会上公开展示过,那它就丧失了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判断新颖性时,可通过专业专利检索数据库,检索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技术,必要的话,可以请专业专利代理人为您分析检索。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你的发明创造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以智能手机为例,若现有手机都是后置单摄像头,你发明的手机采用了后置三摄且能实现独特的拍摄功能,如超远距离高清变焦、多镜头同时拍摄不同场景并智能合成等,这相较于现有技术有显著提升,具备创造性。
评估创造性时,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有全面了解,可借助专利检索分析,研究对比相关专利技术方案,判断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否实现了技术上的实质性突破。
实用性: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比如一种新型的农业灌溉方法,若在实际农田环境中可操作实施,能有效节约用水、提高农作物产量,就具备实用性。而那些仅存在于理论层面,无法在现实中实现的发明,如永动机这类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设想,就不具备实用性,不能申请专利。
技术价值维度
从技术角度评估发明创造,能判断其在所属技术领域的重要性与发展潜力。
技术先进性:你的发明创造是否代表了该领域的先进水平,解决了现有技术长期存在的难题,或开创了全新的技术路径。衡量技术先进性,可对比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关键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也可参考行业内专家意见、权威机构的技术评测报告。
技术替代性:分析是否容易被其他技术替代。如果你的发明创造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难以被现有的或潜在的技术取代,那么它的技术价值就更高。通过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研究,关注相关领域的科研动态、新技术研发方向,可预判发明创造的技术替代性。
技术适用范围:考量发明创造能在多少领域、场景中应用。适用范围越广,价值越大。在评估时,思考发明创造的基本原理、核心功能能否在不同行业、产品中进行迁移应用,若能举一反三,应用于多个场景,技术适用范围就广。
市场价值维度
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实现商业价值,从市场角度评估发明创造至关重要。
市场需求:发明创造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市场真正需要解决的。
竞争优势: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发明创造能否让企业或个人脱颖而出。若你的发明创造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生产效率等,就能为市场竞争增添优势。
盈利前景:预测发明创造投入市场后能否盈利以及盈利空间大小。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对收入、成本、利润等进行预测分析,结合市场趋势、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判断盈利前景。


专利保护力度弱?“技术交底书”的份量不容忽视!
一、先讲清:技术要解决什么“老问题”

写技术交底书的第一步,是让审查员和阅读者快速明白这项技术的价值。这就需要先把现有技术存在的 “老问题” 说清楚。
比如,你要申请一款更省电的手机电池技术专利,不能一上来就罗列技术细节,而是要先说明现有电池的痛点:“传统手机电池普遍存在续航短,每天需要多次充电;充电速度慢,从0到满电往往需要2小时以上,给用户带来极大不便。”在此基础上,再引出自己的创新点——“本技术通过材料配方和结构优化,解决了续航和充电速度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技术的意义一目了然。
二、抓核心:聚焦真正的技术创新点
一项技术可能包含多个改进点,但在技术交底书中,不能把所有细节一股脑堆上去,而是要聚焦最核心的创新。
假设你的电池技术既涉及材料改进,又有结构优化,但核心优势是通过独特的材料配方让电池寿命翻倍。这时,就应该重点突出材料配方的具体成分、比例以及其作用机理。至于结构优化,可以先简要提及,留待后续作为外围专利的素材。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核心技术得到更精准、更有力的保护,避免因信息杂乱导致保护范围被稀释。
三、用数据:直观展现技术优势
“我的技术比传统技术好”—— 这样的表述太空泛,无法体现专利的真正价值。在分析技术优势时,一定要用数据对比来说话。
还是以手机电池为例,不能只说 “新电池续航更长、成本更低”,而要写出具体的数字:“与传统电池相比,新电池在相同使用场景下,续航时间从10小时提升至25小时,提高了150%;生产原材料成本降低了30%,且充电时间从2小时缩短至40分钟。”这些直观的数据能让专利的价值清晰可见,也能让审查员更认可技术的创新性。
四、讲规范:表述要具体、准确、专业
技术交底书的表述是否规范,直接影响技术的清晰度和专利的保护范围。
首先,描述要具体、准确,避免模糊表述。不要说 “用特殊方法提升效率”,而要写明 “通过XX具体方法(如采用脉冲充电技术),将充电效率从每分钟充电10%提升到每分钟充电25%”。其次,要使用规范的技术术语,避免自创词汇。比如在描述电池结构时,用“正极材料”“隔膜”等行业内公认的术语,而不是自己编造的“电板层”“隔层片” 等让人费解的词汇。
五、善用图:复杂内容 “一画就懂”
对于复杂的技术结构、流程或原理,光靠文字描述往往难以说清,这时候搭配图示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是电池的内部结构改进,可以画一张清晰的结构示意图,标注出各个部件的名称和连接关系;如果是充电流程的优化,可以画一张流程图,用箭头和步骤说明新流程与传统流程的区别。图示能让技术内容更直观,也能帮助专利代理师和审查员快速理解技术细节,减少因表述不清导致的误解。
六、多沟通:研发人员与代理师“强强联合”
研发人员是技术的“创造者”,最懂技术的原理和创新点,但可能不熟悉专利的撰写规则和保护逻辑;专利代理师则是专利的“设计师”,熟悉法律规范和撰写技巧,却可能对技术细节一知半解。
因此,双方的充分沟通至关重要。研发人员要把技术的来龙去脉、创新点的核心逻辑详细解释给代理师,包括技术的应用场景、可能的替代方案等;代理师则要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提出建议,比如哪些技术特征可以补充进去以扩大保护范围,哪些表述可能会限制保护范围需要调整。通过反复沟通,让技术与法律完美结合,才能写出高质量的技术交底书。
写好技术交底书,不是简单的 “记录技术”,而是要让技术的创新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从明确问题到聚焦核心,从数据支撑到规范表述,再到善用图示和加强沟通,每一个环节都影响着专利的 “含金量”。只有把技术交底书的质量提上去,才能让专利在市场竞争中真正发挥 “护身符” 的作用。


企业如何应对海外商标抢注难题?
对审查中的商标提出反对申请

若企业发现疑似抢注商标存在,可以在该商标的审查阶段,以商标申请人侵犯企业的商标在先权等作为理由,主动对该商标提出书面反对申请,阻止抢注商标顺利通过初审和确权。

目前,全球范围内采取反对程序的国家主要有韩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巴西和秘鲁等国家。

2
对申请中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除了提反对意见,一般还可以在异议公告阶段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商标异议程序。

只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差别,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会采取先公告后审查的方式,主要有葡萄牙、巴西和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先审查后公告的方式,主要有朝鲜、德国和中国台湾等。
3
 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未能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异议失败的权利人可以继续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时间的要求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 5 年内提出。如注册已满 5 年的,则一般不再支持以该理由维权。

目前,全球范围内采取无效宣告程序的国家主要有韩国、俄罗斯、马来西亚、南非和智利等国家。
4
 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对于错过提出无效宣告最佳时期的企业,如需要继续对该争议商标采取处理方式的,可尝试提撤销申请。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使用商标的”,他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提起撤销申请。"因而,企业若发现他人明显是抢注或囤积商标而不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均可通过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方式,撤销侵权商标。
除此之外,为了及时发现自己的商标是否被抢注,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定期监测,一旦发现抢注的商标,应结合抢注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项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必须具备哪些实质条件呢?
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项实质条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要求又有所不同。
(一)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果技术方案根本不能被投入实际应用并解决实际问题,对它进行保护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专利实质审查中,首先会对实用性进行审查。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可实施性,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必须达到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照说明书予以实施的程度。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是不可能被实施的。如 “永动机”的设计,是不可能被制造出来的。
2、可再现性,要求专利技术方案是可被稳定重复实施的。高度借助独一无二的自然或个人条件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是不可能被稳定重复实施的。如,高度依赖医生独特的经验、技巧和心理素质以及病人的独特体质的外科手术方案不具有可再现性。基于西湖独特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苏堤和白堤也不具有可再现性。
3、有益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或者具有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
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十全十美的技术方案。存在某种缺陷,但没有严重到使该技术方案无法重复实施或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仍然可以判定为具有实用性。
(二)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二是不存在抵触申请。
1、新颖性与现有技术
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这三种行为均可导致技术被公开,从而成为公众可获知的现有技术。

2、对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判断
专利法要求专利授权必须具有新颖性,旨在避免对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重新授予专利权。新颖性审查的基本思路是,首先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然后再看现有技术中是否含有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新颖性审查时,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
(2)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新颖性审查中常见情形的判断: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2)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如“80至 100 摄氏度”)限定的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落在其中(如“90 摄氏度”),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没有新颖性,反之则有新颖性。
3、新颖性与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上图中,乙的发明创造虽然是在甲的专利申请公开之前完成的,但甲的在先申请对乙的在后申请构成抵触申请,从而导致乙的申请丧失新颖性。
 4.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三)创造性
1、创造性的概念
对于发明而言,创造性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创造性是指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远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2、创造性的判断原则
与判断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同,为判断创造性进行技术比对时,应将相同或相近领域中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多项现有技术的组合作为对比的基础。
3、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就是找到比较的对象和参照。
第二步:找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
第三步:确定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只有当这种技术启示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是“很难”想到的,才能判断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由于创造性的审查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1)解决了长期渴望解决但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2)克服了技术偏见。(3)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 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这适用于专利授权后被要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专利产品取得商业成功的证据,当然只有当商业成功是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才能将商业成功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因素。
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 新颖性
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新颖性同样要求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存在抵触申请。所谓“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没有与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属于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申请外观设计时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所属类别,这是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果在申请日之前,他人在既不相同也不相近种类的产品上公开过相同的外观设计,并不影响其新颖性。
(二)区别性
指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三)并非由技术功能限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有美感的产品外观。如果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使产品具有技术功能,在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四)非冲突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企业如何运用专利导航、查新检索和FTO?

1. 企业面临的问题

创新型企业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总是重复着“确定研发方向 - 研发并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市场”这样的过程,在这三个大的阶段中企业分别面临不同的问题:
1.1 在确定研发方向的阶段,企业需要确定正确的研发方向,合理地配置人才和预算其他成本,但是企业对于技术现状、技术发展方向、技术空白等方面的了解是片面的,因此难以做到在技术、人才、数据、成本等要素各方面的合理规划,导致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出现研发决策困难、研发方向不明确、研发方向重复等问题,研发投入的成本难以带来预期的市场利润。
1.2 在研发并保护新技术的阶段,企业需要对新技术进行保护从而避免竞争对手以很低的成本瓜分新技术带来的市场,申请专利是保护新技术的一种常规手段。但是发明专利具有严格的审查流程,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流程中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价,只有采用了充分证据证明技术具有创造性才会被授予专利权,然而如何在专利申请之前就对技术的创造性进行相对准确的评价、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的创造性是企业在申请专利过程中难以自行解决的问题。
1.3 在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阶段,企业针对新产品已经取得了专利权,然而仍然会遭遇行政投诉、侵权诉讼,特别是在产品出口、产品国外展销等情形之下,可能遭遇产品被国外法院扣押、撤销展销,使得企业不得不面临复杂的流程,并付出高额的赔偿或者和解费用、高额的律师费,甚至高额的产品出口/展销成本打水漂,因此新产品投入市场时的侵权风险是让企业非常担忧的问题。

2. 解决问题的手段

上述三个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均有对应的解决机制,分别是专利导航、专利查新检索、专利 FTO,这三个解决机制都是对大数据进行检索、分析,从而获得企业需要的信息来解决上述问题,这三种解决机制的过程及输出的结果分别具有不同的侧重。
2.1 专利导航
专利导航更多应用于确定研发方向的阶段。
专利导航是一种利用多维度大数据对相关技术领域所面临的产业、专利、技术进行结构化分析,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决策支持和发展路径指引的一种分析手段,最终形成导航分析报告,具有系统总结性和前瞻性的特点。当所述的相关技术领域被指定为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时,导航被称为微导航,国家标准 GB/T 39551-2020 规范地指导了专利导航实施的流程。
2.2 专利查新检索
专利查新检索应用于研发并保护新技术的阶段。
专利查新检索是指在专利申请之前,针对新技术的创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以所有可以检索到的资料(包括论文、期刊、专利、网页、书籍等)为现有技术,将新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评价新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一种分析手段,并为企业评估新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以及指导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技术的创造性。
2.3 专利FTO
专利FTO应用于新产品投入市场的阶段。
FTO是Freedom To Operate,一般翻译成自由实施尽职调查。对被调查人(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完整调查,包括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调查、被调查人自己的知识产权状况。旨在确定当前技术或产品的实施是否符合自由实施的要求,因此FTO应当在产品即将投入市场时进行而不应当过早或者过晚。除了规避侵权风险外,面对专利侵权诉讼时,FTO报告可用于证明企业非故意侵权,从而免于惩罚性赔偿。
2.4 专利导航、查新检索、FTO 报告核心内容比较
专利导航、查新检索、FTO 虽然都以报告形式体现专利信息分析结果,但是在报告内容上有明显的差异,下面列举常规报告形式进行对比:

3.总结

专利导航、查新检索、FTO 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利用数据分析形成报告,分析对象以专利信息为主,其他信息为辅,不同点在于FTO分析的主要对象是已授权的专利和正在审查中的专利,通常不包括已经失效的专利,给出是否侵权、侵权可能性大小的结果;而导航、查新检索分析的主要对象是所有专利信息及非专利信息,包括已经失效的专利,但查新检索只需要将与新技术密切相关的信息与新技术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新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给出是否建议申请专利的结果,而导航需要从宏观上梳理技术脉络并输出更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路线、技术空白、重点技术等。
专利查新检索和专利 FTO 都需要阅读专利技术内容并将新技术与其进行对比,但专利查新检索不能代替 FTO,一方面的原因是二者进行的阶段不同,结果不可相互参考,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二者的报告内容不同,专利查新检索报告并不进行侵权风险评价,而 FTO 报告通常不会评价技术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此外,产品具有专利权并不会排除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风险,因此在产品的技术已经获得专利权的情形之下,仍然有对产品进行 FTO 的必要,特别是产品出口、产品国外展销等情形。


怎样提高专利授权几率、增强创新能力

首先,深入的专利检索是关键的第一步。通过全面检索现有技术,了解相关领域的专利布局和技术发展趋势,能够避免重复研发和申请,从而提高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在进行专利检索时,要充分利用专业的专利数据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

其次,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专利授权的可能性。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实施方式和有益效果。对于技术特征的描述,要具体、详细且具有逻辑性。

再者,构建合理的专利组合策略。单一的专利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通过构建包括核心专利、外围专利和改进型专利等在内的专利组合,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增加竞争对手规避的难度。

另外,加强与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合作也非常重要。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在专利申请的各个环节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成功率。

下面通过一个表格来对比不同策略的特点和优势:

策略
特点
优势
深入专利检索
全面、系统
避免重复研发,提高新颖性和创造性
精心撰写申请文件
清晰、准确、详细
提升申请质量,增加授权可能性
构建专利组合
多元化、多层次
形成全方位保护,增加竞争壁垒
与专业人士合作
借助专业知识和经验
确保申请的专业性和成功率

这些策略不仅有助于提高专利授权机会,还能够从多个方面增强创新能力。例如,深入的专利检索能够激发新的创新思路,避免在已有的技术路线上浪费资源;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促使创新者对技术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梳理,从而发现新的改进点和创新方向;合理的专利组合策略可以引导创新者从不同角度审视创新成果,进一步拓展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与专业人士的合作则能够带来更多的行业经验和前沿信息,为创新提供新的灵感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