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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如何规定?超期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提交的“举证期限”通常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 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 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 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 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三、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Q: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备案后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效力及备案后对第三方的法律效力:

1.未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除非许可合同中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要件,无特别约定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依法成立后即生效。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后被赋予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采用备案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即不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包括商标受让人,商标继受人,商标质权人,其他被许可人。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每日一问|商标续展在什么情况下会不予受理?
一、下列情形将会导致商标续展申请不予受理:

1.已办理了相同内容的续展申请;
2.超出法定期限提交续展申请的;
3.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的;(最好先提交变更申请)
4.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的;(最好先提交变更申请)
5.续展申请人并非商标注册人且无其他利害关系的;
6.注册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7.撤回续展申请的;
8.续展申请未缴纳规费的;
9.其他不应核准续展的情况。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每日一问 | 哪些属于对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行为?
一、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行为:

1.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

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3.地名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4.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或我国公众不熟知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每日一问 | 什么是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商标的形式审查:

商标形式审查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涉及对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审核。


商标形式审查的一般内容:
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
2.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3.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4.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5.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6.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7.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8.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9.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商标的实质审查:
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商标实质审查的一般内容:
1.商标合法性审查,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2.商标显著性审查,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3.商标近似性审查,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或已申请的商标存在近似情况。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每日一问 |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授权前(临时保护期),他人实施技术是否需付费?

A:

根据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不会在该阶段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经济诉求,而是等专利授权之后,发起相关的程序。


每日一问 |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如何判断?例如同一申请中包含汽车发动机与轮胎改进方案是否合规?

A: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原则上讲,两个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认为具备单一性,可以写入一件专利申请。
据此原则,如果发动机的改进和轮胎的改进不是在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之下提出的,而是孤立的两个方案,则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以发明为例,从审查实践来讲,初审阶段审查员并不审核单一性问题,而实审阶段如果发现存在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相应的技术方案或者采用分案方式对并列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每日一问 | 专利申请文件中“背景技术”部分故意贬低现有技术是否构成公开不充分?

A:

首先,背景技术中对现有技术的陈述,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向审查员、法官和公众解释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只要是围绕该原则进行的陈述,且合乎基本的逻辑,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故意贬低现有技术。
其次,所谓公开不充分,主要指的是站在公众的视角,是否能够根据本申请的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对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再现,即满足公开换保护这一基本原则。而背景技术中对现有技术的陈述,往往并不会导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当然,审查实践中可能会遇到相关的审查意见,尤其是实用新型申请,但是其评述,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每日一问 |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能否主动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目前中国专利制度并不支持发明和新型的申请类型的自然转换。

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再次递交国内申请时改变申请类型;或者以国内申请作为优先权基础,递交PCT申请,然后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以新的申请类型进入。


专利申请日如何确定?邮寄申请文件邮戳日期与实际收到日期冲突时以何为准?

按照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

电子申请以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进入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部门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无寄出邮戳或者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或者异常的,以专利局受理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以受理部门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Q: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权利终止,能否请求恢复?

A:

按照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权利终止,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请求恢复的。具体情况如下: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因正当理由: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Q: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中,如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31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个发明需满足:  

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使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二、判断步骤

 1. 确定各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特征”

- 对每个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识别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即特定技术特征)。

示例:若发明A为“一种具有X结构的催化剂”,发明B为“使用该催化剂的反应方法”,则X结构可能是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


 2. 比较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相应”

- 相同:不同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含材料A的电池”,权利要求2为“材料A的制备方法”,若材料A是新颖的,则两者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  

- 相应:技术特征在不同权利要求中功能关联或互为依存。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形状B的无人机机翼”,权利要求2为“采用形状B机翼的无人机控制系统”,若形状B是实现控制优化的关键,则两者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


 3. 验证是否形成“总的发明构思”

- 若各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共同服务于同一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则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例如:多个权利要求分别保护“药物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其治疗用途”,若均基于该化合物的新结构实现,则满足单一性。


 三、常见误区

(1)技术领域相同 ≠ 单一性:即使属于同一领域,若特定技术特征无关联,仍不满足单一性。  

(2)技术效果相似 ≠ 单一性:需判断效果是否由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实现。  

(3)简单组合 ≠ 单一性:如“铅笔+橡皮”的组合缺乏技术特征的关联性,通常不满足。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时明确核心创新点:围绕同一特定技术特征布局多项权利要求。  

2. 避免“拼凑式”申请:不同发明需有技术逻辑关联,而非单纯功能叠加。  

3. 主动预判审查意见:若存在单一性质疑,可通过分案或修改权利要求强化关联性。


 五、典型案例

案例1(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纳米涂层C的刀具。  

权利要求2:涂层C的喷涂工艺,工艺参数针对涂层C的物理特性优化。  

分析:涂层C是特定技术特征,工艺与其直接关联,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案例2(不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D。  

权利要求2:化合物D的常规检测方法(未利用D的新特性)。  

分析:检测方法的特定技术特征与化合物D无关,缺乏技术关联性。


六、总结

单一性审查的核心在于特定技术特征的关联性,而非表面形式。申请人需在技术交底阶段提炼核心创新点,并围绕其构建权利要求体系,确保逻辑连贯性。审查时,建议采用“特定技术特征比对法”逐项验证,以提高申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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