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
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3.地名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4.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或我国公众不熟知的外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形式审查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涉及对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审核。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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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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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因正当理由: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31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个发明需满足:
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使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二、判断步骤
1. 确定各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特征”
- 对每个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识别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即特定技术特征)。
示例:若发明A为“一种具有X结构的催化剂”,发明B为“使用该催化剂的反应方法”,则X结构可能是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
2. 比较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相应”
- 相同:不同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含材料A的电池”,权利要求2为“材料A的制备方法”,若材料A是新颖的,则两者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
- 相应:技术特征在不同权利要求中功能关联或互为依存。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形状B的无人机机翼”,权利要求2为“采用形状B机翼的无人机控制系统”,若形状B是实现控制优化的关键,则两者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
3. 验证是否形成“总的发明构思”
- 若各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共同服务于同一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则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例如:多个权利要求分别保护“药物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其治疗用途”,若均基于该化合物的新结构实现,则满足单一性。
三、常见误区
(1)技术领域相同 ≠ 单一性:即使属于同一领域,若特定技术特征无关联,仍不满足单一性。
(2)技术效果相似 ≠ 单一性:需判断效果是否由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实现。
(3)简单组合 ≠ 单一性:如“铅笔+橡皮”的组合缺乏技术特征的关联性,通常不满足。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时明确核心创新点:围绕同一特定技术特征布局多项权利要求。
2. 避免“拼凑式”申请:不同发明需有技术逻辑关联,而非单纯功能叠加。
3. 主动预判审查意见:若存在单一性质疑,可通过分案或修改权利要求强化关联性。
五、典型案例
案例1(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纳米涂层C的刀具。
权利要求2:涂层C的喷涂工艺,工艺参数针对涂层C的物理特性优化。
分析:涂层C是特定技术特征,工艺与其直接关联,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案例2(不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D。
权利要求2:化合物D的常规检测方法(未利用D的新特性)。
分析:检测方法的特定技术特征与化合物D无关,缺乏技术关联性。
六、总结
单一性审查的核心在于特定技术特征的关联性,而非表面形式。申请人需在技术交底阶段提炼核心创新点,并围绕其构建权利要求体系,确保逻辑连贯性。审查时,建议采用“特定技术特征比对法”逐项验证,以提高申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