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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专利材料,如何确保专利的新颖性?

一、明确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在判断新颖性时,需考虑时间、地域和内容三个维度:

  1. ‌时间性‌: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这里的“公开”包括公开发表、展览、销售等行为,以及通过网络等渠道的非公开传播。此外,还需注意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如果有的话),在优先权日之前技术若已被公开或使用,也会丧失新颖性。
  2. ‌地域性‌:新颖性总是和特定的地域相联系。评价专利技术是否公开总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进行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可能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全球范围内未公开),而有些则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仅考虑本国或本地区的公开情况)。
  3. ‌内容上的实质性差异‌:只有当专利申请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才能认为具备新颖性。这要求仔细对比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功能效果等方面,若专利申请只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改进或组合,则可能不具备新颖性。

二、进行全面专利检索

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是判断新颖性的基础。通过专利数据库、学术文献库等渠道,查找与专利申请主题相关的现有技术。检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申请的专利在技术上具有独特性,避免与现有技术重复或冲突。

三、对比分析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

在检索到现有技术后,需要对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这包括技术特征的对比、功能效果的评估以及创新点的识别等方面。通过对比分析,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

四、咨询专利专家或代理师

对于复杂或专业性强的专利申请,可以咨询专利代理师或技术专家。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提供更准确、专业的判断和建议,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现有技术的范围和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要求。

五、注意保护技术信息避免提前泄露

在申请专利前,申请人需要避免泄露技术信息,以免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如果技术信息在申请前被泄露或公开,那么申请人可能无法再获得专利权。

六、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一旦发现新的技术或发明,申请人应尽快准备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以避免因延误而丧失新颖性。

确保专利的新颖性需要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综合考虑时间、地域和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检索、对比分析,并咨询专家意见。同时,还需注意保护技术信息,避免提前泄露,并及时提交专利申请。


不想商标在国外被抢注?这些事需要注意一下

由于商标严格的地域性,在国内注册成功的商标其有效保护的范围只在我国境内,若要将产品或服务推广至国外,企业应当注意在国外相应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商标注册。

从另一方面来讲,企业若未及时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商标,很容易遇到海外企业抢注中国商标的情况。通过抢注我国的商标,国外企业不但可以制造商标纠纷,并以此作为阻击或者延缓中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其所在国市场的利器,进而垄断市场;而且,对一些在我国境内已产生一定价值的商标,国外企业通过抢注商标牟取额外利益,比如向中国企业索取高额的商标转让费等。

举几个例子:

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才得以保护。

2001年,联想开始全球化发展步伐,却发现联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竟被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行业遍及娱乐、汽车等。据传,联想试着在欧洲买了两个回来,但很快发现,要和全球100多家公司去谈。2003年4月28日,联想无奈之下,宣布花费巨资更换“Legend”为“lenovo”。 

天津著名老字号“狗不理”的商标曾在日本遭抢注,历时10余年的不懈努力,经过多次的谈判与交涉,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最终于在2007年9月拿回了遭抢注的两个“狗不理”商标。至此,在海外漂泊多年的“狗不理”商标终于回家了,这是我国老字号企业在海外维权成功的经典案例。 

因此,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其国外商标注册一定要先于市场扩展的步伐,做到注册先行,以防患于未然。

怎样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呢?

目前商标国际注册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通过向被申请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这种需要到每个指定国分别单独缴纳费用,有些国家还需要委托本国的代理机构代办商标注册申请,而且申请人给予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申请人本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和使馆的认证方为有效。

一种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来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前者是指申请人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各被申请国的法律,分别、逐个的向被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这种途径因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申请条件和期限也不同一,每个国家均需支付相应的申请费, 手续相对较麻烦,在实践中不建议企业优先考虑这种申请的途径。后者简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该途径要求所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已提交过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在申请时可同时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选择多个需要获得法律保护的国家,进行一次性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较前者逐一申请途径来说,申请方式简单、费用较低、也比较便捷。因此企业在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时,建议优先选择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途径(目前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以达176个,我国早在1985年已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若需向不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里的国家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时,可选择向该国单独申请,这样既能全面的保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有健全的商标保护,又能最大化的节约申请注册商标的成本。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哪些优势?

1、费用较低:费用包括基础注册费,指定国家的费用,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划算。单一国家注册,则要找当地的代理机构,由于商标办理时间长,翻译费等都是不小的开支。

2、节省时间: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6个月左右即可取得注册证明,注册证明上的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切记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只是表明国际局收到了申请的国际注册申请,和我国的受理书类似。该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要以各国的审查为准。商标注册证明是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12到18个月没有接到驳回,即表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3、手续简单:交一份申请,即可指定众多国家进行申请保护。

假如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了怎么办?

一方面,当企业有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国外的计划时,应提早注意国际商标注册公告以及特定国家的申请商标公告,发现抢注应及时提起异议或诉讼。对于侵犯我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积极的依据驰名商标、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行为来实现商标权利救济。

另一方面,在注册国外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册英文商标,就好像国外企业申请我国商标一定要申请中文商标。著名的百年品牌NewBalance在注册的时候没有在中国注册“新百伦”“纽巴伦”等中文商标,也没推出自己的中文商标,后被起诉侵犯“新百伦”商标权,一审判赔9800万元,二审判了赔偿500万。所以,申请国外商标保护的时候,也要注意当地翻译的问题,尽可能翻译的贴切,寓意好。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不仅仅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关系着企业的特殊经济利益乃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个国家均高度重视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多地政府也已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时的商标权保护。

对于企业来讲,由于商标权利严格的地域性,想要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往多个国家,自己的商标权得到多国的法律保护是前提条件,而提早进行国际注册是企业商标权有多国法律保护的开端。


商标为何会被突然撤销?被撤销后又该怎么办?

商标为何会突然被撤销?

1、未使用商标:商标持有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的一定期限内使用商标,否则商标可能会被撤销。在大多数国家,商标注册后的三到五年内必须有实际的商业使用。

2、商标失效:商标注册可能已经过期或已被取消。商标持有人需要定期向商标注册机构缴纳费用来维持商标的有效性。

3、商标违规:商标持有人可能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一些规则,如商标冒用、商标侵权、商标未使用等。

4、商标被挑战:如果有其他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拥有与某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并认为这可能导致混淆或误导消费者,他们可能会对该商标提出挑战,导致商标被撤销或限制使用。

以上这些原因,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或限制使用。商标持有人需要在商标注册后密切关注商标的使用、维护和保护,以确保商标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商标被撤销后该怎么办?

1、上诉:如果商标被撤销是由于商标局或其他机构做出的错误决定或程序上的问题引起的,可以考虑提起上诉或申请复审。

2、重新申请:商标被撤销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在重新申请时需要注意避免与其他已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发生。

3、求助法律机构: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4、反击侵权行为:商标被撤销也可能是因为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或侵权行为导致,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反击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商标注册和维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应对措施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情况进行决定。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为什么还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系“硅胶折叠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申请,于2018年6月15日获得授权且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网络店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故以专利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辩解被诉侵权设计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诉侵权设计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专利申请,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晚于涉案专利权的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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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产品立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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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立体图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属于在先权利,因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法院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其以被诉侵权设计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即使被诉侵权设计或技术方案已获得专利权,若其授权日晚于在先专利权的授权日,且落入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仍将依法认定其构成侵权,获得专利授权并不必然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实施获得授权的专利仍然存在侵权风险。本案中法院结合原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实际情况以及专利授权时间的先后,依法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保护了原告的在先专利权。
法官提示
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初步审查制兼顾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仅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范围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等。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因此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风险评估,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专利权。
既然初步审查制只进行形式审查,那么如何知道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在先的专利构成近似或相同?此时就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帮助判断。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诉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作出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请求对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能够帮助确定专利的稳定性,并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以辅助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可以在专利权转化、商业交易中作为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


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会导致申请被驳回吗?
一、申请文件的规范性问题

申请文件的规范性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审查效率与结果。以下是常见的规范性问题及解决方法:
1、格式不符合要求
申请文件(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等)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格式撰写,可能致使审查员难以理解技术方案。
解决方法: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撰写申请文件,确保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2、说明书中的问题
使用 “如权利要求…… 所述的……” 等引用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公式、图表不清晰或附图中存在多余文字、线条。
解决方法:使用规范的术语,确保公式和图表清晰可读,附图应使用制图工具绘制。
3、权利要求书中的问题
技术术语与说明书中不一致。
权利要求中步骤编号不连续。
解决方法:确保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与说明书一致,仔细检查步骤编号的连续性。
二、技术方案的实质性问题
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决定了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以下是在这方面常见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1、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中已被公开或缺乏创新性。
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不具备实际应用价值。
解决方法: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确保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详细说明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效果。
2、保护客体不符合要求
申请的主题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断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解决方法:确保申请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即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3、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问题
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实现。
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明确。
解决方法:说明书应详细描述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应清晰、简要地限定保护范围。
三、其他常见问题
除上述两类问题外,专利申请还可能出现以下常见问题,需申请人加以注意:
1、申请文件的修改超范围
申请人在修改申请文件时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解决方法:修改申请文件时,应仅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不得引入新的技术内容。
2、附图与文字描述不一致
附图标记与文字描述不一致,或附图中存在不必要的文字注释。
解决方法:确保附图标记与文字描述一致,附图应简洁明了。
3、单一性问题
一件专利申请包含多个技术方案,且各方案之间缺乏关联。
解决方法:确保专利申请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各技术方案之间应有共同的技术特征。
总结
专利申请的常见缺陷主要集中在申请文件的规范性、技术方案的实质性以及撰写质量上。申请人应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撰写申请文件,并在申请前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评估,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专利优先权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优先权的作用包括如下: 

(一)鼓励发明人及时申请专利 发明人一旦有发明创造就可以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容易体现专利法的“在先申请”原则,可避免因时间延迟导致权益受损。 
(二)督促发明人加快研究进程 优先权具有一定的期限,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相应期限内对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三)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发明专利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专利不行。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四)有利于帮助申请人抢占先机 运用优先权先机抢占申请日,后续完善申请文件。在先申请由于递交仓促,如果权利要求布局不合理,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曲线届满前,提出新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以为申请人争取较大利益。 
(五)鼓励国际申请 优先权制度使申请人能够在首次申请后,有充足时间准备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从而促进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举证期限”如何规定?超期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三、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他人模仿我的技术,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当发现他人模仿自身技术时,判断其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从法律与技术两大维度综合分析。整个侵权判断流程遵循严密的逻辑体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的首要环节。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依据进行界定,其中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对应着独立的保护范畴。因此,需深入细致地剖析每个技术特征,精准把握专利所涵盖的技术边界。例如,在某机械专利中,权利要求书详细记载了特定的机械结构、连接方式等技术特征,这些便是划定保护范围的核心要素。
其次,对被指控侵权的技术进行系统分析,梳理并确定其技术特征。这要求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全面解构被控技术,明确其具体构成和运作原理。
最后,将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指控侵权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判断是否构成全面覆盖。在此过程中,会涉及两种典型的侵权情形: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字面侵权是指被指控的技术方案完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二者呈现出直接的对应关系。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等同侵权的判断更为复杂,即便某些技术特征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只要其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合理联想到这种替换,便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等同原则作出了相关解释,为等同侵权的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
此外,专利有效性也是侵权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若专利存在公开不充分、创造性不足等缺陷,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自然无法成立。因此,在启动侵权判断程序前,应先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核查。
同时,现有技术抗辩在侵权判断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若被指控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便其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构成侵权。例如,在某电子产品侵权纠纷中,被告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属于公知技术,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方案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专业性,侵权判断工作最好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律师或技术专家团队协同完成。此外,完整、有效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侵权产品的技术资料、生产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都可能成为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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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专利过程中怎么提前预防他人提起无效?
一、深入理解专利无效的核心审查标准

专利无效的常见理由集中于实质性缺陷和撰写合规性问题:
三性缺陷
新颖性:技术方案被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完全覆盖(如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技术论文或产品)。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缺乏 “非显而易见性”,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实用性:技术方案无法在产业中实施或无法产生积极效果(如违背自然规律的方案)。
撰写瑕疵
公开不充分: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公开技术方案,导致他人无法实施。
权利要求缺陷:保护范围模糊(如用语歧义)、超出说明书范围(如概括过度或引入新内容)。

二、申请前的技术筛查与风险规避


1. 多维度现有技术检索

利用专业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不仅排查专利文献,还需关注非专利公开内容(如行业报告、展会资料)。通过技术特征比对表,逐项分析现有技术是否覆盖本发明的核心创新点,确保新颖性。

2. 创造性预评估

采用专利审查 “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及对应的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解决该问题的启示。通过技术问题 - 解决方案矩阵,量化证明本发明的 “非显而易见性”,强化创造性主张。


三、文件撰写精细化


1. 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清晰、准确


撰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涵盖不同的技术方案,这样即使某个权利要求被无效,其他权利要求可能仍然有效。


在选择技术方案时,优先选择具有较高创造性的技术,避免过于简单或显而易见的改进。


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足够广泛以覆盖发明的核心,又要避免过于宽泛而导致容易被无效。考虑专利布局策略。比如,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以扩大保护范围,同时分散风险。


2. 说明书要充分公开技术方案


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效果,以支持创造性的主张。


建立 “问题 - 方案 - 效果” 完整链条:

技术问题:明确指出现有技术的具体缺陷(附对比文件佐证);

技术方案:分步骤详述实施方式,包含优选例和替代方案,确保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实施;

技术效果:通过实验数据、图表对比等量化证明创新带来的实质性改进(如效率提升 30%、成本降低 20%)。

商业秘密平衡:仅公开实施专利必需的技术细节,保留核心工艺作为技术秘密。


四、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

委托具备技术与法律复合背景的团队,提供从创新挖掘→文件撰写→后续维护的全流程服务:

  • 申请前:通过可专利性评估,规避现有技术壁垒,优化创新路径;

  • 撰写中:采用 “发明人 - 专利工程师 - 技术专家” 三级审核,确保技术表达与法律保护精准契合;

  • 授权后:定期监测专利稳定性,建立无效风险预警模型,及时调整权利要求策略。


通过系统化管控,不仅能降低被无效的风险,更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高价值专利,为企业构建持久的知识产权护城河。如您有专利布局需求,可以联系恒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完善的服务!


申请专利优先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2.优先权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限期内,优先权才有效,过期则无效。
3.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即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主张优先权的,必须在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提出优先权要求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才能产生优先权。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要求为本国优先权
(1)在先申请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哪些情况会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
一、先公开后申请专利,一些研究开发人员出于彰显其学术水平或晋升技术职务的需要,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急于撰写论文发表,将技术方案公布于众。一些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注重研究成果的获奖,急于向别人推广和介绍自己的研究开发成果。 

二、先广告宣传,后申请专利,一些企业为了尽快占领产品市场,在发明未申请专利之前,已开始对其技术成果进行广告宣传。对于一些发明创造,往往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可能将技术公布,从而丧失专利的新颖性。 
三、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专利法规中的术语,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产品有了专利之后,还会侵犯别人的专利吗?
一、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而非“自由实施”

专利权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技术的权利,但并未自动保证专利权人自身可以自由实施该技术。例如,若你的专利是对他人基础专利的改进(如增加新功能),实施时仍需获得基础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举例说明:甲公司拥有“杯子+杯盖”的基础专利,乙公司在基础上增加“橡胶圈”获得改进专利。乙公司生产含橡胶圈的杯子时,仍需甲公司许可,否则侵犯其基础专利。
二、专利授权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同
专利授权审查关注新颖性、创造性等,而侵权判定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即使你的专利因改进技术获得授权,若包含他人在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仍可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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