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一般指国知局收费情况,如果是自己写专利申请材料,然后自己在线上申请,然后缴纳国知局申请费,就像表格里的费用一样,费用的不同关键在于你费减的备案情况。 如果是找代理机构,代理费就不一样的,因为每家专利事务所的大小,排名,年限都不一样,授权率,把握案件的严格程度都不一样,所以代理费也不一样。不过一般实用新型代理费一般在2千3千左右,发明代理费一般在3千4千的样子,这也是在你自己提供交底材料的情况下。 如果没有交底材料,只是一样想法,而且你还想授权有所保障的话,价格肯定就更高了,每家的情况就更不一样了。
方法一:自主查询与申请 1. 访问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www.cnipa.gov.cn),通过导航栏了解专利申请的相关政策和流程说明。 2. 官网提供详细的申请指南,包括所需材料清单、申请步骤及审查周期等信息。下载并填写固定格式的申请表,同时准备完整的专利技术文档。 方法二:专利检索技巧 1. 登录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进入查询界面。 2. 系统支持多条件检索:将鼠标悬停在输入框上可查看提示,支持按申请人、专利类型、地域、时间范围等字段筛选。 3. 非专利号检索时可能返回大量结果,建议结合关键词组合、IPC分类号等进一步筛选,逐条比对以避免重复申请。 方法三:委托代理机构 若时间有限或需专业支持,可委托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注意: 专利分为三类:发明专利(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撰写难度、审查周期和代理费用均不同。 代理机构可提供检索、撰写、申报及答复审查等全流程服务。 改写要点说明: 1. 结构化呈现:分条目列出步骤,逻辑清晰 2. 补充关键信息:如官网、专利保护期限等实用细节 3. 规范表述:使用"悬停""IPC分类号"等专业术语 4. 删除口语化表达(如"鼠标动到"等) 5. 增加注意事项提示,提升实用性
自己申请专利
优点
1.节省费用:除了专利官费必要缴纳外,自己申请可以节省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降低申请成本。
2.自主控制:自己申请可以更好地掌握申请过程,自主决策和控制申请的进展。
3.保护隐私:自己申请可以不需要与外部机构沟通技术,保护自己技术信息的隐私和安全,不用担心技术方案会泄露,全部掌握在自己手上。
缺点
1.专业知识不足:自己申请可能面临技术描述不清晰、权利要求不当等问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会影响申请的成功率,时间和精力成本投入较多。专利申请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前期准备申请材料,以及撰写过程都需要投入较多时间。
2.申请效率低:缺乏经验和资源支持可能会导致申请效率低下,延长申请周期。
3.风险较高:由于自身缺乏专业知识,撰写的文案可能不够好,也可能会存在填写错误、申请被驳回等风险;申请人需要有能力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
4.长期监控耗时:专利申请提交后需要经常查看进度,以及答复审查员的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并且这些通知书都是有时间要求的,超期答复的话专利将会视为撤回。
02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优点
1.专业知识和经验:委托机构只需要把自己的方案介绍清楚,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撰写技术方案和代理服务;并且申请之初进行大量的检索,评估授权率。
2.技术背景和理解:专利代理机构通常拥有工程师、本科生,研究生等专业人士,具备深入的技术背景和理解能力,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描述申请人的发明技术,同时代理机构人员熟悉专利申请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专利申请授权率高,且可以达到一个专利较为理想的保护效果。
3.减轻申请负担:专利申请涉及繁琐的文件撰写、审查意见回复、费用缴纳等事务,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让专业人士为其处理申请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4.提高申请效率: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丰富的申请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高效地处理申请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加速申请进度,缩短审查周期。
5.保护权益和避免风险:专利代理机构能够帮助申请人制定合理的申请策略,保护其专利权益,避免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缺点
1.费用较高:除去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费,还要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可能会增加申请成本。
2.沟通和控制难度:与代理机构合作可能会增加沟通的难度,申请人需要与代理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确保双方理解和达成一致,及时性,准确性要求较高。
3.信息安全风险:申请人需要将专利相关的技术信息和机密资料提供给代理机构,存在一定的信息安全风险。
4.可能存在代理利益冲突:有些代理机构可能同时代理多个同行客户的申请,可能存在相同技术的代理情况,会有利益冲突的可能,申请人需要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带来的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专利,其实自己申请和找代理机构都是可以的,最主要的其实就是专业与不专业的区别。因为撰写专利文件并不是只懂得技术就可以完成的,需要有专业的知识以及了解专利法。如果自身本来就具备一定专业性,且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自己撰写申请,如果希望省时省力,还能保证专利撰写质量,建议还是找正规且专业的代理机构。
A: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核心规则,二者共同构成侵权认定的基本框架。
以下从具体应用、关系及实践要点展开分析:
一、全面覆盖原则(AllElementsRule)
(一)定义
被告产品或方法必须包含专利权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字面或等同),缺一不可。
(二)应用步骤
1.分解权利要求:将专利权利要求拆分为独立的技术特征(如部件、步骤、功能等)。
2.比对技术特征:逐一核查被告产品是否包含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
直接覆盖:被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如材料、结构相同)。
隐性覆盖:被告技术虽表述不同,但实质相同(如“金属”与“铝合金”)。
3.结论判定:若全部特征被覆盖,则构成直接侵权;否则不侵权。
(三)典型案例
1.案例1:某专利权利要求为“A+B+C”,被告产品仅包含A+B,缺少C,则不侵权。
2.案例2:权利要求要求“螺钉连接”,被告使用“铆钉”但其他特征相同,可能不构成全面覆盖,需进一步适用等同原则。
二、等同原则(DoctrineofEquivalents)
(一)定义
被告技术虽未全面覆盖权利要求,但通过实质等同的手段替换部分技术特征,达到相同功能、效果,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适用条件
1.功能-方式-效果三要素测试(美国法):
替换手段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举例:将化学反应的“高温加热”替换为“微波催化”,若效果相同则可能等同。
2.显而易见性:替换手段是否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
3.时间基准: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非专利申请时)的技术水平判断等同性。
(三)限制条件
1.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审查中放弃的内容,不得通过等同原则重新主张。
2.现有技术抗辩:若被告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使等同也不侵权。
3.特别排除:权利要求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适用等同。
(四)典型案例
案例:美国Festo案中,专利涉及磁力驱动装置,被告使用类似结构但调整了密封方式,法院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三、两原则的关系与适用顺序
1.判定流程:
先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若成立则直接认定侵权;
若不成立,再审查是否符合等同原则。
2.互补性与冲突:
全面覆盖原则注重“形式比对”,等同原则弥补技术发展的灵活性。
等同原则不可扩大至“完全改写”权利要求,否则破坏公示性。
四、中国司法实践的特殊考量
1.司法解释(《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第7条):等同特征需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所能联想到。
2.强调“发明点”:若被替换特征是专利的创新核心,等同认定可能更严格。
3.程序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通常在侵权诉讼中由原告主张并举证。
五、实务建议
1.专利撰写:权利要求应明确核心特征,避免过于狭窄或宽泛。
2.侵权抗辩:
针对全面覆盖:证明缺少某一技术特征;
针对等同原则:主张替换手段非显而易见,或利用禁止反悔原则。
3.自由实施分析(FTO):结合两原则预判产品侵权风险。
六、总结
全面覆盖原则是侵权判定的“刚性门槛”,而等同原则是防止技术规避的“弹性补充”。二者平衡了专利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实践中需结合技术细节、法律解释和判例动态综合判断。
A:
A:
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需注意以下问题:
1. 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需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权人可自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仅能部分无效)。
2. 无效宣告客体
仅针对已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3. 费用与缴纳
需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不可减缴。
费用需在提交请求后1个月内缴纳,并注明专利号。
4. 请求文件形式
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提交一式两份。
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分类编号并与请求书附件清单一致。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
5. 无效宣告理由与证据
理由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理由,不得超出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需提交权利冲突证据(如他人在先权利证明)。
请求人需具体说明理由,并结合证据详细论述。
6. 程序限制
同一专利不得以相同理由和证据重复提出无效宣告(未被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时,仅限于删除、合并技术方案或删除权利要求,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7. 委托手续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提交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如和解、修改权利要求等需特别授权)。
8. 其他注意事项
若专利权人自行无效其专利,需注意只能部分无效,且需满足证据公开出版物等条件。
无效宣告决定后,当事人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期限为收到决定后3个月内。
A:
商标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未及时办理手续,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一、注册人丧失商标权风险
1.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 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撤销申请,商标局下发的答辩文件是主送注册人的申请地址或联系地址。若因名义、地址未及时更新,将导致商标注册人无法收到官方文件,并在有效期内进行答辩,从而丧失商标权。
3. 办理商标续展业务时,若注册档案信息未更新,可能无法完成续展,导致商标过期失效,需重新申请,增加成本。
二、注册人办理的商标后续业务可能遭遇驳回风险
1. 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会因与注册名义不一致,导致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
2. 在商标权评审业务中,若使用证据中的企业名称或地址与注册信息不符,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影响评审结果。
3. 商标转让或许可备案中,若注册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先完成变更手续。
三、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受限制,影响业务开展
1. 产品入驻商场或电商平台,通常要求商标信息与营业执照一致,信息不符可能无法入驻。
2. 在办理商标质押、招投标等业务时,信息不符可能影响审批流程。
A:
A:
“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分性,防止商标滥用,避免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原因有两点:
1.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而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或是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呼,不能起到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或提供者的功能。
2.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通用名称属于公共资源,是为公众或某一行业所共用。如果允许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会导致公共资源被私人垄断,即限制了其他生产者或提供者对通用名称的正常使用,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苹果”注册在水果类别会被驳回。“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指代一种常见的水果,缺乏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若被注册为水果类别的商标,其他水果销售商将无法使用“苹果”来描述自己的产品。这会限制其他生产者或提供者对通用名称的正常使用,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通用名称也可能获得商标注册:要么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为特定生产者或提供者的商品或服务;要么在特定类别上具有显著性,才能被注册为商标。
A:
一、第三方审查意见规定如下: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商标申请经英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公告后、正式注册前的任一阶段,均可提交第三方意见。
1. 商标缺乏显著性
2. 仅包含描述性要素
3. 构成行业通用术语
4. 违背公序良俗或道德准则
5. 存在误导公众性质或欺骗性
1. 信息透明度:所有意见文件(含提交者个人信息)将同步抄送申请人并对外公开。匿名提交需满足:邮寄纸质文件时隐去联系方式,电子提交时需删除附件中的个人身份信息。
2. 事由限制:不受理基于相对权利冲突(如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异议,但相关材料将转达申请人。
3. 法律效力:该程序不具强制约束力,英国知识产权局无义务采纳意见,但可作为后续正式异议的证据依据。
二、与正式异议的对比如下: 对比项 第三方审查意见 正式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条(绝对理由) 《商标法》第5条(相对理由)及第38条 阶段 审查阶段(注册前) 公告后2个月内 程序复杂度 简单(仅提交书面意见) 复杂(需提交证据、答辩、可能听证) 身份要求 可匿名 需实名
A:
一、如何主张优先权
1. 首次申请后6 个月内主张:申请人通常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主张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在各国商标局规定时间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但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注册时,可直接在申请表中主张优先权,无需单独向每个成员国提交证明。
2. 特定展会使用后的主张: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 适用于《巴黎公约》成员国,若通过《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体系提交,也可主张优先权。
2. 申请人范围: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自初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可享有优先权。
3. 商品/服务范围:优先权主张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首次申请一致,不可扩大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