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案情简介
金某公司是“金AB”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其在黄金珠宝行业深耕多年,凭借优质产品和持续推广,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C商行在其店铺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与金某公司的“金AB”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字母“a”与“A”字形近似。金某公司认为C商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C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50万元。
C商行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香港金aB”与“金AB”存在地域和图形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的“香港”属于区域,“金aB”属于企业字号,“珠宝”属于行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注意习惯,“金aB”为主要识别部分。因此C商行使用“香港金aB珠宝”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金aB”企业字号的行为。 金某公司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中文均为“金AB”,故“金AB”是涉案商标中最具有识别性的要素。而C商行突出使用的“金aB”与“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在字形上差异较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金某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成立,但C商行在我国境内对该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C商行未规范使用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将“香港金aB珠宝”进行突出使用,故C商行主张其享有正当使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C商行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标识,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知产小结 当前,市场主体通过先在港澳或海外地区注册含有与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而在境内商业活动中弱化地域属性、暗示关联关系的行为呈多发态势。本案认定未规范使用被授权的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明确了境外授权名称的合法性不得对抗境内在先注册商标权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遏制了“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仿冒知名品牌”的新型侵权链条,防止“跨境同源”假象的产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捷径可抄”,企业在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时,务必确保该名称的合法性,并避免与境内知名品牌的核心标识产生混淆,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来源,避免被不法商家利用“跨境同源”假象所蒙骗。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根据EUTMR的规定,欧盟商标分为以下种类:(一)个体商标(二)集体商标(三)证明商标。 (一)个体商标 个体商标是一种表明受保护商品和/或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无论其国籍如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为欧盟个体商标的所有人。 (二)集体商标 欧盟集体商标(EU collective mark)是一种特殊的欧洲传统商标,根据EUTMR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集体商标为“具备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将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三)证明商标 EUTMR第83条第(1)款将欧盟证明商标定义为 “能够将商标所有人在材料、商品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能、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性(地理来源除外)方面认证的商品或服务与未认证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 欧盟证明商标可能认证的特性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可以涉及材料、制造方式或性能、质量或准确性以外的特性。但它明确排除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进行认证的可能性。 证明商标的所有者不一定要自己提供认证服务,认证过程在其控制和监督下进行即可。 (一)提交申请 1.申请主体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是欧盟商标(EUTM)的所有人,并且一般都可以成为向主管局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唯一的例外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有权的某些限制。 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对其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订立合同或完成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起诉和被起诉,则被视为法人。 在EEA[包括欧洲联盟(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内有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在商标或外观设计事务中向主管局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无须代理。在EEA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EEA内没有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法人,必须由EEA内的代表代理,除非指定代表不是强制性的。 2.申请人信息 2.1 EUTM申请确定当事人身份所需的信息有:(1)名称;(2)地址;(3)如果是自然人,其住所所在国;如果是法人实体,其住所或所在地或营业地所在国。 2.2 EUTM申请代表人: 在EEA的所有成员国中,法律程序中的代理是一种受监管的职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在向主管局提起的申请中,代表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从业人员[EUTMR第 120(1)(a)条]是专业人士,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完全有权在国家主管当局代表第三方。 (2)其他专业人员[EUTMR第 120(1)(b)条]需要符合更多条件,并需要被列入由EUIPO确定的专业代表名单(EUIPO专业代表名单)。EUIPO将这些其他专业人员统称为 “专业代表”。 (3)最后一类代表由作为向EUIPO提起申请的当事人的雇员组成或经济上有联系的法人的雇员。 (二)审查程序 1.申请阶段 EUTM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对于通过EUIPO用户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EUIPO可提供称为 “快速通道 ”的加速程序,一旦提交了欧盟商标 (EUTM) 申请,主管局将给予一个临时申请日期,并签发一份收据。但只有在支付申请费后,申请日期才会确定。 2.审查阶段 2.1 签发收据后,主管局用欧盟所有官方语言对商标的语言要素进行语言检查,并编写欧盟检索报告。欧盟检索报告会指出可能与 EUTM 申请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但是,即使检索报告没有指出任何类似的在先权利,在 EUTM 申请公布后,仍然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检索报告的结果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公布前撤回 EUTM 申请,监督函将会把类似的新 EUTM 申请通知在先 EUTM 的持有人。 2.2 在审查程序中,主管局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日期、手续、分类、优先权和/或适用的优先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定以及绝对驳回理由。申请人将被告知任何不足之处,并有2个月的时间进行补救和/或提交意见。 3.公示阶段 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将被接受公布,并送交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受理条件,则予以公布。 审查员必须确保在适用情况下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申请文件号; (2)申请日期; (3)商标的表现形式; (4)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 (5)除文字商标外的商标类型说明,例如图形商标、形状商标、位置商标、图案商标、全息图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动作商标、多媒体商标和其他商标; (6)商标说明; (7)颜色代码; (8)《维也纳分类法》中的形象要素; (9)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10)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11)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12)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 (13)尼斯分类法中的商品和服务; (14)提交的优先权数据; (15)提交的展览优先权数据; (16)经备案的资历数据; (17)转化数据。 一旦审查员确认所有这些要素正确无误,且EUIPO收到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申请将被公布。 (一)一般费用(EUR) 申请人必须用EUR(欧元)支付申请费用,其他货币支付是无效的。 (二)超期附加费 如果在EUIPO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基本费,申请将会被撤回。但是,如果向主管局提交证据,证明付款人(a)在相关期限内向银行机构发出了转账指令,(b)支付了应付款总额10%的超期附加费(最多200 欧元),则申请日期可以保留。 如果提交证据证明付款是在1个月期限届满前10天以上发起的,则无需支付超期附加费。 (三)额外类别费 如果申请涉及一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则每增加一个类别,需缴纳额外的类别费。 如果已缴费用或活期账户中的金额少于申请表中所选类别的应缴费用总额,则会发出欠款通知函,规定在2个月内缴清余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欠款,则未缴费课程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来确定所缴费用应包括哪些级别,办事处将按照级别的顺序(从级别号最小的开始)进行分类。 如果在纠正分类缺陷后需要支付额外的类别费,将发出缺陷通知函,规定2个月的付款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付款,对于因重新分类而产生的、但实际支付的费用未包括在内的级别,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来确定所缴费用应包括哪些类别,办事处将按照类别的顺序(从类别号最小的开始)进行分类。 (四)申请撤回退款 一旦撤回商标申请,申请费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