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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前必看:这些注意点直接影响专利授权!
一、外观专利的产品定义更精准

1、必须是工业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外观设计,单纯的平面图案(如海报、LOGO等)若未结合产品形态,不再纳入外观专利保护范畴;

2、排除功能性设计:仅为实现技术效果而必然呈现的形状(如螺丝刀的刀头形状),无法获得外观专利授权;

3、局部外观设计可单独申请:比如手机摄像头模组的外观、汽车轮毂的造型,无需提交整个产品的设计图,针对性保护核心创意更灵活。

二、外观专利的审查更规范

1、不再孤立对比局部特征,而是以整体观察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来评判专利授权标准

2、细微改动不被认可:比如仅在产品边角添加小装饰、改变颜色深浅,若核心设计与现有专利高度相似,仍会被驳回;

3、需提前排查近似设计:申请前通过专利检索平台,全面查询同类产品的已授权专利,避免因“无意抄袭”浪费时间成本。

三、专利材料标准更具体

1、视图要清晰:需按要求提供正确的各个面视图,若有局部设计,需单独提交局部放大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

2、产品设计要具体:需明确设计要点、是否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的理由等,避免因说明模糊导致审查员误判;

3、避免形式缺陷:视图中不能有多余背景、阴影,尺寸需符合规范,文件格式需为JPG或PNG,否则会被要求补正,延长审查周期。

四、禁止恶意申请

1、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外观设计若已向国内或国外申请过专利,需在申请时声明优先权,避免重复提交;

2、不得抄袭模仿:严禁抄袭现有产品的外观设计、恶意囤积专利(无实际使用意图却大量申请),否则可能被宣告专利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如实披露信息:申请材料中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会被驳回申请,且影响后续其他专利的申请。

外观专利的授权,是对申请人创意的认可,专利审查标准的不断完善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鼓励创作者的创意成果。看着复杂,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要求提供,精准掌握产品保护要求,才能让产品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企业申请专利的10大误区~

误区一:专利不申请注册就有知识产权

1、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没有经过申请、注册成功的专利,就是知识产权黑户,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得不到法律所赋予的“垄断权”;

2、在我国,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一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权就属于谁。

3、如果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数不胜数。


误区二: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的基础,不是已经在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也不一定是已经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进行申请文件的撰写了。这样,才能最根源遏制专利被侵权的事情发生!


误区三: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要再申请专利

1、有些发明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有了新改进,也不再申请专利。此种想法是很危险的,其后果不亚于未申请专利。

2、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反过来就限制了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这就会导致原专利权人不经意间反而变成了侵权人。


误区四: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类: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事实上,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1-3种专利。

2、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采取“双管齐下”“一拖一申请”,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现尽早使用权力。


误区五: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1、对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而言,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不低创造性和新颖性进行审查,但专利权不处于的稳定状态。

2、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对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由于人工的因素,仍有一定的盲区。

3、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通过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


误区六:技术方案交待不清

1、很多单位的发明人为了保密,在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资料非常简单,有的甚至几句话,这给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带来很大困难。

2、大量的案例表明,因此而形成的“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会使这件专利申请有98%概率被驳回。


误区七:专利申请前不做任何检索

1、有些发明人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

2、不检索,就无法确定技术方案新颖性,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


误区八:先发表论文或成果鉴定再申请专利

1、有些发明人取得研究成果后给予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没有想到先申请专利保护。

2、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不可避免地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


误区九:对专利缺乏有效的管理

1、企业申请了很多专利,但无人专人管理。

2、专利文件之间有的互相冲突。

3、有的已无市场价值还在缴纳年费。

4、有的专利权已经遭受侵权,但企业管理者对专利特征不了解,不能及时提起诉讼。

5、还有的则是专利文书撰写的申请质量差,不能起到应该有的保护作用。


误区十:缺乏长远的专利战略规划

1、制定切实有效的专利战略,并实施,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2、首先,可以避免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一些企业毫无目的的申请大量专利,结果导致授权率低,并产生大量的垃圾专利,浪费时间和精力。

3、其次,可以突破国外企业的专利包围。找到技术突破口,排除他人专利障碍,确立自己专利优势。


专利申请,无形资产变“真金白银”
01 构筑无形资产,提升企业价值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犹如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璀璨明珠,为企业的价值评估增添重重砝码。对于企业而言,每一项专利都是创新实力的见证,是在资本市场上的 “硬通货”,能极大提升企业的市场评估值,在吸引投资、寻求合作,甚至企业上市或并购时,成为不可估量的宝贵资产。
02 赋予垄断优势,增强竞争底气
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宛如坚固的护城河,将竞争对手阻挡在外。企业拥有专利,就如同手握尚方宝剑,可以利用专利权进行自我防御,避免被竞争对手起诉索赔;还能主动出击,打击对手侵权行为,迫使对方进行专利许可或转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抢占更大份额,获取丰厚利润,确立并巩固自身在行业内的垄断地位。
03 促进技术合作,拓展创新版图
专利申请虽然是技术公开的一种方式,但企业可以通过巧妙的专利策略,在保护技术秘密的同时,借助专利增强在技术合作中的话语权。华为,这家全球知名的通信科技企业,在 5G 技术领域拥有海量专利。凭借这些专利,华为与全球众多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技术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华为的专利成为重要筹码,吸引合作伙伴投入资源,共同推动技术创新。通过专利明确技术权利和义务,有效避免合作中的纠纷,提升合作效率。专利让企业在技术创新的浪潮中,借助外部力量拓展创新版图,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攀登科技高峰。
04 抵御专利诉讼,降低法律风险
专利诉讼往往伴随着高额成本和巨大声誉风险,对企业正常经营冲击巨大。而申请专利,就如同为企业穿上一层 “防弹衣”。比亚迪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积极申请专利,涵盖电池技术、自动驾驶等多个核心领域。这使得比亚迪在面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威胁时,能够凭借自身坚实的专利基础进行有力抗辩。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比亚迪提前排查侵权风险,及时改进技术或获取专利许可,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专利诉讼困扰,确保企业在创新发展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05 实现专利变现,增添经济效益
专利技术具有强大的变现能力,为企业开辟多元增收渠道。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许可,将技术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专利许可费。此外,专利抵押也是可行途径,企业以专利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缓解资金压力,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等环节。将专利技术融入产品或服务,提升其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产品销量增长,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经济效益。
在现如今的创业发展中,申请专利对企业的好处数不胜数。它是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伞,是提升竞争力的利器,是拓展发展空间的桥梁。企业应充分认识到专利申请的重要性,积极布局专利战略,让专利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强大助推器。


专利“太抽象”,司法如何精准定价?

市场“仿品”频现 上市企业提起诉讼


某电子集团公司创立于2006年,是一家致力于为半导体、显示以及新能源等领域提供产品测试和服务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同年,以“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为主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月获得发明专利权。

“该专利是用于8K或10K超高分辨率的液晶屏生产过程中对面板进行发光显示检测的技术,是一种方法和设备相结合的专利。”据某电子集团公司介绍,公司自主开发电讯检测技术,打破国外垄断,专利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日内瓦国际发明展金奖。公司主要客户涵盖国内外主要面板、模组厂商。

2020年,该公司经调查发现,H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两种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中,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同时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模块结构,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某电子集团公司认为,H科技公司以显著低于“原品”的价格,将系统检测方法搭配设备大量销售给某电子集团公司的重要客户,严重侵蚀了其市场份额,于是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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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品实物可供检测 法庭依法认定实验结果


本案属于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的案件,涉案专利技术不仅包括信号处理装置,还包括信号处理方法。

“其复杂疑难之处不仅在于行业,也在于技术。”法官解释说,就行业而言,本案被控侵权技术属于TOB专用设备领域,“产品一对一定制,客户有需求,供应商才会提供一套整体解决方案,所以原告无法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供取证的实体产品。”

“就技术而言,首先需要说明一下原理,涉案专利技术是一种蕴含在软件程序中的抽象技术,不是可见可感的实物,并且是以软件加载硬件的形式投入实际应用。就拿我们经常会看的液晶屏举例,它的图像呈现由一个个极其精微的发光点组合而成,在出厂前就需要对每一个点都进行显示测试。固有的老旧技术布线复杂,测试效果不佳,而使用原告公司的专利技术则会大幅提升检测质效。”

承办法官指出,以往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双方会就涉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举证质证,并在法庭中一一呈现,这个过程是非常直观的,而本案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为解决这个障碍,原告公司想到在客户公司当场进行实验的举证方案。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证据,这是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举证义务。”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最直观的载体,权利人会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进行技术对比,但是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对权利人而言,其举证只要达到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所需的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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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证据可相互印证 二审支持一审高额判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固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体包括:以公证取证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检测并拍摄图片和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以及被告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专利文件。

“我们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准确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确被告专利所涉的产品型号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相同。”法官说,被告亦确认相同型号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实现过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致性。

经逐一比对,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于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97706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即原告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技术比对意见都是单方面猜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由被告制造和销售,并由案外人等实际使用,原告公司的取证存在实际困难,其在本案中已经尽力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起来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能够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同时包括信号处理装置和信号处理方法的技术特点,结合全部在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了评述,并无不当。尤其在被告公司始终没有提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驱动软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实验结果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检测过程和结果的一般理解,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理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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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解析


合理量化专利技术贡献率 精准厘定侵权赔偿金额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因此,要确定实际损失,首先需查明侵权产品销售总数。诉讼过程中,经向税务部门调取被告公司的开票明细并进行多次质证后,双方均认可以260套的数量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接下来要计算合理利润。“这是本案裁判思路创新所在,即以整套检测系统专利产品的销售单价作为计算基础,并使用专利产品单价乘以专利产品利润率乘以专利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来精准确定‘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涉诉专利技术并非进行相关检测时所必须使用的唯一方案,因此该技术对专利产品增量价值的贡献率就成为重要的计算考量因素。

由于原告为上市企业,因此在结合企业披露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专利产品单价为124000元/套,专利产品利润率为36.08%。此时,关于涉案专利技术对整机产品增量价值贡献率的认定,就直接关系到侵权赔偿的精确厘定。

本案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仅是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量涉案专利及其价值对信号检测系统整套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具体可适用两步法确定。

首先,根据产品支持的信号数量来推定每种信号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本案专利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都可支持包括V-BY-ONE在内的三种信号检测,在未对每种信号检测方法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况下,推定按照每种信号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确定单种信号检测方法在实现整体产品利润中的基准贡献率。

其次,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根据第一步推定的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综合考虑本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包含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专利剩余有效期较长,专利技术创新程度较高,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优势和技术效果,整机产品因专利技术产生的盈利能力强等因素,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产品整体利润中所发挥的贡献应高于其他两种信号检测方法。最终,法院全面衡量各要素校正后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

综上,法院认定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为专利产品的单价×专利产品利润率×专利技术的贡献率,故原告公司因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失为:260套×124000元/套× 36.08%×55%=6397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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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崔国斌


本案涉及认定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计算两大问题,值得关注。

本案的专利技术比较复杂,如何分配侵权事实的举证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诉争的专利方法实际上是通过转接盒等电子元器件以及计算机程序共同实现,其操作步骤或元器件的物理结构并不直观呈现。即便权利人拿到被告出售的显示器设备,也很难很直观地证明,该设备具备实现上述图像处理方法的功能模块。对法院而言,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无疑是很大的挑战。

本案权利人通过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比较直观地证明其有专利所要求的特定格式图像信号的输入接口,也有该格式图像信号的输出接口,并结合多方面直接或间接证据,推断设备内部的构造或操作步骤。比如,原告在某些环节测试被告制造的设备,参考被告自己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产品规格书揭示的相同型号产品工作原理,依靠被告宣称自己采用特定技术标准这一事实,推断被告产品内部的工作原理。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辅助证据可以帮助解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二审法院也肯定这一思路。

过去,在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有法院利用间接证据来推定被告的产品具有侵权特征。比如,权利人证明自己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而被告宣称自己的产品符合该技术标准,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两相对比,本案综合多方面证据认定被告产品落入权利要求范围,可能比标准必要专利案的结论更具有高度盖然性,值得肯定。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案原、被告最终就产品的销售数量认定达成一致,法院在此基础上计算损害赔偿额。不过,双方对于是否应该采用最小可售单元计算法产生争议。理论上,在多数案件中,法院的确应该尽可能以最小可售单元的售价作为基数来评估权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因为整个产品的售价可能远远高于该可售产品单元的定价。比如,侵权产品是汽车的零配件,却以整车的售价作为计算侵权利润的基数,尽管法院可以调整零配件贡献的利润比例,但是,庞大的基数很容易放大计算误差。

本案中,一审法院强调,专利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产品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且包含实施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所指向的产品仅仅是整套信号检测系统中的一部分,但是专利技术对整套信号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专利部件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软硬件相互连接,共同实现图像检测的技术功能。最终,法院没有采用所谓的最小可售单元计算法,而是选择在原告主张的产品最低售价的基础上,确定产品的平均税后利润率,将之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考虑了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本案中,权利人应该只是出售整套信号检测系统,并未单独出售体现专利技术的转接盒等部件。一审法院因此对损害赔偿计算基数作变通处理,并权衡了专利技术的利润贡献率,是合理的选择。法院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计算基数选择的理论分析,有进一步的学术探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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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手记


 技术思维与法律思维共融共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审查员 糜增元


本案涉及图像信号处理技术领域,涉案专利为信号处理方法以及装置。审理难点在于,涉案技术为抽象的信号处理方法,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实物可供检测。本案涉及装置中的存储模块,需深入理解电路模块的技术原理,才能准确把握其相关技术特征。因此,跨领域技术专家的协作至关重要。

针对上述难点,作为本案的技术调查官,我与我们单位的电学领域技术专家跨领域合作,探索如何根据已有证据来对无法直接比对的特征进行推定。基于多项在案证据,分析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功能,实现技术功能的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梳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最终确定出了完整的技术方案。

通过参与本案诉讼,我深刻体会到技术问题的把握应回归技术实质,不能陷入文字的泥淖。如对本案争议的“剪切处理”“恢复时钟”等特征的理解,不能拘泥于字面意思,陷入僵化比对的困境,而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确定其实质技术功能,并结合证据作出合理认定,帮助厘清技术事实的审理思路,为公正审判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另外,沟通协作、凝聚专业力量必不可少。技术调查官在案件中并非孤立存在,与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沟通至关重要。与法官的沟通有助于了解案件的技术需求和关注点,使技术比对更具针对性,能将技术思维有效融入法官的法律思维。本案中,我与承办法官就技术问题讨论了十多次,将V-BY-ONE信号自身技术特点作为推定技术事实的重要依据,进行技术特征分析,辅助法官对侵权盖然性作出判断。而与当事人及其技术人员的沟通则有助于获取更全面的技术信息。同时须保持中立客观,避免被一方观点过度引导,以确保技术比对的公正性。


如何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原则上讲,两个权利要求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认为具备单一性,可以写入一件专利申请。
据此原则,如果发动机的改进和轮胎的改进不是在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之下提出的,而是孤立的两个方案,则不具备单一性,不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以发明为例,从审查实践来讲,初审阶段审查员并不审核单一性问题,而实审阶段如果发现存在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可以选择删除相应的技术方案或者采用分案方式对并列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专利申请之如何进行专利挖掘分析
前期准备阶段

1. 明确技术领域与目标
确定研发方向
分析行业技术趋势

2. 组建跨职能团队
研发人员(技术细节把控)
专利工程师(专利性评估)
市场人员(商业价值分析)
专业代理人(法律视角补充)
技术分解与创新点识别
1. 技术模块拆解
对各层级进行子功能拆分,标注技术痛点

2. 创新点挖掘方法
TRIZ理论:运用矛盾矩阵解决技术冲突
反向工程:分析竞品专利权利要求,寻找规避设计空间
场景延伸:将技术应用于新领域
专利性评估与筛选
1. 新颖性检索
重点比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差异

2. 创造性判断
采用“问题-方案-效果”三角分析法:
现有技术未解决的具体问题
本方案技术手段的创新性
取得的显著效果
专利布局策略
1. 组合式申请
核心专利 + 外围专利
实施例扩展(针对不同应用场景撰写多个实施例)

2. 类型选择
结合技术特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如GUI界面可申请外观+发明复合保护)

持续优化管理
1. 建立创新日志
研发过程中实时记录技术改进点
跨部门评审,筛选高价值提案

2. 动态监控
跟踪竞品专利公开情况
定期更新FTO(自由实施)分析,规避侵权风险


通知!专利申请文件中禁用AI直接生成内容
近日,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禁用AI直接生成内容的通知。其中提到,

1.严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AI直接生成的内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人工撰写、制图、编辑及整理完成。


2.严禁使用AI生成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数据报告、技术研发文档、科研成果说明等。研发证明材料应是在真实的研发活动中产生,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研发过程与成果,且具备可验证性与可追溯性。



各申请主体、代理机构:


近期,南京市知产保护中心在开展预审案件审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呈现出明显的程式化特征,经过严格核查,确认相关内容系人工智能直接生成。为保证后续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文本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原创性,维护公平公正的申请环境,现特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用要求

1.严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AI直接生成的内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人工撰写、制图、编辑及整理完成。


2.严禁使用AI生成研发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数据报告、技术研发文档、科研成果说明等。研发证明材料应是在真实的研发活动中产生,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研发过程与成果,且具备可验证性与可追溯性。


二、违规后果说明

1.对于违反禁用规定的,相关预审案件将不予通过,并向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发放《预审质量告知书》。


2.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4)》(宁知保〔2024〕32号)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暂停预审服务资格,并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的负面清单。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将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依法对申请主体与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核查措施告知

南京市知产保护中心在后续预审案件审查中,将采用多种方式对申请文件及研发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运用专业的文本检测工具分析内容的原创性;组织审查专家对文件的合理性、逻辑性、专业性进行评估;要求申请人对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进一步的支撑材料等。


特此通知。


化被动为主动!专利无效宣告的四大时机!
一、侵权诉讼答辩期——以攻为守

当企业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时,在答辩期内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这不仅为企业争取了宝贵的应对时间,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侵权案件审理,为无效宣告程序留出充足的空间。更有策略者,会通过多轮无效宣告,不断补充证据,层层递进,最终实现诉讼目的。
二、新产品上市前——未雨绸缪,化解风险
新产品上市前的FTO分析如同企业的“预警雷达”,一旦发现侵权风险专利,企业应立即制定应对策略。若无法通过商业手段或规避设计化解风险,则应果断在产品上市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否则,一旦产品上市,专利权人将更容易获取侵权证据,并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等方式维持专利有效性,使企业陷入被动。
三、竞争对手IPO期间——精准打击,抢占市场
IPO期间是企业最脆弱的时期之一,此时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犹如“釜底抽薪”,能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打击。一旦核心专利被无效,企业将面临仿制品泛滥、盈利能力下降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IPO失败。因此,抓住竞争对手IPO的窗口期,精准打击其核心专利,已成为企业间竞争的重要手段。
四、技术研发阶段——提前布局,扫清障碍
在技术研发初期,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大数据分析,明确研发方向并识别潜在风险。若发现基础性专利可能阻碍技术研发,则应提前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为自身技术创新扫清障碍。这种未雨绸缪的策略,不仅能降低研发风险,还能为企业未来市场竞争赢得先机。
专利无效宣告并非简单的法律程序,而是企业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有效把握以上四大黄金时机,企业就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赢得先机!


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
何为高价值专利?


通常来说,高价值专利具备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高”,即技术的研发创新难度高;二是“稳”,即专利的权利稳定;三是“好”,即专利产品的市场前景好;四是“强”,即专利的技术竞争力强。

关于高价值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明确范畴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2.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3.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4.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5.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其中关于战略性新型产业,涉及面相当广,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如何培育高价值专利?

企业只有掌握了高价值专利,才能在全球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高价值专利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那么,哪些方面入手去提升去培育

1.创造: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认为,高质量创造是培育高价值专利的源头和基础。也就是说,在技术研发之初和研发过程中,就要高度重视专利信息的运用,从而找准研发的起点、重点和方向,避免低水平研究和创新资源的浪费,实现高水平研发。
2.申请:对于一些涉及重大技术的专利申请,一定要由高水平的专利代理机构与研发人员充分沟通后撰写申请文件,保证申请质量。
3.高标准授权:审查人员要按照法律规定高水平审查,使授予的每一项权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4.精准长远布局:必须从市场和战略布局层面做好国内外的专利布局,在有市场前景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作好专利布局,使其价值最大化,才有可能为市场竞争力最大化奠定基础,这是高价值专利培育的目标。

5.在政策扶持上精准着力: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或调整现有政策,使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着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共同发力。专利是市场的产物,任何政策的支持都要向着市场规律、市场轨道和市场方向发力。

6.高水平筛选和评估:培育若干业务精、信誉好的专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门负责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的遴选和推荐。研究确立客观评估评价标准,在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培育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做好评估评价,使培育工作更加精准和富有成效。

高价值专利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能力,领先行业发展,赢得市场效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企业更需要重视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如果您有相关需求,可以联系律文知识产权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实用新型专利有哪些特点?一文总结!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条件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它的主体必须是一种产品,任何方法或未经人工制造的天然物品均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其次,它产品的形状是指可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可以是二维形态,也可以是三维形态。比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比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
第三,它的结构是指产品各个部分的位置形状和连接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或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
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专利申请,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双报的方式共同保护专利创新技术。


发明专利能用于融资吗

发明专利确实能用于融资。


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意味着,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评估专利技术的价值,将其作为资本注入到企业或其他投资项目中,以此吸引投资者或获取所需的资金支持。

发明专利融资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一规定为发明专利作为出资标的物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了发明专利在融资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法条还强调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确保融资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谁能抢先布局,谁就能赢得主动

提前布局,才是坚实盾牌

近日,电池企业欣旺达在海外市场遭遇专利诉讼风波。郁金香创新(Tulip Innovation)声称欣旺达侵犯其两项专利,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向欣旺达旗下多家公司发出禁令,要求相关产品停止在德国销售。

郁金香创新是韩国LG新能源和日本松下发起设立的电池专利池(专利权人通过协议方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技术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的专利集合,并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自2024年5月成立以来,郁金香创新已经对包括欣旺达在内的3家中国电池企业提出专利诉讼。

在业内看来,这家专利池成立的核心目标显然指向了在全球市场迅速崛起的中国动力电池企业。韩国市场调研机构SNE Research发布的数据中,全球市占率排名前十的企业中,就有6家中国企业入围。今年1—5月,这6家企业的市占率合计达68.4%,而包括LG新能源在内的4家入围日韩企业的市占率均出现了同比下滑。

“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扩张,动力电池作为关键组件,其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中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王军雷告诉本刊记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正试图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持市场地位,并利用专利诉讼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之一。

几年前,宁德时代曾经历一次类似的诉讼。当时三菱化学子公司 MU Ionic Solutions株式会社指控,特定型号欧宝汽车上搭载的由宁德时代生产的锂电池侵犯其欧洲专利,最终以当地法院裁定对方专利无效,进而双方和解告终。

“我们前后和对方拉锯了近3年,在每一个专业环节上,如果不抠透抠细把它做实,结果就可能发生变化。”回顾这段经历,宁德时代首席知识产权官孙明岩深有感触。在他看来,国内动力电池企业出海应该尊重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此外,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应对能力同样重要。

经历这场诉讼后,宁德时代在海外市场的信心愈发充足。“完善的专利布局加上团队在实战中积累的全方位能力,让我们有信心应对各种知识产权挑战。”孙明岩的话语中透着从容。

截至目前,宁德时代共拥有专利及专利申请合计超4.5万项,其中,海外专利超过1.8万项。据孙明岩透露,2024年一年,知识产权为宁德时代带来了30亿元的收入。

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企业应对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面对对手利用专利壁垒遏制发展的策略,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无疑是抵御这种狙击的坚实盾牌。

“近年来,公司一直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布局,这有助于我们在全球市场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技术优势,同时也为应对国际竞争提供了有力支持。”珠海冠宇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已经在欧美、日本等主要市场进行了国际专利布局,优先覆盖企业未来5~10年主力出口市场,确保专利与商业节奏同步。

一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的工人在生产车间赶制订单

不仅要产品出海、技术出海,更要标准出海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资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能够使企业在产品性能、成本控制、质量稳定性等方面占据优势。

“谁能抢先布局知识产权,谁就能赢得市场主动。”国轩高科相关负责人道出了行业共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专利申请量近7万件,连续5年位居全球首位,其中新能源电动车领域的专利申请增长尤为显著,这些专利正是中国企业登顶技术高地的“阶梯”。

对于知识产权在海外市场的定位,宁德时代有着清晰的战略思考。“海外市场中,知识产权首先是保障企业自由进出市场的屏障,同时也可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技术授权等方式开拓市场,开辟产品出口之外的第二跑道。”孙明岩说。

近年来,动力电池出海频繁受阻,地缘政治的复杂博弈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相互叠加,一些国家或通过增设技术壁垒,或出台针对性关税政策,对中国锂电池产品的海外发展形成多重制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动力电池企业正逐步探索出一条 “产品出海—产能/技术双向出海”的破局路径。今年来,中科电气、容百科技等企业纷纷宣布了海外投资计划,宁德时代也通过技术授权的模式与美国福特达成合作。

在技术出海的进程中,标准制定与知识产权布局构成了缺一不可的 “双轮驱动”。如果说技术标准是行业竞争的 “游戏规则”, 那么知识产权便是捍卫标准话语权的 “盾牌”,更是实现技术价值变现的 “利器”。

采访中,多位从业人士对记者说,新能源车和动力电池的国际标准制定中,话语权争夺已进入白热化阶段。唯有将中国的技术创新转化为标准化成果,同时以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保驾护航,才能在全球竞争中站稳脚跟。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质量院客座研究员林雪萍对记者说,在全球产业竞争中,掌握技术标准意味着掌握了产业生态和价值链分配的主导权。“中国不仅要产品出海、技术出海,更要标准出海。”他强调,只有将技术标准嵌入目标国基础设施命脉,才能将“中国制造”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中国规则” 影响力。

珠海冠宇相关负责人认为,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体现在多个层面:“首先是能‘锁’住市场,把自家专利融入行业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其他企业要想用这个标准,要么付费,要么拿专利来换,等于把市场入口牢牢把控;其次是谈判时的‘硬底气’,手里有核心专利,讨论行业标准时就能要求按自己的技术路线定规矩;再次是收益的大幅增长,标准一旦落地,专利许可费会成倍增加。”

“知识产权是产业的重要高地,而中国新能源产业在创新、供应链、市场等方面的优势,理应转换为知识产权优势。”在孙明岩看来,唯有当知识产权与行业标准深度融合,才能真正转化为实实在在的产业利益,在全球市场中争夺更大的“蛋糕”。

构建核心领域专利群

“总量领先、结构失衡、海外薄弱。”在王军雷看来,中国动力电池企业在全球知识产权竞争中优势与短板并存。

具体来看,优势体现在:在锂电池特别是固态电池领域,我国是全球主要技术来源国之一。近年来,我国固态电池全球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较快。更重要的是,中国企业在专利与产业化应用的结合上优势突出,技术落地转化效率高,能快速实现商业化,形成独特的市场竞争力。

但另一方面,中国电池企业海外专利申请量与日韩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且高质量、原创性强的核心专利相对较少。

国轩高科相关负责人进一步道出了实操层面的弱势:国内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了解不透彻,诉讼经验薄弱;欧美适用的“等同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增加了侵权风险;美国“337调查”甚至可能触发永久排除令,对小企业而言可能是致命打击。这些问题共同构成了中国动力电池企业海外拓展的障碍。

面对挑战,行业各方积极探寻破局路径。珠海冠宇相关负责人建议,应秉持 “先专利、后标准”理念,提前布局全球专利形成“专利簇”,同时从“跟随” 转向 “主导”,深度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自有专利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国轩高科则强调内部管理升级,构建核心专利护城河,加强海外风险识别与全流程管控。

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看来,尽管贸易壁垒与技术封锁持续存在,但中国企业在规模、技术与成本上的综合优势具有不可替代性。为此他建议,要构建核心领域专利群,强化前沿技术预研与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整合产业链资源形成专利池,建立全球知识产权风险监测与快速响应机制;主导国际标准修订,通过技术标准预定义影响全球贸易规则。

“当前产业链仍面临协同困境,下游侵权可能引发上游连带责任,且废旧电池回收技术被日韩垄断。固态电池、钠电池等颠覆性技术的专利布局竞赛已展开,若不能抢占核心专利与标准话语权,可能长期受制于人。”王军雷说,企业需构建多维策略,技术上聚焦前瞻领域,法律上强化合规保护,政策上参与标准制定,文化上培养复合型人才。唯有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全流程,才能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引领”的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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