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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和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边界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吴甲持有包含“红树林”字样的第xx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品相关商品上,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原告发现被告某生态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海鸭蛋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了“红树林特产”、“广西北部湾红树林”等字样后,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庭,索赔损失。
【案件焦点】
吴甲注册了第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是否属于对该注册商标的描述性正当使用,抑或是商标性使用,这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吴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一、关于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核心理由在于被告对“红树林”文字的使用属于法律允许的“正当使用”。理由是:本案中,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海鸭蛋产品所使用的表述虽含有“红树林”相关文字,但该处文字与其他描述产品规格、品质的词语连用,其意在表明其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为放养于滨海红树林植物群落的鸭子所产,突出其产品的品质及特性,其文意并非表明产品品牌;该处“红树林”字体也与吴甲的商标中的文字字体有明显区别,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首页和产品详情页均未使用吴甲的“XX”商标,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即可辨别二者商品的来源,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吴甲主张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某生态公司存在故意攀附的意图,但吴甲商标并未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吴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上述某生态公司对“红树林”文字的使用情况无法认定某生态公司有故意攀附吴甲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
二、关于某生态公司在其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对于红树林是一种植被名称均无异议,从吴甲提供的各类报道中可以看出,吴甲认为红树林中养殖的海鸭相较于其他海鸭营养更丰富,有其独特性,某生态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可见,红树林的通用含义是一种滨海植物群落,“红树林海鸭蛋”的通用含义是放养于红树林植物群落中的鸭子所产的蛋,而非表明吴甲商标的商品。某生态公司在其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标明其产品来源及品质特性,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其他特点”的规定,属于正当使用,吴甲无权禁止某生态公司在其海鸭蛋产品介绍中使用“红树林”文字。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红树林”文字是为了描述商品的真实属性,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原告无权禁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吴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某生态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标题中使用“红树林”三个字是否侵害吴甲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如构成侵害商标权,造成的损失应如何确定。
首先,某生态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本案中,某生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涉案商品与吴甲持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某生态公司在网上销售的涉案商品时,在商品下面的文字介绍中使用了“红树林特产烤海鸭蛋”“广西北部湾红树林”等文字,但某生态公司在使用包含有“红树林”文字时是与其他商品描述文字如该商品的规格、制作方法、产品属性等文字共同使用于商品下方的商品描述中,从整个文句的语义、内容来看,应当是指其经营的海鸭蛋来源于放养在红树林的海鸭所产的蛋以及对蛋品的规格、制作方法、产品特性的描述,并非指该鸭蛋的品牌,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某生态公司在产品下方的文字描述中以及网店介绍、产品的详情页中均没有单独使用“红树林”三个字,也没有突出使用“红树林”三个字,更没有使用吴甲的注册商标“XX”,仅凭某生态公司在产品下方使用包含有“广西红树林”“北部湾红树林海鸭蛋”等文字,普通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即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吴甲主张某生态公司在网上销售海鸭蛋产品下方的标题中使用包含“红树林”三个字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某生态公司经营的商品与吴甲经营的“XX”牌商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某生态公司在产品下方使用包含“红树林”“北部湾红树林”“广西红树林”等文字对产品进行必要介绍,是正当使用“红树林”文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众所周知,红树林是生长于热带、亚热带海岸潮间带,由红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乔木或灌木组成的湿地木本植物群落,是鱼、虾、蟹、贝类等海洋生物生长繁殖的重要场所,该场所为鸭子提供丰富的食物来源,当地居民有在红树林下放养鸭子的传统。广西北部湾沿海一带也分布着大片红树林,当地居民历来有将鸭子放养于红树林浅海滩涂的传统,通常把放养在红树林浅海滩涂的鸭子所产的蛋称为“红树林海鸭蛋”,该称谓在吴甲注册“XX”商标前早已经存在,因此,某生态公司在不突出、不单独使用“红树林”三字的情况下,在商品海鸭蛋的下方标题中使用包含有“红树林”的文字对商品的来源地、制作方法等介绍商品的特点,属于正当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文字的行为,吴甲无权限制他人正当使用。
最后,吴甲主张其持有的“XX”商标知名度较高,某生态公司有傍名牌、搭品牌便车的恶意。本案中,吴甲经营的产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持有的“XX”商标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也不属于国家驰名商标,在诉讼中吴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持有的“XX”商标在广西、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也不能证明某生态公司存在故意攀附吴甲商标知名度进行销售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吴甲主张某生态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中使用“红树林”三个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生态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海鸭蛋产品信息中使用“红树林”文字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驳回了吴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红树林”在吴甲注册“XX”商标前早已存在,且某生态公司在不突出、不单独使用“红树林”三字的情况下,属于正当使用直接表示商品其他特点的文字的行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给多方带来警示:商标权人一方面要警惕商标中的元素特别是文字内容有可能被通用化或者成为核准商品上的描述性词汇的趋势,需要宣传、使用以及联系确保自己的商标在显著性上不被弱化;另一方面法律给予了商标权人排他性的商标权保护,在积极使用和依法维权的同时,不能因此通过“碰瓷式维权”消耗商誉,而是通过呵护和培塑自身品牌提升商标的经济价值。对于经营者来说,经营者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同竞争领域的注册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不恶意攀附他人商誉,采用法律许可的正当方式规范经营及宣传行为,同时也要积极应对“碰瓷式维权”式的恶意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玩具” 变 “门铃”?想靠产品标注规避专利侵权?法院这么判!
“小鸟敲击” 引发的侵权之争

原告是一家拥有“小鸟敲击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企业,这款专利产品凭借独特造型和趣味性,在玩具市场颇受欢迎。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销售的一款产品,其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功能与自家专利产品几乎一模一样。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收集证据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面对指控,被告却提出了看似合理的辩解:自家产品页面明确标注“门铃”类别,设计初衷是用于安防警示,与原告“娱乐互动”属性的玩具分属不同品类,不存在市场侵占和消费者误购,不满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同类产品”前提,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关键判决:被告销售的产品已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这一判决的核心依据,正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逻辑。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看什么?
很多市场主体误以为“产品类别标注不同”就能规避侵权,实则陷入了认知误区。结合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的是这三点:
1. 产品类别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确定产品用途(进而认定类别),需参考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以及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也就是说,产品类别不是侵权方说了算:即便标注的类别与国际分类表一致,分类表也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功能、结构、实际用途上相同或相似,即便标注类别不同,也应认定为 “相近种类产品”。
本案中,被告虽标“门铃”,但产品链接名称含“玩具”字样,且大量买家评价“孩子喜欢”“宝宝玩得开心”,印证该产品实际被广泛用作儿童玩具,具备玩具的核心属性——这才是认定产品类别的关键依据。
2. 外观近似性判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十一条,法院会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结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核心特征,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结构功能上完全一致,普通消费者一眼就能产生“同款”认知,显然满足“外观近似”的判定条件。
3. 侵权认定核心
依据该解释第八条,只要在 “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 “相同或近似” 的外观设计,就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试图用“门铃”标注规避责任,但既满足“相近种类产品”(实际为玩具),又满足“外观近似”,自然构成侵权。这种“换标签”的规避方式,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漠视,最终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规避侵权不可取,合规经营是正道
本案给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功能融合、使用场景多元化是趋势,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从未模糊。
对于专利权人:创新成果保护需有前瞻思维,若产品用途存在交叉叠加(如既可当玩具也可作装饰),应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明确标注,为后续维权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对于市场经营者:切勿抱有“换标签就能躲侵权”的侥幸心理,产品的实际属性、使用场景才是认定侵权的核心。在开发、销售产品前,务必对相关专利进行全面检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因盲目模仿陷入纠纷,损害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发动机”,只有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让企业敢于投入研发,让市场充满活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合规经营意识,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干货分享!专利实质审查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也可以由专利局启动。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本章所说的实质审查,是指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在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中有具体规定的,适用该章规定;无具体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

  1.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234(2-102)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

  2. 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

  3. 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

  4.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三、实质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

(3)程序节约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

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如何做海外商标布局?

商标标识的选择


现有商标的海外申请扩展

企业已经在国内有了较好的发展,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拓展海外市场。

新品牌推出

企业有新的产品或服务投入全球市场,因此需要在国内及海外同步申请。

本土化品牌

产品仅在特定的海外推出,通常也仅在当地使用。这种情形下,该商标一般会使用当地的语言,在选择上也应当使用当地需求来进行。


02 各国的不同文化



多数国家或地区商标法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规定:地理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数字商标一些国家不准用数字作为商标。例如“999”、“555”,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家申请注册商标被核准。


特定的颜色

特定的颜色,瑞典的国旗主要是蓝色,在瑞典蓝色禁止作为商标使用;阿拉伯国家禁止用黄色作为商标使用;企业商标主色调为黄色的,在相应目标市场应特别加以注意。


法国

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在法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图形使用的。


特定的动物或植物

特定的动物或植物,菊花深受中国人的喜爱,但在某些国家,则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先知,例如意大利把菊花当成国花,日本把菊花视为皇室的象征,拉丁美洲国家或地区把菊花视为妖花,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玫瑰花作为赠送亲友的礼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则把它作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标使用;

澳大利亚忌讳用兔作为商标,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止用猪的图形作为商标,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狗作为商标;英国人把山羊喻为“不正经的男人”,例如“山羊”牌产品在英国很难获准商标注册;在以上文化禁忌,应该特别加以注意。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

美国专利商标局保护的专利按照申请主题的不同可以分为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三种。


按照申请流程不同可以分为非临时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国际申请(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和后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


PART.2

美国专利申请途径

1.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需要在中国专利局预先做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通过后,即可直接向美国申请专利)


2. 通过巴黎公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发明专利12个月,外观专利6个月)


3.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向美国申请专利(优先权可以达到30个月)


PART.3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提交后,USPTO会出官方回执。

2. 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

3. 公开: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

4. 实质审查:一般12至18个月出审查意见,包括准予专利(Allowance)与驳回专利(Rejection)。如果驳回专利,申请人通常会有两次答辩的机会,例外的可能会有三到四次。如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

5. 专利登记手续:如经审查未有驳回理由,则下发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用。若未在期限内缴纳领证费,则该申请将视同放弃。

PART.4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资料

1、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申请人应当提交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七面视图的尺寸比例必须一致。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5、宣誓书及委托书。

PART.5

美国外观专利申请时间

受理通知书下达时间:1-2周

注册周期:12-18个月

有效期:15年

PART.6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资料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3、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在申请同时或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

4、宣誓书及委托书。

PART.7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时间

受理通知书下达时间:3-5周

注册周期:2-3年(不加急)

有效期:20年




为什么“专利转化”突然冲上热搜?

热词背后:“转不动”的困境


当这个话题成为热点时,很多人逐渐发现了一个核心痛点:


很多专利的根本问题,并不在“转”,而在“专利本身”。


许多专利被真正拿到产业端、投资机构或企业法务面前时,会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技术路径是否清晰?权利要求能否真正实施?保护范围是否经得起规避设计?这些问题让不少所谓的“可转化专利”,从起点上就不具备转化的条件。


政策风向:起点正在“前移”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召开专题会议,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其中,“纵深推进专利转化运用”被明确写入重点任务。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会议在强调转化之前,反复提到了“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这个顺序本身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它意味着监管层已经意识到,如果专利在形成阶段就缺乏产业可用性,那么后端的转化工具再完善,也像是在进行高成本的修补。专利转化真正的起点,已经前移到了审查尺度、权利要求质量和技术方案本身的扎实程度。


为什么现在“格外着急”?


专利转化在当前时点受到如此集中的关注,背后有两大现实驱动:


 盘点压力显现:随着“十四五”进入收官阶段,高校和科研机构积累的大量专利需要集中盘点。专利数量庞大与转化率不高之间的矛盾,在这一节点变得尤为突出。


竞争周期倒逼:面向被视为新一轮产业和技术博弈关键周期的“十五五”,知识产权被明确要求更直接地服务于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专利若停留在“可授权、不可使用”的状态,将难以支撑发展需求。


真正的分水岭:从“怎么转”到“转什么”


未来的风向正在发生明显变化:讨论的焦点正从“怎么转专利”,转向“什么样的专利值得被转”。


这意味着,专利转化的重心将不在于“转化动作本身”,而在于前端的系统重塑。评判标准将更关注:专利是否围绕真实的产业需求形成,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可实施性,技术路线是否与主流产业方向兼容。


由此可知


专利转化冲上热搜,并非因为它突然变得重要,而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如果专利本身不改变,转化这道坎,我们还会反复谈论。


专利转化从来不是终点,它只是检验一项专利是否真正有价值的那道门槛。


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企业在商标注册时,有哪些费用千万不能省?
1、商标初步查询费用

商标初步查询费用是商标注册前必须进行的事项。因为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并不是百分之百,而商标初步查询可以排除掉那些已经被他人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符号,从而避免重复注册或者被拒绝。对于不了解商标初步查询操作的企业来说,最好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帮忙完成此项工作,以避免遗漏重要信息而导致错误处理。
2、商标注册申请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是商标注册途中必备的开销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费用大致分为“官方费用”与“代理服务费用”。同时,如果商标出现异议、撤回或者限制注册等问题,还需要再次缴纳费用。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也是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必不可少的费用之一。
3、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在特定的区域、时间和条件下使用商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迅速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如果商标被借用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可能会导致商标侵权。因此,企业需在注册时提前规划许可策略,避免后续纠纷。
4、商标保护维权费用
商标保护维权费用也是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必须要注意的开销项目。通过商标注册,可以防止他人侵犯商标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出现了商标侵权或其他法律纠纷,一些额外的费用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企业需要向专业的法律代理机构寻求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商标利益。
总之,商标注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的各种费用需全面考虑。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切勿因节省经费而省略重要环节,以免造成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
如果您还有任何知识产权上的困扰,都可以联系我们,为您提供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


简单的设计绕行可能不足以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案情概述


2012年,重庆某设备公司申请了一件“微烟磁灸装置” 发明专利(专利号 201210128652.4,以下称涉案专利),2015年获得授权,产品兼具灸疗、磁疗功能,且能通过调节出气口控制温度,在多家医院有稳定供货记录。


湖南某医疗公司曾是重庆某设备公司的产品代理方,后自行生产“灸疗装置”,不仅在产品结构上高度相似,还以更低价格(36.8元/盒/10柱vs重庆某设备公司256元/盒/32柱)抢占原合作医院的市场(仅重庆某中医院5个月就采购7520盒,销售额27.6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重庆某设备公司诉讼请求,湖南某医疗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及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侵权认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位于灸筒盖的出气口轴向高度大于灸筒本体的出气口”,而被诉侵权产品是“位于灸筒盖的出气口轴向高度小于灸筒本体的出气口”(编者注:高度正好相反)。


法院认为,两者仅仅是高度位置有所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设置方式中能够根据使用需要选择,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替换手段。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与专利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两者构成等同特征,所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这一认定凸显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灵活性: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细微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非实质性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显然,对企业而言,简单的设计绕行可能不足以避免侵权风险,核心技术的实质性创新才是关键。


案件启示


简单的设计绕行可能不足以避免侵权风险,核心技术的实质性创新才是关键。企业不要试图通过“微调技术细节”规避侵权,即便细节有差异,只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相同,仍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企业在产品设计之初一定要做好检索,规避专利侵权问题,如果您需要进行专利挖掘布局,可以联系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为您提供服务!


商品外观专利到期了,别人可以免费使用吗?
正常来讲,外观专利到期后,别人确实可以免费使用。

一旦外观专利的保护期届满,该设计就正式进入了“公有领域”。这意味着原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终止,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制造、销售、使用或进口带有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既不需要经过原权利人同意,也无需支付任何专利许可费。
不过,虽然“专利权”消失了,但在实际商业操作中,直接“拿来主义”可能还会踩到其他法律雷区。为了确保安全,在使用这些过期专利设计时,还需要警惕以下潜在的法律限制:
● 商标权冲突:若该商品外观设计已注册为立体商标,或因长期使用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标志,则受《商标法》保护。此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标志,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著作权(版权)保护:外观设计若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通常长于外观专利。若原设计者未转让版权,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性复制、发行,可能侵犯其著作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若使用过期专利设计,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功能性专利:若产品外观对应的技术方案(如内部结构、制造工艺)存在有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则外观专利的到期不意味着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方案。擅自实施仍可能侵犯相关专利权。
● 商业秘密:若产品涉及未公开的制造工艺或配方等商业秘密,即使外观过期,获取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仍可能违法。
你可以免费用这个“过期”的设计,但要做好尽职调查,别踩了商标、著作权、其他专利、商业秘密的坑。


别傻了!不注册商标就狂砸钱推广?你的品牌随时可能改姓

商标被抢注,损失不止注册费这么简单

很多人觉得,商标不过是个名字,没那么重要。但实际上,商标是品牌的 “身份证”。当你花大价钱做广告、搞活动,让消费者记住这个名字时,它就成了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一旦被抢注,前期的推广费相当于替别人做了嫁衣,消费者认的是这个名字,可名字的所有权在别人手里。


更麻烦的是,你可能不得不换名字重新开始。之前积累的口碑、客户认知会断崖式下跌,重新推广又要砸钱,损失可能是当初的好几倍。甚至有人会利用抢注的商标模仿你的产品,混淆市场,最后毁掉你多年的心血。

为什么会被抢注?

抢注者盯上的,正是你对商标的疏忽。很多人觉得 ,“商标不着急注册,我先把生意做起来再说”,结果就忙着搞产品、拓市场,把商标注册抛在脑后。等品牌有了名气,才发现早就被人抢注了,抢注者往往就像猎人等待猎物一样,盯着那些快速崛起但没注册商标的品牌。


商标注册有 “类别” 之分。比如做服装的,可能只注册了服装类商标,却没注意到有人在箱包、鞋类上抢注了同一个名字。等你想拓展业务时,才发现路已经被堵死。这种 “只看眼前” 的注册思维,很容易给抢注者留空子。

商标被抢注,还有救吗?

如果发现商标被抢注,别慌,但一定要快。要是对方的商标还在“初审公告期”,赶紧向商标局提异议”,证明你一直在用这个商标,而且有一定知名度。只要证据足,有可能阻止对方注册成功。


要是对方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也不是完全没办法。在注册成功后5年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重点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比如对方明知这个名字是你的品牌,还故意注册。如果你的品牌已经是驰名商标,哪怕过了5年,也能申请无效。


当然,最无奈的办法是协商。抢注者往往就是为了钱,可能会开出高价。但这就像被敲竹杠,哪怕最后买回来,也得付出远超正常注册的成本。

如何预防

提前布局

与其被抢注后焦头烂额,不如一开始就做好防护。品牌刚起步时,哪怕还没盈利,也要先注册核心商标。别等有了名气再申请,那时可能已经晚了。


全面保护

不仅注册核心业务类别,还要把相关类别、未来可能拓展的领域都覆盖到。比如做餐饮的,除了餐饮类,连食品、外卖平台类都可以提前注册,不给抢注者机会。


定期监测

时不时查一下商标局的公告,看看有没有人注册和你相似的名字。如果担心自己没有时间,可以使用路标网的商标监测功能,系统帮你实时监测,及时推送预警信息。

图片来源:路标网

总结

100万推广费买不来一个商标,但一个被忽视的商标,能让100万推广费打水漂。做品牌就像盖房子,商标就是地基,地基被人挖了,房子再漂亮也会塌。


别让不舍得的心理害了你。从今天起,把商标当成生意的一部分,早注册、全注册、常监测,才能让你的每一分推广费都花在自己的品牌上,让心血真正属于自己。



专利申请全流程:申请前→申请中→授权后

一.申请前——专利技术交底

专利技术交底,是发明人利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将发明的细节及完整过程告诉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再将这些技术方案用法律专业语言描述出来,形成专利文件。技术交底书是发明人提供给专利代理师的技术资料,只需要准确、完整、清晰地描述出技术方案,让专利代理师能够准确地理解技术方案即可,不需要依照法定的形式进行撰写。

例如苹果公司的以终为始的交底策略——2007年,随着苹果初代智能手机的亮相,滑动解锁这一功能也成为了智能手机交互体验的里程碑。发明人在该功能的技术交底书中,并没有直接描述这个功能的生成途径或者技术难点,而是聚焦于极致的“用户体验”。当苹果用户在滑动解锁手机时,这一简单的动作会给用户带来的确定感和解压感,是非同一般的。苹果专利人将这一人机交互的心理体验,放大到技术交底书中,从而使苹果的专利代理人员将用户体验作为权利要求书中的重点作为说明。这一案例说明,从专利交底书可以看出新产品的销售策略或者品牌文化。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会有一定加成和帮助。

二.申请时——递交专业文书

专利申请文件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还包括有说明书附图、附图摘要)、说明书摘要等内容。申请文件必须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是一种法律文件。

(一)请求书

通俗来说,请求书就是提交的所有文件清单,是一份有关专利信息的规范表格。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保密请求等。

请求书还需要列出提交的所有文件清单:请求书本身,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二)权利要求书

这是整个专利中最有专业难度和技术性的部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就是通过权利要求书确定的。权利要求书就是一份法律权利效力的声明文件,是对本产品的权利范围进行界定和归属。谁要是以后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侵犯了权利要求书中本产品的某处创新点,就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所以,写好一部权利要求书的意义就是划清权利范围,以防被人对本产品的侵权行为。

(1)独立权利要求

它描绘了发明最核心、最宽泛的保护范围,包含了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通常的描述句式为:“其特征在于……”“是一种……装置和方法”。尽可能详尽地描述出该发明专利的特征和技术。专利审查员将通过该文书,检索本领域内现有的技术,与该发明进行对比,来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   

通常的格式为通常以“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还包含/进一步包括……”的格式撰写。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太宽(包含了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可以“退守”到增加了更多限定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以确保专利最终能够授权。

(三)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就是一份向全社会公开的技术说明书,使所有领域内的人员都可以按照这份文书进行技术实施。并且为专利说明书做支撑。业内人员如果想要“复刻”此技术,就可以按照说明书中的额技术步骤进行学习和操作。专利权利人通过专利许可给他人,可以获得利润,即授权他方通过说明书中的步骤进行技术复现,并收取相关费用。这可以使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也激发了权利人进行进一步发明创造的欲望。社会的创新创造热情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达成创新创造的良性循环。

(四)附图、附图摘要

图形形象地向专利审查员解释了该专利的创新之处,可以方便审查员快速了解该专利发明的新颖之处。如果文字中有说明的不足之处,可以通过图像进行理解。一般来说,绘图应该具有精细规范的构图和比例,通常用A4纸进行绘制,且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也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绘制)。一份绘制精良的专利附图可以提升整个专利文件的通过率(所有文件的目的都是向专利审查员描述清楚本产品,并体现出本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申请后——专利实质性审查过程

专利的实审是整个专利授权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即专利局的审查人员对专利的“专利性”进行评判。其中,主要聚焦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一般来说,实用性较好判断,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可以快速得出)。

(一)实审的时间窗口

专利人可以在专利申请的三年内(逾期将视为撤回),随时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实质性审查的要求,并且缴纳审查费用。一旦提出请求,申请即进入审查队伍。当审查员开始审查时,实审才正式启动。

(二)实审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实审阶段中,审查员先要理解整个发明创造,仔细阅读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理解发明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

(1)新颖性

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利检索工作,看之前是否有与之相关的被授权专利(如果存在有完全相同的专利即驳回)。若没有完全相同的专利,专利审查员将查找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根据之前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一一比对,如果完全相同,则不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

至于创造性的审查,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多份现有技术的结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进入一审阶段后,如果专利审查员认为该专利存在实质性缺陷(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会引用用于对比的文件,向专利人解释。申请人应进行答复或申请修改文件。收到申请人答复后,进入二审阶段。如果进行多次沟通,仍认定不可以授予专利,则会驳回该专利申请。三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要求复审(救济方式之一)。

总而言之,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就是一个核心博弈的阶段,申请人要尽量说明本产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员在完整了解产品后,应进行实质性审查,比对检索该领域内的前专利,给出评判结果。所以,专利的申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般来说从提交申请到拿到专利,需要经过1-2年的时间。在此期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一旦通过专利,专利人就可以通过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继续推动下一步的创新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