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明确检索目的
确定进行专利检索的具体目标,如申请专利前的查新、侵权风险评估、技术调研、竞争对手分析等,不同的目的会影响检索的范围和重点。
2.选择检索数据库
基于既定检索目的,选择覆盖范围、检索功能等相匹配的专利数据库。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提供了专利数据库,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CNIPA、美国专利商标局的USPTO、欧洲专利局的EPO等。
3.确定关键词和分类号
从技术主题中提取关键的技术术语、产品名称、功能描述等作为关键词,并拓展同义词、近义词、缩写词等扩大检索范围。同时,利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等专利分类体系,确定与检索主题相关的分类号,准确定位相关专利文献。
4.确定检索要素和检索表达式通过所处的技术领域确定检索要素,专利检索要素主要包括关键词、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发明人、专利分类号以及申请日期等,将其与布尔逻辑运算符、逻辑运算符等组合起来构成检索表达式。
5.动态迭代优化检索式
专利检索是一个持续调整、逐步精准的动态过程,通过适当增加或减少检索要素控制检索结果,通过扩大增加分类号、增加或简化关键词等操作使得检索结果更加准确。
通常在专利申请前、技术研发过程中及项目立项时,通过进行专利检索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情况,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情况,也可以借鉴相关技术经验。在实操中,进行专利检索需要技术人员与专利代理师进行充分沟通,结合专利代理师的撰写经验与法律经验,精准确定覆盖范围,从而实现全方位的检索。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5)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带申请人缴纳相应等级费用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海关保护:申请国内专利后,卖家可以进行海关备案,获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卖家可以通过海关备案迅速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货物的流通,这种维权手段成本低、效率高,且对侵权者的震慑力度大。
根据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 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提出保密请求,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 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好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还应当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
检索准备
在进行检索之前,需将整个方案以技术交底书的形式撰写出来。撰写时应涵盖现有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效果。篇幅无需过长,只要能把核心内容表达清楚即可。 提取关键词 (1)总结整个专利方案的创新点。按照创新点的重要程度,在每个创新点中分别划出你认为重要的词,这些即为初步关键词。✨ (2)再次进行筛选,选出最能准确表达技术的词,也就是核心关键词。 初步审查 (1)选取比较重要的关键词进行初步检索。检索后得到的专利数量可能较少,也可能较多。适当浏览一部分专利,看看是否能找到比较接近的。 (2)如果检索后的专利数量多,就需要增加关键词;如果专利数量少,则需减少关键词。 分类号检索 按照关键词寻找分类号。 (1)直接在专利查询网站上输入关键词,会出现很多专利,专利信息中标明了其主分类号。 (2)把想要的核心关键词都找出来,按照分类号重新构建检索思路。 扩大检索 (1)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同义词、近义词、别名。可以借助工具来实现,例如同义词词林、词林近义词词典、中文近义词工具包、新派查询网 - 近义词大全等。 (2)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上下位概念词、横向等同词,也可借助工具来实现。 (3)通过扩大关键词,既扩大了检索范围,还能对我们本身的关键词进行修正。再利用扩大后或修正后的关键词进行检索。 (4)扩大后的关键词或修正词,重复上述的初步检索方法和分类号检索方法。
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1)专利申请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确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通知书;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审查员根据保密确定的结果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予以保密,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