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样的证据具有说服力?
(1)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应包含以下四个要素: 要素 说 明 商标标志 商标使用证据包含商标标志本身,不可随意改变商标图样。 发票等证据不包含商标标志,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使用主体 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体现使用主体全称,显示简称的,最好结合关联证据辅助证明实际使用主体。 使用时间 时间要素的呈现准确到年月日最为有利,例如合同、发票。如果有些证据不方便体现时间要素的,就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该商标证据的产生时间。 使用范围 适用范围具体指向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2)四要素不足的证据,证据链补齐 商标证据链示例 证据类型 商标证据链 销售类 销售协议/经销协议/线上订单截图+付款凭证 印刷类 印刷协议+付款凭证+产品包装物料 展会类 展会协议+付款凭证+展会照片/报道/视频 宣传类 广告协议+付款凭证+广告呈现(广告视频/报纸/杂志等) 实物类 制作协议+付款凭证+产品宣传物料(宣传单/海报/赠品/门头招贴/易拉宝等)
一、掌握“多维度扩展法”:从“单一词”到“精准网”
选对检索词的关键,是围绕目标技术做“多维度扩展”,根据你的检索需求灵活调整。具体可以从4个核心维度入手:
同义扩展:覆盖“不同说法”,避免漏检
同一技术或产品,在日常表达、技术文献、不同语言环境中,往往有多种表述。比如中文里可能有不同近义词,英文里也有对应的专业说法。
把这些“中文近义词”和“对应英文表述”全部纳入检索词列表,能覆盖不同申请人、审查员的表述习惯,尤其适合全场景初步检索——先撒下“大网”,确保不遗漏因表述差异导致的关键信息。
上下位扩展:按需调节“检索范围”
想控制检索范围的宽窄?用“上下位词”就能精准调节,适配不同检索目标:
上位词:如果想了解目标技术所属的“大类领域”(比如不仅要某产品,还要同类相关设备),就用上位词。这类词能覆盖目标技术的“所属大类”,适合需要“全局视野”的场景,帮你快速掌握整个领域的技术分布。
下位词:如果目标明确(比如只关注某产品的细分类型、或核心部件),就用下位词。直接聚焦细分方向,过滤无关信息,大幅提升检索效率,适合“针对特定技术方向深挖”的场景。
IPC分类号扩展:用“专业标签”锁定精准领域
除了文字关键词,专利检索还有个“专业工具”——IPC分类号(国际专利分类号),相当于给专利技术贴了“标准化标签”,精准度更高。
首先确定目标技术的“核心IPC分类号”(覆盖该技术的核心领域,是检索的“基础盘”);如果想进一步缩小范围,再根据具体技术点(比如产品结构、功能)选择“细分IPC分类号”,直接定位到更精准的技术方向。
场景化扩展:针对“新颖性/创造性”精准发力 如果是想要判断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检索词选择要更“聚焦核心”: 新颖性检索:全要素覆盖。 新颖性判断需要确认“技术方案是否被完整公开”,所以检索词必须包含技术方案的所有核心要素——少一个要素,都可能错过关键的对比文件,导致判断失误。 创造性检索:聚焦发明点。 创造性判断的核心是“技术方案的创新点”,无需包含所有已知常规部件(比如产品的通用结构、常见功能),重点抓取“创新部分”即可。也可以将发明点拆分成多个子方向单独检索,扩大关联技术的覆盖范围,让判断更全面。 二、案例表格:以“手机”为例,对照掌握方法 为了让你更直观理解,下面用“手机”相关检索为例,把上述方法整理成表格,关键信息一目了然,可直接参考复用:
扩展类型 | 关键词/分类号(部分列举) | |
同义扩展 | 近义词 | 移动电话、手持式电话机、智能手机、便携电话等 |
英文扩展 | Mobile Phone、Cell Phone、Smartphone、Handset、Portable Telephone,etc | |
上下位扩展 | 上位词 | 便携式通信终端、个人通信设备、移动终端、移动通信终端、手持电子通信装置等 |
下位词 | 折叠屏手机、5G手机、智能手机摄像头模块、手机电池组件等 | |
IPC 分类号扩展 | 全面分类号 | H04M(电话通信) |
核心分类号 | H04M1/02(电话机的结构特点)等 | |
新颖性检索 | 全要素 | 示例:“智能手机 + 无线充电 + 金属中框 + 温度控制” |
创造性检索 | 聚焦发明点 | 示例1(省略已知组分):“折叠屏手机 + 铰链缓冲机构”(省略“柔性屏”等已知部件) 示例2(分开检索):“折叠屏铰链 + 缓冲设计”“智能手机铰链 + 减震结构” |
专利一案双申,也叫同日申请,指同一创新主体针对相同的技术方案,在同一天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这一制度最初设立,是为了解决发明专利审查周期长的痛点,让创新技术能快速获得保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企业专利布局的“经典操作”,核心优势体现在三方面: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对一案双申的修订,核心围绕回归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本意展开,从授权规则、程序要求、审查流程三方面进行了刚性调整,直接让传统一案双申的灵活操作空间消失殆尽。
一案双申的红利期虽过,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方式彻底终结,而是要求企业的专利布局从“粗放占坑”转向“精细化、前瞻性规划”。结合技术特性和企业发展需求,两大核心策略可有效避开新规“二选一”陷阱,实现专利保护利益最大化。
新规对专利申请的流程严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实操中稍有疏漏就可能导致专利申请失败,以下3个关键细节必须重视: 2026年一案双申新规的落地,标志着中国专利审查制度朝着更规范、透明的方向迈进,也让知识产权工作从“重申请”转向“重布局”。过去那种“先申请再调整”的粗放策略已然失效,对创新主体而言,更需要在技术研发的起点,就结合技术特性、市场需求做好专利保护的终点规划。
评价标准
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构成解决技术问题的「最小完整技术方案」?
高质量体现
采用「必要技术特征」闭环设计
确保方案能独立实现发明目的
避免出现「缺省特征」导致的保护漏洞
授权率≠武器转化率
证书仅是起点,我们追求的是具备权利稳定性强、保护范围精准的专利武器。
真正的战略价值体现在:
能有效阻击竞争对手的侵权壁垒
可通过许可/诉讼实现商业变现
技术方案经得起无效宣告考验
1. 技术交底书的叙事革命
故事线架构:构建问题发现→方案构思→技术实现→效果突破的完整逻辑链
证据链强化:
▶ 实验数据:至少3组对比实验证明技术效果提升
▶ 仿真模型:CFD/FEA等可视化呈现技术优势
▶ 技术演进图:展示方案迭代过程突出创造性
2. 专利情报战
申请前,务必在专利数据库中进行初步检索。查看是否存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现有技术。
创新点定位矩阵:
维度 | 基础创新 | 组合创新 | 效果创新 |
|---|---|---|---|
检索结果 | |||
保护强度 | ★★ | ★★★ | ★★★★ |
3. 代理师协同作战
技术解密会:准备1页技术摘要+5页核心原理图
保护需求清单:
✓ 核心发明点(必须保护)
✓ 衍生技术点(建议保护)
✓ 防御性公开点(可选公开)
1. 权利要求攻防体系
金字塔防御模型: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适中,既要尽可能大,又要确保足够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作为支撑。
多路径保护策略:
▶ 主方案:保护核心技术框架
▶ 子方案:保护具体实施形态
▶ 预备方案:针对审查预设修改路径
2. 说明书弹药库
实施例组合拳:
基础实施例(证明可实现性)
变形实施例(展示保护范围)
极限实施例(验证技术边界)
效果对比表:
技术特征 | 传统方案 | 本方案 | 提升幅度 |
|---|---|---|---|
参数A | 100MPa | 150MPa | 50% |
1. 审查意图解码
三性缺陷诊断表:
不要盲目反驳。先读懂审查员的核心观点:审查员认为缺乏“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哪一个?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否准确?他的质疑点在哪里?
2. 修改与争辩双轨制
防御性修改:
▶ 将权2中具有意外效果的特征补入权1
▶ 将说明书实施例补充为从属权利要求
进攻性争辩:
区别特征技术解构(技术原理拆解)
对比文件技术鸿沟分析(技术启示缺失证明)
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水平论证
1. 审查加速通道
优先审查:新能源/半导体等领域6个月结案
预审备案:通过保护中心预审可缩短40%周期
2. 分案战术
时机选择:
▶ 收到第一次OA后
▶ 授权前主动提出
技术切割标准:
✓ 独立发明构思
✓ 不同技术问题解决路径
✓ 可单独实施的技术模块
3. 代理机构选择矩阵
评估维度 | 基础所(5年以下) | 精品所(5-10年) | 战略所(10年以上) |
|---|---|---|---|
机械领域 | ★★ | ★★★★ | ★★★★★ |
电学领域 | ★★★ | ★★★ | ★★★★★ |
生物领域 | ★ | ★★★ | ★★★★ |
本次调价并非临时决策,背后有三重关键考量:
时间紧迫,注册英国商标通常需要4-6个月,现在立即启动才能锁定旧费率:
市场未动,知产先行。品牌出海,知识产权绝非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奠定品牌价值的“地基”,只有筑牢这道防线,后续经营才能安心无忧。
此次涨价既是成本压力,也是行动警醒。品牌保护宜早不宜迟,赶在涨价窗口关闭前花几分钟规划,可能省下未来几百上千英镑的费用,更能规避难以估量的市场风险。
不管是投身发明创造的创业者,还是深耕专利领域的从业者,大概率都曾有过这样的困惑:同样是申请专利,为何美国强调“非显而易见性”,欧洲却推崇“创造性”?这两个看似相近的词汇,究竟存在哪些本质差异?
其实,这两个概念就像欧美两国为“优质发明”量身定制的不同“准入标尺”——核心目标皆是为真正有价值的创新保驾护航,过滤掉缺乏实质突破的“伪创新”,但在评判侧重点、具体判定方式上,却有着天壤之别。
接下来,我们就用最接地气的方式,把这两个专利领域的核心概念讲得明明白白,无论你是有海外专利申请需求,还是单纯对专利知识充满好奇,读完都能轻松理解!
专利的本质:创新者的“专属保护伞”。
要搞懂这两个概念,得先从专利的本质说起。专利,本质上是国家赋予发明者的一段时期内的“独占权”。在这段时间里,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随意抄袭、使用你的发明。国家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鼓励人们敢于投入时间、金钱去搞研发,并且愿意将自己的发明公之于众,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但并非所有“新事物”都能获得专利青睐——如果只是对现有技术进行简单拼接,或者做一些无关痛痒的小改动,这种“小打小闹”式的创新,是达不到专利申请门槛的。美国和欧洲都有各自的“准入门槛”,只是叫法不同:美国称之为“非显而易见性”,欧洲则叫做“创造性”。
很多人会觉得这两者就是一回事,不可否认,它们的核心理念高度契合:只为“真创新”颁发专利,不给“凑数创新”开绿灯。但两者细节上的差异,直接决定了你的专利在欧美能否顺利获批,所以必须要搞清楚。
美国“非显而易见性”:卡的是“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
美国专利局判定一项发明能否通过审核,核心标准就是:在该发明被创造出来时,对于这个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是“不用动脑子就能想到”?
这里要先明确一个关键角色——“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你可以把他想象成行业里的“资深打工人”:熟悉该领域的基础技术,会用常规方法解决问题,但不会有特别厉害的“灵光一闪”,也不会主动去进行突破性的创新。
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就是要排除这种情况:一个普通技术人员,看着现有技术,不用费吹灰之力就能想到的改进或组合,这样的发明是无法通过审核的。
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现在有普通的手机壳,也有普通的手机支架,把这两个东西简单粘在一起,做成“带支架的手机壳”——这种组合方式,对于手机配件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就是“显而易见”的,大概率拿不到美国专利;但如果这个支架能自动感应手机角度、自动调节,而且这种调节方式是前所未有的,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本想不到”,那就算满足了“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
美国判定“非显而易见性”,主要依据以下4个核心维度,缺一不可:
1.现有技术储备:指在你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公开的所有相关技术和发明,比如别人已经申请的专利、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销售的产品等。
2.行业普通水平:还是围绕“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展开,他所掌握的知识、能达到的技术水平,就是评判的“基准线”。
3.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重点关注你的发明比现有技术多了什么,解决了哪些之前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否具备实际价值。
4.客观证据支撑:比如你的发明推出后,市场反响极佳(商业上取得成功)、解决了行业内长期存在的难题、是他人一直想做却没做成的,或者你的发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使用同样的材料,用你的方法制作出来的产品性能提升了一倍)。
通过真实案例,我们能更直观地理解这一概念。
美国有个经典案例,是关于相机远摄镜头附加装置的:这个装置的每个零件,比如镜头镜片、连接部件,都是当时已有的现有技术,但将这些零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组合起来,就能让普通相机实现远摄功能。审查员最终判定该发明“非显而易见”,授予了专利。
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单个零件都是现成的,但这种组合方式,对于相机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一眼就能想到”的,而且组合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让普通相机也能拍摄远景,解决了之前普通相机无法进行远摄的难题。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喷气发动机用合金制造方法的:发明者挑选了特定的几种材料,采用了一种新的制造工艺,生产出来的合金,耐高温、耐磨损的性能比现有合金提升了很多。这种材料组合和工艺,对于发动机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轻易想到的,所以也满足了“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成功拿到了专利。
这两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单个零件或技术是现有技术没关系,关键在于“组合方式”或“应用方法”,是否能超出普通技术人员的预期。
欧洲“创造性”:重的是“解决问题的独特思路”。
欧洲的“创造性”,和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核心理念几乎一致——都是拒绝“凑数创新”,只保护真正有突破的发明。但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判定方法”:欧洲有一套固定的“问题-解决方案”判定法,而美国更偏向于“整体评估”。
简单来说,欧洲的“创造性”评判,同样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基准,结合申请专利时的技术背景,看你的发明是否采用了一种“出人意料的思路”,解决了一个具体的技术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具备创造性;如果只是对现有技术进行简单延伸,那就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独有的“问题-解决方案”判定法,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到与该发明最相似的现有技术,以此作为评判的基础。
确定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确该发明想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难题。
判断是否存在启示:看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技术结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这样的启示,那么该发明就具备创造性;如果有,那就不具备创造性。
举个例子:假设现有技术中有一种普通的电池,续航能力一般。现在有人发明了一种新型电池,续航能力提升了一倍。在欧洲进行专利申请时,审查员会先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如那种普通电池),然后确定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升电池续航能力),接着看现有技术中是否有提升电池续航能力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都是通过增加电池体积来提升续航,而该发明是通过改进电池材料来提升续航,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这样的启示,那么该发明就具备创造性。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更侧重于从“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识”角度进行判断,而欧洲的“创造性”则更注重从“解决问题的独特思路”层面进行考量。
总结:根据目标市场,选对创新方向。
无论是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还是欧洲的“创造性”,本质上都是为了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创新,推动技术的进步。如果你有海外专利申请的需求,那么在进行发明创造时,就要根据目标市场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创新。
如果目标市场是美国,那么就要尽量避免进行那些“普通技术人员一眼就能想到”的创新,要注重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比如采用一些独特的组合方式、应用方法,或者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
如果目标市场是欧洲,那么就要注重发明的“创造性”,重点关注发明是否采用了独特的思路,解决了具体的技术问题,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这样的启示。
总之,只有搞清楚欧美两国专利评判标准的差异,才能在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创新性设计方案”,其中设计要点决定了专利的“保护对象”,视图则是界定“保护范围边界”的唯一依据,两者若存在瑕疵,轻则导致审查驳回,重则使授权专利在后续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结合2023-2025年的审查与司法案例,常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
1.设计要点表述模糊:仅笼统描述“设计要点在于产品形状”,未明确具体创新部位与特征,导致保护范围边界不清,为后续维权与无效抗辩埋下隐患;
2.视图提交存在瑕疵:未按要求提交立体图、六面视图比例失调、背景杂乱遮挡设计特征等,导致审查员无法准确判断设计创新点,或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被直接驳回;
3.在先权利冲突风险:设计要点或视图中包含他人在先商标、著作权等权利客体,因权利冲突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授权后被无效。
设计要点是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明确“与现有设计的实质性区别特征”,需避免笼统性、功能性表述,聚焦视觉创新特征。结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及2023-2025年公开审查案例、实操经验,总结以下四大关键避坑技巧:
技巧1:按“核心-次要”分层表述,明确创新优先级
设计要点需清晰区分核心创新特征与次要视觉特征,避免模糊表述导致保护范围不当扩大或缩小。
❌ 错误示例:“设计要点在于水杯的形状和图案”(未区分创新重点,审查员无法准确判断实质性创新点);
✅ 正确示例:“设计要点在于:1. 核心创新:杯身的波浪形曲面设计(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圆柱形杯身);2. 次要特征:杯盖顶部的菱形纹路(强化产品视觉辨识度)。”
案例佐证: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2024)知行终1085号“座椅(EPP笑脸2)”无效案中,专利权人在简要说明中仅笼统表述“设计要点在于座椅整体造型”,未明确“弧形凹槽”这一核心创新特征。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包含类似整体造型的现有设计证据,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未清晰界定创新点,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最终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若涉案专利在申请阶段明确“弧形凹槽+笑脸漏水孔造型”为核心设计要点,或可避免无效风险。
技巧2:结合产品类型针对性撰写,贴合审查规则
不同类型产品的设计创新侧重点不同,需结合产品特性与审查要求针对性撰写设计要点,以下为分类指引及示例:
产品类型 | 撰写要点 | 示例表述 |
立体产品(如家具) | 突出“形状+局部结构”,明确创新部位的具体位置与视觉特征 | “设计要点在于:1. 沙发扶手外侧中部的弧形凸起;2. 坐面的菱形缝线图案” |
平面产品(如包装) | 强调“图案+色彩”,明确是否请求保护色彩及图案占比 | “设计要点在于包装袋正面的渐变色花朵图案(请求保护色彩),图案占包装袋面积的60%” |
局部设计产品(如汽车格栅) | 采用“整体产品+局部部位”的表述方式,明确局部在整体中的位置(需配合视图标注) | “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前格栅的菱形网格结构(位于车头中部,视图中已用实线框定保护范围)” |
多功能产品(如应急手电筒) | 结合产品用途说明设计要点,避免因功能模糊影响专利分类 | “设计要点在于:1. 手电筒头部的破窗锤菱形尖端;2. 筒身的防滑条纹(适配握持功能,具备视觉辨识度)” |
技巧3:规避功能性表述,聚焦视觉可感知特征
设计要点仅能描述“外观可见的创新性视觉特征”,不得包含产品性能、功能等非视觉内容,否则将因不符合审查规则被要求补正,补正不通过则会被驳回。
❌ 错误示例:“设计要点在于保温杯的真空隔热结构”(隔热为产品功能,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范畴);
✅ 正确示例:“设计要点在于保温杯外侧的螺旋形凸起纹路(视觉上区别于光滑表面,同时具备防滑功能)”。
审查规则依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5版)》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规定,若设计要点包含功能性描述,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技巧4:衔接在先权利核查,规避商标权冲突风险
若设计要点中包含图案元素,需预先核查是否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避免因权利冲突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授权后被无效。
案例警示:在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7220号“雷诺汽车”外观专利无效案中,雷诺公司的汽车外观专利在车轮中央和货箱后侧使用的“括号形+线段”图案,与华人运通的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合议组认为“该图案在汽车上的使用位置(车轮中央)属于商标常用使用位置,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最终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避坑建议:撰写包含图案的设计要点前,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检索近似商标,若存在相似商标,需对图案进行修改或放弃该设计元素,避免权利冲突。
视图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唯一可视化依据,需严格遵循《专利审查指南》及2025年中美欧日韩五局联合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提交指导手册》,重点规避以下五类问题:
准则1:视图数量完整,立体产品需提交立体图
基础要求:至少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主、后、左、右、俯、仰视图),立体产品需补充立体图以完整呈现设计特征;若产品存在对称性(如圆形水杯),可省略对称视图,但需在简要说明中注明“因产品左右对称,省略左视图”。
跨境申请差异:根据2025五局手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限制最多提交7个视图,需优先选择能体现核心设计特征的视图(如立体图+主视图);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无视图数量限制,但要求所有视图标注编号,且不得包含中文标注。
准则2:比例一致+投影正确,避免视觉失真
各视图需保持比例统一(如主视图长宽比为1:2,俯视图也需保持相同比例),投影关系需符合正投影规则(如俯视图的轮廓需与主视图顶部轮廓一致);推荐使用CAD制图或高清摄影(分辨率≥300dpi,尺寸≥3cm×8cm),确保设计特征清晰呈现。
工具推荐:免费开源工具如Inkscape(矢量制图)、GIMP(图像处理)可确保视图比例准确、特征清晰。
准则3:虚实线精准标注,局部设计需用实线框定
视图中的虚实线需严格按照规则标注:实线表示“请求保护的设计部分”,虚线表示“非保护部分(如周围环境、产品整体轮廓)”;局部设计专利需用实线框定保护部位,避免保护范围模糊。
✅ 正确示例:2025年授权的“汽车轮毂”局部外观专利,用实线绘制轮毂的辐条造型,用虚线勾勒汽车轮胎轮廓,并在简要说明中注明“虚线部分为非保护范围”,审查一次性通过。
❌ 错误警示:2024年某“手机触控板”外观专利因未用虚实线区分触控板与手机整体,导致授权后维权时,法院认为“保护范围无法准确界定”,最终驳回了权利人的侵权诉讼请求。
准则4:背景纯净无干扰,特殊材质合理呈现
视图背景需为纯色(推荐白色或浅灰色),不得包含阴影、反光、家具、绿植等无关元素;对于透明材质产品(如玻璃水杯),可用半透明填充色(如浅蓝色)表示,避免与背景混淆。
跨境注意事项: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禁止视图中包含任何文字(包括商标、尺寸标注),相关信息需在简要说明中单独解释;日本特许厅(JPO)允许轻微阴影,但需确保阴影不会遮挡设计特征。
准则5:特殊产品针对性处理,满足专项审查要求
针对局部设计、动态GUI、成套产品等特殊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视图:
1.局部设计产品:需提交“整体产品视图+局部放大图”,并明确局部在整体中的位置(如“衣柜把手的设计,见图X(局部放大图)”);
2.动态GUI(如APP界面):根据2025五局手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要求提交初始状态、中间状态、结束状态3张关键帧视图,并说明变化逻辑(如“图1为初始界面,图2为滑动后界面,变化过程为从左向右滑动”);
3.成套产品(如茶壶+茶杯):需提交各组件单独视图+整套组合视图,并在简要说明中注明“本申请为成套产品,各组件设计风格统一”。
为同时实现“高授权率”与“强权利稳定性”,申请人需在申请前后做好以下三项核心工作:
1.申请前“双核查”机制:
核查设计要点:确认已明确“核心创新点+具体部位”,无功能性表述,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核查视图质量:确认满足“六面视图+立体图(立体产品)”的基本要求,比例一致、背景简洁、虚实线标注规范。
2.同类授权案例参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同品类已授权专利(如“水杯”外观专利),参考其设计要点撰写思路与视图布局,避免重复踩坑。
3.复杂场景委托专业代理:若涉及局部设计、动态GUI或跨境申请(如同时申请中美欧专利),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可根据2025五局手册优化申请材料,据行业数据统计,专业代理可使授权率提升30%以上,同时显著增强专利的抗无效能力。
正式启动检索前,需系统梳理拟实施外观设计的关键信息,形成标准化《外观设计FTO检索要素表》,确保检索人员统一判断标准,避免因信息偏差导致漏检或误检。
产品通用名称:需使用行业通用术语(如“手机壳”“儿童餐椅”“保温杯”),避免使用品牌名或自定义名称,确保与专利库中的产品分类匹配;
产品功能与用途:这是外观专利洛迦诺分类的核心依据,需明确产品的实际使用场景(如“小汽车”与“玩具小汽车”功能用途不同,洛迦诺分类完全独立);
产品所属行业:标注产品所属细分领域(如家居、3C电子、母婴用品、汽车配件等),便于后续针对性筛选检索数据库与分类号。
整体造型风格:明确产品的整体视觉形态(如圆形、方形、流线型、不规则几何造型等),为后续图片相似性比对提供宏观参考;
关键设计要点:详细描述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把手形状、表面纹路图案、边角处理方式、配色组合、部件比例关系等,此类特征是后续相近似比对的核心依据;
标准化视图资料:准备拟实施设计的六面正投影视图+立体图,无设计创新的面需明确标注(如“底面无设计特征”),确保检索时能完整呈现设计细节。
拟实施地域:根据产品目标市场确定检索范围(如仅中国境内实施,仅需检索CNIPA数据库;若涉及跨境市场,需同步覆盖WIPO、欧盟、美国等对应国家/地区的专利库);
拟实施时间:明确产品上市时间,排查对应时间点仍处于专利权保护期内的专利。需注意:中国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的外观专利保护期为15年,2021年6月1日之前申请的保护期为10年;全球多数国家/地区外观专利保护期为申请日起15年。
将上述信息整理为《外观设计FTO检索要素表》并附设计图,作为检索工作的核心依据,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对检索目标达成共识。
外观专利FTO检索需结合实施地域、检索深度需求,选择官方数据库与商业数据库组合搭配,确保检索结果的全面性与权威性。
数据库名称 | 官方地址 | 核心优势 | 适用场景 | 检索操作要点 |
CNIPA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系统(含CPQuery) | 外观检索系统:https://d.cnipa.gov.cn | 中国外观专利数据最全、法律状态实时更新,支持洛迦诺分类检索、图像相似性比对,可查询无效宣告等法律状态信息,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权威渠道 | 仅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市场FTO检索 | 限定专利类型为“外观设计”,采用“洛迦诺分类号+设计特征关键词”组合检索,必须核查专利当前法律状态(如是否有效、是否处于保护期内) |
WIPO Global Design Database | https://www3.wipo.int/designdb/en/ | 收录全球100+国家/地区的工业设计数据,涵盖海牙体系国际申请,支持多语言检索与图像相似性比对,为WIPO官方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平台 | 全球市场实施、跨境FTO检索 | 按产品洛迦诺分类+设计特征关键词组合检索,重点覆盖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设计及国际申请 |
USPTO美国外观专利数据库 | https://ppubs.uspto.gov/basic/ | 美国外观专利官方数据源,支持图像相似性检索,专利号以“D”开头标注为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实时更新 | 美国市场FTO检索 | 限定专利类型为“Design”,采用“LOC分类号+图片检索”组合方式,需核查专利保护期(申请日起15年)及法律状态 |
EUIPO欧盟外观设计数据库 | 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 | 覆盖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与非注册外观设计,包含无效、撤销等法律状态记录,支持相似设计智能推荐,为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 | 欧盟市场FTO检索 | 区分“注册设计”与“非注册设计”分别检索,按产品类别+设计特征关键词组合排查 |
EPO Espacenet全球专利数据库 | 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 | 收录全球1.5亿+专利文献,涵盖欧洲及多国外观设计数据,支持多语言检索与相似专利智能推荐,为欧洲专利局官方检索系统 | 全球/欧洲市场补充检索 | 用“Design”筛选专利类型,结合LOC分类号+关键词组合检索,快速扩检相近设计 |
数据库名称 | 官方地址 | 核心优势 | 适用场景 | 实操价值 |
智慧芽(PatSnap) | https://analytics.zhihuiya.com/ | 覆盖全球160+国家外观设计数据,具备图像相似性评分功能,支持洛迦诺分类+关键词组合检索,可批量导出检索结果 | 全球市场FTO、批量检索、风险初筛 | 快速定位与拟实施设计高相似的外观专利,自动生成初步风险列表,大幅缩短检索周期 |
IncoPat | https://www.incopat.com | 数据加工精细化程度高,支持多维度筛选(如申请人、申请日、法律状态、同族专利等),图像检索精度领先 | 企业级深度FTO检索、侵权风险分析 | 适合构建复杂检索式,批量导出有效专利数据,为后续侵权比对提供全面信息 |
SooPAT | https://www.soopat.com/ | 界面简洁易用,支持中国外观专利快速检索,可一键获取专利基本信息与法律状态 | 中国市场FTO初步检索、小微企业快速排查 | 适合个人或小微企业快速开展侵权风险排查,操作门槛低,检索效率高 |
由于外观专利不保护技术方案,仅保护视觉设计特征,洛迦诺分类(LOC)是外观专利检索的核心依据,全球所有官方外观专利库均按此分类体系归档,精准匹配分类号是避免漏检、误检的关键。
1.获取最新分类表:使用WIPO官网发布的第15版洛迦诺分类表(下载地址:https://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locarno/en/ITsupport/Version20250101),分类表采用“大类(数字)+小类(字母)+产品项”三级结构,例如“手机壳”属于:09大类(仪器、科学和实验用装置;计算机;视听设备;摄影、电影用具;测量设备;信号装置;重放装置)→09-07小类(便携式计算机和其他便携式设备)→手机壳产品项;
2.精准匹配+扩展检索:先确定拟实施产品的核心洛迦诺小类,再扩展至功能、用途相近的小类(如“儿童塑料餐椅”核心分类为06-01(家具),需扩展检索06-02(家具部件),避免他人将相似设计归为相近小类导致漏检);
3.数据库分类字段检索:在专利库的“外观设计分类”字段中,输入大类+小类编号(如09-07),部分数据库支持直接选择具体产品项,优先选择精准产品项以缩小检索范围。
切勿按照产品的“技术领域”选择分类号,必须严格依据产品的功能与用途匹配。例如“车载水杯”因用于汽车场景,应归为12-08(运输或提升工具),而非09-10(容器),若分类错误将直接导致漏检相关侵权专利。
外观专利FTO检索无法仅依赖单一维度,需遵循「基础检索(分类号)→精准检索(分类号+关键词)→补充检索(图片相似性)→兜底检索(权利人/竞品)」的递进逻辑,确保覆盖所有可能的相同/相近似外观专利。所有检索均需限定「外观设计专利」类型,排除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以产品分类为核心,搭建检索的基础框架:
1.操作逻辑:在专利库中筛选「专利类型=外观设计专利」,输入核心洛迦诺分类号及扩展分类号,暂不设置其他筛选条件;
2.初步筛选:先按时间维度粗筛(限定专利申请日在拟实施时间之前,且保护期未届满),再按法律状态初筛(排除“撤回、驳回、终止、无效”的专利);
3.输出结果:得到该分类下的有效外观专利初步列表,适用于产品分类明确的场景,是后续精准检索的基础数据源。
在基础检索的基础上,通过设计特征关键词缩小检索范围,提升检索精准度:
关键词提取原则:围绕拟实施设计的视觉特征提取,严格规避功能关键词:
✦ 聚焦造型、图案、色彩、部件的描述性词汇,如“圆形杯身”“波浪纹图案”“圆角把手”“撞色配色”“镂空底座”;
✦ 用同义词/近义词扩展关键词,如“圆形”扩展为“球形、圆弧形”,“纹路”扩展为“花纹、肌理”;
✦ 禁止使用功能词(如“防烫”“防滑”“大容量”),因外观专利不保护功能,专利文件中一般无此类表述。
实操示例:拟实施设计为“圆形杯身+波浪纹图案+硅胶圆角把手的保温杯”,洛迦诺分类为09-10(容器),检索式为:分类号=09-10 AND (杯身 AND 圆形) AND (波浪纹 OR 花纹) AND (把手 AND 圆角)。部分数据库支持逻辑运算符,用“AND”连接核心特征,“OR”连接同义词。
外观设计的核心是视觉效果,很多设计特征(如不规则造型、独特图案)无法用文字精准描述,图片相似性检索是必做的补充环节,分两种操作方式:
1.官方库手动比对:将拟实施设计的六面视图+立体图,与基础/精准检索得到的专利设计图逐一对应比对,适合小范围检索结果(如100条以内);
2.商业库智能图片检索:Incopat、智慧芽、大为等商业数据库支持上传拟实施设计图,系统通过图像识别算法自动匹配相近似的外观专利,并按“相似性评分”排序,适合大范围检索结果(如100条以上)。
注意事项:上传的设计图需清晰无水印,与专利视图格式一致(如六面视图+立体图);系统相似性评分仅作参考,最终需人工按“一般消费者视角”复核。
若拟实施设计是针对特定竞品的改进,或已知行业内核心竞品企业,需增加权利人检索,排查竞品的专利布局:
1.信息收集:梳理行业核心竞品企业名称,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
2.检索逻辑:分类号=核心分类号 AND 权利人=竞品企业名称;
3.核心目的:排查竞品企业已申请的相关外观专利,避免拟实施设计直接落入其保护范围,是企业端FTO检索的重要兜底环节。
通过步骤3得到的相近似外观专利列表,需进行法律状态精准核查——只有“有效授权”的外观专利才存在侵权风险,已失效、未授权的专利无需纳入后续分析。必须以官方数据库的法律状态为准,商业数据库仅作参考。
核查项 | 核查说明 | 操作方式 |
是否授权 | 排除“申请中、撤回、驳回”的专利,仅保留已授权专利 | 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输入专利号查看「法律状态」页面 |
是否在保护期内 | 中国:2021年6月1日之后申请的保护期为15年,之前申请的为10年;全球多数国家/地区保护期为申请日起15年 | 计算:拟实施时间≤ 专利申请日 + 法定保护期 |
是否被无效/部分无效 | 被全部无效的专利,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部分无效的专利,仅剩余未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受保护 | 登录CNIPA官网“无效宣告决定公告”栏目,查询专利无效宣告结果 |
是否主动放弃/未缴年费终止 | 未按时缴纳年费会导致专利权终止,官方标注为“终止(未缴年费)” | 在法律状态页面查看年费缴纳记录与终止原因 |
是否有质押/保全 | 质押、保全不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仅影响侵权赔偿的执行,无需排除 | 无需重点关注,仅作信息记录 |
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输入专利号进入「法律状态」页面,查看最新的法律状态公告,记录「授权公告日、保护期届满日、无效宣告结果、年费缴纳情况」,形成《有效外观专利核查表》。
避坑点:商业数据库的法律状态可能存在延迟(如年费缴纳、无效结果更新不及时),最终需以官方数据库的最新信息为准。
对经步骤4筛选后的有效外观专利,需与拟实施的外观设计进行相同/相近似比对,这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直接决定是否存在FTO风险。比对需严格遵循《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认知为标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1.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只有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才需要比对(如“手机壳”与“平板壳”是相近产品,“水杯”与“椅子”是不同产品,无需比对)。产品种类是否相近按功能/用途判断,洛迦诺分类同一小类的产品一般视为相近产品;
2.比对视图一致:将拟实施设计的六面视图+立体图,与专利设计的六面视图+立体图一一对应比对,无设计创新的面无需纳入比对范围。
1.一般消费者视角:假设产品的普通购买者,具备该产品的一般认知,无专业设计知识,不会进行细微观察(区别于设计师的专业视角);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以整体视觉效果为核心,而非局部特征。局部特征的差异仅在“足以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时,才构成不相近似;
3.设计要点优先:专利文件中明确记载的设计要点(专利申请文件的“设计要点说明”栏)是比对的重点。若拟实施设计的核心设计特征与专利的设计要点相同/相近,大概率构成相近似;
4.忽略惯常设计:产品的通用造型、惯常图案(如圆形水杯、方形纸巾盒)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对时需忽略,仅比对区别于惯常设计的创新部分;
5.色彩的考量:若专利申请时标注“请求保护色彩”,则色彩是比对要素;若未标注,则仅比对造型/图案,忽略色彩差异。
比对结果 | 风险等级 | 结论 |
相同设计 | 极高风险 | 拟实施设计落入他人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实施即构成侵权 |
相近似设计 | 高风险 | 存在被判定侵权的可能性,需进一步法律分析 |
不相近似设计 | 低/无风险 | 未落入他人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可自由实施 |
实操建议:制作《外观专利比对表》,逐一标注拟实施设计与专利设计的相同点/不同点,分析差异是否显著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形成书面比对结论。
完成所有检索、核查、比对后,需系统整理信息,形成正式的《外观专利FTO检索及风险评估报告》,这是FTO检索的最终成果,需包含所有关键信息,供企业决策使用。报告核心结构如下:
1.检索背景与范围:拟实施设计的基本信息、检索地域、检索数据库、检索时间、洛迦诺分类号;
2.检索过程与方法:检索式、检索维度、筛选步骤、比对标准;
3.检索结果统计:初步检索结果数量、法律状态核查后的有效专利数量、相近似专利数量;
4.核心风险专利分析:对高风险/极高风险专利,逐一列明专利号、权利人、授权日、保护期、设计要点、比对结果、风险等级;
5.FTO风险判定结论:
★ 无风险:未发现落入有效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形,可自由实施;
★ 低风险:发现少量相近似专利,但差异显著,侵权可能性低;
★ 高风险:发现相同/高度相近似的有效专利,实施存在明确侵权风险;
6.风险应对建议:针对高风险情形,提出修改设计、专利无效宣告、专利许可、规避设计等具体可落地的建议;
7.检索附件:《检索要素表》《有效专利核查表》《外观设计比对表》、拟实施设计图、核心风险专利的申请文件。
1.切勿忽略“部分无效”的专利:部分无效的专利仅剩余部分受保护,需重点比对拟实施设计是否落入剩余保护范围;
2.洛迦诺分类需扩展:部分权利人会将设计归为相近小类,需扩展检索1-2个相近小类,避免漏检;
3.图片检索需人工复核:商业库的智能图片相似性评分仅作参考,最终需人工按“一般消费者视角”进行比对;
4.保护期计算需精准:注意中国外观专利的保护期分界点(2021年6月1日),避免误判保护期届满时间;
5.跨国检索需注意当地法:如欧盟的“非注册式外观设计保护”(自公开之日起3年,无需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新颖性标准”,需结合当地法律核查;
6.避免“仅查专利名称”:部分外观专利的名称与产品实际功能不符,需以设计图+洛迦诺分类为准,而非专利名称。
若FTO检索发现高风险专利,无需直接放弃实施,可采取以下合法应对措施:
1.规避设计:对拟实施设计的核心设计特征进行修改,使修改后的设计与专利设计存在显著视觉差异,避免落入保护范围(修改后需重新做FTO检索验证);
2.专利无效宣告:若涉案专利存在新颖性/创造性缺陷(如申请日前已公开、属于惯常设计),可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3.专利许可/转让:与权利人协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排他/普通许可),支付许可费后合法实施,或直接受让专利权;
4.规避实施地域:若涉案专利仅在特定国家/地区授权,可在未授权的地域实施设计;
5.在先使用抗辩:若拟实施设计有在先使用的证据(如申请日前已生产、销售、公开),可主张“在先使用抗辩”,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仅能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1专利有哪些类别
我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决定的。发明必须是技术方案,而且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
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相比,发明专利能够获得较长的保护时间(20年),但授权标准较高,程序耗时较长。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又称为“小发明”、“小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的核心要素是产品的形状、图案与色彩,而且这些要素都是具有美学意义的,而不是功能意义的。
2企业申请专利有什么好处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拥有专利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贴息贷款以及创新奖励与扶持。
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成为高新企业,获得政府税收优惠
企业转让专利或者技术入股也可以获取收益
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申请专利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专利作为科技创新的载体,除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之外,还起着宣传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具有极高的潜在价值。因此如果企业有发明创造一定要尽早申请专利,如果您有专利申请相关需求,可以添加下列联系方式获取帮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最常见也最主要的知识产权有三种,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商标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 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商誉等,由于具有非物质性,其需要借助一定的有形物质载体而存在。因此要将无形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与其有形的物质载体区分开,获取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意味着获取其承载知识产权,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也不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 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也称为独占性、专有性,是指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时间性 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都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成果便会进入公有领域。我国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长短不一致。 地域性 除非签有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互惠协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因此一般来讲一国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不能自动取得保护。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代表了人类的智慧结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够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目前侵权行为频发、盗版产品泛滥,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创新活动的正常进行。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复制、盗用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创新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秩序。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呢? 首先,知识产权是创新者的重要财产。它代表着创新者的智慧和努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创新者的尊重和鼓励,能够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 其次,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能够凭借技术优势占据市场制高点,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最后,知识产权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就越强。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者利益、促进市场竞争、提升综合国力的必要之举。 著作权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专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进行版权登记。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采取自动取得主义,即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自动取得著作权,但我国著作权立法及相关法律一方面并未排除自愿登记,另一方面对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如计算机软件),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才能获得实质性保护,对著作权中的一些特殊权利(如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法律则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版权登记可以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保护,这种确认能够清晰、明确地表明作品的版权归属,避免未来因版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建议作者或版权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进行版权登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