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的专利代理行业,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存量博弈”与“监管去泡沫化”并行。
过去数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是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的直观体现。数据显示,仅2023年一年,专利代理机构就增长了16.6%,新设机构达855家。这种高速扩张在满足了爆炸式增长的专利申请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深刻的隐患。
行业并未因规模扩大而形成健康的寡头格局。相反,市场集中度长期偏低大量中小型机构涌入,使得市场迅速从蓝海变为红海。由于专利审查的核心环节(如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在长期实践中已形成固定的审查与答复套路,这为“模板化”和“流水线”作业提供了可能。这种模式极大地降低了服务门槛,使得新入局者可以快速复制并以低价抢占市场。最终,竞争的核心不再是专业服务的质量,而是获客数量与价格。当人力成本持续攀升,而服务单价却因内卷不断探底时,机构的盈利空间被严重挤压,人均盈利下降成为必然。
尽管一些报告指出,行业“马太效应”开始显现,头部机构的地位难以撼动但这更多体现在高端、涉外等少数业务领域。在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的中低端申请业务上,整个行业仍深陷同质化竞争的泥潭,呈现出“大而不强”的典型特征。到2026年,这种仅靠人力规模扩张而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模式将彻底触及天花板。
如果说市场内卷是行业发展的内生性阵痛,那么监管的持续高压则是加速行业“去泡沫化”的强大外力。自2021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的“蓝天”专项行动已成为悬在所有代理机构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一行动的核心目标直指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背后的违规代理行为。监管部门的手段明确而严厉。
从2017年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到2023年、2024年多次修订和施行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对非正常申请的定义、类型和惩戒措施进行了持续细化与升级。目前监管不再止于“约谈”,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许可等“重拳”频出。更有甚者,有机构因代理高达数千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而面临吊销执照的严惩。这些公开的典型案例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到2026年,这场监管风暴将进入常态化、精细化阶段。这意味着,过去那种依赖“造假”、“凑数”来获取补贴或完成指标的商业模式将被彻底终结。一批以“非正常申请”为主要业务来源的代理机构,在2024年至2025年间已经或正在被清退出市场而剩下的机构也必须对其业务流程和客户质量进行彻底的合规审查。这无疑是一场痛苦的洗牌,但它为真正有价值的专业服务腾出了市场空间。
监管重拳之下,一个更为深远的负面影响是行业整体的“信任赤字”。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是,从业者在拿到一个国内企业的案子时,第一反应往往是“这个专利是编的、是非正常的”。这种自嘲式的刻板印象,恰恰是行业声誉受损的真实写照。
长期的“量重于质”导向,以及部分机构和申请人为了套取政策红利而进行的非正常申请行为,已经严重污染了专利的“声誉池”。这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专利价值的认知产生偏差;二是真正致力于高质量研发和专利布局的企业,其创新成果的价值也可能被低估。这种弥漫在行业中的“负能量戾气”,不仅打击了从业者的专业自豪感,更构成了高质量服务供需匹配的障碍。因此,2026年,如何重建信任、重塑专业形象,将是整个行业面临的共同挑战。
当供给侧在监管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下被迫调整时,需求侧——即创新企业——的变化更为主动和深刻。正是这种来自客户端的需求将成为引领2026年行业分化的核心驱动力。
过去,许多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较为单一,或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标,或为获取政府资助,或仅为宣传需要。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领域的企业,开始真正将专利视为“商业武器”。
在医药、医疗器械、半导体、通信、新能源等领域,企业对专利工作的态度是“老老实实、本本分分、扎扎实实”。他们进行的检索、分析、撰写、答复、无效等工作,无一不是“精益求精”。原因很简单,在这些行业,专利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市场准入、竞争优势的维持以及商业谈判的筹码。一个高质量的专利布局,可能意味着数亿乃至数十亿的市场价值;而一个专利漏洞,则可能导致整个产品线面临被诉或禁售的风险。
此外,在知识产权预算普遍缩减的大背景下,企业内部的IPR(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花掉每一分钱时都变得更加谨慎。他们不再追求专利申请的绝对数量,而是更加关注专利组合的质量、与核心产品的关联度以及未来的商业化潜力。这种从“数量驱动”到“价值驱动”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
预算收紧和价值导向的转变,让企业对服务的“性价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这里的“性价比”绝非简单的“低价”。企业越来越反感“套路模板化的内容”,而是“着重聚焦对他们有用的那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这意味着,一份长达百页、充满通用模板和冗余信息的分析报告,其价值可能远不如一份只有五页、但精准指出了某个核心竞品专利组合的致命缺陷、并提出具体规避设计方案的备忘录。企业IPR的专业水平不断增强,他们有能力分辨报告中的“水分”,也厌倦了为这些无效内容付费。
因此,到了2026年,能够提供“有效信息密度”极高的服务的机构将备受青睐。服务的价值不再以篇幅、工作量等传统标准衡量,而是以其能否解决企业的实际商业问题、能否提供精准的决策支持来评判。这种对“性价比”的重新定义,是对所有依赖模板化、流水线作业的代理机构的降维打击。
当企业不再满足于“法律工匠”式的服务时,他们对服务提供者的期望也随之升级。一个极其生动的场景是,企业IPR在考察服务机构时,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服务人员是否“专注于这个领域”,是否能对“行业现状、技术脉络、竞品行情、产品特点侃侃而谈”。
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北京奥龙信科技有限公司、刘颖、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2020)京73民初876号
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4号
A:
专利答复,即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是专利正常审批过程中下发审查意见后,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的程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实质审查意见。
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需要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了解审查意见。如果申请人和代理人能够撰写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修改文件,申请就有可能被快速授权。反之,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则会延长审查时间或导致驳回。
A: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或者发明创造专利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定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对专利复审的要求,“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A: 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部门会先下发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进行答复。答复之后,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例如授权或者下一次的审查意见(即所谓的“N通”)。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答复中能够满足审查员提出的驳回条件,那么就会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专利复审程序。专利复审是一个救济程序,这个程序可以为申请人提供救济机会,以便他们能够重新争取到自己的专利权。 已经答复的通知书不能用答复审查意见或答复补正再次提交,此时需要使用补充陈述意见进行答复。
入库参考案例《王某淼、王某崴诉江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3-2-160-025)》的裁判要旨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能作为评判专利权稳定性的参考”。但是,仅依据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裁定驳回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作的决定性质不同,评价报告作出后不存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只能请求更正。负面评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人民法院不能仅依据负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法官可以就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是否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提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法官应当进行审查。在案除负面评价报告外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侵权或者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等情况,可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法官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在有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是否仍坚持诉讼,并释明如果原告明知专利权本身获得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为手段干扰、妨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承担败诉反赔风险。
第三,法官还可以基于负面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专利权存在不稳定因素,引导当事人通过利益补偿承诺、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等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