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xin
苦心经营的爆款店铺竟然侵权了?这些坑千万别踩!
一、你的“创意”店名,可能早踩了雷

奶茶店“茶颜观色”因与“茶颜悦色”名称高度相似,被起诉后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街边“星巴客”咖啡店刚开业就被告侵权……这些真实案例都在提醒:店名不是随便取的。
很多人以为“办了营业执照就能用店名”,其实大错特错。商标权是全国性权利,而企业名称权仅限地域,一旦两者冲突,商标权通常优先。哪怕你注册了“XX 咖啡屋”的营业执照,若核心字号与知名商标近似,照样可能构成侵权。
店名侵权3大常见陷阱“傍名牌” 蹭流量:
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字号,比如 “奈雪の茶” 变成 “奈雪の咖”。
“加后缀” 玩文字游戏:在知名品牌后加 “小店”“分店” 等后缀,如 “喜茶概念店”(非官方授权)。
拼音 / 英文藏猫腻:中文看似不同,但拼音或英文高度近似,比如 “蜜雪冰城” 对应 “Mixue Bingcheng”,若用 “Mixue Bingchen” 也可能侵权。
二、你的“独特”装修,可能抄了他人装潢
一家新开的网红餐厅,从墙面配色、木质桌椅到菜单版式,都和某连锁品牌“撞脸”,结果被起诉整改并赔偿。别以为“换个店名就没事”,装修风格也可能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独特性、显著性的商业装潢受法律保护。哪怕店名完全不同,但若整体装修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分店”或“关联店”,就可能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侵权。
装潢侵权4大高发场景色彩照搬:
复制他人特有的配色方案,比如某奶茶店的“粉白渐变+原木色”专属搭配。
风格复制:从空间布局到家具样式完全模仿,比如网红书店的“阶梯书架+暖光吊灯”组合。
元素抄袭:盗用他人特有的装饰符号,比如专属Logo图案、墙面手绘。
菜单仿制:连菜单的字体、排版、配图都一模一样。
三、网红店创业避坑3步走
第一步:取名先查商标注册要趁早
取名前必做查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专业平台,查心仪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先申请商标,再办营业执照,避免后期改名损失;多类别注册防抢注,比如开奶茶店,除了第35类(餐饮服务),还可注册第30类(食品)、第16类(包装)等。
第二步:装修要独创证据留足
可以参考行业风格,但必须加入自己的设计元素,比如调整配色比例、更换装饰符号;保存创作证据,如设计草图、效果图、与装修队的沟通记录、施工合同等,都能证明 “独立创作”;对独特的装修方案做版权登记,维权时更有底气。
第三步:授权要正规合作明权责
加盟必看授权文件,加盟知名品牌时,务必签订正式合同,索要商标使用授权书,拒绝 “口头承诺”;合作明确归属权,找设计师、策划公司时,合同里要写清 “装修设计、店名方案的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侵权及时维权,发现他人抄店名、仿装修,保留证据(照片、视频、消费记录),及时通过工商投诉或诉讼维权。
结语
创业不易,别让“知识产权”成为压垮店铺的最后一根稻草。提前查商标、做原创、留证据,不是多花的 “冤枉钱”,而是给你的创业梦想买一份“终身保险”。毕竟,只有守好权益底线,生意才能走得更远。



境外字号境内用?这种“搭便车”算侵权!

01 案情简介


金某公司是“金AB”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其在黄金珠宝行业深耕多年,凭借优质产品和持续推广,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C商行在其店铺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与金某公司的“金AB”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字母“a”与“A”字形近似。金某公司认为C商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C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50万元。


C商行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香港金aB”与“金AB”存在地域和图形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的“香港”属于区域,“金aB”属于企业字号,“珠宝”属于行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注意习惯,“金aB”为主要识别部分。因此C商行使用“香港金aB珠宝”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金aB”企业字号的行为。


金某公司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中文均为“金AB”,故“金AB”是涉案商标中最具有识别性的要素。而C商行突出使用的“金aB”与“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在字形上差异较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金某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成立,但C商行在我国境内对该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C商行未规范使用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将“香港金aB珠宝”进行突出使用,故C商行主张其享有正当使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C商行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标识,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知产小结

当前,市场主体通过先在港澳或海外地区注册含有与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而在境内商业活动中弱化地域属性、暗示关联关系的行为呈多发态势。本案认定未规范使用被授权的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明确了境外授权名称的合法性不得对抗境内在先注册商标权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遏制了“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仿冒知名品牌”的新型侵权链条,防止“跨境同源”假象的产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捷径可抄”,企业在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时,务必确保该名称的合法性,并避免与境内知名品牌的核心标识产生混淆,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来源,避免被不法商家利用“跨境同源”假象所蒙骗。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专利无效宣告中易被忽视的理由 —— 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剖析
案例一: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在这起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原告潘某拥有专利号为 201730062307.9、名称为 “桶” 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广东某山泉有限公司针对此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涉案专利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经法院审理发现,从主视图看,桶身下部为细长桶口,桶身距离顶部 1/3 处有凹环,下部包含数条纵向弯曲的凹槽。然而,从左视图和右视图的投影关系来分析,正中间的弯曲凹槽跨越中线,按照投影规则,在主视图的相应侧应只能看到半个凹槽,但实际主视图两侧可见的却是完整的凹槽,这就导致主视图与左视图、右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同理,后视图与其他视图也存在类似矛盾,各视图无法相互印证,无法清楚地显示弯曲凹槽的数量及位置。最终,法院认定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导致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不确定,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未能清晰、准确地通过各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将要求专利保护的桶的外观设计完整呈现,使得他人无法依据这些图片明确该外观设计的具体特征,进而导致专利被无效。这也提醒了专利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务必确保各个视图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表达。
案例二: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 “仪表机壳”(专利号: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的图片中包括了不属于机壳的设计特征,具体为机壳中液晶屏部位为视窗部,从视窗部可以看到内置件结构,认为涉案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确权程序中,核心在于判断通过涉案专利的图片和照片,是否能够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并明晰其保护范围。在此案中,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图片,各视图表达清楚,投影关系对应,能够清楚地显示仪表机壳的外观设计,并确定其保护范围,不存在影响清楚表达的实质性缺陷,所以涉案专利在这一点上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如果图片中混入了与产品外观设计无关的其他结构特征,导致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显示产生混淆,就可能面临专利无效的风险。
从案例中总结的要点及应对建议
易被忽视的要点
视图的逻辑一致性:很多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往往只关注单个视图对产品外观的呈现,却忽视了各视图之间的逻辑联系。如上述桶外观设计专利案,视图间投影关系混乱,使得专利保护对象模糊不清。
无关特征的干扰:在准备图片或照片时,要确保只呈现与产品外观设计直接相关的特征。若像仪表机壳案例中混入了不属于机壳外观设计的内置件结构等无关特征,极有可能影响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清晰展示,增加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应对建议
专业指导与审核: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恒律知识产权)的帮助。专利代理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申请文件,尤其是图片或照片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要求,避免因视图问题或无关特征导致专利瑕疵。
多轮自查与修正:申请人自身也应进行多轮自查。在提交申请前,从不同角度审视图片或照片,模拟审查员及潜在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视角,检查是否存在视图矛盾、无关特征干扰等问题。如有必要,及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正和完善。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专利权人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在申请阶段就严格把关,确保提交的图片或照片能够清楚、准确地显示产品外观设计,从而有效降低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专利权益。


商标使用的九大常见误区解析
商标使用的九大误区

误区1:误认为商标申请后即可随意使用®与TM标记
TM标记的核心作用是“声明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对TM标记的使用未作强制性管理规定——只要经营者意图告知他人某标志为其商标,无论该标志是否已提交注册申请,均可使用 TM。而®标记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标识,仅能用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且需严格对应核定的商标图样与商品/服务类别。若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注册图样不一致,或使用范围超出核定类别,滥用®标记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误区2:误认为他人已申请某商标,自身便无法再申请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共涵盖45个大类(商品类34个、服务类11个)。若他人已在某一或某几类商品/服务上注册某商标,其他主体仅需规避“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仍可在未被注册的其他类别申请该商标(驰名商标因受跨类保护,除外)。
误区3:误认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
注册商标并非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中均受保护,仅能使用于已核准注册的类别范围内;不得擅自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未注册类别(即使标注为 “注册商标”),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同类商标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4:误认为已使用多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其图案无法更改
若企业希望保留原有商标名称,仅更换配套图形,无需放弃原商标权益——可就“原有名称+新图形”的组合向商标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合法使用新的图文组合商标。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新申请的影响(需确保原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规范使用)。
误区5:误认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商标专用权可永久归属自身
商标专用权并非 “终身享有”,其存续需满足法定条件:
有效期限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专用权自动终止;
使用要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规范使用:不按核定图样、类别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被削弱甚至丧失。一旦商标专用权终止,该商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申请注册。
误区6:误认为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许可使用有明确要求:
商标注册人需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许可人需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备案材料(载明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 / 服务范围等信息),完成备案手续。未备案的许可合同,可能影响许可效力的对抗性。
误区7:误认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后,无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信息(名称、地址等)需与企业实际信息保持一致——若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若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注册信息使用商标,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如续展提醒、异议答辩通知等)无法送达,进而错失权利维护时机;发生商标纠纷时,因主体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举证主张。
误区8:误认为彩色商标申请时必须指定颜色
彩色商标申请可自主选择是否指定颜色:若申请时明确指定颜色,后续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必须严格遵循核定的颜色方案,不得随意更改;若以黑白图样提交申请(即不指定颜色),后续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搭配颜色,且法律保护范围涵盖所有颜色组合,适用性更广。
误区9:误认为受让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必然可向原商标注册人主张赔偿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在法律层面视为 “自始不存在”,但该宣告的追溯力受以下限制:对已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市场监管部门已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仅当原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如明知商标存在瑕疵仍转让),且该恶意行为给受让人造成实际损失时,受让人方可主张赔偿;若原注册人无恶意,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商标是企业与消费者建立信任的核心纽带,其权益保护直接关系企业品牌价值的稳定。鉴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环节的风险点较多,企业需主动学习商标法律知识,提前识别并规避上述误区,通过规范申请、合规使用、及时维护,切实保障自身商标权益,为品牌长远发展筑牢基础。


有专利就能维权吗?一文读懂专利维权真相
警惕!“专利授权” 不等于 “技术保护”

专利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公开技术方案,国家赋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但很多人不知道,“授权”和“保护”从某种角度看,存在着天然的制约关系:专利权利要求写得越繁琐、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多,往往越容易通过审查获得授权,却越难形成有效的保护屏障。
这就涉及到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侵权才能成立。反之,只要侵权产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不侵权。
实践中,大量专利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却因撰写时混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被无端缩小。比如某企业为了提高授权通过率,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设备外壳为蓝色”“控制按钮位于左侧”等与核心技术无关的特征,竞争对手只需将外壳改为黑色、按钮移至右侧,就能轻松绕过专利保护,堂而皇之地使用核心技术却不构成侵权。此时的专利证书,不过是一张毫无实际价值的废纸。
更危险的是,专利授权以技术公开为前提。若专利未形成有效保护,相当于发明人主动将核心技术公之于众,却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专利维权的核心前提:先筑牢权利基础
想要成功维权,第一步不是找侵权方对峙,而是先审视自己的专利——它是否经得起 “无效宣告” 的考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十有八九会通过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来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这是最直接的抗辩手段。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维权诉讼必然败诉,且专利本身也会不复存在。
因此,在启动维权前,必须先完成专利有效性评估,这是决定维权成败的关键前提。常见的评估方式有两种:
专业第三方分析:委托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通过全面检索现有技术及相关证据,系统分析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建议后续维权诉讼也由同一团队代理,避免因思路衔接问题出现疏漏。
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评价报告,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初步分析。但需注意,该报告并非绝对准确——存在报告认为符合条件却被无效,或报告认为不符合却最终维持有效的情况,因此仍需结合专业人员的解读判断。
从根源解决问题:建立“申请-维权”全链条思维
专利能否维权、能否抵御无效,归根结底取决于专利撰写质量。想要从根本上降低维权风险,必须摒弃“唯授权论”,在申请阶段就建立全链条思维。
专利申请阶段:

  • 兼顾授权与保护精准剥离非必要特征:委托专业代理师梳理技术方案,区分 “核心必要技术特征” 与 “附加优化特征”,权利要求书仅保留实现发明目的不可或缺的特征,最大化保护范围。
  • 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采用 “独立权利要求 + 从属权利要求” 的布局,独立权利要求勾勒最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增加特征形成 “防御层”,即便独立权利要求被挑战,仍可通过从属权利要求维持部分权利。
  • 做好前置检索分析:申请前全面检索现有技术,避免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埋下被无效的隐患。

日常管理阶段:建立预警机制
定期监测市场及竞争对手动态,通过产品拆解、专利检索等方式排查侵权风险,一旦发现疑似侵权,第一时间启动专利有效性评估,为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结语:专利维权,“质量” 比 “数量” 更重要
拥有专利只是维权的起点,而非终点。一张专利证书背后,若没有高质量的撰写作为支撑、没有全链条的思维作为保障,终究难以抵御侵权者的规避和无效宣告的冲击。
对于创新者而言,与其追求专利数量的堆砌,不如集中精力打造“权利稳定、保护全面”的核心专利。从申请时的精雕细琢,到维权前的充分评估,每一步都做到专业严谨,才能让专利真正成为保护创新成果的“硬核武器”,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商标注册总被驳回?代理老司机揭秘:掌握这3大核心,成功率飙升!
一、资格:谁能申请?商标要符合啥条件?

1. 申请人资格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但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主体资格,商标局将直接不予受理。比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贸然提交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提前核查主体资质能避免做 “无用功”。

2. 商标本身“合规”
申请的商标必须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要素合规:须由《商标法》明确规定的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 等元素单一或组合构成。比如纯情绪化的 “感叹词 + 符号” 组合,因不属于法定要素可能被拒。
具备显著性:这是商标的核心功能 —— 能让消费者快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且不与其他商标混淆。
《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像 “苹果” 用于手机产品,因与商品无直接关联且造型独特,显著性极强;但 “甜橙” 用于橙子水果,则因缺乏显著性难以通过。
二、避开“雷区”:这些商标绝对不能碰!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审查极为严格,不少驳回案例都因触碰了“禁用条款”。帮客户规避这些雷区,是代理机构的核心价值之一。
1. 绝对禁止使用的标志
以下标志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禁止注册的标志
这类标志虽可能被使用,但因缺乏显著性等问题,不得注册为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 “手机” 牌手机、“XXL” 牌服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的(如 “耐磨” 牌轮胎、“纯棉” 牌 T 恤);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简单的直线、单一颜色)。

不过这类标志并非“一棍子打死”—— 若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如 “六个核桃” 因长期宣传已具备辨识度),则可申请注册。
3. 驰名商标的 “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比如想蹭 “苹果” 热度申请 “iPear” 电子设备商标,大概率会因摹仿驰名商标被拒。
三、商标起名的5大黄金原则
一个好的商标名称,不仅能提高注册成功率,更能为后续品牌运营提供助力。商标起名时,可以遵循以下5个原则。
1. 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名称要做到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避免使用生僻字、晦涩词或过长句式,选择笔画简单、读音顺口的文字。比如 “小米”“华为”,简单两字既好记又便于传播,这也是其商标能快速深入人心的原因之一。
2. 突出核心
商标名称虽短,但要能抓住商品关键特点——或展身份(“贵州茅台酒”)、或显技术(“古汉养生精”)、或表用料(“两面针牙膏”)、或诉效用(“白丽牌香皂”)。让消费者看到名称就能联想到商品价值,既增强显著性,又助力后续营销。
3. 名实相符
商标名称要与商品属性保持一致,不能“名不副实”。比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 凸显强劲动力,与农用车功能匹配;但若给婴儿奶粉取名“猛犸”,则因形象与产品调性冲突,既难注册又难获消费者认可。
4. 贴合受众
不同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差异极大,商标命名需贴合产品特性。儿童产品:用可爱、亲切的名称(“大白兔奶糖”“小天使童鞋”);老年保健品:突出健康、吉祥寓意(“老来福口服液”“百年乐中成药”);女性化妆品:走时髦洋派路线(“雅倩”“海飞丝”);高档消费品:彰显名贵与精良(“斯特劳斯钢琴”“蓝宝石手表”)。
5. 美感与寓意兼备
好的商标既要形象鲜明(“郁金香壁纸”“企鹅羊毛衫”),又要蕴含深层信息。比如“中意”牌电器,既暗示引进意大利技术,又传递“令人满意”的含义;“老来福”则兼顾“老来得福”的中文寓意与英文谐音,实现双重传播效果。
结语
商标注册从来不是“提交即成功”的简单流程,而是对合规性、显著性与传播性的综合考量。作为代理机构,我们会帮您把好“资格关”、避开“禁用雷区”、拟出“优质商标”,助力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出海怕踩专利坑?这三大策略帮企业握稳“全球通行证”
一、提前布局,专利先到位

专利有个关键特性:地域性。你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到了欧美、东南亚根本不算数,相当于“裸奔出海”。长城汽车做新能源车型出海时,就提前2-3年针对电池管理、智能驾驶这些核心技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一次申请覆盖十多个目标国,等车型正式登陆海外市场时,“技术护城河”早建好了。  
中小企业不用怕麻烦,也可以走“PCT+区域落地”的组合路:先通过PCT申请锁定多个国家,再结合RCEP这样的区域协定,挑重点市场做精准落地。  
二、合规检索,避开“侵权雷区”
不少企业出海前没做专利检索,等收到诉讼函才慌了神。华为早期出海时就吃过这亏,遇到专利纠纷连固定合作的律所都没有,特别被动。其实提前做好两件事,就能少踩坑:
一是按“地域+技术”拆解检索,比如要进欧洲市场,就重点查当地近十年和你产品相关的授权专利;
二是构建专利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的专利数据库与情报分析工具,实时监测目标市场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提前预判潜在的专利风险。比如某科技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发现当地企业即将申请的专利可能覆盖自身核心技术,及时调整研发方向,避免了后续纠纷。 
三、攻防兼备,专利也是“武器” 
别把专利只当成“防守工具”,用好了还能赚钱。华为的5G核心专利就是例子,它和三星搞交叉许可——你用我的技术,我也能用你的,既避免了侵权纠纷,还省了一大笔专利费。
防守端要记住“专利+技术秘密”双保护,比如核心算法除了申请专利,关键参数还要藏成技术秘密,防止人员流动导致泄密;进攻端更要果断,遇到侵权别手软,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维权震慑力,让对手不敢轻易仿冒。 
最后想说,专利不是出海企业的“奢侈品”,而是必须带好的“必需品”。从被动应对诉讼,到主动布局专利,这一步走对了,才能真正在海外市场站稳脚跟,也是企业从“走出去”到“走得稳”的关键一步。



商标证到手就万事大吉?这些注意事项千万别忽略!​

一、规范使用,不随意改动
使用商标时,必须保证商标图案与注册证上的标识完全一致,字体、颜色、组合方式、长宽比例等都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可能引发权利纠纷。
另外,建议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 “注册商标” 或 “®” 符号,这样既能让消费者清晰识别,也能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侵权风险。
二、保存好使用证据,关键时刻能 “救命”
商标使用证据是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妥善留存。常见的商标使用场景包括: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以及商品附加标牌、说明书、价目表等上;出现在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交易文书中,比如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报关单据等;用于广播、电视、出版物、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相关印刷品和资料;对于服务类商标,可使用于服务场所招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服务协议等与服务相关的用品和文件上。
无论哪种使用方式,都要保留带有时间信息的照片、视频、原件等证明材料。这些证据不仅能在侵权争议中帮你维权,还能防范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你的商标。
三、关注有效期与权属变动,及时办理手续
有效期与续展:商标有效期为10年,无需每年缴费。要在到期前一年内办理续展申请;若续展期内未申请,到期后半年内还有宽展期。续展后有效期延长10年,且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千万别错过时间导致权利失效。
变更手续: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这不会影响商标使用,还能确保你及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文件,避免因未收到通知而丧失商标权。转让手续:如果商标闲置不用,或者需要更换使用主体,要办理商标转让,让商标权正式归属新主体。
四、警惕侵权与抢注,主动维权
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留意是否有他人恶意抢注相似商标或侵犯你的商标权。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护自身品牌权益。
总之,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持续的规范管理和主动维权,才是品牌长久发展的保障。


规避风险:企业专利申请中的六大合规要点解析
一、 盲目追求数量

风险点:为达成某些政策性指标,将本质上属于同一技术构思的方案,刻意拆分为多个差异微小的申请进行提交;或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或先后提交多件专利申请。此类行为易被审查程序识别为“非正常申请”,导致所有关联申请被集中审查并批量驳回,且可能影响企业申请信誉。
合规建议:专利申请布局应与实际研发进程相匹配。每一项专利申请均应基于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技术方案,并确保有对应的研发记录、实验数据或项目文档作为支撑,做到“一技术一申请,一申请一记录”,如果您不了解,也可以联系专业代理机构为您进行专利挖掘布局,提供专业指导。
二、 技术内容虚构
风险点: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基于现实世界的技术创新,而非凭空设想。若完全虚构、伪造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实验数据或用途,例如在化学领域随意组合成分并编造不存在的性能数据,该申请将因不具备真实性基础而被驳回。即便侥幸授权,后续也极可能因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被撤销,且面临诚信质疑。
合规建议:确保每一件专利申请均源于真实的研发活动或切实的技术改进。企业应建立并妥善保管完整的研发过程证明文件链,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告、实验记录、测试报告、研发日志、项目结题报告等,以证明技术方案的诞生具备合理来源与真实演进过程。
三、 申请主体资质与技术领域明显错配
风险点:专利申请内容所涉技术领域,与申请主体(公司或个人)公开可查的研发背景、技术储备、人员规模及投入资源等信息存在显著矛盾,超出其合理的研发能力范畴。例如,一家规模极小且无任何相关技术背景的商贸公司,短期内集中提交大量涉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高精尖技术的专利申请。
合规建议:企业的专利申请策略应紧密围绕其实际经营业务与技术发展方向制定。申请的数量、涉及的技术领域,应与公司的研发投入、人才结构、历史技术积累等客观条件相匹配,确保技术来源的合理性与可信度。
四、 提交微小改进,创新程度不足
风险点:在已有技术方案基础上,仅进行微不足道的、常规的改动或简单替换后即再次提交申请。此种改进是否足以支撑一项新的专利权,关键在于其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否具备“显著性”,即是否超越了该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预期。
合规建议:在提交基于改进的专利申请前,应进行审慎评估。重点评估改进是否带来显著性提升,并通过规范的对比测试和统计分析提供证据。
五、忽视现有技术检索
风险点: 在未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状况下闭门造车,导致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先天不足。
合规建议:专利检索作为申请前的标准动作,精准定位创新点,避免低水平重复或资源浪费。
六、 急于公开仓促提交,申请文件质量低下
风险点:为了尽早获得申请日而仓促提交准备不充分的申请文件,如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撰写不清、逻辑混乱或存在严重形式缺陷。此种“带病提交”的申请,即便获得申请日,也为其后续审查埋下巨大隐患,极易因基础文件质量问题被驳回,且修改空间受限。
合规建议:在提交前预留充足时间进行内部审核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质量把关,确保申请文件技术披露充分、权利请求层次清晰、语言表述准确无误,为后续审查授权及权利行使打下坚实基础。


科技企业别再“重研发轻专利”,全流程保护看这3个节点

致命误区:“重研发轻专利”
多数科技企业对专利的认知存在偏差:要么觉得“研发强则专利自然强”,要么将专利等同于“拿补贴、撑门面的工具”。但英伟达的案例彻底暴露了这种认知的危险性——若收购时未通过专利布局锁定核心技术的排他性,未用专利条款明确技术授权边界,即便完成收购,也可能因合规问题陷入困境。
而这种“研发-专利”协同失效,在企业发展的三个关键阶段尤为突出:
1. 研发阶段:专利挖掘 “浮于表面”,核心技术留漏洞
某半导体企业耗时两年研发出低功耗芯片,仅申请了芯片结构专利,却忽略了核心节能算法的保护。结果竞争对手换了芯片结构,却沿用其算法快速推出同类产品,抢占了大半市场。
问题根源:未建立“研发-专利”协同流程。研发立项时,专利团队未参与评估技术的可专利性、市场竞争力及潜在侵权风险,导致专利只保护了“皮毛”,没守住“核心”。
2. 中试阶段:商业秘密“裸奔”,技术泄露引纠纷
一家新能源企业在电池技术中试阶段,核心研发人员离职时拷贝了关键数据,随后跳槽到竞品公司。不久后,该新能源企业竟因“专利侵权”被竞品起诉——原来对方用窃取的技术抢先申请了专利。
问题根源:未将商业秘密保护融入研发管理。既没有对核心技术进行分级保护,也未与关键员工签订严格的竞业禁止协议,更没有对研发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给了技术泄露可乘之机。
3. 市场阶段:侵权风险“后置”,产品上市即“下架”
某消费电子企业投入巨资研发折叠屏手机,上市即成为爆款,却很快收到法院传票——因未提前检索折叠机构相关专利,其产品落入了竞争对手的专利保护范围,最终被迫下架整改,损失惨重。
问题根源:市场部门与专利团队“脱节”。市场端仅关注产品卖点和销量,未将专利风险评估纳入上市流程,更没有提前制定侵权应对预案,导致产品一落地就踩雷。
破局关键:3个节点打通“研发-专利-市场”全流程
专利保护不是“事后补救”,而是要贯穿企业发展全周期。建立“研发-专利-市场”一体化流程,才能让技术创新真正转化为市场壁垒。
研发立项时,专利团队“提前介入”
研发项目启动前,专利团队必须深度参与,完成三项核心工作:评估技术的商业价值与可专利性,筛选出真正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方向,避免无效研发投入;检索行业内现有专利,排查研发方向的侵权风险,提前规避“重复创新”或“侵权研发”;结合市场需求,初步规划专利布局框架,明确哪些技术需要优先保护。
研发过程中,专利挖掘“精准聚焦”
避免“为了专利而专利”,通过常态化机制挖掘核心专利:每周召开研发-专利协同例会,同步研发进展,记录新增创新点,确保创新不遗漏;每月提交专利挖掘报告,由专利团队对创新点进行分级,聚焦核心技术(如算法、核心结构)申请发明专利,对辅助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季度开展专利价值评审,淘汰无商业价值的专利申请,集中资源打造高质量专利组合。
市场拓展前,专利风险“全面排查”
产品上市或市场扩张前,必须完成专利层面的“安检”:开展全面专利风险评估:检索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逐一排查产品技术与现有专利的重合点,明确侵权风险等级;制定应对预案:针对高风险专利,提前准备无效抗辩证据、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方案,或调整产品技术规避侵权;完善专利组合壁垒:围绕核心专利布局外围专利(如应用场景、改进技术),构建“核心+外围”的专利网,阻止竞品轻易模仿。
结语
很多企业觉得专利保护“费钱又耗时”,但实际上,合规与专利布局恰恰是创造价值的关键:高质量专利可通过许可、转让获得直接收益;合规的研发与专利管理能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政策红利;全流程专利保护能规避侵权、技术泄露等风险,让研发投入不打水漂。
科技企业唯有守住“研发-专利-市场”的协同底线,才能让每一分研发投入都转化为真正的市场护城河。


企业专利申请:数量重要,还是质量至上?

一、企业为何热衷于“多”申请专利?
(一)构建坚固的技术壁垒
专利,本质上是赋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使用权。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一旦某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便无法随意模仿或抄袭,从而为企业在市场中构筑起一道难以逾越的技术壁垒。
以华为为例,截至2024年底,华为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超过12万件,在5G通信领域的专利数量更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这些专利使得华为在通信设备市场中占据了显著的竞争优势,其他企业若想涉足相关领域,就必须面临华为强大的专利壁垒,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要么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自主研发,而这无疑都增加了竞争对手的进入门槛。
(二)有效抵御侵权风险
拥有专利,企业在面对潜在侵权行为时便有了坚实的法律后盾。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企业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给予相应赔偿,有力保护了企业的创新投入。
曾经,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大战轰动一时。双方围绕智能手机的多项技术展开了激烈的专利诉讼。在这场旷日持久的纷争中,专利成为了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和争夺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苹果凭借其在多点触控技术等方面的专利,对三星的部分产品提出侵权指控;而三星也不甘示弱,以自身持有的相关专利进行反击。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专利在抵御侵权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若没有足够的专利储备,在面对类似侵权纠纷时将可能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
(三)激发企业内部的创新活力
专利制度能够极大地激励内部研发团队不断探索新技术、新产品。当研发人员的辛勤努力结出专利的硕果时,这不仅是对他们个人创新能力的高度认可,更是对整个团队创新精神的有力鼓舞,进而激发团队持续不断地投入创新活动。
谷歌公司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专利申请,其宽松自由的创新氛围和对专利成果的积极鼓励,使得公司内部创新活力四溢。员工们在这种环境下,积极投身于各种前沿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众多具有开创性的专利应运而生,为谷歌在搜索引擎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持续领先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吸引外部合作与投资
在寻求外部合作或融资时,企业丰富的专利储备,能够吸引众多优质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目光。专利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评估企业技术实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关键指标。
(五)提升品牌价值的利器
专利是企业技术实力的直观体现,也是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众多专利的企业,在消费者心中往往树立起技术领先、品质可靠的卓越形象,有力推动了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
特斯拉作为电动汽车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在电池技术、自动驾驶技术等方面拥有大量专利。这些专利不仅支撑了特斯拉产品的高性能和创新性,更使得特斯拉在消费者心目中成为了科技与创新的代名词,极大地提升了品牌价值,即使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依然能够凭借品牌优势吸引大量忠实客户。
(六)拓展国际市场的 “通行证”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当下,专利成为了企业进军国际市场不可或缺的 “通行证”。通过在全球主要市场布局专利,企业能够有效保护其海外利益,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
联想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高度重视专利布局。通过大量申请国际专利,联想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了自身的技术和产品,顺利打开并稳固了国际市场份额。这使得联想的电脑产品在全球各地都能凭借专利的保护,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而遭受阻碍,为企业的全球化战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专利真的越多越好吗
虽然专利对企业有着诸多重要意义,但 “专利越多越好” 这一观点并非绝对真理。企业在追求专利数量的同时,更应高度重视专利的质量和应用价值。
低质量的专利可能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缺乏真正的创新性和市场竞争力,无法为企业带来实质性的竞争优势和经济效益。更为严重的是,低质量专利还可能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不仅在申请和维护过程中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还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必须精准定位,明确专利申请的目的和战略方向,避免盲目跟风和资源浪费。要注重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专利性,确保申请的专利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同时,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体系,对专利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科学管理和维护,以实现专利效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专利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项宝贵的无形资产,在提升技术实力、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技术创新及增强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企业积极申请专利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在追求专利数量的道路上,切不可忽视专利质量和应用价值。只有实现专利数量与质量的有机平衡,才能真正发挥专利的最大效能,助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


欧盟商标申请指南
一、欧盟商标种类


根据EUTMR的规定,欧盟商标分为以下种类:(一)个体商标(二)集体商标(三)证明商标。

(一)个体商标

个体商标是一种表明受保护商品和/或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无论其国籍如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成为欧盟个体商标的所有人。

(二)集体商标

欧盟集体商标(EU collective mark)是一种特殊的欧洲传统商标,根据EUTMR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集体商标为“具备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将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三)证明商标

EUTMR第83条第(1)款将欧盟证明商标定义为 “能够将商标所有人在材料、商品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能、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性(地理来源除外)方面认证的商品或服务与未认证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

欧盟证明商标可能认证的特性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可以涉及材料、制造方式或性能、质量或准确性以外的特性。但它明确排除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进行认证的可能性。

证明商标的所有者不一定要自己提供认证服务,认证过程在其控制和监督下进行即可。



二、欧盟商标审查程序概览



(一)提交申请

1.申请主体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是欧盟商标(EUTM)的所有人,并且一般都可以成为向主管局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唯一的例外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有权的某些限制。

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对其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订立合同或完成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起诉和被起诉,则被视为法人。

在EEA[包括欧洲联盟(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内有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在商标或外观设计事务中向主管局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无须代理。在EEA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EEA内没有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法人,必须由EEA内的代表代理,除非指定代表不是强制性的。

2.申请人信息

2.1 EUTM申请确定当事人身份所需的信息有:(1)名称;(2)地址;(3)如果是自然人,其住所所在国;如果是法人实体,其住所或所在地或营业地所在国。

2.2 EUTM申请代表人:

在EEA的所有成员国中,法律程序中的代理是一种受监管的职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在向主管局提起的申请中,代表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从业人员[EUTMR第 120(1)(a)条]是专业人士,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完全有权在国家主管当局代表第三方。

(2)其他专业人员[EUTMR第 120(1)(b)条]需要符合更多条件,并需要被列入由EUIPO确定的专业代表名单(EUIPO专业代表名单)。EUIPO将这些其他专业人员统称为 “专业代表”。

(3)最后一类代表由作为向EUIPO提起申请的当事人的雇员组成或经济上有联系的法人的雇员。

(二)审查程序

1.申请阶段

EUTM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对于通过EUIPO用户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EUIPO可提供称为 “快速通道 ”的加速程序,一旦提交了欧盟商标 (EUTM) 申请,主管局将给予一个临时申请日期,并签发一份收据。但只有在支付申请费后,申请日期才会确定。

2.审查阶段

2.1 签发收据后,主管局用欧盟所有官方语言对商标的语言要素进行语言检查,并编写欧盟检索报告。欧盟检索报告会指出可能与 EUTM 申请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但是,即使检索报告没有指出任何类似的在先权利,在 EUTM 申请公布后,仍然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检索报告的结果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公布前撤回 EUTM 申请,监督函将会把类似的新 EUTM 申请通知在先 EUTM 的持有人。

2.2 在审查程序中,主管局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日期、手续、分类、优先权和/或适用的优先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定以及绝对驳回理由。申请人将被告知任何不足之处,并有2个月的时间进行补救和/或提交意见。

3.公示阶段

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将被接受公布,并送交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受理条件,则予以公布。

审查员必须确保在适用情况下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申请文件号;

(2)申请日期;

(3)商标的表现形式;

(4)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

(5)除文字商标外的商标类型说明,例如图形商标、形状商标、位置商标、图案商标、全息图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动作商标、多媒体商标和其他商标;

(6)商标说明;

(7)颜色代码;

(8)《维也纳分类法》中的形象要素;

(9)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10)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11)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12)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

(13)尼斯分类法中的商品和服务;

(14)提交的优先权数据;

(15)提交的展览优先权数据;

(16)经备案的资历数据;

(17)转化数据。

一旦审查员确认所有这些要素正确无误,且EUIPO收到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申请将被公布。




三、费用



(一)一般费用(EUR)

申请人必须用EUR(欧元)支付申请费用,其他货币支付是无效的。

(二)超期附加费

如果在EUIPO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基本费,申请将会被撤回。但是,如果向主管局提交证据,证明付款人(a)在相关期限内向银行机构发出了转账指令,(b)支付了应付款总额10%的超期附加费(最多200 欧元),则申请日期可以保留。

如果提交证据证明付款是在1个月期限届满前10天以上发起的,则无需支付超期附加费。

(三)额外类别费

如果申请涉及一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务,则每增加一个类别,需缴纳额外的类别费。

如果已缴费用或活期账户中的金额少于申请表中所选类别的应缴费用总额,则会发出欠款通知函,规定在2个月内缴清余款。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收到欠款,则未缴费课程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来确定所缴费用应包括哪些级别,办事处将按照级别的顺序(从级别号最小的开始)进行分类。

如果在纠正分类缺陷后需要支付额外的类别费,将发出缺陷通知函,规定2个月的付款期限。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付款,对于因重新分类而产生的、但实际支付的费用未包括在内的级别,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没有其他标准来确定所缴费用应包括哪些类别,办事处将按照类别的顺序(从类别号最小的开始)进行分类。

(四)申请撤回退款

一旦撤回商标申请,申请费只有在特定情形下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