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专利保有量越来越大,国家层面也在转型,从对量的追求开始转向每年有一定申请量的同时抓质量。
所以专利的审查力度在持续加大,落到实用新型专利上,就是近两年开始,实用新型加入了简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这在之前是没有的,审查的周期在变长、授权率在降低。
审查周期,由原来的6到8个月,变为8到10个月,整体审查周期延长了约2个月。所以如果需要在2025年授权的实用,建议在年初就做申请。
授权率降低,其实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度提出要求,所以在选择第三方时,一定要做好筛选。我司作为国内成立38年的老所,一直以来把专利的撰写质量和授权率当做企业生存的底线
A:
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的申请后,通常通过以下方式通知商标权利人:
1.书面通知: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地址寄送书面通知,说明撤三申请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2个月)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2.电子通知:如果商标权利人已登记电子邮箱,商标局也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
3.公告送达:若书面通知无法送达(如地址错误或无人签收),商标局会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视为已送达。公告发布后,无论权利人是否实际看到,都视为通知已送达。
若商标注册时由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商标局同时会将通知书抄送给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并提示商标代理机构尽快通知商标权利人。
A:
一、异议申请主体:
(一)在先权利人——商标权人及其他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或者在先权利人的控股股东,以及提交了模特、演员等就相关人身权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的经纪人。
(二)任何人。
二、异议申请原因:
(一)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1.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其驰名商标权利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恶意抢先注册其商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侵犯其地理标志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侵犯其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其现有的在先权利(如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或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任何人
1.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4.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三维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任何人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
办理时,如不能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可免于提交,申请书无法加盖转让方盖章或者签字的可留空,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提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供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嘱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A:
1.申请注册韩国商标的官费约为175美金/类,每个类超过10个商品,从第11个开始算,每增加一个商品增收5美金;
2.申请注册韩国商标,韩国及国内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约为5000人民币。
综上,申请注册韩国商标的费用与商品个数有关,若是10个以内的商品,注册商标所需费用约为6000人民币;若是10个以上的商品,注册商标所需费用约为6000人民币+超出的商品个数*5美金*美元汇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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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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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的“接入码”通常指的是DAS码,即Digital Access Service(DAS)的接入码。DAS是优先权文件的数字接入服务,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WIPO)建立和管理,旨在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方式交换优先权文件。DAS码是电子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通过DAS服务请求国际局直接从数字图书馆获取优先权文件。
1、专利分为3种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了解清楚需要的专利类型再申请
2、专利权人=申请人,申请人是提交专利申请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专利申请被批准并授予专利权,申请人就变成专利权人。
3、专利权人/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发明人一定是个人。
4、在申请前进行专利检索,确保现有专利没有和自己的发明相同或类似的。
5、发明专利审查需要初审+实审(2-3年授权),实用新型专利(6-12个月)和外观专利(3-6个月)只需初步审查。
6、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想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就需要在对应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
7、专利的有效保护期是从申请日开始起算的,发明专利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15年。
8、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要好好准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要重视六视图。
9、专利授权后每年要按时交年费,逾期不交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变成公知技术谁都能免费用。
10、一项专利可以由多个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排名越靠前,使用价值越高。
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申流程及材料
1、发明专利
所需材料: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实质审查请求书。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官费→初步审查→(初审合格)进入公布阶段→实质审查→审查意见→授权或驳回→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专利证书。
审查周期:2-3年左右。
2、实用新型专利
所需材料: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附图摘要。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官费→初步审查→(审查意见→)授权或驳回→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专利证书。
审查周期:6-12个月左右。
3、外观设计专利
所需材料: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缴纳官费→初步审查→授权/驳回→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公告并获得专利证书。
审查周期:4-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