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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如何确定?邮寄申请文件邮戳日期与实际收到日期冲突时以何为准?

按照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的规定:

电子申请以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进入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申请日。向专利局受理部门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无寄出邮戳或者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或者异常的,以专利局受理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部门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以受理部门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Q: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权利终止,能否请求恢复?

A:

按照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导致权利终止,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请求恢复的。具体情况如下: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因正当理由: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


Q: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中,如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31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个发明需满足:  

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使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二、判断步骤

 1. 确定各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特征”

- 对每个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识别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即特定技术特征)。

示例:若发明A为“一种具有X结构的催化剂”,发明B为“使用该催化剂的反应方法”,则X结构可能是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


 2. 比较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相应”

- 相同:不同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含材料A的电池”,权利要求2为“材料A的制备方法”,若材料A是新颖的,则两者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  

- 相应:技术特征在不同权利要求中功能关联或互为依存。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形状B的无人机机翼”,权利要求2为“采用形状B机翼的无人机控制系统”,若形状B是实现控制优化的关键,则两者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


 3. 验证是否形成“总的发明构思”

- 若各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共同服务于同一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则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例如:多个权利要求分别保护“药物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其治疗用途”,若均基于该化合物的新结构实现,则满足单一性。


 三、常见误区

(1)技术领域相同 ≠ 单一性:即使属于同一领域,若特定技术特征无关联,仍不满足单一性。  

(2)技术效果相似 ≠ 单一性:需判断效果是否由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实现。  

(3)简单组合 ≠ 单一性:如“铅笔+橡皮”的组合缺乏技术特征的关联性,通常不满足。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时明确核心创新点:围绕同一特定技术特征布局多项权利要求。  

2. 避免“拼凑式”申请:不同发明需有技术逻辑关联,而非单纯功能叠加。  

3. 主动预判审查意见:若存在单一性质疑,可通过分案或修改权利要求强化关联性。


 五、典型案例

案例1(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纳米涂层C的刀具。  

权利要求2:涂层C的喷涂工艺,工艺参数针对涂层C的物理特性优化。  

分析:涂层C是特定技术特征,工艺与其直接关联,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案例2(不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D。  

权利要求2:化合物D的常规检测方法(未利用D的新特性)。  

分析:检测方法的特定技术特征与化合物D无关,缺乏技术关联性。


六、总结

单一性审查的核心在于特定技术特征的关联性,而非表面形式。申请人需在技术交底阶段提炼核心创新点,并围绕其构建权利要求体系,确保逻辑连贯性。审查时,建议采用“特定技术特征比对法”逐项验证,以提高申请效率。


划重点!进军国际市场,注册美国商标的全攻略!


一、美国商标注册条件

actual use:基于实际使用提交

    基于在美国使用的事实,以提供实际使用日期和商标图样进行申请,这项规定,对商标权利人提供很好的保护。可以作为使用依据的是出口的业绩、英文网站和目录、美国购物中心或商店销售的业绩等各种资料提交即可

intend to use:基于意向使用提交申请的


    基于虽然目前未在美国没有使用,但如果今后想使用的情况下可提前申请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在商标顺利通过审查、公告期内没有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失败或者双方和解之后异议撤回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会签发核准商标注册通知。

    此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商标在美国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申请人暂时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可以申请延期提交。经多次延期仍然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的,美国专利商标局最终不会下发商标注册证。对于产品在未来几年不太可能进入美国市场的申请人,不宜选择这种基础。


eign registion base:基于国外注册基础提交申请

    基于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申请人也可以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不提交使用事实证明,而是在注册原件上进行注册。但是,在母国注册的商标和注册权人必须相同。另外,还需提交国内商标注册原件和注册证的译文。对于商标在美国既没有实际使用、近期也没有使用计划的申请人而言,适合选择这种基础。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美国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应当确保原属国的注册商标仍然有效,申请中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签发注册证。


基于优先权基础申请商标的

    这是在一国实施商标申请,并在6个月内以此为基础向美国申请的方法,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在美国得到了注册决定,也会受到是否在母国注册的限制。需要额外的优先权主张费用。


二、美国商标申请途径

    在美国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直接申请,又称单独申请、单一申请;另一种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即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指定美国。这两种途径各有利弊。

01直接申请

根据美国法律,任何自然人及法人,均有权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美国商标申请;申请人委托美国代理机构,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各种官方文件都由当地代理机构转达,并通知申请人。 

这种途径最大的优点是速度快,一般1-2个工作日即可提交申请,可以获得较早的申请日,并立即进入审查阶段。另外一个优点是灵活,除非以原属国商标注册为基础,否则不受国内商标注册情况的影响。这种途径的缺点是费用较高,其中大部分是国外代理机构的律师费。不过在申请过程中,能够直接向国外律师咨询,对提高注册成功率会有帮助。

02马德里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流程是:申请人通过国内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由国知局将申请转交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再由国际局转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文件先反馈给国际局,由国际局转达给国内代理机构,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同时指定多个国家、多个类别的话,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低廉,手续简便。如果仅指定美国,费用与直接申请相差无几。这种途径最大的缺点是速度慢、不灵活;由于注册申请需要层层转达,如果中间有所延误,就无法获得较早的申请日,审查也会滞后;

其次必须以国内商标为基础,商标图样、申请人名称和地址等基础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商品和服务范围必须一致或缩小。一旦国内商标失效,国际注册商标的效力可能受影响,只要国内基础商标失效的原因发生在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都会受到影响。虽然后续可以转为单独国家注册,但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如果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指定美国,默认的申请基础是打算使用。在申请阶段,申请人只需要签署一份声明书,不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直接下发注册证,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

、美国商标保护期限


  • 美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商标到期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有效期为10年。

  • 商标注册成功之日起的第5-6年间,以及注册后的每个10年申请人均应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要求逾期者缴纳罚金或撤销未投入使用的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后第5-6年间,商标注册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经其签署的宣誓书,宣誓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已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所核定的所有商标和服务上。


如何精准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三性”标准?

一、新颖性:独一无二,区别现有技术


新颖性是发明专利申请的首要条件,它要求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意味着,技术方案须具有独特性,不得与现有技术相同。

如何判断新颖性?


全面检索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务必对相关技术领域进行全面检索,包括国内外专利数据库、学术期刊、会议论文等,确保技术方案未被公开。
注意抵触申请
即使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但如果在他人的申请日之后、自己的申请日之前,有他人就同样的技术方案提出了专利申请,并且该申请在自己的申请日之后被公布或公告,那么自己的申请也会因为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为避免因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应注重技术创新的独立性,同时密切关注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动态,在完成技术研发后尽快提交专利申请。

二、创造性:超越现有,显著进步

创造性要求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不仅要求技术方案具备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更是对其创新深度和广度的考量。

如何判断创造性?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首先,需要找到与技术方案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是评估创造性的基础。
分析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比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其区别特征,并分析这些区别特征解决了哪些实际技术问题。
评估进步显著性
判断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是否足够显著,是否能够带来技术上的实质性进步。这通常需要综合考虑技术领域的整体发展水平、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技术问题的解决难度以及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多方面因素。

三、实用性:落地实施,产生效果


实用性要求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是技术方案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重要前提。

如何判断实用性?

可制造或使用

技术方案必须是具体、可行的,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这要求技术方案具有明确的实施步骤和条件,能够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和实现。

产生积极效果

技术方案应当能够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改善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产生积极效果。这种积极效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性并不要求技术方案必须已经实施或者已经产生了实际的效果。只要技术方案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并且有可能产生积极效果,就可以认为它具备实用性。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的 “三性” 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全面检索确保新颖性、深入分析体现创造性、明确实施展现实用性,将为您的专利申请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也需要申请人具备丰富的技术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以及对专利法规的深入理解和熟练掌握。建议选择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一步提升您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发明专利两三个月授权拿证书,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01专利快速预审是指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

    各地保护中心都有类别要求,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能够进入快速审查通道,从而加快专利授权的速度。因此,当我们需要快速审查时候,首先需要考虑快速审查的专利是否符合各地保护中心的要求。

2、加快专利不一定均可授


    尽管加快专利,授权率可以很高,但并非所有加快专利,均可授权。特别是,通过优先审查方式进行快速审查,只不过是流程上加快而已,而后续的答复和前置的文案撰写,专利检索工作,依然不可忽视。因为专利加快速度了,对专利材料的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是只有预审可以加快专


    专利加快,很多人知道是预先预约快速审查方式,就是通过各地保护中心操作。对于已经申请的发明专利,其实通过优先审查方式,也是可以获得快速审查的一种不错的通道。
    特别是,与各地要求预审排队要求,以及提供各种证明材料相比,优先审查只需要符合优先审查要求条款,就可以申请,相对比较方便,而时间尽管比预审略微慢一些,但事务流程相对简单,当专利预审不通过,或者说无法符合预审的要求的时候,不妨考虑优先审查这种方式吧。


如果着急用专利,是否可以加快审查?

    申请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不可以。专利预审需要在提交申请前向当地保护中心申请备案,且技术领域需符合要求。因此个人专利申请需要加快,最好通过企业来办理。


    因此,对于快速审查,看似加快了,但涉及的问题,其实会更多的。我们可以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例如专利申请前、申请受理后以及审查中)、特点(技术领域是否满足相关快速审查的要求或范围)以及各种方式的优缺点,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加快审查进程的方式。

    当进入相应的加快审查进程之后,需要特别注意规定的各种期限和要求,避免因为耽误期限或做出的修改不符合要求而导致案件无法按照加快进程予以审查。


为什么专利申请前要进行专利检索?


01专利检索的重要性


1、避免重复开发与无效劳动

    专利检索可以帮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了解当前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动态,避免重复开发已有的技术。例如,在研发一项新技术时,通过专利检索发现,该技术领域的现有专利已经涵盖了其创新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继续投入资源进行研发,从而避免了无效劳动。    


2、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专利申请的三个基本条件。专利检索可以帮助申请人判断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这些条件。通过对相关专利文献、关键词、语义、分类号等方式进行检索和分析,申请人可以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改进,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3、降低专利侵权风险

    专利检索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避免在后续的使用、销售等环节发生专利侵权纠纷。例如,在推出一款新产品前,通过专利检索发现,竞争对手已拥有一项与其产品相同的技术专利,企业可以及时调整产品方案,避免侵权风险。


4、提高专利质量

    专利检索有助于申请人了解现有技术,从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明确自己的创新点。通过对相关专利文献的分析和研究,在撰写过程中,可以针对现有技术进行规避,提高专利文件质量,使专利权利要求更加清晰、准确。


02如何专利检索?

    1、了解背景技术,提取专利检索要素。检索要素是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具有特定技术含义的词组和短语。例如,智能可穿戴设备,可以提取“智能”、“可穿戴”和“设备”三个词作为基本关键词。


    2、通过专利检索关键词的简单组合在专利数据库中进行初步检索。


    3、浏览初步检索结果,确定是否与检索目标相符。若相符,依据初步检索,找出涉及的IPC分类号,了解其内涵,确定是否与检索目标相符。


    4、组合IPC及关键词进行扩展检索,进行第二次初检,浏览检索结果,归纳与检索目标相关的关键词的同义词及近义词,形成若干组主题词。


 

    5、组合主题词、IPC分类号构建完整的检索式进行检索。浏览检索结果,确定是否有需要增加或排除的内容,进一步修改检索式。

    

    6、重复第(5)步,直到无修改,形成最终检索式。



    专利申请前的专利检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专利检索,申请人可以避免重复开发、降低专利侵权风险、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并提高专利质量。

    然而,专利检索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申请人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前,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协助进行专利检索,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成功。



在中国请求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比多个途径有何异同?如何选择?

01

相同点



1、授权条件保持一致


    不管是通过哪种途径申请,都需满足中国《专利法》的严格授权要求。包括:

  • 不属于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

  • 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具有明显区别;

  • 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2、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标准相同


    两者均需通过相同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如单一性、修改超范围、重复授权等。


3、优先权适用相同


    均可主张优先权,优先权期限为首次申请日起 6 个月内。


02

不同点



    

1、申请流程与文件


  • 直接申请(CNIPA):
        直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清晰的图片或者照片(符合视图名称、标注等要求)、简要说明(明确设计要点)。

    在形式审查环节,严格审查图片 / 照片的清晰度、视图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可能就会收到补正通知或者面临被驳回的情况;一件申请限一项外观设计,相似设计或者成套产品是可以合并申请。

  • 海牙国际申请(指定中国):
        通过 WIPO 提交国际申请(DM/1 表格),语言为英语、法语或者西班牙语,并且要明确指定中国。国际局仅进行形式审查,到了中国局国家阶段,就会重点审查视图清晰表达设计(如立体产品或者图形用户界面还得提交特定的视图),简要说明需明确设计要点,局部设计可简化为 “part of 整体产品”。



2、审查流程


  • 直接申请(CNIPA):
        初步审查约 3 - 6 个月,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形式、单一性、明显实质性缺陷等。通过审查授权公告,保护期15 年。

  • 海牙国际申请(指定中国):
        首先在国际阶段,WIPO 会进行形式审查并且公布,申请人可以选择立即公布、12 个月后公布或者延迟至 30 个月公布。随后进入国家阶段,中国局会在国际公布后 12 个月内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授权并公告,保护期自公告日起 15 年。



3、费用情况


  • 直接申请(CNIPA):

    申请费约 500 元(符合条件可减缴),授权之后需按规定缴纳年费。

  • 海牙国际申请(指定中国):费用构成相对复杂,包括基本费(397 瑞郎 / 项)、指定费(中国分三期:497 瑞郎 / 922 瑞郎 / 1820 瑞郎)、公布费等。后续每 5 年还需要向 WIPO 缴纳续展费。


4、管理与维护


  • 直接申请(CNIPA):需通过 CNIPA 单独管理,续展、变更等操作需直接向中国局提交。

  • 海牙国际申请(指定中国):

    通过 WIPO 统一管理,可在 WIPO 平台办理续展、变更等,但涉及中国的变更需额外提交证明文件。


03

如何选择



1、优先选择海牙途径


    如果需要在多个海牙缔约方(比如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需求,或者希望简化多国申请流程,降低语言和代理方面的成本,那通过《海牙协定》向 WIPO 提交国际申请并指定中国这个途径就很适合。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即可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尤其当申请多个设计时,整体性价比更高。


2、优先选择直接申请


    但如果只需在中国国内进行保护,或者设计比较复杂,需要针对性地优化申请文件以更好地符合中国审查标准,那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总之呀,两种途径在授权条件和核心审查标准上是一致的,但在流程、文件要求、费用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各有特点。申请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像是保护范围、成本预算、设计复杂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申请途径。


专利申请该选预审还是优审了!

一、预审与优审的差异

1、流程区别

        在整个专利申请流程中,预审是在向国知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前的流程,在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前,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初步审查,这样可以缩短后续的审查周期。比如专利预审服务,适用于特定技术领域,提交预审请求后,预审员会先检查文件,确保符合要求,通过后可以加快进入正式审查阶段,能加快审查进度,整体从申请到授权可能会比普通申请大幅缩短时间。优势在于加快授权速度,但需要符合条件,比如技术领域、材料准备充分等。

    相对于预审,优审则是在向国知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后的程序,专利申请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会被优先处理。通过优先排队等方式来加速审查,审查周期相较于普通申请缩短。


2、审查内容区别

    尽管占据了加速效果更佳的优势,预审的审查却也更为严格,这点源于预审的审查性质和内容。在审查内容方面,预审同样会关注申请中的形式问题或新创性问题等实质问题(各地预审中心审查侧重点不同),甚至其审查标准要求更高。小信提醒,预审答复期限紧张同时对稿件的要求也高,一定严格把控稿件质量及答复时间。‌

    相比之下,优审显得没有预审这么严格,因为优审取决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优审领域,而非对申请内容的深度审查优审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申请的快速分流来实现优先处理,自然也就没预审审查那么麻烦且深入。


    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申请阶段和适用条件。预审是在正式申请前,需要先通过预审才能进入快速通道;而优先审查是在电请进入实审后,基于特定理由提出加速审查。另外,预审通常有更严格的领域限制,比如限定在特定的技术分类,而优先审查的条件更广泛一些,可能包括技术领域和紧急情况等

二、预审与优审怎么选?

    至少预审并不是绝对的选择。从审查内容的区别中可看出,预审比优审更为严苛。尤其是在实务中,注重于新创性问题的一些预审中心,审查的架势较之正式审查来说,甚至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申请人若碰见这类预审中心,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前提下,预审可能无法通过。既然如此,这两种途径究竟该怎么选?得看申请人的需求,在实际操作中权衡利弊,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程序。

    1、从申请到授权,优审加速后需要约7-12个月的时间,预审加速后则只需要3-6个月。对于时间紧迫的申请人而言,预审确实会更胜一筹。

    2、由于预审高质量的内容要求和较高的通过门槛,在实操中,申请人难免会根据预审意见对申请进行修改。比如,向权要中增加特征。但是,这也可能缩小了保护范围。正式审查会在缩小范围的权要基础上进行审查,这可能导致最后的权要范围受到影响。

    因此,预审加速更快的背后可能是对保护范围一定程度的妥协让步。相反,优审虽然加速效果不及预审,但特别适用于希望更注重保护范围的情况。因为优审不会产生对申请文件修改的任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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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审与优审限制条件

    预审合格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在获得申请号当日内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正式申请,并足额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发明)、实质审查费(发明)等费用逾期未提交或未缴费将导致预审失效,需按普通程序重新申请。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进行修改,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优先审查资格。

    优先审查请求获批后,申请人不得主动要求转为普通程序。仅在出现申请人逾期答复、提交虚假材料、非正常申请等情形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终止优先审查并转为普通程序。优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修改,否则可能被终止优先程序。发明专利申请人在优先审查中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可进行1次主动修改,但需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规定(即不超出原申请范围)。后续修改需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内容进行。


     综上所述,尽管预审优审加速更快,但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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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预审+优审”的组合策略,尤其适合预防预审没通过的情况:一是因为预审和优审的递交时间并不冲突,两者一前一后。二则是只要符合优审条件,申请都可以继续走优审。反之亦然。所以,预审和优审彼此之间的关系可以定性为:独立但不互斥,可都选,无需放弃预审!

    这种关系意味着,即便事先选择了预审但未通过,申请在进入正常审查流程的实质审查阶段后,申请人可以接着申请优审,继续加速,从而提高专利快速申请的成功率


    在实际运用时,这两者各自有其优势和适用情景。选择预审、优审,或是“预审+优审”,申请人务必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求进行决定。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制定合理的策略,预审和优审都可以成为快速获得专利授权的有效途径!


加速!欧洲专利4种加快审查程序攻略

1、PACE加速程序:通过简化流程优先处理申请,无需额外费用,但需严格遵守EPO的表格和时限要求。

2、Waiver程序(权利放弃加速):通过放弃部分程序性权利,压缩审查周期。

3、提前进入欧洲阶段:针对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允许在31个月期限前提早启动处理。

4、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利用其他专利局的审查结果加速EPO审查,减少重复工作。

一、PACE加速程序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阶段单独提出PACE请求,提出 PACE加速请求必须使用专用申请表在线提交,EPO会迅速反馈,如未按照要求使用指定表格,EPO将不会处理非正式提交的申请。

    PACE请求适用于加快检索或审查程序两个阶段,需分别提交请求,每个程序阶段只能提交一次,并且每次只能针对一个申请。在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触发加速审查,如果申请人希望加速审查,则可以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提交PACE请求。

    加快后的进度:
        加快检索:提交请求后6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
        加快审查:提交请求后3个月内审查意见。

    限制条件每个阶段仅能提交一次加速请求,且需使用指定表格在线提交;若申请人请求延期答复或撤回申请,则加速程序自动终止;申请人需确保申请文件质量。


二、waiver程序(权利放弃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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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O的Waiver程序是除PACE程序外的另一种加快授权的方式,通过放弃审查过程中答复修改的权利而加快审查进程。Waiver可以放弃的权利包括3种:

  • ‍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 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

  • 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放弃权利后无法再修改申请文件,可能影响专利质量或保护范围

1.放弃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70(2)条规定,EPO做出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进行答复和修改,再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在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无条件请求进入审查程序,这样EPO会同事做出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可节省6个月答复时间,但如果欧洲检索报告为无授权前景的,则审查费不予退费。

2.放弃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规定,对于通过PCT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可选择放弃放弃 6 个月的主动修改期:在6个月内有权对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行答复主动修改,直接启动检索和审查。
    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基于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通知书后,对通知书进行答复,同时提交立即启动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请求。

3.放弃EPC细则第71(3)的权

    根据EPC细则第71(3)的规定,对于将要授权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准备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4个月内确认修改文本,缴纳相关费用,提交翻译文件。只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可以放弃修改文本的权利,提前缴费和提交翻译文件。

三、提前进入欧洲阶段

    当通过PCT途径申请时,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所适用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1个月。31个月届满前,EPO不会处理欧洲阶段的申请,申请人不需要等待整整31个月才开始审查,申请人可向EPO提交提前进入请求,欧洲专利审查可以在WIPO公开申请(18个月)后立即开始。这种早期程序可以节省长达13个月的时间。

    如果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进入欧洲阶段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则该请求有效,PCT申请将从该请求提起之日起开始处理。


四、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基于其他国家/地区专利局的积极审查结果(如中国、美国、日本等),请求 EPO 加快审查。仅适用于与 EPO 签署 PPH 协议的国家/地区(目前包括 15 个国家/地区)

目前EPO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即便申请人提交了PPH请求,EPO的审查员通常会进行独立的检索和审查。因此,通过PPH途径来加快欧洲专利申请的效果可能不太明显。

    欧洲专利加快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但需根据技术领域、商业需求及预算综合决策。PACE 程序是最直接的加速方式,而 PPH 和放弃修改权利则适用于特定场景。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加速途径,以期尽快获得欧洲发明专利的授权


商标驳回复审线上申请必看!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当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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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把控

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提交复审申请(《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可在期满前提交延期 30 天申请,但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证明、法院裁定书等)。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的,系统自动记录驳回通知的电子送达时间,申请人需登录系统查看并确认送达日期(《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十条)。

(2)



是否分割

    此功能仅针对商标被部分驳回后,需要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和分割申请的用户,只提交分割申请的用户,应通过线下提交。具体操作如下:

    (1)不提交分割申请的用户,在【是否分割】选项选择“否”。

    (2)要提交分割申请的用户,在【是否分割】选项选择“是”,系统弹出确认窗口,点击【确定】后,在【分割申请书】上传盖章确认的分割申请书。

(3)



是否变更名义

    复审申请人与注册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此选项。具体操作如下:

    (1)名义发生变更且未在商标局完成名义变更审核的,在【是否变更名义】选项勾选【申请人名义】,上传名义变更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共有商标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在【是否变更名义】选项勾选【共有商标代表人】,上传变更代表人申请书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因其他情形导致复审申请人名义不一致的,在【是否变更名义】选项勾选【其他】,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注:申请商标发生转让,但转让尚未核准的,应当以转让人的名义提交复审申请。

(4)



补充证据提交

    选择 “需要提交补充证据”,需在提交复审申请后3 个月内一次性上传,逾期将无法补充。补充证据需与原证据目录对应,建议命名为 “补充证据 + 序号”。此项为必选项。

(5)



费用缴纳

     商标驳回复审的官费通常为每件申请7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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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载体,更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只有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体系,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商战中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为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每日一问|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标多类”制度是指什么?若部分类别被驳回,其他类别是否受影响?

A:

一、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标多类”制度是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标多类”制度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若部分类别被驳回,一标多类商标的其他类别会受到被驳回类别的影响,但也可以将未被驳回的部分提出分割申请,进入初审公告。

二、若部分类别被驳回,其他类别是否受影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这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唯一可以对商标申请分割的情形。
因此,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类别上遇到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就申请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分割申请,将该部分分割成为另外一件商标,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如果不进行分割,整体进行驳回复审,那么会导致其他通过的类别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间一同被需要申请驳回复审的类别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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