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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证据才能给予撤三有力的回击?
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
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作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以上证据仅仅列举常见的使用证据,商标现实使用中,会产生许多直接或者间接的使用证据,我们应该留心保存,还有在做撤销审查提供证据过程中,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
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1.注意使用证据的时间
提供指定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非3年期内的使用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提供。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当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有效使用证据一般应当反映具体使用时间、使用人和商标标识。
2.使用证据应当真实、公开、合法
商标使用证据应在商业流通领域使用,而不是内部使用或象征性使用,即需要客观真实的使用证据。内部使用证据,如信笺、文具、应用场景标志、员工标签服装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对外公开使用的行为,并且只能作为辅助参考证据。象征性使用证据,如报纸声明使用、简单转让协议、许可协议或公布其他商标信息等,一般不视为商标使用,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3.使用证据要完整全面
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相互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至于提供的使用证据,尽量体现商标使用的各种要素,如销售合同和相应销售发票上的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和日期等。否则,在缺乏有效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很难证明标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领域实际发生过商业交易。
商标申请注册下来非常的不容易,如果因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理由提出“撤三”,而失去商标,是不是太可惜了。只要我们商标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有意识的留存、整理自身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这样,任凭谁提出“撤三”,我们都可以有力的回击!


专利被宣告无效?这三大核心原因+应对指南请收好!

专利被无效的几大原因

结合司法实践,专利无效的核心原因可细化为以下四类:
1. 超出专利法保护客体范围
《专利法》明确排除部分技术领域的授权资格,包括科学发现(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如手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如游戏攻略)等。此类技术成果因不具备工业实用性或涉及公共利益,即使已获专利授权,仍可能被宣告无效。
2.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该情形是专利无效请求中最常见的理由,占比超过60%。
新颖性缺失:若专利技术在申请日前已通过论文发表、产品销售、展会展示等方式公开,或已有相同技术被授予专利,即丧失新颖性。
例如,某企业的 “新型节能灯具” 专利,因申请前已在行业展会上公开展出,被竞争对手以缺乏新颖性为由提起无效请求,最终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创造性不足:若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组合或常规改进实现,则缺乏创造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荣耀与 KPN 公司专利纠纷案中,荣耀以对方专利缺乏创造性为由提起无效请求,该案成为行业关注的典型案例。
3. 专利文件公开不充分
专利说明书需清晰、完整地记载技术方案,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依据说明书实施该技术。若说明书存在关键步骤缺失、技术参数模糊等问题,将因 “公开不充分” 被宣告无效。
例如,某化工专利因未披露核心催化剂的配比,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重复实验,最终该专利被判定无效。
4. 其他法定无效情形
除上述三类,专利还可能因以下法定情形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如保护范围过宽、表述不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涉及违法技术)、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等。
企业如何防范专利被无效风险?
1、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撰写专利文件时,确保说明书内容详实准确,权利要求范围合理;申请前开展全面的专利检索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与现有技术冲突,避免重复研发。

2、完善专利布局:将核心技术拆分至多个专利,形成技术保护网;建立专利监控系统,实时跟踪行业技术动态及相关专利申请情况。

3、加强流程管理:留存研发过程中的记录、实验数据等材料,避免技术在专利申请前被意外公开,规范申请流程,避免程序性失误。

对企业而言,只有真正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创新才能经受住无效宣告的考验。提高专利质量,不仅是应对无效挑战的盾牌,更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注册商标就是为了用?还有这些用途你不知道呢!

商标使用许可,就是把商标权全部或一部分“租”给别人,也可以理解为授权、出租、加盟,双方只要谈妥条件,签好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3种方式,每种方式略有不同:


独占使用许可——只允许对方使用,你虽然拥有商标但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许可——只授权给一方,对方和你都可以使用;


普通使用许可——除了对方,你还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你还可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或“部分使用许可”,举个例子,你把某商标注册在第1、3、5共三个类别上,“完全使用许可”的意思就是你允许对方在所有这三个类别上使用该商标,“部分使用许可”就是你只允许对方在其中一部分类别上使用你的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

交易方式:自由协商,签订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适用场景:1.流动资金短缺;1.生产力不足;3.不想丧失商标权;


成功案例: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加多宝使用,每年收取授权费。这种方式可扩大品牌影响力,同时获取经济回报。


特点:1.价格自己定;1.许可方式自己定;3.授权数量自己定;


注意事项:1.报商标局备案;1.核实被许可人资质;3.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及不当使用商标。

中今捷知识产权
商标权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转让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商标转让

交易方式:自由协商,签订转让协议,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核准后交易完成;


适用场景:商标闲置;


成功案例:苹果公司6000万美元买下唯冠公司“ipad”商标,实现品牌资源的优化配置。


特点:1.价格任性要;2.不用承担使用连带责任;3.无驳回风险;


注意事项: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周期6~12个月。


商标权质押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

商标质押不涉及商标权的变更,商标抵押之后,持有人还可以继续使用这枚商标,但是就不能随便“出租”或转让了,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商标质押

交易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商标估值,双方谈妥后签合同,到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银行拿到质押登记证后发放贷款。


适用场景:流动资金短缺、需要融资、品牌知名度高的企业;


成功案例:湖南重啤一品营销有限公司,通过“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获得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分行的700万元贷款;


特点:不分权,不放权,还能贷出钱,同时是保住了房子车子等固定资产;


注册事项:银行会审查商标,对授信额度进行评估,贷款额度根据商标估值而定。

当然,商标“变废为宝”的方式远不止于此,相信只要运营得当,一定能发掘出更多的商标潜在价值,毕竟商业才是商标最终的归宿。

企业专利保护必看:加速授权+提升质量的实用指南
一、2025年专利审查:严审趋势明显

2025年1月至6月,我国发明专利审结数量达71.3万件,与2024年上半年相比,减少了26%;授权数量为39.4万件,相较于去年,直接下降了28%;授权率为 55.3%,较去年同期降低了2.1%。
不仅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也趋严。今年1-6月,实用新型专利公开量为75.7万件,较去年同期的96.7万件,下降了21.7%。
另外,最新统计,2025年1月至7月,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约为47.7万件、同比下降26.59%。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约为88.5万件、 同比下降24.69%。
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专利审查的门槛在不断提高。
二、不同申请方式,授权周期差距悬殊
在当前的审查环境下,不同申请方式的授权周期差距巨大。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加快审查的发明专利平均授权周期约96天;而普通审查的平均授权周期长达1200天,是加快途径的13倍。这意味着,选择合适的申请策略,可让企业提前2-3年获得专利保护,从而抢占市场先机!
三、企业如何加速专利授权?
1. 快速预审(最快 2-3 个月授权)
想要通过快速预审加速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当地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每个保护中心的领域有所区别,一般是当地的重点扶持产业);单位去保护中心备案(备案所需时间大概一周);代理机构去保护中心备案;预审的专利符合保护中心的领域要求。
2. 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情况,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申请:

  • 涵盖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着重推进的产业领域;
  • 包含各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
  • 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更新迭代迅速的技术或产品领域;
  • 专利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已做好实施准备、已着手实施,或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针对相同主题,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中国首次申请;
  •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意义重大、需优先审查的情况。

四、除了加快审查,优化专利申请质量同样关键
在严审时代,仅仅追求速度是不够的,还需优化专利申请质量,才能更好地应对严格的审查标准。
做好专利检索在专利申请前进行充分检索,确保技术具有创新性,避免重复申请。
不盲目申请:在审查趋严的大环境下,顺应审查方向,专利通过概率会更高。
精准布局领域:优先布局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高价值领域。选择快速预审需匹配地方保护中心受理范围;申请优先审查则要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方向,避免盲目提交。
优化技术交底书:企业需详尽阐述技术原理、创新之处、具体操作步骤以及实际达成效果,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表述,防止因信息缺失造成申请文件存在缺陷。
借助专业资源: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优化专利申请文件质量,并协助高价值专利布局,通过系统规划企业的核心与外围专利组合,明确保护边界,有效提升授权成功率和专利价值。
严审时代,专利申请的速度与质量缺一不可。与其在1200天的漫长等待中错失市场,不如借力专业团队。

苦心经营的爆款店铺竟然侵权了?这些坑千万别踩!
一、你的“创意”店名,可能早踩了雷

奶茶店“茶颜观色”因与“茶颜悦色”名称高度相似,被起诉后判决停止使用并赔偿;街边“星巴客”咖啡店刚开业就被告侵权……这些真实案例都在提醒:店名不是随便取的。
很多人以为“办了营业执照就能用店名”,其实大错特错。商标权是全国性权利,而企业名称权仅限地域,一旦两者冲突,商标权通常优先。哪怕你注册了“XX 咖啡屋”的营业执照,若核心字号与知名商标近似,照样可能构成侵权。
店名侵权3大常见陷阱“傍名牌” 蹭流量:
故意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字号,比如 “奈雪の茶” 变成 “奈雪の咖”。
“加后缀” 玩文字游戏:在知名品牌后加 “小店”“分店” 等后缀,如 “喜茶概念店”(非官方授权)。
拼音 / 英文藏猫腻:中文看似不同,但拼音或英文高度近似,比如 “蜜雪冰城” 对应 “Mixue Bingcheng”,若用 “Mixue Bingchen” 也可能侵权。
二、你的“独特”装修,可能抄了他人装潢
一家新开的网红餐厅,从墙面配色、木质桌椅到菜单版式,都和某连锁品牌“撞脸”,结果被起诉整改并赔偿。别以为“换个店名就没事”,装修风格也可能侵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独特性、显著性的商业装潢受法律保护。哪怕店名完全不同,但若整体装修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分店”或“关联店”,就可能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侵权。
装潢侵权4大高发场景色彩照搬:
复制他人特有的配色方案,比如某奶茶店的“粉白渐变+原木色”专属搭配。
风格复制:从空间布局到家具样式完全模仿,比如网红书店的“阶梯书架+暖光吊灯”组合。
元素抄袭:盗用他人特有的装饰符号,比如专属Logo图案、墙面手绘。
菜单仿制:连菜单的字体、排版、配图都一模一样。
三、网红店创业避坑3步走
第一步:取名先查商标注册要趁早
取名前必做查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专业平台,查心仪名称是否已被注册;先申请商标,再办营业执照,避免后期改名损失;多类别注册防抢注,比如开奶茶店,除了第35类(餐饮服务),还可注册第30类(食品)、第16类(包装)等。
第二步:装修要独创证据留足
可以参考行业风格,但必须加入自己的设计元素,比如调整配色比例、更换装饰符号;保存创作证据,如设计草图、效果图、与装修队的沟通记录、施工合同等,都能证明 “独立创作”;对独特的装修方案做版权登记,维权时更有底气。
第三步:授权要正规合作明权责
加盟必看授权文件,加盟知名品牌时,务必签订正式合同,索要商标使用授权书,拒绝 “口头承诺”;合作明确归属权,找设计师、策划公司时,合同里要写清 “装修设计、店名方案的知识产权归我方所有”;侵权及时维权,发现他人抄店名、仿装修,保留证据(照片、视频、消费记录),及时通过工商投诉或诉讼维权。
结语
创业不易,别让“知识产权”成为压垮店铺的最后一根稻草。提前查商标、做原创、留证据,不是多花的 “冤枉钱”,而是给你的创业梦想买一份“终身保险”。毕竟,只有守好权益底线,生意才能走得更远。



境外字号境内用?这种“搭便车”算侵权!

01 案情简介


金某公司是“金AB”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其在黄金珠宝行业深耕多年,凭借优质产品和持续推广,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C商行在其店铺背景墙、手提袋、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香港金aB珠宝”“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等标识,与金某公司的“金AB”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字母“a”与“A”字形近似。金某公司认为C商行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C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50万元。


C商行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经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且“香港金aB”与“金AB”存在地域和图形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不构成侵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香港金aB珠宝”中的“香港”属于区域,“金aB”属于企业字号,“珠宝”属于行业,根据相关公众的注意习惯,“金aB”为主要识别部分。因此C商行使用“香港金aB珠宝”的行为属于突出使用“金aB”企业字号的行为。


金某公司权利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中文均为“金AB”,故“金AB”是涉案商标中最具有识别性的要素。而C商行突出使用的“金aB”与“金AB”仅一字之差,且“a”与“A”在字形上差异较小,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由此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金某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在香港登记成立,但C商行在我国境内对该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C商行未规范使用香港金aB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而是将“香港金aB珠宝”进行突出使用,故C商行主张其享有正当使用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C商行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香港金aB珠宝”标识,并赔偿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03 知产小结

当前,市场主体通过先在港澳或海外地区注册含有与境内知名品牌核心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而在境内商业活动中弱化地域属性、暗示关联关系的行为呈多发态势。本案认定未规范使用被授权的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明确了境外授权名称的合法性不得对抗境内在先注册商标权及已形成的市场秩序,遏制了“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仿冒知名品牌”的新型侵权链条,防止“跨境同源”假象的产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捷径可抄”,企业在使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时,务必确保该名称的合法性,并避免与境内知名品牌的核心标识产生混淆,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商品来源,避免被不法商家利用“跨境同源”假象所蒙骗。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04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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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专利无效宣告中易被忽视的理由 —— 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剖析
案例一: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在这起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原告潘某拥有专利号为 201730062307.9、名称为 “桶” 的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广东某山泉有限公司针对此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涉案专利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经法院审理发现,从主视图看,桶身下部为细长桶口,桶身距离顶部 1/3 处有凹环,下部包含数条纵向弯曲的凹槽。然而,从左视图和右视图的投影关系来分析,正中间的弯曲凹槽跨越中线,按照投影规则,在主视图的相应侧应只能看到半个凹槽,但实际主视图两侧可见的却是完整的凹槽,这就导致主视图与左视图、右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同理,后视图与其他视图也存在类似矛盾,各视图无法相互印证,无法清楚地显示弯曲凹槽的数量及位置。最终,法院认定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导致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不确定,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未能清晰、准确地通过各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将要求专利保护的桶的外观设计完整呈现,使得他人无法依据这些图片明确该外观设计的具体特征,进而导致专利被无效。这也提醒了专利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务必确保各个视图之间的逻辑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表达。
案例二: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涉案专利名称为 “仪表机壳”(专利号: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某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的图片中包括了不属于机壳的设计特征,具体为机壳中液晶屏部位为视窗部,从视窗部可以看到内置件结构,认为涉案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确权程序中,核心在于判断通过涉案专利的图片和照片,是否能够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并明晰其保护范围。在此案中,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图片,各视图表达清楚,投影关系对应,能够清楚地显示仪表机壳的外观设计,并确定其保护范围,不存在影响清楚表达的实质性缺陷,所以涉案专利在这一点上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如果图片中混入了与产品外观设计无关的其他结构特征,导致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显示产生混淆,就可能面临专利无效的风险。
从案例中总结的要点及应对建议
易被忽视的要点
视图的逻辑一致性:很多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往往只关注单个视图对产品外观的呈现,却忽视了各视图之间的逻辑联系。如上述桶外观设计专利案,视图间投影关系混乱,使得专利保护对象模糊不清。
无关特征的干扰:在准备图片或照片时,要确保只呈现与产品外观设计直接相关的特征。若像仪表机壳案例中混入了不属于机壳外观设计的内置件结构等无关特征,极有可能影响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清晰展示,增加专利被无效的风险。
应对建议
专业指导与审核: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寻求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如恒律知识产权)的帮助。专利代理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对申请文件,尤其是图片或照片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要求,避免因视图问题或无关特征导致专利瑕疵。
多轮自查与修正:申请人自身也应进行多轮自查。在提交申请前,从不同角度审视图片或照片,模拟审查员及潜在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视角,检查是否存在视图矛盾、无关特征干扰等问题。如有必要,及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正和完善。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专利权人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在申请阶段就严格把关,确保提交的图片或照片能够清楚、准确地显示产品外观设计,从而有效降低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切实维护自身的专利权益。


商标使用的九大常见误区解析
商标使用的九大误区

误区1:误认为商标申请后即可随意使用®与TM标记
TM标记的核心作用是“声明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对TM标记的使用未作强制性管理规定——只要经营者意图告知他人某标志为其商标,无论该标志是否已提交注册申请,均可使用 TM。而®标记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标识,仅能用于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且需严格对应核定的商标图样与商品/服务类别。若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注册图样不一致,或使用范围超出核定类别,滥用®标记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误区2:误认为他人已申请某商标,自身便无法再申请
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共涵盖45个大类(商品类34个、服务类11个)。若他人已在某一或某几类商品/服务上注册某商标,其他主体仅需规避“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仍可在未被注册的其他类别申请该商标(驰名商标因受跨类保护,除外)。
误区3:误认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意味着:
注册商标并非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中均受保护,仅能使用于已核准注册的类别范围内;不得擅自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未注册类别(即使标注为 “注册商标”),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可能因侵犯他人已注册的同类商标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4:误认为已使用多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其图案无法更改
若企业希望保留原有商标名称,仅更换配套图形,无需放弃原商标权益——可就“原有名称+新图形”的组合向商标局重新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即可合法使用新的图文组合商标。原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新申请的影响(需确保原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规范使用)。
误区5:误认为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商标专用权可永久归属自身
商标专用权并非 “终身享有”,其存续需满足法定条件:
有效期限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专用权自动终止;
使用要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规范使用:不按核定图样、类别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被削弱甚至丧失。一旦商标专用权终止,该商标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申请注册。
误区6:误认为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许可使用有明确要求:
商标注册人需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需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许可人需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提交备案材料(载明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 / 服务范围等信息),完成备案手续。未备案的许可合同,可能影响许可效力的对抗性。
误区7:误认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后,无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信息(名称、地址等)需与企业实际信息保持一致——若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必须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若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注册信息使用商标,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如续展提醒、异议答辩通知等)无法送达,进而错失权利维护时机;发生商标纠纷时,因主体信息不一致,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举证主张。
误区8:误认为彩色商标申请时必须指定颜色
彩色商标申请可自主选择是否指定颜色:若申请时明确指定颜色,后续使用该注册商标时必须严格遵循核定的颜色方案,不得随意更改;若以黑白图样提交申请(即不指定颜色),后续使用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搭配颜色,且法律保护范围涵盖所有颜色组合,适用性更广。
误区9:误认为受让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必然可向原商标注册人主张赔偿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在法律层面视为 “自始不存在”,但该宣告的追溯力受以下限制:对已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市场监管部门已执行完毕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仅当原商标注册人存在“恶意”(如明知商标存在瑕疵仍转让),且该恶意行为给受让人造成实际损失时,受让人方可主张赔偿;若原注册人无恶意,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商标是企业与消费者建立信任的核心纽带,其权益保护直接关系企业品牌价值的稳定。鉴于商标注册与使用环节的风险点较多,企业需主动学习商标法律知识,提前识别并规避上述误区,通过规范申请、合规使用、及时维护,切实保障自身商标权益,为品牌长远发展筑牢基础。


有专利就能维权吗?一文读懂专利维权真相
警惕!“专利授权” 不等于 “技术保护”

专利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人公开技术方案,国家赋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权。但很多人不知道,“授权”和“保护”从某种角度看,存在着天然的制约关系:专利权利要求写得越繁琐、包含的技术特征越多,往往越容易通过审查获得授权,却越难形成有效的保护屏障。
这就涉及到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侵权才能成立。反之,只要侵权产品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不侵权。
实践中,大量专利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权,却因撰写时混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被无端缩小。比如某企业为了提高授权通过率,在权利要求中加入了“设备外壳为蓝色”“控制按钮位于左侧”等与核心技术无关的特征,竞争对手只需将外壳改为黑色、按钮移至右侧,就能轻松绕过专利保护,堂而皇之地使用核心技术却不构成侵权。此时的专利证书,不过是一张毫无实际价值的废纸。
更危险的是,专利授权以技术公开为前提。若专利未形成有效保护,相当于发明人主动将核心技术公之于众,却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
专利维权的核心前提:先筑牢权利基础
想要成功维权,第一步不是找侵权方对峙,而是先审视自己的专利——它是否经得起 “无效宣告” 的考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十有八九会通过提出“专利无效宣告”来否定原告的权利基础,这是最直接的抗辩手段。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维权诉讼必然败诉,且专利本身也会不复存在。
因此,在启动维权前,必须先完成专利有效性评估,这是决定维权成败的关键前提。常见的评估方式有两种:
专业第三方分析:委托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通过全面检索现有技术及相关证据,系统分析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建议后续维权诉讼也由同一团队代理,避免因思路衔接问题出现疏漏。
专利权评价报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评价报告,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初步分析。但需注意,该报告并非绝对准确——存在报告认为符合条件却被无效,或报告认为不符合却最终维持有效的情况,因此仍需结合专业人员的解读判断。
从根源解决问题:建立“申请-维权”全链条思维
专利能否维权、能否抵御无效,归根结底取决于专利撰写质量。想要从根本上降低维权风险,必须摒弃“唯授权论”,在申请阶段就建立全链条思维。
专利申请阶段:

  • 兼顾授权与保护精准剥离非必要特征:委托专业代理师梳理技术方案,区分 “核心必要技术特征” 与 “附加优化特征”,权利要求书仅保留实现发明目的不可或缺的特征,最大化保护范围。
  • 构建多层次保护体系:采用 “独立权利要求 + 从属权利要求” 的布局,独立权利要求勾勒最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增加特征形成 “防御层”,即便独立权利要求被挑战,仍可通过从属权利要求维持部分权利。
  • 做好前置检索分析:申请前全面检索现有技术,避免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埋下被无效的隐患。

日常管理阶段:建立预警机制
定期监测市场及竞争对手动态,通过产品拆解、专利检索等方式排查侵权风险,一旦发现疑似侵权,第一时间启动专利有效性评估,为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结语:专利维权,“质量” 比 “数量” 更重要
拥有专利只是维权的起点,而非终点。一张专利证书背后,若没有高质量的撰写作为支撑、没有全链条的思维作为保障,终究难以抵御侵权者的规避和无效宣告的冲击。
对于创新者而言,与其追求专利数量的堆砌,不如集中精力打造“权利稳定、保护全面”的核心专利。从申请时的精雕细琢,到维权前的充分评估,每一步都做到专业严谨,才能让专利真正成为保护创新成果的“硬核武器”,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商标注册总被驳回?代理老司机揭秘:掌握这3大核心,成功率飙升!
一、资格:谁能申请?商标要符合啥条件?

1. 申请人资格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但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若申请人不符合上述主体资格,商标局将直接不予受理。比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贸然提交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提前核查主体资质能避免做 “无用功”。

2. 商标本身“合规”
申请的商标必须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要素合规:须由《商标法》明确规定的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 等元素单一或组合构成。比如纯情绪化的 “感叹词 + 符号” 组合,因不属于法定要素可能被拒。
具备显著性:这是商标的核心功能 —— 能让消费者快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且不与其他商标混淆。
《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像 “苹果” 用于手机产品,因与商品无直接关联且造型独特,显著性极强;但 “甜橙” 用于橙子水果,则因缺乏显著性难以通过。
二、避开“雷区”:这些商标绝对不能碰!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的审查极为严格,不少驳回案例都因触碰了“禁用条款”。帮客户规避这些雷区,是代理机构的核心价值之一。
1. 绝对禁止使用的标志
以下标志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 禁止注册的标志
这类标志虽可能被使用,但因缺乏显著性等问题,不得注册为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 “手机” 牌手机、“XXL” 牌服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等特点的(如 “耐磨” 牌轮胎、“纯棉” 牌 T 恤);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简单的直线、单一颜色)。

不过这类标志并非“一棍子打死”—— 若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如 “六个核桃” 因长期宣传已具备辨识度),则可申请注册。
3. 驰名商标的 “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比如想蹭 “苹果” 热度申请 “iPear” 电子设备商标,大概率会因摹仿驰名商标被拒。
三、商标起名的5大黄金原则
一个好的商标名称,不仅能提高注册成功率,更能为后续品牌运营提供助力。商标起名时,可以遵循以下5个原则。
1. 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名称要做到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避免使用生僻字、晦涩词或过长句式,选择笔画简单、读音顺口的文字。比如 “小米”“华为”,简单两字既好记又便于传播,这也是其商标能快速深入人心的原因之一。
2. 突出核心
商标名称虽短,但要能抓住商品关键特点——或展身份(“贵州茅台酒”)、或显技术(“古汉养生精”)、或表用料(“两面针牙膏”)、或诉效用(“白丽牌香皂”)。让消费者看到名称就能联想到商品价值,既增强显著性,又助力后续营销。
3. 名实相符
商标名称要与商品属性保持一致,不能“名不副实”。比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 凸显强劲动力,与农用车功能匹配;但若给婴儿奶粉取名“猛犸”,则因形象与产品调性冲突,既难注册又难获消费者认可。
4. 贴合受众
不同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差异极大,商标命名需贴合产品特性。儿童产品:用可爱、亲切的名称(“大白兔奶糖”“小天使童鞋”);老年保健品:突出健康、吉祥寓意(“老来福口服液”“百年乐中成药”);女性化妆品:走时髦洋派路线(“雅倩”“海飞丝”);高档消费品:彰显名贵与精良(“斯特劳斯钢琴”“蓝宝石手表”)。
5. 美感与寓意兼备
好的商标既要形象鲜明(“郁金香壁纸”“企鹅羊毛衫”),又要蕴含深层信息。比如“中意”牌电器,既暗示引进意大利技术,又传递“令人满意”的含义;“老来福”则兼顾“老来得福”的中文寓意与英文谐音,实现双重传播效果。
结语
商标注册从来不是“提交即成功”的简单流程,而是对合规性、显著性与传播性的综合考量。作为代理机构,我们会帮您把好“资格关”、避开“禁用雷区”、拟出“优质商标”,助力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出海怕踩专利坑?这三大策略帮企业握稳“全球通行证”
一、提前布局,专利先到位

专利有个关键特性:地域性。你在国内申请的专利,到了欧美、东南亚根本不算数,相当于“裸奔出海”。长城汽车做新能源车型出海时,就提前2-3年针对电池管理、智能驾驶这些核心技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一次申请覆盖十多个目标国,等车型正式登陆海外市场时,“技术护城河”早建好了。  
中小企业不用怕麻烦,也可以走“PCT+区域落地”的组合路:先通过PCT申请锁定多个国家,再结合RCEP这样的区域协定,挑重点市场做精准落地。  
二、合规检索,避开“侵权雷区”
不少企业出海前没做专利检索,等收到诉讼函才慌了神。华为早期出海时就吃过这亏,遇到专利纠纷连固定合作的律所都没有,特别被动。其实提前做好两件事,就能少踩坑:
一是按“地域+技术”拆解检索,比如要进欧洲市场,就重点查当地近十年和你产品相关的授权专利;
二是构建专利预警机制通过专业的专利数据库与情报分析工具,实时监测目标市场竞争对手的专利动态,提前预判潜在的专利风险。比如某科技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发现当地企业即将申请的专利可能覆盖自身核心技术,及时调整研发方向,避免了后续纠纷。 
三、攻防兼备,专利也是“武器” 
别把专利只当成“防守工具”,用好了还能赚钱。华为的5G核心专利就是例子,它和三星搞交叉许可——你用我的技术,我也能用你的,既避免了侵权纠纷,还省了一大笔专利费。
防守端要记住“专利+技术秘密”双保护,比如核心算法除了申请专利,关键参数还要藏成技术秘密,防止人员流动导致泄密;进攻端更要果断,遇到侵权别手软,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维权震慑力,让对手不敢轻易仿冒。 
最后想说,专利不是出海企业的“奢侈品”,而是必须带好的“必需品”。从被动应对诉讼,到主动布局专利,这一步走对了,才能真正在海外市场站稳脚跟,也是企业从“走出去”到“走得稳”的关键一步。



商标证到手就万事大吉?这些注意事项千万别忽略!​

一、规范使用,不随意改动
使用商标时,必须保证商标图案与注册证上的标识完全一致,字体、颜色、组合方式、长宽比例等都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可能引发权利纠纷。
另外,建议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 “注册商标” 或 “®” 符号,这样既能让消费者清晰识别,也能对他人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侵权风险。
二、保存好使用证据,关键时刻能 “救命”
商标使用证据是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妥善留存。常见的商标使用场景包括: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以及商品附加标牌、说明书、价目表等上;出现在与商品销售相关的交易文书中,比如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报关单据等;用于广播、电视、出版物、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相关印刷品和资料;对于服务类商标,可使用于服务场所招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服务协议等与服务相关的用品和文件上。
无论哪种使用方式,都要保留带有时间信息的照片、视频、原件等证明材料。这些证据不仅能在侵权争议中帮你维权,还能防范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你的商标。
三、关注有效期与权属变动,及时办理手续
有效期与续展:商标有效期为10年,无需每年缴费。要在到期前一年内办理续展申请;若续展期内未申请,到期后半年内还有宽展期。续展后有效期延长10年,且续展次数没有限制,千万别错过时间导致权利失效。
变更手续: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这不会影响商标使用,还能确保你及时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文件,避免因未收到通知而丧失商标权。转让手续:如果商标闲置不用,或者需要更换使用主体,要办理商标转让,让商标权正式归属新主体。
四、警惕侵权与抢注,主动维权
要密切监测市场动态,留意是否有他人恶意抢注相似商标或侵犯你的商标权。一旦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保护自身品牌权益。
总之,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持续的规范管理和主动维权,才是品牌长久发展的保障。